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3年硬幣法令
《1873年硬幣法令》(英語:Coinage Act of 1873)又稱《1873年鑄幣局法令》(Mint Act of 1873),編號17 Stat. 424,是全面修訂美國鑄幣局相關法律的法案。法案禁止人們將白銀送到美國鑄幣局打造成擁有完全法定貨幣地位的標準銀元,美國的金銀複本位至此劃上句點,全面進入金本位時代。受此影響,法案之後多年爭議不斷,期望通貨膨脹的人們譴責法案是「1873年的罪行」(Crime of '73)。
其他簡稱 |
|
---|---|
全名 | 修改和修正合眾國鑄幣局、冶金化驗機關和造幣相關法律的法案 |
俗稱 | 1873年的罪行 |
立法機構 | 第第42屆屆美國國會 |
生效日期 | 1873年4月1日 |
引用文獻 | |
公法 | 42–131 |
法律彙編 | 17 Stat. 424 |
立法歷程 | |
|
《1837年硬幣法令》早在1869年已顯過時,財政部長喬治·S·鮑特韋爾要求貨幣副監理約翰·傑伊·諾克斯起草修訂法案,再經俄亥俄州聯邦參議員約翰·舍曼在國會提出。此時白銀價格甚高,很少有人會將之送到鑄幣局鑄造成幣,但諾克斯及其他官員準確預見包括昆斯托克礦脈在內的多個白銀富礦會促使銀價下跌,導致大量銀幣湧入市場,屆時金本位將岌岌可危。法案在國會等待批准的前後近三年間,很少有人想到此舉會終結金銀複本位,國會議員辯論的主要是其他規定。除中止標準銀元授權外,法案還將三種低面額硬幣作廢。1873年2月12日,法案經尤利西斯·辛普森·格蘭特總統簽字生效。
1876年銀價下跌後,生產商將銀塊送到鑄幣局,希望將其鑄成硬幣,但卻得知這已為法律所不容,由此引發的政治爭議影響深遠,一直持續到19世紀結束,民意分裂成相互對立的兩大派系,一派堅持金本位和通貨緊縮,另一派則相信自由鑄造銀幣是經濟繁榮的必要手段。有傳言稱法案的批准過程腐敗叢生,但缺乏實質證據。1900年將金本位明確寫入法律後,美國最終在1971年將法案徹底廢棄。
背景
美國鑄幣局是由《1792年硬幣法令》授權建立。成立之初的數十年裡,美國公民可以將黃金和白銀存入鑄幣局,由該局打造成硬幣返還。同時金和銀都擁有法定貨幣地位,所以能夠轉製成貨幣使用,一美元對應的金、銀份量也都有法律規定。使用兩種金屬分別定義貨幣價值,即為複本位制。由於金、銀在世界各地的市場價格會不斷變化,複本位制有可能導致貨幣價值不穩。受上述價格差異的影響,美國金幣和銀幣外流嚴重,國內商品交易中難得一見,大部分流通硬幣都是別國生產。[1][2]
1834年,國會小幅下調美元價值,美國金幣和銀幣(統稱商品貨幣)的重量也隨之減輕,此舉令硬幣出口不再像之前那樣划算,兩種貴金屬硬幣在國內商品交易中也變得更為常見[3]。硬幣通流率加大後,國會重新審視鑄幣局相關法規,發現許多規定都已過時。1837年,國會制訂《1837年硬幣法令》,全面修訂鑄幣局相關法規。根據新的規定,存入金錠或銀錠的顧客可以直接從新建立的基金中拿到等值款項,無需等待金屬實際製作成幣。金、銀對應美元的價值還經小幅調整,確保兩種貴金屬製成的硬幣都能在美國境內順利流通。[4]
加利福尼亞淘金潮令市場上的黃金供應量大幅增多,致使白銀兌黃金的相對價格上漲,銀幣的金屬價值因此超過面值,導致大量白銀流往海外融熔。儘管以田納西州聯邦眾議員、之後的美國總統安德魯·詹森為首的派系口誅筆伐,但國會還是在1853年下調小面額銀幣的含銀量,促進銀幣流通。在此以前,存入銀錠的儲戶可以選擇換取面額不低於五美分的任何面值銀幣,但根據1853年的法案,半角和半美元硬幣的含銀量減少,儲戶今後也不能再用銀錠換取這兩種面額的硬幣。儲戶此時還能選擇把銀錠製成銀元,但此時銀價甚高,把銀錠用在其他地方更加划算。所以只要銀價居高不下,美國就會一直處於金本位占絕對主導的狀態。[2]
雖然很少有人把銀錠存入鑄幣局鑄造成硬幣,但鑄幣局卻可以用重量較輕的新出產銀幣以高於市場正常水平的價格購買銀錠。但國會已下令新版輕銀幣只能用黃金購買,以確保流入市場的銀幣數量不會超出實際需求,因此鑄幣局的上述做法是違法的。銀幣的法定支付上限為五美元,如果貨幣供應量太大,商品交易可能會受到巨大影響。這種情況已經成為現實,許多商人和銀行家因法定支付上限影響而不得不在向經紀商支付款項時承受折扣損失。[5]
