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永住者
特別永住者(日語:特別永住者/とくべつえいじゅうしゃ Tokubetsu Eijūsha),是祖先或本人曾是日本殖民地(臺灣、朝鮮)居民而擁有日本國籍,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因條約失去日本國籍,但繼續居留日本而獲得特別永久居留權的日本居民。
歷史
根據駐日盟軍總司令部(GHQ) 在 1945 年佔領初期發布的法令,在日臺灣人與在日朝鮮人原則上是「解放人民」,但必要時也視為敵國人,其法律地位模糊未定[1]。1947 年,日本政府發布《外國人登錄令》,明定臺灣人與朝鮮人為外國人[1]。
1952 年,同盟國與日本簽訂的舊金山和約生效,日本恢復國家主權[1]。同日,日本政府發布《125號法》,即《外國人登錄法》,以及《126號法》,處理舊殖民地人民的國籍問題[1]。
《126號法》規定,在舊金山和約最初生效日脫離日本國籍者,且從1945年9月2日以前到1952年4月28日為止持續居留本國的朝鮮人、臺灣人(包括1945年9月3日到1952年4月28日為止在本國出生者),不適用出入國管理令第22條之2第1項之規定,在相關法律制定並得以確定其在留資格與在留期間之前,可以不取得其他在留資格之下, 持續在本國居留[1]。適用這項辦法的朝鮮人,臺灣人一般被稱為「法126適用者」,其子女也適用該法取得在留資格[1]。在此期間,法126適用者與其他外國人一樣,要隨身攜帶外國人登錄證,還要在登錄文件上按捺指紋,離開日本後再入國有可能接受審查[1]。
二戰後的幾年國籍選擇期間內,已經移居日本的朝鮮人居民(即在日朝鮮人)獲許自動成為日本公民。但許多人由於日本人的反韓偏見而猶豫,或因為年紀過小,沒有申辦歸化日本籍,又因為韓戰而沒有回去母國。1952年《舊金山條約》生效後,日本解除了與殖民地事務的一切法律聯繫,他們沒有獲得母國國籍,同時失去日本國籍,成為了滯留日本的無國籍民。
在1965年簽訂《韓日基本條約》之後,這些日本長大的在日朝鮮人,獲得了特別永住者身份的折衷辦法,[2]身份認同與日本人基本沒有差異,但在從事公務員等行業時有限制。根據《日韓法的地位協定》,擁有大韓民國籍的在日朝鮮人法126適用者,從1966年1月起5年之內,只要向出入國管理局提出申請,即可獲准「協定永住」。對於協定永住者,日本政府給予較多的保障,例如,一般外國人如果被處一年以上的徒刑就會被強制遣返,但是協定永住者除非觸犯七年以上重刑者,不會輕易被強制遣返[1]。
台灣人及不願取得大韓民國國籍的朝鮮人,則沒有類似《日韓法的地位協定》中的保證。此類人士繼續適用《法126》,直到 1991 年日本修改外國人管理法令。特別永駐權的身份由《關於因與日本和平條約而喪失日本國籍人士的移民管理特例法》(「日本國との平和條約に基づき 日本の國籍を離脫した者等の出入國管理に関する特例法」)規定,法律於1991年11月1日生效。
概況
截止到2023年,日本有約28萬名特別永住者[3]。
另見
注釋
參考
- Suzuki, Kazuko Columbia University : Koreans in Japan (Zainichi Koreans) Retrieved June 23,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