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簡稱幫信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所規定的罪名。該罪名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1]。在司法實踐中,非法買賣銀行卡、電話卡,為上游犯罪提供轉移支付、套現、取現的工具,利用銀行帳號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帳戶為他人代收款,再轉帳到指定帳戶並從中賺取佣金,以及組織或者幫助操作、使用相關設備、軟體,幫助上游犯罪提高犯罪效率,均可以認定為幫信罪[2]。
202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檢察機關以「幫信罪」罪名起訴人數達13萬,是繼危險駕駛罪、盜竊罪之後,各類刑事犯罪中起訴人數排名第三的罪名。然而該罪名存在一定爭議,主要討論的議題是關於「明知」的認識和理解,並擔憂此罪可能會淪為口袋罪[3][4]。
設立背景
隨著網絡技術的深入發展,一些不法分子開始利用網絡的公共性、匿名性、便捷性等特點,將網絡作為一種新的違法犯罪平台,現實社會中的犯罪行為逐漸向網絡滲透。面對新型網絡犯罪行為,既有的法律已難以對其進行有效預防和制裁。2015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包括幫信罪在內的多種新的網絡犯罪罪名[5],於2015年11月1日開始施行[6]。
內容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入罪標準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7]。該《解釋》有關幫信罪罪名的司法解釋如下:
第十一條 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經監管部門告知後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
(二)接到舉報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
(四)提供專門用於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
(五)頻繁採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六)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
(七)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六)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在2020年10月全國開展「斷卡」行動後,2020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和公安部刑事偵查局召開會議,就「斷卡」行動相關問題形成工作共識。根據已經達成的工作共識,對於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向三個以上的個人或團伙出租、出售電話卡、信用卡,被幫助對象實施的詐騙行為均達到犯罪程度的;或者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於實施電信網絡詐騙,達到犯罪程度,該信用卡內流水金額超過三十萬元的;或者利用被出租、出售的電話卡、信用卡實施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造成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死亡、重傷、精神失常的,按照符合《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處理。[8]
2021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根據《意見》,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實施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帳戶、非銀行支付帳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網際網路帳號密碼、網絡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字證書、手機卡、流量卡、物聯網卡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幫助」行為;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應當根據行為人收購、出售、出租前述財物等的次數、張數、個數,並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交易對象、與實施信息網絡犯罪的行為人的關係、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的時間和方式、獲利情況以及行為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予以綜合認定。對於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帳戶、非銀行支付帳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網際網路帳號密碼、網絡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字證書5張(個)以上的,或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物聯網卡20張以上的,可以認定為《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經銷商在公安機關調查案件過程中,被明確告知其交易對象涉嫌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與其繼續交易,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9]
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關於「斷卡」行動中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會議紀要》。該紀要明確,對於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尤其是被脅迫或矇騙出售本人名下「兩卡」,違法所得、涉案數額較少且認罪認罰的被告人,以教育、挽救為主,落實「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依法從寬處理。[10]
2022年1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開始實施。新法規定,對於幫信行為,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對犯罪情節較輕的行為人,不再由刑法進行處罰。[3]