南北戰爭導致美國經濟陷入泥潭,絕大多數聯邦硬幣都被囤積起來,原本的貨幣過剩變成短缺。退出市場流通速度最慢的是賤金屬製成的分幣,因為這種硬幣的價值完全來自政府擔保,並且此時人們對政府的信心也已動搖。但過了一段時間,分幣也從商品交易中消失,換取分幣同樣要付出比面值更高的代價。[6][7]為滿足市場對硬幣的需求,人們不得不採用包括輔幣和商家代幣在內的各種權宜之計[8]。1864年,國會開始授權發行賤金屬硬幣,預計這些硬幣不會被囤積。國會法案將分幣的重量減小並以青銅製作,同時要求二美分硬幣也採用同樣金屬材質。[9]次年,國會授權發行三美分鎳幣,1866年,五美分鎳幣(如今簡稱「鎳幣」)又開始投產[10]。二美分硬幣起初頗得市場認可,但隨著公眾逐漸傾向使用尺寸更小、更加方便的鎳幣,二美分的產量逐漸下降[11]。
內戰期間,聯邦政府為支付戰時必要支出而發行綠鈔,雖然這種紙幣的價值沒有金、銀支撐,完全由政府擔保,但的確起到為戰爭融資的作用[12]。19世紀60年代末,美國政界對政府何時要恢復採用金、銀償還債務意見不一。財政部長休·麥卡洛克認為最好是儘快將綠鈔退出市場,這樣黃金和白銀就會取而代之。麥卡洛克將理念付諸實踐,但國會認為這種傾向通貨緊縮的立場會傷及美國經濟,因此插手阻止。[13]隨著西部出產的白銀日積月累,銀價逐漸下跌,將銀錠存入鑄幣局換取硬幣因此變成有利可圖的營生,進而導致19世紀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的銀幣產量大幅上升。銀幣同樣擁有法定貨幣地位,部分官員擔心大量流入市場的銀幣會產生劣幣驅逐良幣效應,導致黃金退出市場,危及美國的金本位。[14]
距鑄幣局大部分銀幣還來自定期存入銀錠的年份已經過去20年,許多人都已忘記美國自1792年開始就一直在施行金銀複本位。很多人把金本位視為唯一可行的選擇,覺得美國就是像大英帝國和德意志帝國這些強國一樣實行金本位。[15]
起因和構想
1866年,財政部長麥克洛克因舊金山鑄幣局虧損近25萬美元而派約翰·傑伊·諾克斯(John Jay Knox)前去調查[16][17]。諾克斯發現,該局部分官員經非正式途徑易手貴金屬,導致鑄幣局帳面不一致,只是因為缺乏收據而無法確知哪些人應對此負責[16]。1869年,繼任麥克洛克部長職務的喬治·S·鮑特韋爾又派已當上貨幣副監理的諾克斯前去鑄幣局其他辦事處調查,發現紐約冶金化驗辦事處存在嚴重違規和大量政府資產流失。諾克斯又一次發現該辦事處的會計程序不合規,官員甚至無法找到鑄幣局規章制度的副本。[16]
1867年,國際貨幣會議在巴黎召開,探討如何讓多個國家採用通用標準鑄造金幣。英國的金索維林和美國的五美元金幣經過小幅調整就同25法郎等價,所以會上提出法國開始鑄造25法郎硬幣,英美兩國則相應調整硬幣。這些提議雖然均未實行,但俄亥俄州聯邦參議員約翰·舍曼還是在1868年1月提出法案,要求正式將美國置入金本位,取消白銀的法償資格,落實國際貨幣會議上的建議。[18]
諾克斯曾在1866年的報告中建議徹底修訂鑄幣局相關法律,到了1870年1月,鮑特韋爾終於指示他準備草案。諾克斯在完成這項新任務的過程中得到前鑄幣局局長亨利·林德曼(Henry Linderman)的協助。[19][20]林德曼此時在財政部工作,辦公地點不受限制,鑄幣局局長辦公室遷至首都哥倫比亞特區後,他於1873年成為首位入主新辦公室的局長[21]。
諾克斯完成的法案草案建議廢除許多過時的法規,並改寫其他多項法律。他提出取消標準銀元,建議用重量更輕、法定支付上限更低的銀元取代,同時提議將鑄幣局局長的辦公室從費城遷至首都,取消鑄幣局生產金條時按0.5%比例收取的費用,廢除鑄幣局的司庫和冶金部門,將權責移交各分局總監。[22]除林德曼外,諾克斯在起草法案期間還曾諮詢多名前鑄幣局官員意見,如前鑄幣局局長姆斯·羅斯·斯諾登(James Ross Snowden)和羅伯特·帕特森(Robert M. Patterson),以及費城鑄幣局前首席鑄幣員富蘭克林·皮爾。1870年4月25日,鑄幣局局長詹姆士·波拉德(James Pollard)將法案遞交國會。[20]
審議和通過
1870年4月28日,舍曼向國會引薦法案,法案隨即轉交他擔任主席的參議院財政委員會審核[23]。由於議員忙於辯論其他金融立法,舍曼沒有急於推動法案在這屆國會議程通過[24]。法案審議的近三年間幾乎沒有報紙關注,只有金融行業的專家及其他人士在密切關注事態進展[25]。1871年1月9日,舍曼將法案遞交參議院辯論。在場議員關注的主要是取消鑄幣費用(鑄幣局將金錠或銀錠轉製成硬幣所收取的服務費)問題,根本就沒有人提及取消標準銀元,進而廢除金銀複本位。在許多參議員眼中(特別是來自西部的參議員),是否取消鑄幣費用將直接影響採礦和精煉企業(這兩類企業此時都很有影響)的收益,所以特別值得關注。[26]舍曼提出保留鑄幣費用的修正案,但西部參議員指責此舉對金礦礦主和精煉企業主不公平,修正案最終以23票贊成,26票反對未獲通過。1月10日,參議院經表決以36票贊成、14票反對通過法案,但舍曼本人投的卻是反對票。[27]法案接下來移交聯邦眾議院,鑄幣和度量衡委員會主席、賓夕法尼亞州聯邦眾議員威廉·凱利(William D. Kelley)於2月25日在眾議院提出,經過短暫商議,法案轉交他負責的委員會審核[28]。第41屆聯邦國會於1871年3月3日休會,眾議院此時依然沒有審核參議院之前通過的法案,最終法案只能胎死腹中[29]。
