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
此條目需要擴充。 (2010年9月12日) |
藥品指一切用作診斷、治療、預防疾病或減輕痛楚的藥物或化學物質[1][2]。可能是單一的活性成份,或是由多種活性成份組合而成[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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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藥物治療可以依多種方法分類[4],其中最常見的是以化學性質、功效、受影響身體部位或者是治療效果分類。世界衛生組織(WHO)在1976年推出的解剖學治療學及化學分類系統(ATC)受廣泛應用,同時該組織還發布了一份基本藥物列表。
以下是一些藥物分類的例子:
藥物類型
針對消化系統
針對循環系統
- 普通藥物:β-受體阻滯藥、鈣通道阻滯劑、利尿劑、強心苷、抗心律失常藥、硝酸鹽類藥物、抗心絞痛藥、血管收縮劑、血管舒張劑、外周活化劑
- 影響血壓類藥物(抗高血壓藥):血管緊張肽I轉化酶抑制劑、血管緊張素II受體拮抗劑、α-受體阻滯劑、鈣通道阻滯劑
- 凝固類藥物:抗凝劑、肝素、抗血小板藥、纖維蛋白溶解劑、凝血因子VIII、止血劑
- 動脈粥樣硬化或膽固醇抑制劑:降血脂藥物、他汀
針對中樞神經系統
影響中樞神經系統的藥物包括:迷幻藥物、安眠藥、麻醉藥、抗精神病藥、抗抑鬱藥(包括三環抗抑鬱藥、單胺氧化酵素抑制劑、鋰鹽類藥物和選擇性血清素再吸收抑制劑)、止吐劑、抗驚厥劑、抗焦慮藥、巴比妥類藥物、運動障礙(如帕金森症)藥物、興奮劑(包括苯丙胺)、苯二氮平類藥物、多巴胺拮抗製劑、抗組胺藥、擬膽鹼藥、抗膽鹼能藥物、催吐劑、大麻素和5-羥色胺受體
針對疼痛與意識
鎮痛藥主要為非甾體抗炎藥物、鴉片類藥物和如對乙醯氨基酚等的孤兒藥。其他諸如麻醉治療等方法也可用於消除疼痛或麻木病患。
針對肌骨失常
治療肌骨失常的藥物通常為非甾體抗炎藥物(包括環氧合酶-2抑制劑)、肌肉鬆弛劑、神經肌肉疾病藥物和乙醯膽鹼酯酶抑制劑。
針對眼睛
- 普通藥物: 腎上腺素能神經阻滯劑、收斂劑和眼藥水
- 診斷用藥物:表面麻醉藥、擬交感神經藥、副交感神經阻滯藥、散瞳劑、睫狀肌麻痹劑
- 抗細菌藥:抗生素、表面抗生素、磺胺類藥物、氨基糖苷類抗生素和喹諾酮。
- 抗病毒藥物
- 抗真菌藥:咪唑、多烯類抗真菌藥
- 抗炎藥:非甾體抗炎藥、皮質類固醇
- 抗過敏藥:肥大細胞抑制劑
- 抗青光眼藥:腎上腺素能激動劑、β-受體阻滯藥、碳酸酐酶抑制劑、高滲劑、縮瞳劑、擬副交感神經藥和硝酸甘油。
針對耳、鼻及咽部的藥物包括擬交感神經藥、抗組胺藥、抗膽鹼能藥、非甾體抗炎藥、類固醇、抗菌劑、局部麻醉藥、抗真菌藥
針對呼吸系統
針對呼吸系統的藥物主要有:支氣管擴張藥、非甾體抗炎藥、抗過敏藥、咳嗽藥、黏液動力藥、解充血藥、皮質類固醇、β2腎上腺素受體激動藥、抗膽鹼能藥和類固醇
針對內分泌系統
針對內分泌系統的藥物主要有:雄激素、抗雄激素、促性腺激素、皮質類固醇、生長激素、胰島素、抗糖尿病藥(包括磺醯脲類、雙胍類藥物、二甲雙胍、噻唑烷二酮類)、甲狀腺激素、抗甲狀腺藥、降鈣素、二磷酸鹽藥物和血管加壓素類似物
針對生殖系統和泌尿系統的藥物主要有:抗真菌藥、喹諾酮、抗生素、膽鹼能藥、乙醯膽鹼酯酶抑制劑、5-α還原酶抑制劑、選擇性α-受體阻滯劑、西地那非和助孕藥物。
針對生育控制
針對生育控制使用的治療方法主要有:
針對產科和婦科使用的藥物治療方法主要有:非甾體抗炎藥、抗膽鹼能藥、抗出血藥、抗纖維蛋白溶解藥、激素治療、β受體激動劑、促卵泡激素、黃體生成素、促性腺激素釋放激素、次亞麻油酸、促性腺激素釋放抑制劑、孕激素、多巴胺激動藥、雌激素、前列腺素、氯米芬、三苯氧胺和己烯雌酚。
針對皮膚
針對皮膚的藥物治療方法有:潤膚膏、止癢劑、抗真菌藥、消毒劑、抗疥蟎劑、殺虱劑、焦油產品、類維生素A、維生素D類似物、角質軟化劑、研磨劑、激素、纖維蛋白溶解劑、蛋白質水解劑、防曬油、體香劑和皮質類固醇。
針對感染和侵染
針對感染和侵染的藥物有:抗細菌藥、抗真菌藥、抗結核藥物、抗瘧藥、驅蟲劑、抗阿米巴藥、抗病毒藥物、抗原生動物藥。
針對免疫系統
針對免疫系統的藥物治療方法有:疫苗、免疫球蛋白、免疫抑制劑、干擾素和單株抗體。
針對變態反應性疾病
針對變態反應性疾病的藥物治療方法主要有:抗組胺藥、非甾體抗炎藥
針對營養學
針對人體人體營養的藥物治療方法有:電解質、腸外營養、維生素、抗肥胖藥物、蛋白同化甾類。
針對腫瘤疾病
治療腫瘤採用的藥物治療方法主要有:化學療法、性激素、芳香酶抑制藥、生長抑素抑制劑、重組白血球介素、粒細胞集落刺激因子和紅血球生成素。
針對醫學診斷
進行醫學診斷常用的藥物有:造影劑
針對安樂死
使用一些特殊的藥劑可以進行安樂死或者協助自殺。
由於許多國家的法律不允許安樂死,因此在這些國家針對安樂死的藥物也不會合法地進行生產。
給藥
