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大學董事會訴巴基案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決的一個里程碑式案件,支持了肯定性行動(又稱平權法案),允許高校招生時將種族作為考量的多個因素之一。判決中也質疑了一些特定的程序,如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醫學院每100個招生名額中要有16個少數族裔學生配額的規定是不允許的。雖然最高法院已經宣布學校中的種族隔離是非法的,並且下令校區採取措施確保種族融合,但由大學自願採取的肯定性行動措施的合法性問題尚未得到解決。支持者認為需要有這樣的措施來對過去的歧視加以彌補,而反對者則認為這樣的措施是非法的,違反了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1974年時曾有一個德夫尼斯訴奧迪加德案上訴到最高法院,該案直接涉及的就是肯定性行動的合憲性問題,但最終法院以程序方面的原因駁回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