1871年12月國會再度開幕後,凱利重新在眾議院提出法案[30]。來自費城的凱利與企業家約瑟夫·沃頓(Joseph Wharton)關係良好,沃頓在距費城不遠的肯頓擁有一家金屬鎳精煉廠,鑄幣局用於生產三美分和五美分賤金屬硬幣的鎳就是在他手中購買,並且貨源完全由他壟斷,沒有對手競標。凱利此次所提法案建議當時採用青銅製作的分幣也改用銅鎳合金打造,眾議院於1872年1月9日就法案開展辯論,沃頓利益集團立刻成為眾矢之的。[31]紐約州聯邦眾議員克拉克森·波特嘲諷凱利所提出的「賓夕法尼亞詭計」(this Pennsylvania contrivance)就是為了讓「賓夕法尼亞州那位先生(指沃頓)獲得壟斷地位[28]。」另一位紐約州議員德懷特·湯森(Dwight Townsend)對這樣的法案還要花大量時間來討論才能表決感到反感,提議直接擱置法案,雖然口頭表決時有過半議員贊同他的動議,但表決人數未達法定人數,之後唱名表決時他又未能得到足夠支持[32]。次日,密蘇里州眾議員詹姆士·麥考密克(James R. McCormick)提出修正案,要求鑄幣局的鎳採購要公開招標——密蘇里州也有多個鎳礦商,麥考密克就是他們在國會的代表[28]。凱利無意接納麥考密克提出的修正案,將法案發回鑄幣和度量衡委員會[33]。
1872年4月9日,法案經麻薩諸塞州眾議員、眾議員銀行和貨幣委員會主席塞繆爾·胡珀(Samuel Hooper)之手重返眾議院。他向議會逐節介紹法案,聲稱法案可以令美國進入金本位時代。包括波特和凱利在內的許多議員在隨後的辯論中表示他們理解法案在金本位方面的作用。法案中還要求聯邦政府對鎳採購公開投標,但由於凱利指控波特企圖為紐約金銀商人牟利,法案之後同樣撤回。受此次爭執影響,其他紐約州議員都站到法案的對立面。[34]5月27日,胡珀提出替代法案,這次居然沒有經過首讀就以110票贊成,13票反對在眾議院通過。同諾克斯最初起草的法案相比,眾議院通過的版本將角幣、25美分硬幣和半美元三種銀幣的重量小幅增大,但即便略有加重,每一美元這三種硬幣的重量仍然只有25克,低於即將廢除的標準銀元。[35][36]
國會接下來休會至12月,財政部長鮑特韋爾在這個月初發布年度報告,呼籲國會通過法案。同月16日,法案移交舍曼的委員會審核。法案中沒有用銅鎳合金生產分幣的計劃,原本重量減輕的銀元由貿易銀元取代,但這種銀幣的主要發行目的是爭奪東亞市場,在美國鏡內的法定支付上限不高。[a]1873年1月7日,法案送回參議院[37][38],參議院於同月17日開始辯論[39]。
法案規定所有尺寸較大的美國硬幣上要刻上老鷹,這項要求成為議員的辯論主題之一。林德曼曾建議修改法案,要求金幣和硬幣上以文字註明重量和純度,這也意味著硬幣上的老鷹必須取消。但是,這項修正案經舍曼提出後遭加利福尼亞州參議員尤金·卡塞利(Eugene Casserly)反對,聲稱「要是像半美元或25美分這樣的硬幣上連只老鷹都沒有,這根本無法想像。」[40]參議院最終以24票贊成,26票反對否決修正案,所以老鷹繼續保留。卡塞利接下來又提議完全取消2%的鑄幣稅,但未獲通過。[40]舍曼儘可能快地推動法案,最終法案未經正式紀錄表決便予通過。眾議院起初拒絕批准貿易銀元,舍曼和波特分別帶領兩院代表組建委員會商討,最終眾議院接受參議院的貿易銀元修正案。[39][41]法案接下來未經進一步辯論就在兩院通過,再於1873年2月12日經尤利西斯·辛普森·格蘭特總統簽字生效[42]。前後近三年的審核議程中,國會始終沒有加入保留標準銀元的條款,讓儲戶能夠打鑄幣局存入銀錠打造成硬幣[43]。
立法者的意圖
生效多年後,《1873年硬幣法令》成為政壇爭論焦點,包括舍曼和林德曼在內的部分參與法案制定的議員和政府官員表示,他們當時並沒有終結金銀複本位的意圖,也沒想過要取消普通公民將銀錠轉製成銀元的權利,還稱1853年通過的法案就已經禁止人們把銀錠鑄成小面額硬幣,1873年法案只不過是增補之前法案的遺漏,淘汰市場上難得一見,產量又非常低的硬幣[44]。不過,他們的說法有時會出現矛盾之處:鮑特韋爾曾在回憶錄中寫道:「1873年時我就已經相信,每個國家認可、建立和維持金本位都是明智之舉……因此我決定拋棄雙重標準(指金銀複本位)[45]。」
