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聯邦憲法法院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憲法法院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德語:Bundesverfassungsgericht,簡稱BVerfG)是根據《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特別設立的法院形式,該法院前身為1951年的西德憲法法院,1993年改制為聯邦憲法法院。該法院與所有其他憲法機關對等、獨立並自主。為彰顯其對其他國家機關的獨立性,依照《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規定,憲法法院的位置並不在首都(兩德統一前的波昂或統一後的柏林)內,而是在離波昂有一段距離的卡爾斯魯爾[1]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標誌
司法管轄權 德國全境
所在地巴登-符騰堡邦卡爾斯魯爾
所在國 德國
經緯度49°00′45″N 8°24′06″E / 49.01250°N 8.40167°E / 49.01250; 8.40167
法官選任方式由聯邦眾議院及聯邦參議院分別選出,並由聯邦總統任命之。
設立法源德國聯邦基本法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
法官任期12年 (或屆滿68歲)
法官人數16
網址www.bundesverfassungsgericht.de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院長
現任Stephan Harbarth
首長上任時間2020年6月22日
首長卸任時間2030年11月


歷史背景

 
聯邦憲法法院建築

在1930到1940年代的德國,當時當權的納粹政府常以修改憲法、編訂不人道法律的方式合法化自身行為。因此,在戰後,西德建立時便規劃憲法法院,對任何可能違法、違反人權的法律或政府行為進行事先審理。憲法法院作為獨立機構,應確保國家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個權力機構的活動始終符合憲法。在對基本法做出最終解釋時,憲法法院純粹基於法律做出裁決。裁決會對政治領域產生影響,且不允許受到政治考量的干擾。

法院職能

憲法法院的主要任務包括就政府單位間的爭端做出裁判,對法律進行審查,審理憲法訴訟以及確定政黨是否違憲。憲法法院的中心任務是進行司法審查,即對國家機關的行為進行審查、就政府單位間的爭端做出裁判、審查違憲行為;在這個意義上,它和美國最高法院是類似的。此外,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還有一些美國最高法院不具有的職權。它和美國等國的最高法院的主要區別在於它不是普通法院系統的一部分,而是一個獨立的司法機構。憲法法院的工作還包括對政黨的合憲性做出判決。如果對某個政黨的合憲性存在質疑,聯邦議院、聯邦參議院和聯邦政府有權向憲法法院申請取締政黨令,憲法法院隨即依照法律的標準審查該黨的綱領和黨員的行為[2]

不論國籍,只要自然人認為自己的基本權利或者基本法中所規定的其他權利受到德國政府行政權力的侵害,均可向聯邦憲法法院起訴。在聯邦憲法法院成立以來的最初50年中,公民已經在3000餘起訴訟中勝訴,這一結果大大提高了憲法法院的威望。

人員組成

憲法法院的法官由德國聯邦參議院德國聯邦議院推選產生。根據《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即德國的憲法),聯邦憲法法院共有法官16名,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分別經由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推選出8名。法官任期最長12年,不得連任。實際上,德國聯邦參議院經常把選任憲法法院法官的權力委派給由數名參議院議員組成的所謂「法官任命委員會」來行使;許多學者對這種做法持批評態度,認為這是違憲的。

註釋

  1. ^ 陳愛娥.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 陳愛娥 教授翻譯. 2010-12-22 [2017-09-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6-05). 
  2. ^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地位和作用: Hanns-Seidel-Stiftung. www2.hss.de. [2017-09-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9-24) (查莫羅語).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