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討論: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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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美國各縣編寫進展報告
至2007年6月6日止,我和其他朋友已經完成了超過80%的縣了,其中有二十八個州的縣已經全部完成。分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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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德州、密西根州、明尼蘇達州、俄亥俄州都已經完成超過90%。而最慢的維吉尼亞州剛剛完成50%。已完成的包含的都是基本的資料,例如面積、人口、成立時間、縣名意義、縣治等。可以參考其他版本增補。—Whhalbert 2007年6月6日 (三) 04:14 (UTC)
- 至6月26日止,俄亥俄州、阿肯色州、印地安納州、奧克拉荷馬州、維吉尼亞州和北達科他州已經完成!—Whhalbert 2007年6月27日 (三) 00:18 (UTC)
6月27日,路易斯安那州 (總90%)完成!—Whhalbert 2007年6月27日 (三) 06:31 (UTC)
- 7月7日止,再有南達科他州、密蘇里州完成!—Whhalbert 2007年7月7日 (六) 08:34 (UTC)
- 7月8日,內布拉斯加州完成!—Whhalbert 2007年7月8日 (日) 06:06 (UTC)
- 喬治亞州完成!—Whhalbert 2007年7月9日 (一) 06:17 (UTC)
- 田納西州完成!—Whhalbert 2007年7月10日 (二) 17:31 (UTC)
- 肯塔基州完成!—Whhalbert 2007年7月12日 (四) 07:19 (UTC)
- 田納西州完成!—Whhalbert 2007年7月10日 (二) 17:31 (UTC)
- 喬治亞州完成!—Whhalbert 2007年7月9日 (一) 06:17 (UTC)
- 7月8日,內布拉斯加州完成!—Whhalbert 2007年7月8日 (日) 06:06 (UTC)
美國憲法系列條目的主要名稱討論
最近自不量力的建立了一些與美國憲法相關的頁面,比如: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二、三、四、五、七條以及序言,還有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六條修正案,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簽署人列表、美利堅合眾國制憲會議等。
但是有一位朋友認為,我這樣的命名是不對的,不符合Wikipedia:命名常規,不應該用美利堅合眾國,而應該全部統一用美國,然後他將所有的頁面全部移動到了他認為更符合的「美國憲法XXXXXX」。
但是我並不認同這樣的說法,我認為並沒有必要進行這樣的移動,美利堅合眾國與美國相比,並不見得就是什麼不恰當的名稱。目前我全部移動回來後,現在頁面上都被這位朋友掛上了移動的模板。
所以來此請問一下大家的意見。
--ALIEN(留言) 2013年4月25日 (四) 07:15 (UTC)
- 美國要比美利堅合眾國常用多了,美利堅合眾國的標題也是美國。。一般說起來也只是說美國憲法吧,基於Wikipedia:命名常規「使用事物的常見名稱」美國憲法好一些,不過個人感覺也就是好「一些」,原作者若堅持使用美利堅合眾國似乎也沒有非要移回美國的必要?順便說一句,最早的一批美國憲法條目似乎用的就是「美國憲法」。--淺藍雪❉ 2013年4月25日 (四) 08:23 (UTC)
- 憲法相關的內容正式一些比較好。除一些極具爭議的情況外,命名常規並沒有規定各個規則的應用優先級。 --達師 - 261 - 442 2013年4月25日 (四) 15:40 (UTC)
- 分前後兩部分。標題用國名全稱,另設簡稱的重定項。但應用「第X修正案」而非「第X條修正案」,以免讓人誤解為是針對憲法本文某條的修正。原文是First Amendment而非Amendment of First Article.--WildCursive(留言) 2013年4月26日 (五) 06:57 (UTC)
- 憲法相關的內容正式一些比較好。除一些極具爭議的情況外,命名常規並沒有規定各個規則的應用優先級。 --達師 - 261 - 442 2013年4月25日 (四) 15:40 (UTC)
- 問題是美利堅合眾國制憲會議這個名字哪個規則都不符合,既不符合常用名稱原則(除了維基之外別的地方都沒有這麼翻譯),也不符合精準簡練原則,更不符合名從主人原則(美國政府網站上的中文文章都是用美國制憲會議)。對於修正案的名字來說,使用美利堅合眾國這個全名也有同樣的問題。至於修正案名字裡加不加條則無所謂,來源搜索里兩種說法的結果數都差不多。--Skyfiler(留言) 2013年4月26日 (五) 21:10 (UTC)