短短幾年後,人們普遍相信政府並非有意通過1873年法案取消標準銀元授權,也沒有要讓美國全面進入金本位時代的意圖。金銀複本位的支持者稱法案是「1873年的罪行」,這種四處流傳的陰謀論引起人們反感,反過來促使他們相信立法者當時心中並沒有這些算盤。進入20世紀後,許多歷史學家也覺得情況就是如此。[46]尼爾·卡羅瑟斯(Neil Carothers)在1930年出版的小面額美國貨幣歷史著作中指出:「其他許多證據都表明,這並不是銀幣敵人暗渡陳倉的腐敗行徑。他們不過是澄清鑄幣相關法律,並沒有故意要取消標準銀元……推動1873年法律通過的任何一方都沒有意識到(法案會起到)廢除金銀複本位合法存在根基的重大影響[47]。」另據歷史學家艾倫·溫斯坦(Allen Weinstein)記載:「從傳統解釋來看,廢止白銀法定貨幣地位很大程度上只是《1873年硬幣法令》計劃外的副作用,並非有意為之,法案很大程度上只是對鑄幣局法律的繁雜技術修訂[48]。」
但在經濟學家米爾頓·佛利民看來,立法者和政府官員「毫無疑問(從一開始就)有意取消標準銀元,(他們)完全明白法案可能產生的影響,而且堅信這些影響都是可取的[49]。」他還援引華特·紐金特(Walter T. K. Nugent)1968年的著作《1865至1880年:金錢和美國社會》(Money and American Society, 1865—1880)為證:
正如紐金特文獻中詳細記載的那樣,參議院財政委員會主席、聯邦參議員約翰·舍曼至少在1867年就決心取消白銀的貨幣地位,在他的安排下,1869年末就已有能夠達成此項目標的法案完稿。從那時起,舍曼、林德曼,還有當時是貨幣副監理、之後轉為正職的約翰·傑伊·諾克斯和財政部長喬治·鮑特威爾相互協作,推動廢除白銀貨幣地位的鑄幣法案。[49]
諾克斯和林德曼都很了解西部的銀礦開採情況,都知道銀錠產量只會越來越高,很可能導致銀價跌至低於每金衡制盎司1.2929美元的基準線,這樣銀元面值(一美元)就會比其中所含的白銀價值還高。諾克斯還在草案附帶的解說中明確表示,廢止銀元也就意味著終結美國的金銀複本位。[50][51]鮑特威爾也曾在1872年的年度報告中呼籲國會禁止私人儲戶將銀錠送至鑄幣局轉製成硬幣,以免政府一方面需以黃金付款,另一方面卻只能回收銀元,最終銀元也無法流通,只能煊融[52]。紐金特對此稱:「當諾克斯、林德曼、鮑特威爾、舍曼等人計劃取消銀元時,他們知道這麼做的後果嗎?如果他們不知道,那這簡直不可思議,諾克斯的解說就足以明確。那麼他們又是否因擔心銀價下跌而推動銀元廢除呢?沒人對此明確表態,但事實無疑就是如此。」[53]
條款
第1至12條:鑄幣局及官員職能
自美國鑄幣局成立伊始,局長的辦公室就設在費城分局,另外幾家分局的冶金部門由分局總監支配[21]。1873年的法案將局長辦公室遷至哥倫比亞特區,局長在此管理新成立的總局、同時繼續負責所有分局和冶金部門。局長由在任總統提名,聯邦參議院確認,任期五年但可由總統中途解職。[42][54]從此以後,費城鑄幣局也像另外幾間分局一樣由分局總監直接管轄。法案還將鑄幣局正式劃歸財政部。[55]鑄幣局局長起初是直接向總統匯報工作,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國會通過多項法案令局長聽命於財政部長[56]。
除新增費城分局總監(波洛克為首任總監)、取消各分局司庫外,法案對鑄幣局其他部門職能的變更很小。除總監外,每間分局都配有冶金分析師、熔融和精鍊師、鑄幣員等職務,每人都須負責鑄幣過程中的某些工序,上任前均要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如果在職期間因失職對政府造成損失,就需扣減保證金賠償。費城分局還配有雕刻師(有時叫首席雕刻師),負責製備鑄幣模具、準備設計方案,但鑄幣局局長可以在得到財政部長批准的情況下聘請外界藝術家設計硬幣。[57][58]這項允許聘請外來人士提供設計的規定源自前局長帕特森的建議[28]。法案還寫入各職務的薪金待遇和保證金數額,明確規定所有官員由總統提名,參議院確認,1792和1837年版的硬幣法令都有同類規定。法案還定下鑄幣局各職務臨時出缺時,任命他人繼任的程序要求。[57]
第13至39條:硬幣和金銀儲存
法案第14至16條授權鑄幣局能夠生產的硬幣種類,正是這部分內容因沒有包含標準銀元而在日後引發爭議。從1853年開始,將銀錠存入鑄幣局的儲戶就只能選擇打造成銀元。雖然法案允許人們把白銀換成貿易銀元,但這種硬幣比老版銀元重,法定支付上限同法案授權的其他銀幣一樣只有五美元,[59]不像老版銀元那樣沒有上限[60]。法案規定所有金幣都沒有法償上限,而且即便經長年使用出現磨損,只要20年後其重量減幅不超過0.5個百分點,就可以直接全額更換。如果金幣重量減幅超過0.5%,那麼最後持有這些金幣的儲戶就會遭受相應重量的價值損失。[61]
