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諸人身
訴諸人身(拉丁語:Ad hominem,直譯:「對人的」或「於人......」),指藉由與當前論題無關之個人特質,如人格、動機、態度、地位、階級或處境等,作為駁斥對方或支持己方論證的理據[1],是一種不相干的謬誤和紅鯡魚。訴諸人身又稱作「對人不對事」、「因人廢言」或「因人設事」、「以人廢言」[2][3]。最常見的訴諸人身屬性是「A提出一個主張x,B斷言A有不受歡迎的特質,因此B得出結論說論點x是錯誤或不可被接受的」
訴諸人身謬誤一般被歸類爲形式謬誤中,即基於不正確三段論指控對方推理論證的有效性。但在某些非形式邏輯的辯論中,依靠某些資料、證詞、專業知識或有選擇性地介紹所支持的論據,而這種前提下或可提出關於「人身」的有效論證;比如在證明某人相關知識缺乏時,可聲稱他的證言並不可信,抑或是指出其人具有事實上的利益衝突等。另有一種有效的反擊便是使用對方自己所堅持的邏輯對其反對,但同時拒絕承認這些邏輯有效性。在西方邏輯學中,訴諸人身最早可見古希臘的哲學流派。文藝復興時期的英國哲學家,約翰·洛克對此有較深入的研究。
歷史
至少從古希臘時期開始,西方哲學界對訴諸人身等辯論技巧有所研究;比如亞里斯多德在他的著作《詭辯篇》就詳細論述了一種「將提問者而非其論證置於討論之下」的邏輯謬誤。[4]然而在皮浪主義哲學家塞克斯圖斯·恩丕里柯·馬丁的著作中也收錄了古時具有「人身論證」特性,但無訴諸人身謬誤的多個例子。在這些論證中,對方辯手的理念被用作一種反駁策略,用以證明對方論點及其假設的不健全性。不過這種辯論方式是針對問題提出者,但並不攻擊對方本身的特質,因此不被視作訴諸人身。[5]
對象種類
訴諸人身可訴諸負面特質(也稱作人身攻擊謬誤)、正面特質、或中立特質(比如訴諸權威)。訴諸人身推論指向特定人物的某些屬性並聲稱這些屬性可以影響其可靠性。正面訴諸人身,則意在提高對方可靠性。反面訴諸人身,則貶低其可靠性。訴諸權威即前者之一種。[6]
訴諸正面特質的謬誤
正面特質,也稱因人納言,是指僅根據論證者個人的品德高尚、才華出眾、處境優越或自己對論證者的好感就輕率地肯定其論斷或觀點,而不考慮其論斷的內容是否真實或其論證過程是否正確,便對立論者的論點表示接受和贊同的一種謬誤,比如上級、領導、老師、學長等。人身保護的謬誤屬於典型的因人納言,具體包括兩類[7]:
訴諸負面特質的謬誤
負面特質,也稱因人廢言、人身攻擊謬誤[9],是指僅僅根據論證者在品質、名聲方面的缺陷,所處環境的特殊性,以往有過錯等方面的原因或自己個人對立論者的厭惡態度,而不考慮立論者的論斷內容是否真實,也不根據邏輯反駁的規則和要求,就對立論者的論點加以否定而表現出來的一種謬誤[10][7]。像是例如說「支持死刑的人都沒讀書」、「支持體罰的人思想落伍,不願接受新資訊」等就是這類的謬誤。
1859年,英國的生物學家查爾斯·達爾文出版了《物種起源》一書,這對於宗教世界觀是一個極大的威脅[11]。1860年6月28日到30日,英國教會在牛津大學博物館召開了進化論主題辯論賽,由約翰·史蒂文斯·亨斯洛主持。在這次會議上,塞繆爾·威伯福斯主教發表了攻擊進化論的長篇演說,並對參加這次會議的英國著名生物學家赫胥黎施展惡意的嘲弄,史稱「赫胥黎-威伯福斯辯論」(Huxley–Wilberforce debate)[12]。威伯福斯的一段表達符合了人身攻擊謬誤的特點[13]:
“ | 赫胥黎教授就坐在我旁邊,他是想等我一坐下來就把我撕成碎片的。因為照他的信仰,他本來是猴子變的嘛!不過,我倒要問問,這個猴子子孫的資格到底是從祖父那裡得來的呢,還是從祖母那裡得來的呢?[14] | ” |
常見的訴諸人身謬誤
多倫多大學學者道格拉斯·沃爾頓指出,常規上,訴諸人身可以分類為:辱罵性(Abusive)、情境性(Circunstantial)、扣帽子以及訴諸偽善。[15]
以下是訴諸人身謬誤的幾個例子,未必是所有可能的訴諸人身謬誤:
- 扣帽子、抹黑策略、人身攻擊:將各種不利的條件或觀點強加至對方身上
- 穢言謬誤:以不雅的言詞攻擊對方
- 訴諸動機:質疑對方有某種立場或地位,因此其提出之主張是基於不良的動機、企圖。
- 你也一樣:對方批評某件事不對時,批評對方自己也做了那件不對的事。
- 訴諸智能:批評對方智能不足或精神有問題,因而其主張不可採。
- 罪惡關聯:指控支持某觀點的人必然歸屬於某個形象不好的團體。
- 訴諸成就:主張由於某人或某人的團隊沒有達成某項成就,因而其針對某事的主張不可信。
- 訴諸富貴:斷言富足者的觀點較正確,或斷言貧困者的觀點不正確。
- 訴諸貧困:斷言貧困者的觀點正確,或斷言富足者的觀點不正確。
- 訴諸好人:宣稱某人有某些美德,因而其主張可採。
- 訴諸權威:宣稱對方是權威因此言論可取,但忽略了對方可能不是相關權威,或者言論只屬一家之言,或因其他原因而有爭議。
- 訴諸性別:宣稱因為發表言論者的性別,因此其觀點正確或不正確。
並非訴諸人身謬誤
不是所有針對發言者個人的言論都屬訴諸人身謬誤。哲學家李天命認為:「其實只要沒有將品格批判當做駁論的理據,那批判就沒有犯人身攻擊的謬誤。否則的話,父母責罵子女,法庭判辭批評罪犯的操行,便全都犯上人身攻擊的謬誤了。」[16]
如果當前論題確實與對方有關,那麼並不是訴諸人身。
- 參選人A:「不要投票給參選人B,因為他上次當選後,很多選舉承諾都沒有兌現。」
一個人是否有信用,是選舉中選民是否該選他的重要依據,因此選舉時提出誠信問題,不是犯下謬誤;而在討論一個人的誠信時,把那人過去的信用紀錄拿出來是與討論的話題直接相關的,因此不算是人身攻擊。
這是根據他人的行為,對人的品行做出批判,而不是因為他們持有某種觀點而做出批判,因此不屬於人身攻擊。
這是根據法官失當的判決做出批判,和法官本身有關,因此不屬於人身攻擊。
其他
Ad hominem在哲學上還有其他意義[17]。卡爾·馬克思在1844年《黑格爾法哲學批判》中闡述了早期的唯物史論觀點:
“ |
批判的武器當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質力量只能用物質力量來摧毀;但是理論一經掌握群眾,也會變成物質力量。理論只要說服人[ad hominem],就能掌握群眾;而理論只要徹底,就能說服人[ad hominem]。所謂徹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而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 |
” |
——馬克思《黑格爾法哲學批判》[18] |
馬克思主張,超越黑格爾哲學的途徑是實踐,實踐的歸宿是實現現實中人類的社會革命,這也是人的社會革命的物質力量。其次,理論的徹底性在於抓住事物的根本,在於說服群眾[ad hominem],並被群眾所掌握,即通過實踐而實現「哲學徹底性」問題[19][20]。
還有一類訴諸同音(Ad homonym),其發音與Ad hominem相同,是由美國總統尼克森創造出的變體,其是指通過聯想定罪或者確定無辜。1996年3月9日《紐約時報》發布新聞,關於理察·尼克森批評杜波依斯俱樂部(英語:The Du Bois Clubs of America)與全美男孩俱樂部(英語:The Boys Club of America)在發音上相似,並主張前者是「共產黨人矇騙欺詐的一個經典範例(an almost classic example of Communist deception and duplicity.)」[21]。因為前者是一個有2500名會員的共產主義激進派青年社團(以W·E·B·杜波依斯命名),後者則是全美75萬會員的社團[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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