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75年)

197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指1975年1月17日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因其在1975年頒布,故稱其為「七五憲法」或「1975年憲法」)。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二部憲法,也是唯一一部誕生於文化大革命期間的憲法,除序言外分總綱、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旗、國徽、首都,共四章三十條。[1][2]

制定經過

1969年中國共產黨第九次全國代表大會召開後,毛澤東進一步提出召開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改憲法。1970年3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決定成立以康生為首的修改憲法工作小組,起草憲法修改草案。7月17日,中共中央決定成立「修改憲法起草委員會」,毛澤東為主任,林彪為副主任,委員有55人,包括中央政治局全體成員,各省、市、自治區負責人,以及工農兵代表和知識分子代表。8月,中共九屆二中全會在討論修改憲法起草委員會提交的憲法修改草案時,就是否設立國家主席職務爆發爭論,雖然在9月6日會議閉幕當天基本通過了憲法修改草案,並在會後將草案發到全國基層單位討論,但隨後修憲和四屆人大籌備工作實際陷入停滯。經過九一三事件等一系列政治變動,1973年中國共產黨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召開,會後憲法修改和四屆人大籌備工作重新啟提上日程,但是並未重新設立憲法修改委員會,僅由張春橋負責在原先的修改草案上進一步修訂。1975年1月10日,中共十屆二中全會通過憲法修改草案;1975年1月17日,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憲法修改草案。[3]

修改憲法起草委員會

1970年7月17日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決定成立:[4]

1970年3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決定成立修改憲法工作小組,負責起草憲法修改草案:

  • 修改憲法工作小組成員:康生、張春橋、吳法憲、李作鵬、紀登奎

概述

該《憲法》誕生於文化大革命後期,其指導思想是「繼續開展階級鬥爭」,大量刪減了一般憲法必須明確規定的內容,導致中國忽視了經濟建設。它把「文化大革命」合法化,破壞了原憲法中民主的原則,對國家機構的規定不足。其中規定不再設置中國國家主席副主席職位,縮小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範圍,取消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規定。[5]

序言表明該憲法的指導思想是毛澤東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理論,是中國共產黨第九次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一再肯定的中共的基本路線:「我們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在整個社會主義歷史階段的基本路線和政策,堅持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使我們偉大的祖國永遠沿著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引的道路前進。」

第一章總綱規定:國家的性質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以工農兵代表為主體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民主協商選舉產生。對經濟制度方面規定,現階段的生產資料所有制主要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和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同時允許非農業合法的個體勞動者存在。國營經濟是國民經濟的領導力量。農村人民公社的集體所有制經濟,一般實行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在分配制度上規定,國家實行「不勞動者不得食」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原則。

這部《憲法》在總綱中以法律的形式將「文化大革命」的許多提法和做法給予了肯定。例如「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是人民群眾創造的社會主義革命的新形式」,「抓革命,促生產、促工作、促戰備」等。

第二章國家機構規定了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立法行政司法權力機構的名稱、構成和職權。規定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同時又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第三、四章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旗、國徽、首都等分別作了明文規定。

參考

  1. ^ 劉平著. 法治与法治思维.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3.06: 133. ISBN 978-7-208-11466-1. 
  2. ^ 潘偉傑著. 革命后现代国家法律体系构建研究. 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 2015.10: 96. ISBN 978-7-309-11542-0. 
  3. ^ 許崇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 福建人民出版社. 2003-04: 422–463. ISBN 9787211043262. 
  4. ^ 許崇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 福建人民出版社. 2003-04: 429. ISBN 9787211043262. 
  5. ^ 羅正德編著. 中国宪法学新论. 北京: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 1994.04: 59. ISBN 7-5078-11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