1873年法案中止授權的另外幾種硬幣分別是二美分硬幣、三美分銀幣和半角硬幣(同樣含有白銀)[42]。其中前兩種硬幣的流通率相當有限,但半角硬幣在舊金山鑄幣局的產量很高,以滿足不待見紙幣的西部市場需求[62]。法案授權發行的硬幣分別是:分幣(一美分)、三美分鎳幣、五美分鎳幣、角幣(十美分)、25美分、半美元、貿易銀元、一美元金幣、2.5美元金幣(四分之一鷹)、三美元金幣、半鷹金幣(五美元)、鷹揚金幣(十美元)和雙鷹金幣(二十美元)[61]。
法案還對每種硬幣的規格給出明確規定。青銅材質的分幣保持不變。角幣、25美分和半美元略有加重,確保每種硬幣累積到一美元時都正好重25克,之前五美分鎳幣的重量已經定在五克。法案規定除三美分鎳幣、五美分鎳幣、一美元金幣和三美元金幣直徑太小,無法刻上老鷹外,所有美國硬幣背面都要刻上老鷹,正面則必須是自由的象徵。此外,硬幣上必須刻有格言「E Pluribus Unum」(「合眾為一」),背面還必須刻上國家的全名「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堅合眾國」)。之前於1865年3月3日通過、授權發行三美分鎳幣的法案允許美國硬幣上加刻格言「In God We Trust」(「我們相信上帝」)[63],1873年法案對此未作干涉[64]。新法案還規定,任何人都可以將已經過時或還在繼續發行的賤金屬硬幣湊足20美元後到財政部更換大額紙幣或金幣[65],這點也同1871年頒布的法案一致[66]。
這部分條款的其他規定包括:儲戶可以存入銀錠換取貿易銀元或銀條,不能打造成其他硬幣。不過,鑄幣局之後兩年可以用銀幣通過費城分局或鑄幣局駐紐約冶金辦事處購買銀錠生產硬幣。[67]根據1853年通過的法案,鑄幣局用銀幣購買白銀實際上為法不容,但鑄幣局各任局長長期以來一直允許這種做法,所以1873年的法案直接將之合法化[68]。
第40至50條:檢測及化驗委員會
從1797開始,美國化驗委員會幾乎每年都會在費城鑄幣局會晤,直至1980年取消時止。委員會由政府官員和民眾代表組成,主要目的是檢驗鑄幣局發行的金幣或銀幣,確保它們都符合標準[70]。
根據1837年通過的法案,美國賓夕法尼亞東部聯邦地區法院的法官、該司法轄區的聯邦檢察官,以及費城港的海關收帳員都是化驗委員會的固定成員。《1873年硬幣法令》規定該院法官依然是委員會成員,但取消檢察官和收帳員的任命,由財政部貨幣監理和鑄幣局駐紐約冶金化驗辦事處的冶金分析師取代。1837年的法案授權總統每年從普遍民眾中任命委員,這項規定在1873年法案中保留。1873年的法案還定下詳細的取樣程序,各分局鑄幣員選樣後用信封密封並轉交費城分局,化驗委員會每年二月在此會晤。[71]
法案還規定鑄幣員應如何處理帳目,除化驗委員會主持的檢測外還應如何開展內部檢測。法案授權鑄幣局繼續保留鑄幣基金,以便存入金銀的儲戶無需等待實際鑄幣過程就能拿到硬幣,或通過其他形式返還金額。鑄幣局還需以1827年美國駐倫敦大使購買的一金衡制磅為正式標準,保留稱重依據,並且每年經化驗委員會見證在費城分局檢驗。[72]
第51至67條:刑事責任及雜項
法案第51至53條對之前數十年間已證明頗具爭議的事項作出規定。第51條規定所有硬幣正面模具需在年末銷毀,因為大部分面額硬幣的標稱年份都刻在正面[73]。19世紀50年代斯諾登擔任局長期間,鑄幣局曾將某些罕見的早期年份硬幣重鑄並賣給收藏家,或是同他們交換其他罕見硬幣[74]。根據法案第52條,費城分局可以鑄造國家勳章或獎章,但禁止生產私人勳章或獎章[73]。富蘭克林·皮爾擔任首席鑄幣員期間曾長期利用費城分局設施經營獎章和勳章生意,此舉引發爭議,他也在1854年被富蘭克林·皮爾斯總統開除[75]。第53條規定鑄幣局的鑄幣稅收入必須上繳財政部,不能直接用這些錢來支付鑄幣局開支和人員薪金[73]。帕特森擔任局長期間(他在1851年退休),鑄幣局曾將鑄幣稅收留用,花銷過程也不受國會監督[76]。
第54至60條主要規管鑄幣局局長直接領導的冶金化驗辦事處。每個辦事處的管理形式同鑄幣分局類似,由總監負責,另有冶金分析師、熔融和精鍊師兩名下屬官員。第61至64條禁止偽造貨幣、蓄意減輕硬幣重量獲取金屬等,並對每項違法行為定下懲罰措施。第65條屬過渡條款,規定法案從1873年4月1日起生效,任命原鑄幣局局長波洛克出任費城分局總監,各分局司庫則從這天起擔任助理財政部長(原職被新法取消)。第66條為每間鑄幣分局和冶金化驗辦事處命名,第67條則是法案名稱:《一千八百七十三年的硬幣法令》。[77]
餘波
法案通過後的反響
