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
此條目論述以中國大陸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行政立法的分類
行政立法權的權力來源不同
- 職權性立法:行政主體根據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的職權所進行的行政立法。
- 普通授權立法:行政主體依據憲法和組織法以外的法律法規授權所進行的行政立法。
- 特別授權立法:國務院依據全國人大及常務委員會的特別授權而進行的立法。
行政立法的目的和內容不同
- 執行性立法:行政主體為了執行特定法律法規或上級的規範性文件而進行的行政立法。
- 創設性立法:行政機關為了填補法律和法規的空白,或者變通法律和法規的規定,以實現行政職能而進行的立法。
行政立法的形式
行政立法包括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定行政規範性文件只屬於一般的抽象行政行為,並不屬於行政立法。當前中國司法實務採取的實體區分標準,即以是否創設權利義務來區分行政立法與行政規範性文件的思路面臨著邏輯上的困境。在權利義務的創設與權利義務的具體化之間,並不存在一道清晰的界限。基於中國立法法上所確立的立法制度框架。對行政立法與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區分應當堅持程序標準,只要沒有經過行政立法程序的規則,就是行政規範性文件。[1]
行政立法的程序
- 編制立法工作計劃
- 起草
- 徵求和聽取意見
- 審查
- 決定和公布
參考資料
- ^ 王留一. 《论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区分标准》. 政治與法律. 2018-06-11, (2018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