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朝選(1516年—1582年),汝尹,一字舜臣芳洲庵號靜庵福建同安柏埔(今廈門市洪厝村)人,祖籍江南西路樂平(今江西[1][註 1]明朝政治人物,進士出身。

洪朝選
大明刑部左侍郎
籍貫福建同安柏埔(今廈門市洪厝村)
字號字汝尹,一字舜臣,號芳洲,庵號靜庵
出生正德十一年(1516年)八月二十九日
逝世萬曆十年(1582年)
配偶娶林氏,繼娶蔡氏
親屬(子)洪兢
出身
  • 嘉靖十六年丁酉科舉人
  • 嘉靖二十年辛丑科進士出身

生平

明世宗嘉靖十六年福建鄉試第十三名舉人,二十年(1541年)辛丑科會試第一百六十二名,二甲二十四名進士。授戶部主事,歷任郎中按察司副使、參政太僕寺少卿。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以右副都御史巡撫山東,入為刑部侍郎。洪任刑部侍郎期間,為逢迎徐階,逼死都御史楊順。[2]

遼王朱憲㸅因各種劣跡被查辦,朝選為欽差至遼府勘查,遼王立一大白纛(白旗),上寫「訟冤之纛」,被視為造反,洪朝選認為遼王愚昧,並非謀反,於是選擇避重就輕。隆慶三年京察,是年十一月,刑部左侍郎洪朝選和光祿寺少卿尹樂舜等官員被判定為不稱職,依例致仕。洪朝選歸鄉,甚為憤恨,發言指責張居正奪情不孝,又批評福建巡撫勞堪

隆慶四年,同安縣民劉夢龍和葉絃有財務糾紛,打起訴訟官司。福建巡撫何寬宣判劉氏敗訴。劉家不服,而葉絃是洪朝選夫人的親侄子,劉夢龍父劉存德遂指使家族子弟搜集洪朝選的不法情事。萬曆二年,劉夢龍向福建巡按御史孫琮提交了洪朝選的罪證,但孫琮置之不理。萬曆五年,龐尚鵬接替何寬出任福建巡撫,劉家再次興訟,龐尚鵬將此事交由泉州府推官支大綸處理,支氏仍置之不理。萬曆九年,勞堪出任福建巡撫,同安知縣金枝將朝選的罪證遞交勞堪,並由刑部審理。萬曆九年十二月,勞堪依據刑部公文,將洪朝選逮捕下獄。次年正月二十四日,洪朝選在獄中自縊身亡。洪朝選之子洪兢赴京師為父翻案,勞堪賄賂馮保,馮保罰洪兢「賜杖」。南直隸太平府知府葉烴曾是洪朝選的業師,他協助洪兢,為了替洪朝選翻案,他編織當年洪朝選因捲入張居正與遼王朱憲㸅的私人恩怨,最後遭到毒手的虛構情節。洪競將這份材料交給給事中孫瑋。萬曆十年,張居正病逝,同年十二月十九日,給事中孫瑋彈劾勞堪「故勘」洪朝選,使其致死。雲南道侍御史羊可立趁機奏言:「已故大學士張居正隱佔廢遼府第、田土,乞嚴行查勘。」已廢遼王次妃王氏也奏稱遼王府「金寶萬計,悉入居正府」。明神宗命司禮監張誠及侍郎丘橓偕錦衣指揮前去籍沒張居正家。[3]萬曆十五年五月,經三法司會審,勞堪以「故禁、故勘」之科條,發配浙江觀海衛終身充軍。[4]

康熙十二年(1673年),張居正的曾孫張同奎進京上呈《上六部稟帖》,請求更正《明史·張居正傳》的不實記載,此舉得到朝廷同意。但是《明史》卷一一七《遼王傳》、卷二四一《孫瑋傳》中仍保留此說。《明史》孫瑋本傳記載張居正勞堪以通夷罪誣之,將之收獄,在獄中將其餓死,張居正深恨朝選,其雖死,亦不允其親人收屍,直到屍腐惡臭。[5]萬斯同本人深受明末東林黨薰陶,[6]對「洪朝選案」抱持一定的同情。[7]