半角硬幣被廢除時還在西部流通,導致當地小額貨幣短缺。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國會授權發行20美分硬幣,但事實證明這種硬幣不得民心,其設計圖案和尺寸都極易同25美分硬幣混淆,所以民眾非常反感,鑄幣局只在1875和1876年生產過流通幣。美國西部沒有足夠零錢流通的問題一直持續了30多年,直到1908和1912年舊金山鑄幣分局分別開始生產分幣和五美分鎳幣後才解決。[78]發行貿易銀元的既定目標是同墨西哥銀元爭奪東亞市場,但這種硬幣並沒有獲得當地居民的全面認可。出產的許多銀幣根本就未能出口,還有許多之後又輾轉回到美國。雖然這種銀元的法定支付上限僅有五美元,但因其市場價格低於面值,許多雇主於是大量購買並用來支付雇員薪水。1876年,國會將貿易銀元的原有法定支付上限撤銷;1878年,鑄幣局開始只面向收藏家打造貿易銀元,並且1885年後就停止生產。1887年,國會給出六個月時限,允許貿易銀元的持有者換取其他貨幣,但前提是這些銀幣上不能有在東亞流通時人們留下的牙印。[79][80]
正如佛利民指出的那樣,如果銀價一直保持高位,那麼1873年法案取消標準銀元之舉就根本無關緊要[81]。到1874年時,西部多間銀礦和德國取消銀幣貨幣地位後引發的白銀傾銷共同影響,迫使銀價下跌。許多白銀生產商還不知道法律已經變更,直到將銀錠送到鑄幣局希望打造成銀幣時才知道這已為法不容。據錢幣史學家唐·塔克西(Don Taxay)記載,「焦慮、緊張和激動接踵而至,在此期間,多名國會議員裝出一副對(法案)廢除(銀元)一無所知的模樣,堅稱這是他人暗渡陳倉加進鑄幣局法案。」[82]1878年,德拉瓦州一名生產商致信該州聯邦參議員湯瑪斯·F·貝亞德,信中這樣寫道:「起初……我對所有這些有關白銀的問題完全一無所知,這種情況是如此普遍,仿佛除了國會議員外,別的所有人都不知道這回事!我根本不知道白銀已被剝奪貨幣地位。」[83]
法案通過同年,美國發生嚴重的經濟衰退並一直持續到19世紀70年代末,人稱1873年恐慌。許多人開始認為金本位在這種經濟困難時期已經過於僵化,希望恢復金銀複本位。[84]此時實施金銀複本位會引發通貨膨脹,減輕債務人的償債壓力[85]。銀價繼續下跌,到1876年中期,一美元新版硬幣中所含白銀的價值已經只有75美分,不過銀價接下來又略有回升[86]。
1875年初,國會通過法案恢復硬幣的貨幣地位(指金幣和銀幣),從1879年開始生效[87]。佛利民對此指出,如果沒有1873年的法案,那麼這項恢復硬幣支付的法案就會行之有效地令美國進入銀本位時代。在他看來,銀本位對此時的美國更有利,可以令經濟局勢更加穩定,而且「肯定可以避免」19世紀90年代人稱1893年恐慌的經濟衰退。[88]
19世紀70年代,支持金銀複本位的呼聲逐漸滋長,國會因此在1878年2月下旬推翻拉瑟福德·伯查德·海斯總統的否決通過《布蘭德-艾利森法案》(Bland–Allison Act),要求財政部每個月購買數百萬美元銀錠打造成已恢復法償地位的銀元[89]。白銀的支持浪朝還令國會在1890年通過《謝爾曼白銀採購法案》,大幅提升政府需要購買的白銀數額,並要求財政部使用可兌換成黃金的紙幣購買。接下來三年間,財政部支出的黃金價值達1億3200萬美元,為避免國家再度陷入經濟衰退,格羅弗·克里夫蘭設法確保國會廢除白銀採購法。[90]
自由鑄造銀幣運動在1896年內布拉斯加州前聯邦眾議員威廉·詹寧斯·布萊恩的競選活動中達到高潮,布萊恩在這年的民主黨全國大會上發表黃金十字演講譴責金本位,呼籲民主黨人積極抵抗。布萊恩在總統大選中不敵俄亥俄州前州長威廉·麥金萊,國會之後在1900年通過《金本位法案》,正式將金本位定為法律。[91]為帶領美國走出大蕭條,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上台後實行多項新政,令國家逐漸擺脫金本位,最終美國的金本位直到1971年才在理察·尼克森總統任內徹底終結[92]。
「1873年的罪行」
1873年4月1日,《亞特蘭大憲法報》(The Atlanta Constitution)發文報導新版硬幣法令通過。文中稱法案廢除二美分硬幣並授權發行貿易銀元,但未提及法案中止標準銀元授權的消息。[93]1876年前,《1873年硬幣法令》沒有遭遇大範圍的反對呼聲。但在多項因素共同影響下,民間的抗議浪潮愈演愈烈:由於恢復硬幣貨幣地位可能導致貨幣供應量突然增加,財政部一度施行貨幣緊縮政策;銀價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急劇下跌;貿易銀元在東亞市場不受待見,只能回到國內流通。與此同時,昆斯托克礦脈(Comstock Lode)及西部其他礦區的銀礦產量都創下歷史新高。由於國家深陷經濟泥潭難以自拔,許多人將白銀視為通脹貨幣、刺激經濟發展的必要手段。[94]
