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結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結婚證,是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一般由縣級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註 1]頒發的結婚登記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結婚證 | |
---|---|
簽發機構 | 縣級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鄉鎮人民政府 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註 1] |
證件類型 | 婚姻登記證件 |
用途 | 證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締結的婚姻關係 |
簽發對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之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同外國人 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華僑 |
費用 | 免費(2015年起) |
歷史
1980年以前
中國結婚證的歷史源遠流長,但歷史上各朝代的結婚證均為民間私制。根據記載,中國由官方頒發的結婚證,最早出現於清朝,稱為「龍鳳帖」。男女訂親之後7至10天,雙方到當地縣衙領取龍鳳官帖,並且依照規章納稅。帖上填寫定婚人姓名、年庚,並且填寫雙方家長、主婚人、媒人的姓名,且均需籤押、蓋章。經官府認可後,加蓋大印,證明婚姻合法。隨後,雙方擇吉日換帖。後來,太平天國時期曾出現過稱作「合揮」的結婚證,其形式與清朝類似。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結婚證由地方政府發放,內容及形式均有不同。[1]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同年4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簽發命令,自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一部婚姻法,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制定的首部法律。[2]其中第六條規定:「結婚應男女雙方親到所在地(區、鄉)人民政府登記。凡合於本法規定的結婚,所在地人民政府應即發給結婚證。凡不合於本法規定的結婚,不予登記。」「離婚後,如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應向區人民政府進行恢復結婚的登記;區人民政府應予以登記,並發給恢復結婚證。」[3]
1955年5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1955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務部公布《婚姻登記辦法》,詳細規定了婚姻登記的具體方法。其中規定:[4]
四、 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的時候, 應當把婚姻法中關於結婚的規定和禁止結婚 的規定,向當事人講解清楚。 經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確係合於婚姻法關於結婚的規定, 就應當準予登記,並發給結婚證。如果不合於婚姻法關於結婚的規定,則不予登記,並且應當向當事人 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七、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時候,應當向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恢復結婚登記。 恢復結婚登記的手續適用結婚登記的規定。 但申請書上須附註「恢復結婚」四字, 以備查考。 在發給結婚證的同時,原離婚證件應當繳銷。
十一、結婚證、離婚證由縣、市人民委員會依照本辦法附件的規定,統一印製。結婚證和離婚證都應當收取工本費。
1955年《婚姻登記辦法》公布後,結婚證一直由各縣、市政府印製,所以結婚證的形式、規格五花八門,沒有統一標準,且大多採用獎狀式樣。1950年代的結婚證,既有較大的,也有小如兩個巴掌大的。從1950年代到1970年代,結婚證上的裝飾圖案既有鴛鴦戲水、並蒂蓮、梅花等傳統吉祥圖案,又有稻穗、棉花、和平鴿等新式圖案。結婚證上還常常印有標語口號,如1950年代的「自主自願」、1970年代至1980年代的「勤儉節約,計劃生育」等等。文革期間,有的結婚證上還印有毛主席像、毛主席語錄等等。改革開放之後,隨著中國法制的逐步完善,結婚證的法律文書性質逐漸加強,結婚證的形式也逐漸由獎狀式過渡到護照式。[5][6][7]
1980年至1986年
1980年11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發布並施行《婚姻登記辦法》,1955年6月1日內務部公布的《婚姻登記辦法》同時廢止。新的《婚姻登記辦法》中規定:[8]
四、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應當遵照婚姻法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申請結婚、離婚和復婚的男女雙方進行認真的了解,做好婚姻登記工作,不得草率或拖延,更不得徇私舞弊。對於符合婚姻法規定條件的,准予登記,並發給結婚證或離婚證;對於不符合婚姻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
六、結婚證、離婚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由縣(旗)、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加蓋印章。
新的《婚姻登記辦法》將結婚證由過去各縣、市統一印製改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印製,提高了結婚證的規範化程度。
1986年至1994年
1985年12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1986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發布並施行《婚姻登記辦法》,1980年11月11日發布的《婚姻登記辦法》同時廢止。新的《婚姻登記辦法》中規定:[9]
- 第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了解,對符合婚姻法和本辦法規定的,應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對不符合婚姻法和本辦法規定的,不予登記,並向當事人進行婚姻法的宣傳教育。
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確實符合婚姻法和本辦法規定的,也應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 第八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登記,發給《結婚證》,收回《離婚證》。
- 第十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按照檔案管理規定,保管好婚姻登記檔案。
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婚姻登記檔案向丟失《結婚證》或《離婚證》的當事人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上述兩種證明書同《結婚證》或《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根據婚姻登記檔案向需要了解情況的公安、司法等機關出具婚姻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離婚、復婚)的證明。
- 第十一條 《結婚證》、《離婚證》、《夫妻關係證明書》、《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的式樣,由民政部統一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由縣、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加蓋印章。
《結婚證》、《夫妻關係證明書》須貼男女雙方像片,並加蓋婚姻登記專用章(鋼印)。
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結婚證》、《離婚證》或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時,收取工本費。
1986年5月10日,《民政部辦公廳關於製發〈結婚證〉等統一式樣的函》發布,內稱「根據國務院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批准的《婚姻登記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在徵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和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我部設計制定了《結婚證》、《離婚證》、《夫妻關係證明書》、《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的式樣;還設計了《結婚登記申請書》、《離婚登記申請書》、《申請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申請出具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式樣。」要求各地「按所附《關於式樣的說明》的要求安排印製。」「為了避免浪費,各地原使用的《結婚證》、《離婚證》、《結婚登記申請書》、《離婚登記申請書》可繼續使用,待用完後再更換新證。更換新證的時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並報民政部民政司備案。」[10]
