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支敦斯登公國憲法(德語:Verfassung des Fürstentums Liechtenstein)於1921年10月5 日頒布,取代了1862年的憲法。它由列支敦斯登親王約翰二世授予,建立了部分議會民主與君主立憲制混合的統治,並規定對議會的決定進行全民公決。[1]它還廢除了親王任命的議會中的三個席位,並將投票年齡從 24 歲降低到 21 歲。[2]
在1984年的公民投票後,該國以普選取代了男性普選。[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