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ache授權條款

由Apache软件基金会开发的自由软件许可协议架构

Apache授權條款(英語:Apache License),是一個由Apache軟體基金會釋出的自由軟體授權條款,最初為Apache http伺服器而撰寫。Apache授權條款要求被授權者保留著作權和放棄權利的聲明,但它不是一個反著作權的授權條款。

Apache授權條款
Apache標誌
作者Apache軟體基金會
版本2.0
釋出者Apache軟體基金會
釋出日期2004年1月
DFSG相容[1]
自由軟體[2]
OSI認證
GPL相容是 - GPLv3[2]
Copyleft
與不同授權條款代碼連結
網站www.apache.org/licenses/ 編輯維基數據鏈結

此授權條款最新版本為「版本2」,於2004年1月釋出。

Apache授權條款在Apache社群內外被廣泛使用。Apache基金會下屬所有專案都使用Apache授權條款,許多非Apache基金會專案也使用了Apache授權條款:據統計,截至2012年10月,在sourceforge上有8708個專案使用了Apache授權條款。

版本歷史

1.0版是最原始的Apache授權條款,只被用在舊版的Apache軟體內(像是Apache Web Server 1.2)。

1.1版在2000年由Apache軟體基金會公佈:相較於1.0最主要的改變在於「NOTICE條款」(在1.0的第三節),衍生產品只需要在檔案裡註明,而不像1.0需要在所有的地方註明。[3]

2004年1月,Apache軟體基金會公佈了2.0版。

授權條件

Apache授權條款是寬容的,因為它不會強制衍生和修改產物使用相同的授權條款進行釋出(與一些著作權授權條款不同,參見比較)。但它仍然要求對所有未修改的部分應用相同的授權條款,並且在每個授權檔案中,必須保留再分發代碼中的任何原始著作權,專利,商標和歸屬通知(不需要包括任何部分的衍生作品);並且在每個更改的授權檔案中,都必須添加一條通知,說明對該檔案進行了更改。

如果聲明文字檔案作為原始作品釋出的一部分包含在內,則衍生作品必須在包含該通知文字檔案的可讀副本,可以是文件或顯示在軟體中。

聲明檔案的內容不會修改授權條款,因為它們僅用於提供資訊,並且可以在授權條款文字中添加更多屬性聲明,前提是這些聲明不能被理解為修改授權條款。修改可能有適當的著作權聲明,並可能為修改提供不同的授權條款。

除非另有明確規定,否則授權條款持有者向授權者提交的任何文稿將根據授權條款的條款進行,沒有任何條款和條件,但這並不排除與授權者有關的這些貢獻有單獨的協定。

與GPL的相容

Apache軟體基金會自由軟體基金會都同意Apache授權條款屬於自由軟體授權條款,且相容於第三版的GNU通用公眾授權條款[4];不過,雙方也都同意,第一版與第二版的GNU通用公眾授權條款並不相容於Apache授權條款。[5]

參考文獻

  1. ^ The Apache Software License (ASL). The Big DFSG-compatible Licenses. Debian Project. [July 6, 20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4-05). 
  2. ^ 2.0 2.1 Apache License, Version 2.0. Various Licenses and Comments about Them.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July 6, 20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7-16). 
  3. ^ 存档副本. [2008-04-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07-01). 
  4. ^ 存档副本. [2009-05-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7-16). 
  5. ^ 存档副本. [2009-05-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1-15).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