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構基本定理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12年2月28日) |
同構基本定理,或稱同態基本定理、同型定理(英語:Isomorphism theorems),包含三個定理,在泛代數領域有廣泛的應用。它們證明了一些自然同構的存在性。
歷史
同構基本定理最早由埃米·諾特(Emmy Noether)在她於1927在德國數學期刊數學分析(Mathematische Annalen)發表的論文Abstrakter Aufbau der Idealtheorie in algebraischen Zahl- und Funktionenkörpern中明確闡述。
群同構基本定理
群論中的同構基本定理形式相對簡單,卻表達了商群的重要性質。定理的敘述中用到了關於正規子群的等價類概念。
群同構第一定理
給定一個群同態 ,根據群同態第一基本定理,我們可以把 除以 的核,使 變成單射。
直觀來講,把一個群 除以 的子群 相當於把 裡的元素看成0(一元素)。把 的核除掉後,我們使得 只在 時才會成立,這是 的單射性的等價敘述。
我們必須先確定商群具有群的結構,才可以對 進行討論。
定理:
給定 和 兩個群,和 群同態。則 是一個 的正規子群。
證明:
記 為 和 的運算符號,記 和 他們的單位元素,我們可以驗證 在共軛運算下封閉,即對於所有 、所有 ,有 。
我們有 。由於 在 裡面,即 ,我們推論 。因此, 在 裡面,故 是 的正規子群。
是 的正規子群的這個性質讓我們可以在商群 上定義一個與 的運算規則相容的運算規則。因為相容性的緣故,群同態 誘導出群同構 。
我們有以下的定理:
群同構第一定理 給定 和 兩個群, 群同態,則 誘導出一個從 打到 的群同構。
證明:
記 為 的核。我們定義 為 .
- 函數 定義良好,即 只依賴於 而與代表 的選擇無關。理由是,若 是 的一個代表,即若 ,則 ,所以 ,從而 。
- 由商群運算的定義, 是一個群同態。
- 群同態 滿射:對於所有 ,存在 使得 ,由此 。
- 群同態 單射。理由是:考慮 的核裡的任意元素 ,則 ,即 在 的核 裡面。又 是 的單位元素。
這個定理也可以想成是一個單射與一個滿射的複合,以下為示意圖
群同構第二定理
群同構第二定理: 給定群 、其正規子群 、其子群 ,則 是 的正規子群,且我們有群同構如下:
證明:
- 必須先證明 確實是一個群,以及 限定在 中亦是一個正規子群,才能討論商群 。
設 和 為 中的兩個元素。我們有 ,其中 , (因為 在 中正規) 且 ,故 在 中,其證明了 在乘法下封閉。不難證明他不是空集合、以及反元素的封閉性。
此外,我們有 的包含關係,並且 在 中正規,所以也在 中正規。
- 為了建構群同構,我們將使用群同構第一定理。
取 單射群同態,定義為 , 取標準滿射 (值域是個群,因為 在 中正規)。藉由複合兩個群同態,我們建構出一個新的群同態 定義為 。
- 群同態 是滿射。
理由是,設 ,其中 且 。由於 在 裡面, ,故 。
- 的核是 。
理由是, 是 的單位元素,即 若且唯若, 在 裡面。由於 已經在 裡面,所以證明這個相當於證明 在 裡面。
- 由群同構第一定理知 是 的正規子群,且其誘導出的映射 是群同構。
如果我們弱化前提,假設 的正規化子包含 (把相等改成包含)這個定理依然正確。
群同構第三定理
群同構第三定理: 給定群 , 和 為 的正規子群,滿足 包含於 ,則 是 的正規子群,且有如下的群同構:
證明: 為滿射,其核為
所以可由群同構第一定理得到
環和模上的形式
- 將定理中的「群」換為「R-模」,將「正規子群」換為「子模」,就得到對於確定的環R上的模的同構基本定理,(因此同構基本定理對於確定的域上的向量空間也成立)對於向量空間,同構第一基本定理即是秩-零化度定理。
- 將定理中的「群」換為「環」,「子群」換為「子環」,「正規子群」換為「理想」,「商群」換為「商環」就得到環的同構基本定理。
- 與子群的乘積HK相對應的定義是子模,子環,子空間的並,用H + K而不再用HK表示。具體的定義是:
推廣
在泛代數中,正規子群被推廣為更廣泛的共軛類的概念。
第一同構定理
設A和B是兩個代數結構,f是A到B的態射,則A等價關係 :a~b若且唯若f(a)=f(b) 是A上的一個同餘類,並且A/ 同構於f的像(B的子代數)。
第二同構定理
設B是A的子代數, 是A上的同餘類。令[B] 是所有包含B種元素的同餘類的集合,它是A/ 的一個子集; 是 限制在 B × B上的部分。那麼[B] 是A/ 的子代數結構, 是B上的同餘類,並且[B] 同構於B/ 。
第三同構定理
設A是一個代數結構, 和 是A上的兩個同餘關係, 包含於 。則 定義了A/ 上的一個同餘類 :[a]~[b]若且唯若a與b關於 同餘([a]表示a所在的 -等價類),並且A/ 同構於(A/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