從1876年3月開始,前報社編輯喬治·韋斯頓(George Weston)將多封信件發布出版,信中斷言聯邦憲法已經保證金銀複本位的法律地位,質疑國會何以能通過《1873年硬幣法令》。多家持同等立場的報紙開始在文章中影射議會當時腐敗橫行,許多議員都拿了富豪資本家的好處,這才導致法案通過。[95]1876年8月5日,密蘇里州聯邦眾議員理察·布蘭德(Richard P. Bland)在眾議院發言時聲稱:「1873年2月12日的法案就是場騙局,因為法案標題上根本沒有任何有關其真實意圖的線索。紀錄表明,這項法案是偷偷摸摸通過的,議會根本沒有重新審議和辯論。」[82]1878年,凱利聲稱自己當年在眾議院提出法案時壓根兒沒有意識到這會剝奪銀元的貨幣地位[96]。
據聯邦眾議員胡珀1872年在眾議會證實,英國財經作家歐內斯特·賽伊德(Ernest Seyd)曾對法案文本提供建議,視1873年法案為罪行的人因此把賽伊德當作眾夭之的[97]。他們指控賽伊德是一群持有美國債券的英國債權人所派的間諜,用10萬英鎊(當時相當於約55萬美元)收買國會議員,達到剝奪白銀貨幣地位的目的。凱利否認這一說法,但許多人依舊堅信不移,故事也成為支持銀幣運動中的普遍共識。[98]1890年,阿肯色州眾議員湯瑪斯·麥克雷(Thomas C. McRae)在眾議院宣稱賽伊德肯定賄賂過國會議員[97]。但是,賽伊德實際上熱衷支持金銀複本位,強烈反對美國取消白銀的貨幣地位[99]。雖然他的確曾應胡珀之邀分析法案,但他給出的意見還是主張保留銀元的法償資格[100]。
1890年7月10日,科羅拉多州聯邦參議員亨利·特勒(Henry M. Teller)在國會辯論時稱:「自由鑄幣的戰鬥已經打響,而且會持續下去,直到人民的意旨制訂成法律,恢復白銀的應有地位,不再因1873年的罪行或失誤而蒙塵。」這也是聯邦國會辯論中首度出現「1873年的罪行」這種說法。[101]多年間,國會辯論中曾反覆出現以「罪行」代稱《1873年硬幣法令》的情況。1889年,曾於1873年對法案投下贊成票的內華達州參議員威廉·斯圖爾特(William M. Stewart)在一次演講中稱法案為「罪行」達七次之多。[102][103]
參見
注釋
腳註
- ^ Lange,第40頁.
- ^ 2.0 2.1 Taxay,第217–221頁.
- ^ Lange,第41–42頁.
- ^ Lange,第47頁.
- ^ Lange,第91–92頁.
- ^ Carothers,第186–192頁.
- ^ Van Ryzin,第140頁.
- ^ Carothers,第180, 193–194頁.
- ^ Taxay,第241–242頁.
- ^ Taxay,第243–245頁.
- ^ Carothers,第200頁.
- ^ Nugent,第9–11頁.
- ^ Nugent,第91–95頁.
- ^ Nugent,第147–149頁.
- ^ Nugent,第33–34頁.
- ^ 16.0 16.1 16.2 Van Ryzin,第53頁.
- ^ Carothers,第209頁.
- ^ Nugent,第67–100, 105頁.
- ^ Carothers,第226頁.
- ^ 20.0 20.1 Van Ryzin,第54頁.
- ^ 21.0 21.1 Taxay,第250頁.
- ^ Taxay,第251頁.
- ^ Van Ryzin,第59頁.
- ^ Nugent,第138頁.
- ^ Nugent,第140頁.
- ^ Nugent,第145頁.
- ^ Weinstein,第318頁.
- ^ 28.0 28.1 28.2 28.3 Taxay,第254頁.
- ^ Carothers,第231頁.
- ^ Nugent,第147頁.
- ^ Nugent,第149–151頁.
- ^ Nugent,第149–150頁.
- ^ Nugent,第152頁.
- ^ Nugent,第152, 156頁.
- ^ Carothers,第232頁.
- ^ Taxay,第256–257頁.
- ^ Van Ryzin,第107頁.
- ^ Taxay,第257頁.
- ^ 39.0 39.1 Nugent,第160–161頁.
- ^ 40.0 40.1 Van Ryzin,第96頁.
- ^ Van Ryzin,第96–97頁.
- ^ 42.0 42.1 42.2 Taxay,第258頁.
- ^ Van Ryzin,第117頁.
- ^ Nugent,第168–170頁.
- ^ Nugent,第169頁.
- ^ Nugent,第168頁.
- ^ Carothers,第235頁.
- ^ Weinstein,第310頁.
- ^ 49.0 49.1 Friedman,第1166頁.
- ^ Nugent,第136頁.
- ^ Friedman,第1172頁.
- ^ Van Ryzin,第106頁.
- ^ Nugent,第136–137頁.
