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
因為秦重視法家,所以秦律很多條目都很苛刻,造成「天下苦秦久矣」。
有評論認為:秦實際上是以法家為主、也以陰陽家為輔。始皇推崇陰陽家的五行終始說,取昔日「秦文公出獵、獲黑龍」的典故(北方壬癸水、以玄黑為代表色),推算秦之國運主五行之水運,又因水依據《周易》的論述係八卦之六、是主陰的卦數,故此為符合水德主運,秦律的制定才相當森嚴,也是始皇表現王朝「受命於天」的策略之一。
內容
焚書令
焚書令始肇於秦廢周朝分封制、改以郡縣制、初分36郡一統國疆。直至始皇親政統治第34年(公元前213年、秦統一中國第8年),當時是始皇大壽,在咸陽宮舉行了盛大的壽宴。朝廷博士官七十人御前敬酒、為始皇賀壽,有博士官周青臣上言讚頌始皇的文治武功,始皇大喜。而同為博士官的淳于越則認為周青臣阿諛奉承,並當面上奏對於始皇「不封子弟功臣,自為狹輔」的疑慮,以「發生動亂時沒有輔弼的力量」為由,主張恢復分封制,始皇則未表明正式的決定。[1]。
此議由李斯首先反對,李以為時代變化,制度應該隨之變化,不應該以古非今,批評淳于越食古不化。幾日後乃獻策於始皇:秦國以外的史書、《詩經》、《尚書》等學問典籍(前述書籍只有朝廷與博士官可留存)一律焚毀,民間亦不得留存並限期繳交,只有醫藥、卜筮、農務書籍民間可合法保留,期限後仍不繳者,黔為城旦(判處築城勞役之刑)。禁止民間私論詩書,違者死罪論處,犯禁者家族、與知情不報的官吏與之同罪[2]。始皇准李斯所奏,從而構成了後世對秦有「箝制思想」的評價。
史記《儒林列傳》記載道:「及至秦之季世,焚詩書、坑術士」。多數學者認為此令影響了當代的學界、也大幅限縮了傳統六藝的發展。
累犯的判罰原則
針對累犯,秦律有兩種處理方法。如果前罪輕於後罪,按後罪判罰,即重罪吸收輕罪,也就是吸收原則。如果後罪輕於前罪,不能吸收,但為表懲戒,在前罪基礎上加重處罰,也就是限制加重原則。[3]
注釋
參考文獻
- 《睡虎地秦墓竹簡》
- 佐佐木研太:〈出土秦律書寫形態之異同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韓樹峰:《中國刑徒散論》,載於《歷史研究》,200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