行為表現
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買賣和租賃銀行卡、手機卡,以及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支付帳戶用於實施網絡犯罪活動是幫信罪適用最多的一種類型。另外提供或操作「GOIP」「貓池」「多卡寶」等設備,為電詐團伙搭建遠程「機房」;利用社交媒體帳號等方式為電詐團伙推廣引流;為網絡犯罪分子製作、封裝、維護非法軟體;職業「碼農」團伙依附非法平台「跑分」等也可認定為幫信罪。[11]
相關統計與分析
「幫信罪」條款出台後,以該罪名起訴犯罪嫌疑人的人數相對較少,全國檢察機關2018年時起訴非法買賣電話卡和銀行卡、幫助提款轉帳等犯罪為137人。2020年10月「斷卡」行動開始以來,檢察機關起訴涉嫌幫信犯罪案件上漲較快,至2022年有13萬人因幫信罪被刑事起訴。幫信罪也是繼危險駕駛罪、盜竊罪之後,各類刑事犯罪中起訴人數排名第三的罪名[2][3]。
最高檢曾在2022年7月發布報告分析稱,在校學生已成為幫信罪涉案人員中的第一大人群。由於網絡空間過度傳播的消費主義、享樂主義等不良價值觀念,對青少年的生活態度產生了不良影響。同時在校學生辨別能力低、自我控制能力弱,在面對生涯問題時,經濟壓力大,想賺「快錢」的心理明顯;另外在校學生法律意識淡薄,缺少警惕和防範意識,對自身幫助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違法犯罪性認識不足,對自己幫助犯罪行為在整個網絡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隨之帶來的不利法律後果缺乏認知,均成為了在校學生犯罪的主要原因[3][12]。另外一些招聘市場和網絡招聘平台對招聘企業資質、發布招工信息等缺乏嚴格審查和管理,導致不少學生因虛假、違法招聘廣告,陷入犯罪分子設計的「幫信罪」陷阱[3]。從起訴人員年齡看,以幫信罪起訴的人員低齡化現象突出。其中,30歲以下的占64.8%,18至22歲的占23.7%[3]。
懲戒措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對因幫信罪被起訴並被判處刑罰的人員,司法機關可以依法宣告職業禁止;對於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依法宣告禁止令。同時配合「斷卡」行動的實施,所有經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購買個人銀行帳戶、企業對公帳戶的單位或個人,因幫信罪被判處刑罰的,將被納入「斷卡」行動聯合懲戒名單。懲戒措施包括:對被懲戒的人員,基礎電信運營商5年內只保留1張電話卡,且不得辦理通信產品新入網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對其實施5年內暫停其銀行帳戶非櫃面業務、第三方支付帳戶所有業務、不得為其新開立帳戶的懲戒措施,並納入金融信用基礎資料庫管理,將違法違規行為記錄至個人徵信系統。被懲戒人員的貸款和信用卡申請將會受到影響,懲戒期滿申請開立新帳戶的,銀行和支付機構將加大審核力度[11][13][14]。
根據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聯合懲戒辦法》,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具有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簡訊埠、銀行帳號、支付帳戶、數字人民幣錢包、網際網路帳號等行為三次以上,或未達到數量標準,但造成較大影響的單位、個人或相關組織者,適用金融懲戒、電信網絡懲戒以及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懲戒期限為2年,但與銀行協議約定的代扣代繳基本生活保障的款項除外;同時暫停為懲戒對象新開立支付帳戶、實名數字人民幣錢包,但仍可開立新的銀行帳戶[15]。
爭議
該罪名在《刑法》相關規定中,關於「明知」的認識和理解存在較大爭議,其定義較為模糊,因而引發討論。例如,《檢察日報》在2020年發表的文章分析說,基於某些司法解釋已將明知規定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註 1],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明知」包括「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明知」是「知道或者或許知道」,不包括「應當知道」。該筆者認為「明知」應採用「知道或者或許知道」,因為從「明知」本身的字意來看,表明行為人事實上已經知道或者可能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因此不可能包含無認識的「應當知道」。另外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屬於故意犯罪,如果將「明知」的內容包括「應當知道」,將過失心理狀態表現納入到本屬於故意犯罪的心理,混淆了故意和過失的界限,明顯擴大故意的範圍。文章還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都要求行為人確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一旦如此可能系縱容犯罪[1]。而《人民法院報》在2023年發表的文章分析認為,成立幫信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備「明知」,而對「明知」的認識,筆者主張將觀點分為三類,即僅包含明確知道、包含明確知道和應當知道(「明知+應知」)及包含明確知道和推定知道(即「明知+推知」)。該筆者也主張「幫信罪」應將「明知」理解為「明知+應知」,可以很好地劃定本罪適用界限。假設採用第一種觀點,會導致司法實踐中「幫信罪」規制範圍過窄,造成實質上明知而形式上不明知的幫助行為得不到應有的懲戒;假設採用第三種觀點,則存在嚴重的理論缺陷,主要原因是將「推知」納入「幫信罪」主觀認識範圍有違罪刑法定原則,也有違刑法謙抑性,甚至有使本罪淪為「口袋罪」之嫌。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明確列舉的七種情形均可歸入「明知」或「應知」範疇,這也從正面表明,司法解釋對「幫信罪」中「明知」蘊含「應知」法律意蘊的承認,且根據罪刑法定原則,不宜將本條過度理解為包含「推知」[4]。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劉艷紅認為,幫信罪作為輕罪的典型代表,若處理不當,可能會成為口袋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她建議採用實質出罪的方式,意即「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認定為犯罪,避免打擊範圍過大。劉艷紅強調,泛化的打擊模式不僅無法實現犯罪預防機能,反而會浪費並分散司法資源,導致有更大社會危害性的網絡犯罪行為的擴張[3]。
注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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