- ^ Bureau of the Mint,第50–51頁.
- ^ Bureau of the Mint,第51頁.
- ^ 1873年12月9日紐約時報.
- ^ 57.0 57.1 Bureau of the Mint,第51–53頁.
- ^ Nugent,第156頁.
- ^ Taxay,第258–259頁.
- ^ Bureau of the Mint,第31頁.
- ^ 61.0 61.1 Bureau of the Mint,第54頁.
- ^ Breen,第255–258頁.
- ^ Bureau of the Mint,第47–48頁.
- ^ Bureau of the Mint,第55頁.
- ^ Bureau of the Mint,第57頁.
- ^ Bureau of the Mint,第50頁.
- ^ Bureau of the Mint,第56–57頁.
- ^ Taxay,第253–254頁.
- ^ Pessolano-Filos,第9頁.
- ^ Coin World Almanac,第163–164頁.
- ^ Bureau of the Mint,第35, 59–61頁.
- ^ Bureau of the Mint,第59–61頁.
- ^ 73.0 73.1 73.2 Bureau of the Mint,第62頁.
- ^ Taxay,第191頁.
- ^ Taxay,第188–190頁.
- ^ Taxay,第180頁.
- ^ Bureau of the Mint,第62–66頁.
- ^ Breen,第295–298, 334頁.
- ^ Van Ryzin,第124–132頁.
- ^ Taxay,第284頁.
- ^ Friedman,第1168頁.
- ^ 82.0 82.1 Taxay,第259頁.
- ^ Weinstein,第308頁.
- ^ Nugent,第195頁.
- ^ Barnett,第179頁.
- ^ Carothers,第249頁.
- ^ Carothers,第248頁.
- ^ Friedman,第1172–1176頁.
- ^ Van Ryzin,第143, 196–198頁.
- ^ Van Ryzin,第205–206頁.
- ^ Van Ryzin,第247–254頁.
- ^ 歷史頻道:歷史上的今天——1933年6月5日,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帶領美國擺脫金本位.
- ^ 1873年4月1日亞特蘭大憲法報.
- ^ Van Ryzin,第179–180頁.
- ^ Van Ryzin,第180–181頁.
- ^ Taxay,第260–261頁.
- ^ 97.0 97.1 Van Ryzin,第190頁.
- ^ Nugent,第163頁.
- ^ Friedman,第1165頁.
- ^ Weinstein,第320 n.60頁.
- ^ Barnett,第181頁.
- ^ Barnett,第180頁.
- ^ Van Ryzin,第116頁.
來源
- Barnett, Paul. The Crime of 1873 Re-Examined. Agricultural History (Agricultural History Society). 1964-07, 38 (3): 178–181. JSTOR 3740438.
- Breen, Walter. Walter Breen's Complete Encyclopedia of U.S. and Colonial Coins. New York: Doubleday. 1988. ISBN 978-0-385-14207-6.
- Bureau of the Mint.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Relating to the Coinage. Washington, DC: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04 [2016-07-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01).
- Carothers, Neil. Fractional Money: A History of Small Coins and Fractional Paper Currency of the United States. New York: John Wiley & Sons, Inc. (reprinted 1988 by Bowers and Merena Galleries, Inc., Wolfeboro, NH). 1930. ISBN 0-943161-12-6.
- Coin World Almanac 8th. Sidney, OH: Amos Press. 2011. ISBN 978-0-944945-60-5.
- Friedman, Milton. The Crime of 1873.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0-12, 98 (6): 1159–1194. JSTOR 2937754. doi:10.1086/261730.
- Lange, David W.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Mint and its Coinage. Atlanta, GA: Whitman Publishing. 2006. ISBN 978-0-7948-1972-9.
- Nugent, Walter T. K. Money and American Society, 1865–1880. New York: Free Press. 1968 [2016-07-11]. OCLC 18094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01).
- Pessolano-Filos, Francis. Margaret M. Walsh , 編. The Assay Medals and the Assay Commissions, 1841–1977. New York: Eros Publishing Company. 1983. ISBN 978-0-911571-01-1.
- Taxay, Don. The U.S. Mint and Coinage reprint of 1966. New York: Sanford J. Durst Numismatic Publications. 1983. ISBN 978-0-915262-68-7.
- Van Ryzin, Robert R. Crime of 1873: The Comstock Connection. Iola, WI: Krause Publications. 2001. ISBN 978-0-87341-873-7.
- Weinstein, Allen. Was There a "Crime of 1873"?: The Case of the Demonetized Dollar. The Journal of American History (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Historians). 1967-09, 54 (2): 307–326. JSTOR 1894808.
- The Mint: Annual Report of the Director. The New York Times. 1873-12-09: 2.
- The New Coinage Act. The Atlanta Constitution. 1873-04-01: 1.
- FDR takes United States off gold standard. The History Channel. [2016-07-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5-18).
擴展閱讀
- DeCanio, Samuel. Populism, Paranoia, and the Politics of Free Silver. Studies in American Political Development. 2011, 25 (1): 1–26 [2016-07-11]. doi:10.1017/S0898588X110000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 O'Leary, Paul M. The Scene of the Crime of 1873 Revisited: A Not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60, 68 (4): 388–392. JSTOR 1830011. doi:10.1086/258345.
外部連結
- 第42屆聯邦國會(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言辭激烈的議題總結(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1873年的罪行》(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俄亥俄州聯邦參議員約翰·舍曼的演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