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格蘭及威爾斯檢察總長

英國內閣官員

國王陛下英格蘭及威爾斯檢察總長(英語:His Majesty's Attorney General for England and Wales),是英國政府官員,屬官方律政專員之一。檢察總長身兼英格蘭和威爾斯官方及政府首席法律顧問。英格蘭及威爾斯副檢察長(Solicitor General)是檢察總長的副手。與其他一些國家的相應職位不同,在英國檢察總長和副檢察長都是政務官位,按照近代慣例由英國國會議員出任,一般任職者都有法律專業背景,許多是御用大律師

 英國
英格蘭及威爾斯檢察總長
Attorney General for
England and Wales
現任
理查德·赫爾默英語Richard Hermer

自2024年7月5日
總檢察署
尊稱檢察總長
(非官式)
非常尊敬的
(官式;英國和大英國協內使用)
類別官方律政專員
所屬
提名者英國首相
任命者英國君主
(按照首相建議)
任期隨國王陛下意願而定
設立1277年
首任William de Boneville
副職英格蘭及威爾斯副檢察長
網站官方網站

檢察總長一職可追溯至1243年,歷史文獻記載一名專業律師受僱在法庭上代表英格蘭國王的利益。這個職位在1461年起執行政治工作,當時的任職者被傳喚到上議院向當地政府提供法律建議。1673年,檢察總長正式成為英國官方的法律顧問和代表,不過檢察總長的職務仍主要為訴訟而不是法律諮詢。在二十世紀初,檢察總長的職務從訴訟轉型至為政府提供法律諮詢。而大部分向政府部門提供的法律意見,均由政府法律部英語Government Legal Department提供,檢察總長是主管政府法律部的政務官。

檢察總長的工作是非常艱巨的,派屈克·黑斯廷斯爵士英語Patrick Hastings在任職期間寫道:「當一名律政專員就像活在地獄裡。」(to be a law officer is to be in hell)[1]。檢察總長的職責包括督導皇家檢控署重大詐欺犯罪偵查署政府法律部英語Government Legal Department(前稱庫務律師署)、皇家檢控署監察科、兵役檢控局英語Service Prosecuting Authority,以及由政府律師負責的訴訟。檢察總長可對英國政府、個別政府部門及政府官員提供法律意見,在國會回答質詢及向英格蘭及威爾斯上訴法院提出現行法例罰則過於寬鬆的條文。自《1997年律政專員法令》通過後,檢察總長可委派副檢察長代行其法定職責,而在法律上須視其所有決定為檢察總長所作之決定。

中文譯名

英屬香港時期,「律政司」是香港就「Attorney General」一職使用的正式職稱。現時,官方文件中會使用「律政司」[2]或「檢察總長」[3]作為正式譯名。中國大陸及台灣資料中常將律政司譯爲「總檢察長」或「檢察總長」。

實際上英國的檢察總長並不負責刑事檢控,只會監察相關工作。英格蘭和威爾斯司法轄區去的檢控工作負責單位是皇家檢控署,由刑事檢控專員英語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England and Wales)領導;而名義上的「檢察長」是國王陛下總代訴人(HM Procurator General),是庫務律師(Treasury Solicitor)的兼職之一。後者是為政府提供法律咨詢的最高階的事務官,是政府法律部英語Government Legal Department的主管官員。在近代的檢控機構改革前,作爲檢察官出庭的訟務律師由國王陛下檢察總長兼庫務律師委任指導,因此至今英國最高階的出庭檢察官仍稱爲「庫務大律師」(Treasury Counsel),其中爲首的稱爲「首席資深庫務大律師」。

參見

參考文獻

註釋

  1. ^ Jones (1969) p.43
  2. ^ 立法會LS163/98-99號文件 (PDF). 香港立法會: p.1. 1999-04-22 [2018-11-29]. ......是由律政司(the Attorney General)代表女皇陛下行使。 
  3. ^ 在選定國家中政府高級人員的任命程序 (PDF). 香港立法會: p.8. 2002-03-13 [2020-10-21]. 皇室的律政專員——檢察總長及副檢察長——均屬大臣職位,因此,出任該兩個職位的官員均會跟隨政府的轉變而撤換。檢察總長處理由法案及法律政策事宜引起的法律問題,以及所有涉及政府的國際及國內重要訴訟案件。他肩負與政府檢控事務部有關的法定職責。副檢察長處理由檢察總長授權處理的事務。現任檢察總長是上議院的議員。 

書籍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