- 重點是,美利堅合眾國這個全名有什麼問題?--黑雪姬(留言) 2013年4月27日 (六) 02:54 (UTC)
- 問題是別人不會這麼在搜索框輸入名字……--Skyfiler(留言) 2013年5月5日 (日) 01:30 (UTC)
- 重點是,美利堅合眾國這個全名有什麼問題?--黑雪姬(留言) 2013年4月27日 (六) 02:54 (UTC)
- 用全名正式一點,不反對美國憲法重定向到美利堅合眾國憲法。--Gqqnb(留言) 2013年5月2日 (四) 15:35 (UTC)
- 用常用名是Wikipedia:命名常規的要求,憲法條目也不例外,美國憲法的英文條目也是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而不是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如果美國憲法要用美利堅合眾國憲法,那美國就要移動到美利堅合眾國、蘇聯憲法要移動到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憲法、英國憲法要移動到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憲法,這是不可行的。--Pengyanan(留言) 2013年5月3日 (五) 03:12 (UTC)
- 要按翻譯的話,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應該是合眾國憲法啊。--Gqqnb(留言) 2013年5月4日 (六) 11:41 (UTC)
- 對,要直譯的話,United States是合眾國,既不是美國,也不是美利堅合眾國,所以直譯和我們的任何提案都無關。我們要考慮的不是United States的直譯,而是要考慮United States一詞的性質,從性質上說,United States是英語中該國的常用名,英文維基用的就是這個常用簡稱,而非全稱(United States of America),而中文中該國的常用名是「美國」,而不是美利堅合眾國,這才是問題的關鍵。--Pengyanan(留言) 2013年5月5日 (日) 01:00 (UTC)
- 要按翻譯的話,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應該是合眾國憲法啊。--Gqqnb(留言) 2013年5月4日 (六) 11:41 (UTC)
- 用常用名是Wikipedia:命名常規的要求,憲法條目也不例外,美國憲法的英文條目也是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而不是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如果美國憲法要用美利堅合眾國憲法,那美國就要移動到美利堅合眾國、蘇聯憲法要移動到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憲法、英國憲法要移動到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憲法,這是不可行的。--Pengyanan(留言) 2013年5月3日 (五) 03:12 (UTC)
- 李道揆著:《美國政府和美國政治》(下冊),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775至799頁: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任東來、陳偉、白雪峰,伍淑明(Laurene Wu McClain)、查爾斯·麥克萊恩(Charles J. McClain)著:《美國憲政歷程:影響美國的25個司法大案》,2004年1月第一版,第559至582頁:附錄二: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美利堅合眾國憲法,這個名稱並沒有問題,並沒有必要來一定要做什麼更改。在法學領域正式文件上,用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的要多得多。但老實說我一點兒也不在乎,我強調的是:沒有必要。命名常規也不是哪一個人的理解就一定勝過他人,就一定只有他是對的。樓上達師也說「命名常規並沒有規定各個規則的應用優先級」,我認為沒有必要做此更改。--ALIEN(留言) 2013年5月5日 (日) 04:28 (UTC)
