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票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13年3月4日) |
綁票亦稱綁架、擄人勒贖,港澳地區俗稱標參,是使用暴力、脅迫或麻醉等方法劫持人質,然後向其家族或相關機構、政府提出金錢或者政治目的等利益要求勒索。被綁架者俗稱為肉參、肉票。綁票者在綁票期間把人質殺害稱為撕票。
被綁架的人質通常會被罪犯用繩索甚至手銬進行捆綁約束,有時候會用膠帶封住嘴巴,用布帶蒙住眼睛,關押在房屋、汽車甚至山洞中。綁架案件有可能動用到大量警察力量圍捕攻堅,為了引起社會及傳播媒體的注意力,也有可能自導自演綁票來惡作劇,或是藉此來掩飾其他罪行。
由於曾經發生過綁架案件被媒體報導後,綁票者將人質撕票。故媒體得知綁架案件後,在確定人質已獲救或遇害之前,可能不會報導。
綁架罪的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
根據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5次會議修訂、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3號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9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1] 綁架致人死亡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為數不多的法定刑只有死刑的情形之一。
2009年2月28日第11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9條加入「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
香港
在香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2條,綁架罪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3]
澳門
《刑法典》第154條(綁架):[4]
一、存有下列意圖,而以暴力、威脅或詭計綁架他人者,處三年至十年徒刑:
a)勒索被害人;
b)犯侵犯被害人性自由或性自決罪;
c)獲得贖金或酬勞;或
d)強迫公共當局或第三人作為或不作為,或強迫其容忍某種活動。
二、如出現第152條第2款所規定之任一情況,行為人處5年至15年徒刑。
三、如因綁架引致被害人死亡,行為人處10年至20年徒刑。
四、如被綁架者未滿16歲,或無能力自我防衛或反抗,則以上各款所規定之刑罰,其最低及最高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
五、第152條第4款之規定,相應適用之。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刑法》民國23年(1934年)10月31日制定、民國24年(1935年)1月1日公布7月1日施行條文的第347條以及第348條明定意圖勒贖而擄人者,最重處死刑,其中撕票的絕對死刑。[5]
《懲治盜匪條例》第2條自從民國32年(1943年)12月30日制定、民國33年4月8日公布,至民國91年(2002年)1月8日立法院廢止、1月30日總統公布廢止,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第1項第9款),其未遂犯罰之(第2項),預備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項)。[6]民國79年(1990年)7月19日,司法院大法官在臺灣以《司法院釋字第263號解釋》懲治盜匪條例擄人勒贖唯一死刑之規定不違憲。[7]
《中華民國刑法》民國91年(2002年)1月8日立法院修正、1月30日總統修正公布條文,修正第347條第2項(「因而致人於死者」及「致重傷者」,分別處罰,不再同等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第5項(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第348條(撕票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不再絕對死刑),以及增訂第348條之1(擄人後意圖勒贖者,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8]
《中華民國刑法》民國103年(2014年)5月30日立法院修正、6月18日總統修正公布條文,修正第347條第一項以及第二項,使得意圖勒贖而擄人,尚未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處無期徒刑,不再處死刑。[9]
美國
美國《模範刑法典》第212.1條規定行為人具有下列目的,非法的將他人從其居住地或者營業場所擄走,或者非法將他從其所在地扣留在相當拘留之外的地方,或者將他人非法拘禁在隔離場所持續相當長的時間的:(c)為了對被害人或者他人施加身體傷害或者恐嚇被害人或者他人,構成綁架罪。該(c)種情況為普通綁架罪,又叫二級綁架罪。
二級綁架罪並不限定勒索錢財或作為人質的目的。
案例
在現實中的綁架案
- 捉伕
- 李澤鉅綁架案
- 金大中綁架事件
- 阿道夫·艾希曼
- 李奧波德與勒伯案
- 王德輝案
- 三狼案
- 陸正案
- 白曉燕案
- 朝鮮綁架日本人問題
- 馬尼拉人質事件
- 金鮮一
- 施家金命案
- 羅君兒綁架案
- 章瑩穎綁架案
- 柬埔寨人口販賣事件
- 以色列—哈馬斯戰爭
在虛構作品
- 三狼奇案(Sentence to Hang)、1989年香港電影
- 綁票追緝令(Ransom)、1996年美國電影
- 寒戰(Cold War)、2012年香港電影(主要説明一輛衝鋒車及車內5名警務人員和武器裝備一起失蹤)
- 衝鋒車(Two Thumbs Up)、2015年香港電影(其中三幕主要關於:
- 兩名強姦男綁架一名雪糕妺並準備強姦,結果被扮警察搶劫的盧西發等人阻止,並被他們脫光縛在欄杆上,再被徐安良等人拘捕。
- 一位小女孩被人口販子綁架,但因悍匪殺害了人販子才得以從人口販子手中逃脫,被盧西發救下,再由雪糕妺帶回警局。
- 搶劫期間,悍匪女友和杜公子因為上錯警車離開,導致悍匪和盧西發等人出現互相挾持對方。)
- 拆彈專家(Shock Wave)、2017年香港電影(其中炸毀紅磡海底隧道一幕,隧道內的幾百輛車被困,車內的數百人被挾持。)
- 夜光(A Light in the Dark)、2018年電腦遊戲
參見
參考文獻
-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 律政司: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2條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 澳門《刑法典》第一編 侵犯人身罪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第四章 侵犯人身自由罪 第154條(綁架)
- ^ 立法院法律系統:中華民國刑法,民國23年10月31日(非現行條文)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 立法院法律系統:懲治盜匪條例,民國32年12月30日(非現行條文)[失效連結]
- ^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263 號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 立法院法律系統:中華民國刑法,民國91年1月8日(非現行條文)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 立法院法律系統:中華民國刑法,民國103年5月30日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