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
由地方政府组织征收、属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16年7月5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1984年以前,除關稅明確為中央稅外,其他稅種多為中央和地方比例分成收入。從1985年起,逐步採取按稅種劃分中央稅和地方稅。1985年3月21日國務院頒布的《關於實行「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乾」的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明確列為中央稅的有:關稅、燒油特別稅、專項調節稅和特別消費稅等,同時還按企業隸屬關係,將下列各部門繳納的稅列作中央固定收入即國務院和部辦委直接管理的國有企業的所得稅和調節稅;鐵道部和各銀行總行、保險公司的營業稅;海關代征的產品稅和增值稅;海洋石油外資、合資企業的工商統一稅、所得稅;石油部、電力部、石油化學總公司、有色金屬總公司所屬企業的產品稅、營業稅、增值稅,以其70%作為中央財政固定收入。
除了特別規定以外,現行地方稅種類包括資源稅、房產稅、城市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屬於中央和地方共享的稅種有:所得稅,包括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地方稅具體由地方稅務局徵收,分為省、地和縣三級,屬於三級地方財政收入的範圍;具體的徵收和執行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不盡完全相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