家族

曾祖洪源浩;祖父洪蕤賓,曾任義官;父洪溱。母葉氏。重慶下。弟朝夔、朝冕、朝聲[8]

墓葬

洪朝選墓在翔風里十都東園,1965年被毀。骸骨及部分墓構件由族人保存。1992年,於刺柏山重建,現為縣文物保護單位。

註釋

  1. ^ 一說為鄱陽

參考資料

  1. ^ 同安柏埔洪氏
  2. ^ 于慎行《谷山筆塵》
  3. ^ 《明史·遼王傳》載:「隆慶元年,御史陳省劾憲節諸不法事,詔奪真人號及印。明年,巡按御史郜光先復劾其大罪十三,命刑部侍郎洪朝選往勘,具得其淫虐僭擬諸罪狀。帝以憲節宜誅,念宗親免死,廢為庶人,錮高牆。初,副使施篤臣憾憲節甚,朝選至湖廣,篤臣詐為憲節書饋朝選,因劫持之。憲節建白纛,曰「訟冤之纛」。篤臣驚曰:「王反矣。」使卒五百圍王宮。朝選還朝,實王罪,不言王反。大學士張居正家荊州,故與憲節有隙,嫌朝選不坐憲節反。久之,屬巡撫都御史勞堪羅織朝選,死獄中。其後居正死,憲節訟冤,籍居正家,而篤臣亦死,遼國除。」
  4. ^ 沈德符《萬曆野獲編》載:「後江陵公敗,其(末代遼王朱憲節)母妃尚存,歸咎江陵,求復國。廷議還故庶人骸歸葬,而國不許復。議者以此實江陵之罪,已屬可笑。乃洪氏之子謂朝選不從江陵指授,以至殞身,又謂勞道亭(堪)中丞以諂故相陷洪於死,洪得復官,勞至遣戍,舉朝無人辨白其事,尤堪浩嘆。」(《萬曆野獲編卷四·宗藩》之「遼王封真人」)
  5. ^ 《明史》卷241:「孫瑋,字純玉,渭南人。萬曆五年進士。授行人,擢兵科給事中。劾中官魏朝及東廠辦事官鄭如金罪,如金坐下詔獄。二人皆馮保心腹也。初,張居正以刑部侍郎同安洪朝選輕遼王罪,銜之。後勞堪巡撫福建,希居正意,諷同安知縣金枝捃摭朝選事,堪飛章奏之。命未下,捕置之獄,絕其飯食三日,死,禁勿殮,屍腐獄中。堪尋召為左副都御史,未至京而居正卒。朝選子都察院檢校競訴冤闕下,堪復飛書抵馮保,削競籍,廷杖遣歸。至是,瑋白發其事,並及堪諸貪虐狀,堪免官。未幾,朝選妻訴冤,丘橓亦為訟,競復援胡檟、王宗載事,請與堪俱死,乃遣堪戍。」
  6. ^ 鄭天挺曰:「《明史稿》,主要出於萬斯同(字季野)之手。萬斯同熟於明代史事,以布衣參予明史的修撰,纂集《明史稿》320卷……《明史》有許多篇目出自《明史稿》。但不同處亦頗多。如關於明末黨爭問題,明人認為起自隆慶間的張居正勾結宦官馮保,排斥高拱。《明史稿》持此說,對張居正大肆詆毀。這同萬斯同個人經歷有很大關係,他父親萬泰是黨中人,他在寫這一部分歷史時有個人情緒和偏見。」
  7. ^ 詳見江柳青,《萬曆朝勞堪案始末考》
  8. ^ 龔延明主編.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寧波: 寧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嘉靖二十年辛丑科進士登科錄》 

參考書目

  • 明史》卷一百十七
  • 江柳青,《萬曆朝勞堪案始末考》,《明清論叢》,2012年,第1期
  • 江柳青,《張居正與洪朝選案》,《明史研究》第十三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