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法制院官制是1924年12月4日由臨時執政段祺瑞公布的中華民國法律。
該法是段祺瑞出任臨時執政後公布。根據該法設立了「臨時法制院」。該法第一條稱:[1]
第一條 臨時執政因籌備建設釐定一切制度,設臨時法制院,直隸於臨時執政,其職掌如左: 一、擬定臨時政府應發布有法規性質之命令案; 二、審定主管各部院及其他官署所擬有法規性質之命令案; 三、調查條議關於憲政之一切制度,典章,及臨時執政特交審議事項; 四、收受審定一切關於法制之條陳; 五、保存臨時執政所發布有法規性質之命令正本。
第一條 臨時執政因籌備建設釐定一切制度,設臨時法制院,直隸於臨時執政,其職掌如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