- 您當然可以找出其他一些使用「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的例子,但如果您繼續找,會發現「美國憲法」的例子要「更加」多得多(您說的這兩個例子,恐怕都是書中所附憲法原文時用的名稱,但在這兩本書正文裡,我相信絕大多數情況下用的是「美國憲法」,而非「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相信您看了不少美國憲法的書,自然回知曉絕大多數都是以「美國憲法」而非「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為書名的)。命名常規里說要使用常用名,這一點沒有什麼模稜兩可的。命名常規當然規定了各個規則的應用優先級,常用名優先於全名,該規則敘述「使用常用名稱」時沒規定例外,而在敘述「使用全名」時則明確說:簡稱和縮寫如果是常用名的話則構成例外。就因為這些「美利堅合眾國憲法xxx」的條目是您創建的,您就以「沒有必要」為由堅持反對移動到「美國憲法xxx」,那麼同樣,對其他很多別人已經創建了的以「美國憲法xxx」為名的條目,想來您也會同意「沒有必要」移動到您所鍾愛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xxx」,這樣的話,維基百科關於美國憲法的條目名稱就會很不統一,像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二十三條修正案(您創建於2013年4月23日)這樣的條目和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其他編者創建於2008年9月18日)這樣的條目將會並存,這對於一個致力於品質的百科全書來說,是不可接受的。所有美國憲法條目使用一個命名原則,是正當合理的。謝謝您的考慮。--Pengyanan(留言) 2013年5月6日 (一) 01:13 (UTC)
- 命名常規的存在就說明有必要規範條目名稱,而不是像你說的那樣「沒有必要」。現在的問題是條目名稱不符合任何一條命名常規準則。另外,"美利堅合眾國制憲會議"這個譯名在谷歌上找不到任何一個可靠來源。就算你要選擇譯名,也要從可靠來源的譯名裡面選吧?命名規則說"所有條目命名都應當首先使用大多數中文用戶最容易理解、最不容易混淆的文字,同時儘量確保其他人可以簡單且符合常識地連結到這些條目",自創譯名不在符合常識這個範圍之內。--Skyfiler(留言) 2013年5月6日 (一) 22:58 (UTC)
(!)意見,兩方都各有道理,但無論如何,建議使用一致的名稱。個人傾向使用美國,與現時大部分關於美國的條目保持一致(參見Category:美國及其下的分類、Portal:美國等)。--Gakmo(留言) 2013年5月6日 (一) 02:10 (UTC)
(?)疑問實事求是的講,我手上所有的涉及法學、憲政、歷史的書籍中,在提及聯邦憲法的時候寫的大多是「美國憲法」,但是,在以專門的章節中列出憲法條文(全文)的時候,則全部都是「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所以我認為,習慣情況下人們會說「美國」還是會說「美利堅合眾國」根本就無關緊要,對於憲法條目或是特殊歷史性的條目是有必要用全名的。只不過話兩頭說,我覺得這個世界上之所以會有那麼多問題,最大的原因並不是在於缺乏規範,而是因為有人太過執著於規範,希望可以以自己相信的規範,去強迫他人接受。所以,我根本就不想提別的憲法條目也應該用全名,因為我覺得自己沒有這樣的權力,所以我前面說的也就只是沒有必要而沒有說憑什麼要統一為這個,為什麼不能反過來之類。不過顯然,有些人認為他有這樣的權力。老實說這樣問題的討論已經浪費了很多人太多的時間,這裡實在感到遺憾,有那麼多時間,干點什麼不好,寫個條目,完善內容,做點實實在在的事情不是更有意義?--ALIEN(留言) 2013年5月7日 (二) 01:59 (UTC)
- (:)回應。您關注條目內容當然好,但有人關注條目名稱的統一也無可厚非,否則維基百科根本就不需要命名常規了,您覺得討論這個問題浪費時間,那您盡可以去干您認為不浪費時間的東西,把條目命名問題交給別人來處理,而不必用什麼「執著」、「強迫」、「權力」、「浪費」之類的詞冷嘲熱諷,實際上,您花這麼多時間堅持您自己的「使用全名」的主張,豈不一樣是執著?順便說一句,您說「在以專門的章節中列出憲法條文(全文)的時候,則全部都是「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對此我要提醒您,維基百科是百科全書,是對美國憲法的百科介紹,而不是列出憲法條文全文,列出原文那是維基文庫的功能。--Pengyanan(留言) 2013年5月7日 (二) 02:25 (UTC)
- 這個問題很簡單,「名從主人」,假如原始文件名有包括"United States"或"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的,那中文標題有「美利堅合眾國」是很合理的。反之使用「美國」即可,因為這是中文的最常用名。--Will74205(留言) 2013年5月7日 (二) 02:11 (UTC)
- 很遺憾,美國憲法原始文件沒有標題(見右圖),其正文中「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只出現了3次,而United States出現了51次,正如我前面已經說的那樣:United States直譯是合眾國,既不是美國,也不是美利堅合眾國,所以直譯和我們的任何提案都無關。我們要考慮的不是United States的直譯,而是要考慮United States一詞的性質,從性質上說,United States是英語中該國的常用名,英文維基用的就是這個常用簡稱,而非全稱(United States of America),而中文中該國的常用名是「美國」,而不是美利堅合眾國,這才是問題的關鍵。--Pengyanan(留言) 2013年5月7日 (二) 02:47 (UTC)