所以,自1986年開始,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制定結婚證式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別印製的情況。
1994年至2003年
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令第1號發布並施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85年12月31日國務院批准、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辦法》同時廢止。《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中規定:[11]
第十一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當註銷其離婚證。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確立夫妻關係。
第三十條 本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證書和婚姻關係證明書,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統一式樣,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印製。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領取婚姻登記證書和婚姻關係證明書,應當交納工本費。工本費的標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始印製統一的結婚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監製,加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婚姻證件管理專用章」。結婚證外形與護照類似,封面為紅底金字。[7][12][13]
2003年起
2003年7月3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2003年8月8日國務院令第387號公布了《婚姻登記條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同時廢止。《婚姻登記條例》規定:[14]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第八條 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第二十條 本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證由國務院民政部門規定式樣並監製。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補領結婚證、離婚證應當交納工本費。工本費的收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並公布。
2004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啟用新版結婚證。新版結婚證、離婚證封面均為棗紅色,改變了1994年起結婚證封面為紅色,離婚證封面為綠色的狀況。結婚證封面燙金,離婚證封面燙銀。兩證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監製。為便於計算機列印,將舊版的豎排版改為橫排版。證件內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監製印章,內芯全國統一編號。證內芯用國花牡丹做底紋,並採用印鈔的專項技術,使防偽性能大為提高。新證統一標識、統一顏色,只是做了細小的燙色處理,並不凸顯兩者區別。[15][16][17]
2004年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著手推進全國範圍內的婚姻登記系統聯網工作,2010年初在四川省和陝西省開始試點婚姻登記聯網。2010年6月,山東省在全省範圍內統一使用新版結婚證並升級婚姻登記系統,為同年9月山東省全省婚姻登記聯網做準備。在山東省推行的新版結婚證的樣式和顏色與2004年版結婚證一樣 ,唯一的不同點是新版結婚證的字號僅由字母和數字組成,取消了漢字。新版結婚證字號由登記方所在區區號 、年份、排名序號組成。此外,新的婚姻登記號規定以『J』開頭為結婚,以『L』開頭是離婚,以『BJ』開頭為補辦結婚證,以 『BL』開頭為補辦離婚證;字母後六位數為區號,中間四位數為年份,最後六位數為排名序號。[18]
2023年5月,內地居民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擴大,北京、天津、河北、內蒙古、遼寧、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陝西、寧夏等2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實施結婚登記跨省通辦[19]。
注釋
參考文獻
- ^ 中国历史最早何时出现“结婚证”?,山西新闻网,2011-02-17. [2013-05-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1-03).
- ^ 1950年4月13日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审议通过,中国金华,2013-04-13. [2013年5月5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年3月4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中顾婚姻家庭网,2010-11-29. [2013-05-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4-28).
- ^ 婚姻登記辦法,山西政報1955年第11期
- ^ 新中国成立以来最早的结婚证书,侨友乐,于2013-05-05查阅. [2013-05-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10).
- ^ 中国结婚证的历史变迁:从"薄纸片"到护照式,新浪网,2003年11月22日. [2013-05-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10).
- ^ 7.0 7.1 三十年,结婚证的变化,萧山网,2008年11月29日. [2013年5月5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年2月3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婚姻登记办法(1980年),闵行婚姻网,2011-6-28. [2013-05-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 ^ 婚姻登记办法(1986年3月15日),人民网,于2013-05-05查阅. [2013-05-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制发《结婚证》等统一式样的函,法律图书馆,于2013-05-05查阅. [2013-05-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5).
- ^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法律图书馆,于2013-05-05查阅. [2013-05-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11).
- ^ 结婚证几经"变脸" 见证共和国60年变迁(图)(2),新浪,2009年08月17日. [2013年5月5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年5月10日).
- ^ 臨汾一市民翻出60年前結婚證:看起來像獎狀,商都網,2013-03-16[永久失效連結]
- ^ 婚姻登记条例,中国政府网,2005年08月21日. [2013年5月5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年3月28日).
- ^ 靳, 國升. 城关区启用新版结婚证 60对新人喜捧新证. 蘭州晨報 (新華網). 2004-10-19 [2007-12-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中文(中國大陸)).
- ^ 存档副本. [2013-05-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11-26).
- ^ 结婚证离婚证同色避免歧义,新浪,2003年11月21日. [2013-05-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10).
- ^ 图:青岛启用新版结婚证 将全省联网对重婚说不,齐鲁网,2010-07-02. [2013-05-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11).
- ^ 领证不用回老家啦!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扩大_新闻频道_中国青年网. 新聞頻道_中國青年網. 2023-05-18 [2023-05-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5-18)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