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地區 (省級)
1950年至1956年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级行政区
昌都地區為1950年至1956年間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省級地區。
昌都地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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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區 | |||||||||||
1950年—1956年 | |||||||||||
1949年的昌都地區 | |||||||||||
國家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
首府 | 昌都鎮 | ||||||||||
歷史 | |||||||||||
• 成立 | 1950年 | ||||||||||
• 西藏自治區 (籌)成立 | 1956年4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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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屬於 | 中華人民共和國西藏自治區 |
歷史
1950年10月19日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了直屬於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管轄的昌都地區人民解放委員會,並下設3個管轄區,即昌都解放委員會直轄13個宗、三十九族地區第一辦事處所轄10個宗和波密地區第二辦事處所轄3個宗及鹽井、察隅共28個宗。[1]
1956年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成立,昌都地區則劃歸其管轄,改稱昌都專區,不再具有省級地位。1960年初,設昌都專區行署,專區行署駐昌都鎮。1970年改名昌都地區。
參考文獻
- ^ 今日西藏昌都·昌都历史篇. [2015-03-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