我有一個問題,請問「美國」是不是「美利堅合眾國」的簡稱?如果是,則「美利堅合眾國」才是真正的名從主人。--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7日 (二) 02:39 (UTC)
- Wikipedia:命名常規里關於「名從主人」規定:「國家、地方等,如果代表該國或該地的政府或其上級政府的官方中文資料中有提供中文名稱的,以該中文名稱來命名,如首爾。」美國駐華大使館官方網站上用的就是「美國」,所以用「美國」並不違反「名從主人」原則。--Pengyanan(留言) 2013年5月7日 (二) 02:59 (UTC)
- 請你不要迴避問題的主旨,美利堅合眾國的確是美國的全稱,是United States of America而不是United States of Me,因此,任何全稱都應該是合理的。除非「命名常規」有說明一定要用簡稱或常用稱呼,或簡稱或常用稱呼優先於全名,則應該用全名。且如果條目主人用全名,首先就符合先到先得原則,在沒有錯誤的前提下不應該作出修改,而應該做重定向。你貼出來的圖,上面的第一句是我們合眾國的人民,沒有標題。請你貼出有標題的圖,以證實其名稱為合眾國憲法(沒有美利堅)。--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7日 (二) 03:40 (UTC)
- 此外,你所貼出的圖是最初的原版文件,如果現在的名稱已經變成如這個網站所稱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則應該用現在的名字。--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7日 (二) 03:46 (UTC)
- 又,其實United States本身也是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的一種簡稱,則其實全稱應該是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這才是正確的名字。--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7日 (二) 03:48 (UTC)
- 此外,你所貼出的圖是最初的原版文件,如果現在的名稱已經變成如這個網站所稱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則應該用現在的名字。--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7日 (二) 03:46 (UTC)
- 請你不要迴避問題的主旨,美利堅合眾國的確是美國的全稱,是United States of America而不是United States of Me,因此,任何全稱都應該是合理的。除非「命名常規」有說明一定要用簡稱或常用稱呼,或簡稱或常用稱呼優先於全名,則應該用全名。且如果條目主人用全名,首先就符合先到先得原則,在沒有錯誤的前提下不應該作出修改,而應該做重定向。你貼出來的圖,上面的第一句是我們合眾國的人民,沒有標題。請你貼出有標題的圖,以證實其名稱為合眾國憲法(沒有美利堅)。--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7日 (二) 03:40 (UTC)
我查閱官方網站的名稱後,覺得「美利堅合眾國憲法」跟「美國憲法」兩者如果名從主人的話,似乎都是不對的。正式的名字應該是合眾國憲法,沒有任何「美」。我建議「美利堅合眾國憲法」跟「美國憲法」全部做重定向。以上所有條目皆應這樣處理。--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7日 (二) 03:56 (UTC)
- 那也應該是「合眾國憲法 (美國)」因為墨西哥也是合眾國,為何捨簡從繁呢?英文環境裡"United States"算是「不失莊嚴的簡稱」,比縮寫更正式一點,是最常用的非縮寫。我想沒有人會爭議「美國」是中文對這個國家的最常用名。全名在條目內文內是適合的,但條目標題應該是以最常用,又不會有歧義的名字當標題,所以我認為「美國憲法」等是比較適合的。--Will74205(留言) 2013年5月7日 (二) 05:37 (UTC)
- 沒有歧義何來消歧義?「合眾國憲法 (墨西哥)」條目建立了沒有?請你回去看看命名規則再來發言好嗎?現在美國憲法相關的條目先建自然有權占用合眾國憲法的名字。既然是名從主人優先,則完全可以移動到合眾國憲法,墨西哥的再慢慢去做消歧義。--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1:24 (UTC)
- 離題了。--Will74205(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1:43 (UTC)
