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
僱傭是指兩個夥伴之間的契約關係,其中一方為僱傭者(雇主、僱傭人、資方、甲方),另一方為被僱傭者(僱員、受僱人、勞方、乙方)。從法律意義來看,通過雙方契約約定,「被僱傭者」為「僱傭者」工作(出賣勞動、提供勞務),並由僱傭者提供報酬的法律關係,屬於民法的範疇。
在商界,生產機構需要盡力進行產出行為以獲得商業利潤,具體從事這種產出行為的人並以此獲得所得的人稱為僱員、職員。
另外,在公共行業(如政府部門、非營利機構)也存在類似的雇員、職員,通常稱為公務員、公職人員。
提供個人工作機會並酬以薪資的持續活動,稱為「雇用」。利用個人或多人所提供的服務來換取工資或其他款項的行為,則稱為「短期僱用」。為維持生計或作為主要事業或工作而從事的活動,不論有薪與否,都稱為職業。
美國分類
在美國,標準僱傭合約被認為是在一定的意義,雇主和雇員都可以自由終止僱傭在任何時候和任何事業,或為任何理由可言。不過,如果片面終止僱傭關係,由雇主主觀不公正的,雇員可以訴諸法律來挑戰此種解僱。在有工會的工作環境,特別是紀律性剛性工會,直至並包括終止僱傭關係可以要求協助其管事主張代表雇員。如果非正式磋商管事與公司不解決問題,管事可以提起申訴,可結果通過一項決議內的公司,或者協商,調解或仲裁,通常之方同樣由聯盟律師代表。在非工會工作環境,在美國,不公正開除投訴可提請美國勞工部。在加拿大安大略省開除投訴可提請勞動部(安大略省)。在魁北克省,可向委員會提出國際標準仲裁 。
如果就業或經濟等不普遍,稱為失業。
就業是幾乎所有人都在資本主義社會貢獻。有些反對資本主義,如馬克思反對資本主義僱傭制度,認為它是不公平的,貢獻大部份工作的組織員工沒有收到按比例分得的利潤。然而,現實和情境動作當中有數團體反對工作,並造成部分現實影響的事件,1968年5月牆的索邦鋪上了反工作塗鴉。
勞動者往往談「找工作」,或是「有一份工作」。這個概念隱喻了「就業」作為一個擁有了其動詞的口號,如「為金錢工作,而不是興趣」。類似的觀念是,「土地」作為一個收入來源(房地產)或智慧財產權作為收入來源(智慧財產權)並不必動作就有收入。
僱主
僱主,即僱傭者,在中文術語裡面指老闆,指僱請僱員(勞工)的實體或者個人,僱主通過支付薪水以交換勞動者所付出的勞動。僱主範圍包括從臨時僱請褓姆(傭人)的家庭到政府直至各行各業的法人組織。在西方世界概念中,政府為最大的「僱主」,但是絕大多數勞動力資源分布於中小企業和個體企業當中。
僱主在組織機構中為相對概念。僱主擁有支配權,擁有土地、資本,同時也是智慧財產權的擁有者;事實上,所有財富都是由僱員的貢獻。在一個實體內部,組織機構(法人)即為雇主;內外的一切活動通過法人代表來管理和體現,此時的「法人代表」即為一般意義的「老闆」,但是實質上法人代表也是「僱員」。
雇主是一個人或機構聘用雇員或工人。雇主提供的工資或工資給工人,換取職工的勞動權力,取決於雇員是否繳納小時或一套按每付期限。受薪雇員,是典型的貨款更多更工時比最低,而工資支付所有工時,加班費等。
雇主包括一切從個人聘請褓姆,以政府和企業可雇用成千上萬的員工。在大多數西方社會的政府是最大的雇主,但大部分的勞動力受僱於中小型企業,在私營部門。
留意到,雖然員工可能有助於發展一個企業,雇主必須保持自主控制權的生產基地的土地和資本,而且是實體命名契約。雇主通常還保持所有權,智慧財產權所創造的雇員範圍內就業,並作為功能而言。這些被稱為「工程,聘請」。
在大型組織的管理員工往往交由人力資源部「手臂的長度」。考試錄用制度,紀律和終止通常提供由人力資源部門,而監事和經理個別部門提供有關指示日常活動,目標等,對國家的規模,雇主可以舉辦與雇主組織。雇員可以有組織工會或行業協會,如建築研究所規格,即規格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