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嶠(1508年—?),字惟升,號聚菴,直隸興州前屯衛官籍,河南息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谷嶠
大明撫治鄖陽都察院右副都御史
籍貫河南息縣
直隸興州前屯衛官籍
字號字惟升,號聚菴
出生正德三年(1508年)二月十三日
逝世卒年不詳
配偶娶楊氏
親屬(子)谷九德(河南許州同知)
(孫)谷承祚(生員)
出身
  • 嘉靖十七年戊戌科同進士出身

生平

嘉靖十年(1531年)辛卯科順天府鄉試第二十二名舉人。嘉靖十七年(1538年)中式戊戌科會試第三百三名,登第三甲第二百零八名進士[1][2]。授江都縣知縣,二十二年十二月選授陝西道試御史,二十四年巡按直隸,二十五年巡按宣大,三十年巡按湖廣,三十一年升浙江按察司副使,歷升湖廣按察使,三十七年四月升本省右布政使,轉左布政,三十九年四月升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提督撫治鄖陽,九月因遷延赴任被革職為民[3]

家族

曾祖谷亮,指揮僉事;祖父谷湧;父谷選,母董氏。具慶下。弟谷巒[4]

參考文獻

  1. ^ 張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續修四庫全書》史部第828冊. 
  2. ^ 魯小俊,江俊偉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漢: 武漢大學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大明世宗肅皇帝實錄卷四百八十八》:嘉靖三十九年九月乙丑,詔逮撫治鄖陽都御史谷嶠至京訊治,嶠湖廣布政使升任,聞報乃由應城出境,遷五千餘里抵其家,又遷延月餘始行,為戶科右給事中何煃所劾奏,部覆嶠違慢不敬,失人臣禮,宜罷職。 上特命逮下錦衣衛杖鞫之,尋黜為民。
  4. ^ 龔延明主編.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寧波: 寧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嘉靖十七年戊戌科進士登科錄》 
官銜
前任:
張纓
明朝江都縣知縣
1540年-1544年
繼任:
薛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