給藥是指藥物進入人體的過程。有三種主要給藥的方式,包括腸道給藥(口服藥物或其他由腸道吸收藥物的方式)、非腸道給藥(主要指利用靜脈注射,使藥物直接進入循環系統)及其他(包括鼻內,局部,吸入等方式)[5]。
處方藥及非處方藥
依照司法管轄權的不同,藥物可以分為不需醫生處方即可購買的非處方藥(OTC),以及需醫生處方即可購買的處方藥(POM)。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的細微差別依各國法律定義而不同。有些地區會有BTC(behind-the-counter)藥物,不需醫生處方即可購買,但需放在藥房中客戶無法直接看到的區域,且只能由藥劑師販售。醫生也可能針對處方藥開仿單標示外使用,也就是尚未得到醫療主管機關承認的用途。
針對專利藥,各國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會要求某種藥物的擁有者或代理者強制許可藥物的製造。多半是在一些緊急的傳染病流行時,或者是確保在一些所得較低的國家中,也可以負擔像愛滋病用藥等疾病處理藥物。
處方做法
一般會指定為處方藥的藥物,多半是因為其不良反應,只有在真正需要時才能使用。臨床實踐指南及需批准的臨床試驗有助於確認醫生的處方是否適當,不過有時仍會出現問題。用藥禁忌是指一些不適合使用特定處方的情形,一般是因為交互反應或是副作用。
處方的錯誤包括有開藥過量(overprescription)、多重給藥、錯誤給藥(misprescription)、用藥禁忌或是給藥說明缺乏細節等。2000年有用一次德爾菲法會議進行處方錯誤定義的研究[6]。
藥品仿單
藥品的使用說明書稱為仿單。
- 藥品「仿單核准適應症的使用」(label use)
- 藥品「仿單核准適應症外的使用」(off-label use)
- 需基於治療疾病的需要(正當理由)。
- 需符合醫學原理及臨床藥理(合理使用)。
- 應據實告知病人。
- 不得違反藥品使用當時,已知的、具公信力的醫學文獻。
- 用藥應盡量以單方為主,如同時使用多種藥品,應特別注意其綜合使用的療效、藥品交互作用或不良反應等問題。
- 依藥害救濟法(台灣)規定,對於病人未依藥物許可證所刊載之適應症或效能使用所產生的藥害,不能獲得藥害救濟給付。
參考文獻
- ^ 1.0 1.1 US 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SEC. 210., (g)(1)(B).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Accessed 17 August 2008.
- ^ 2.0 2.1 Directive 2004/27/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31 March 2004 amending Directive 2001/83/EC on the Community code relating to medicinal products for human use. Article 1.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Published March 31, 2004. Accessed 17 August 2008.
- ^ Definition and classification of Drug or Pharmaceutical Regulatory aspects of drug approval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Accessed 30 Dec 2013.
- ^ www.epgonline.org database of prescription pharmaceutical products including drug classifications [1]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 Finkel, Richard; Cubeddu, Luigi; Clark, Michelle. Lippencott's Illustrated Reviews: Pharmacology 4th Edition. Lippencott Williams & Wilkins. 2009: 1–4. ISBN 978-0-7817-7155-9.
- ^ Dean B, Barber N, Schachter M. What is a prescribing error?. Qual Health Care. December 2000, 9 (4): 232–7. PMC 1743540 . PMID 11101708. doi:10.1136/qhc.9.4.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