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治中興

明朝中期的一次治世

弘治中興明朝明孝宗統治時期所出現的承平時期。明孝宗統治期間以弘治作為年號,清修《明史》記載,朱祐樘自幼生於微寒,所以他在位期間「更新庶政,言路大開」[1],使成化朝以來奸佞當道的局面得以改觀。明孝宗勵精圖治,被譽為「中興之令主」。清修《明史》中亦用「恭檢仁至、勤政愛民」八個字來形容明孝宗,然而有學者指出這些屬於溢美之詞,所謂「中興」未免過譽[2]

明孝宗

吏治

 
李東陽
 
謝遷

明孝宗即位之後就開始整頓吏治,在內閣罷免了以外戚萬安為首的「紙糊三閣老」,打擊當時的惡勢力,起用王恕懷恩馬文升等官吏,徐溥劉健謝遷李東陽等賢臣;還為抗擊瓦剌建立大功的于謙建旌功祠,時稱朝序清寧。

政事處理

在明孝宗統治國家的十八年中,召見閣臣的次數總共有九次,比明憲宗二十三年來召見一次還多。明孝宗即位之初會聽信閣臣的諫諍,但是後來用各種方法來搪塞閣臣和科道官的建議,弘治初政所革除的弊政,不僅全部恢復,而且還更加惡化[2]

司法

明孝宗重視司法,他令天下諸司審錄重囚,慎重處理刑事案件。弘治十三年(1500年),制定《問刑條例》。弘治十五年(1502年),編成《大明會典》。

治水

弘治二年(1489年)五月,開封黃河決口,孝宗命戶部左侍郎白昂領二十五萬人修治。黃河所經郡縣多遭水災,開封尤為嚴重[3]。弘治二年五月明孝宗命巡撫督所司徵發五萬人修築決口。弘治二年冬時黃河水消沙積,決口淤塞[4][5]。由於黃河河道形成多支併流的形勢和災害較重,明政府幾次下令免徵河南賦稅,弘治二年九月因黃河水災暫停徵河南開封等府虧欠種馬駒並備用馬匹[6]。十二月又以水旱災免河南開封等六府並汝州麥213,340石,絲119,960餘兩,宣武、彰德等八衛所麥20900有奇[7]

弘治三年(1490年)二月又因水災免河南開封等六府並汝州弘治二年分秋糧375,008石,草482,270餘束,及懷慶等八衛屯糧6,030石[8]。由於這次水災較為嚴重,當時甚至有人建議遷開封城以避河患。

弘治四年(1491年)十月,黃河再次溢水,明孝宗命有司賑濟開封、懷慶二府及歸德、宣武、睢陽三衛被災之家[9]

弘治五年(1492年),蘇松河道淤塞,泛濫成災。孝宗命工部侍郎徐貫主持治理,歷時近三年方告完成。從此,蘇松消除了水患,再度成為魚米之鄉[10]

弘治六年(1493年),黃河又於張秋決堤,由汶水入海,漕運中絕[11][12][13],經朝臣推薦,孝宗命浙江左布政使劉大夏前往治理黃河,經兩年時間治理,黃河自開封往東,不再向東北入山東流入渤海,而是向東南,經徐州,由洪澤湖北匯入淮河,奪淮河河道入黃海。築長堤三百六十里,基本上抑制了黃河水患,此後漕河上下無大患者二十餘年。弘治六年六月又以黃河水患免河南蘭陽、儀封、考城三縣夏稅麥4670餘石,絲2640餘兩,秋糧11640餘石,草15700餘束[14]

經濟

明代歷朝國家賦稅收入,洪武永樂宣德三朝為高峰。正統年間,由於將江南重賦官田改依民田起科,賦稅收入銳減至二千六百餘萬石。從此以後,景泰天順成化始終徘徊於二千五百萬至二千六百萬石之間,而弘治朝卻增至二千七百萬石,成為明中葉賦入高峰。其實這不僅是賦稅的增加,登記人口也一直在比較穩定地增長,從弘治元年(1488年)至弘治八年(1495年),人戶由9,113,630戶增至10,100,279戶,至弘治十四年(1501年)更增至10,408,831戶,弘治十七年(1504年)達10,508,935戶,登記人口數則由弘治元年(1488年)的50,207,934口,增至弘治十七年(1504年)的60,105,835口。

弘治十四年,明孝宗因朝廷財政拮據以及軍餉籌措有困難而下詔群臣商議辦法,大學士劉健上奏要求改革弊端,並絕無益之費,躬行節儉,但明孝宗沒有採取任何措施。

弘治十五年,已是「一歲所入,不足以供一歲支用」,國家財政步入了入不敷出的狀況,戶部對此作出奏報,戶部呂鈡指出:「常入之賦,以蠲色漸減,常出之費,以請乞漸增,入不足當出。正純以前軍國費省,小民輸正賦而已。自景泰至今,用度雜辦,皆昔所無。民已重困,無可復增。往時四方豐登,邊境無調發,州縣無流移。今太倉無儲,內府殫絀,而冗食冗費日加於前。」,對此明孝宗下廷臣議,廷臣作出多項建議,但是觸及以皇帝為首的權貴的利益而僅作出成效不大的修補政策[2]

後世評價

歷史學家王其榘指出,如果對明孝宗的政積做一番仔細考察,就會發現所謂「中興」未免過譽,不過是更正了明憲宗的一些錯誤做法,以及去除了成化多年的積弊,並沒有新的建樹,對日益加劇的社會政治、經濟矛盾致未能觸及根本[2]

參考文獻

  1. ^ 張廷玉,《明史·卷一百八十·列傳第六十八》:「當是時,帝更新庶政,言路大開。新進者爭,欲以功名自見。」
  2. ^ 2.0 2.1 2.2 2.3 王其榘《明代內閣制度史》,中華書局,1989年
  3. ^ 《明孝宗實錄·卷26》
  4. ^ 《明經世文編·卷80》
  5. ^ 《明孝宗實錄·卷34》
  6. ^ 《明孝宗實錄·卷30》
  7. ^ 《明孝宗實錄·卷33》
  8. ^ 《明孝宗實錄·卷35》
  9. ^ 《明孝宗實錄·卷56》
  10. ^ 《明孝宗實錄·卷66—卷72》
  11. ^ 《明經世文編·卷120》
  12. ^ 《明經世文編·卷53—卷54》
  13. ^ 李東陽,《安平鎮減水石壩記》。
  14. ^ 《明孝宗實錄·卷77》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