- 沒有歧義何來消歧義?「合眾國憲法 (墨西哥)」條目建立了沒有?請你回去看看命名規則再來發言好嗎?現在美國憲法相關的條目先建自然有權占用合眾國憲法的名字。既然是名從主人優先,則完全可以移動到合眾國憲法,墨西哥的再慢慢去做消歧義。--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1:24 (UTC)
- 憲法:美國政府中文網站裡「美國憲法」[1] 和「美利堅合眾國憲法」[2]都有用,在這種情況下應以「最常用」>「先到先的」。google"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wikipedia"的搜尋約有282000個結果,"美國憲法 -wikipedia"約有2600000個結果,所以應以「美國憲法」優先。
- 原始文件沒有國名,美國官方網站也沒有中文名,應以「美國」為主,因為這是最常用名。--Will74205(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1:43 (UTC)
哪裡有離題?請你去看看命名規則
- 目前的所有美國憲法條目,移動到「合眾國憲法XXX」並保留「美國」重定向
- 其它合眾國憲法消歧義
以上是我根據目前的命名規則(如果一個條目所描述的主體事物,它的擁有者或代表者的官方中文資料里有出現到該事物的中文名稱的,一般使用該中文名稱。)提出的建議。至於美利堅合眾國制憲會議,另議--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1:46 (UTC)
- 我也根據命名常規提出了我的建議和依據。請參照。謝謝。--Will74205(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1:49 (UTC)
- 那請你先找到一個政府來源的憲法原文,標題上面有與美國二字有關的內容,以支撐你的理論,謝。--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1:58 (UTC)
- 我有喲,請看這個留言上,我於2013年5月8日 (三) 01:43 (UTC)的留言,裡有「美國在臺協會」網站裡的兩個連接。--Will74205(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2:05 (UTC)
- 請你再次列出連結,並說明清楚是否原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沒人保證有空看歷史編輯記錄,請不要浪費他人時間。--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2:07 (UTC)
- 「美國憲法」[3] 和「美利堅合眾國憲法」[4]--Will74205(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2:11 (UTC)
- 請你再次列出連結,並說明清楚是否原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沒人保證有空看歷史編輯記錄,請不要浪費他人時間。--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2:07 (UTC)
- 我有喲,請看這個留言上,我於2013年5月8日 (三) 01:43 (UTC)的留言,裡有「美國在臺協會」網站裡的兩個連接。--Will74205(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2:05 (UTC)
- 那請你先找到一個政府來源的憲法原文,標題上面有與美國二字有關的內容,以支撐你的理論,謝。--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1:58 (UTC)
- 我也根據命名常規提出了我的建議和依據。請參照。謝謝。--Will74205(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1:49 (UTC)
┌───────────────────┘
同意Will74205兄,使用「美國憲法」--Gakmo(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2:13 (UTC)
- 好,那請問你還有沒有其他證據說明,美國政府有使用「美國憲法」這一名稱?有請順便列出。--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2:13 (UTC)
- 請參照這個美國國務院的搜尋結果[5]--Will74205(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2:18 (UTC)
- 還有沒有?--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2:20 (UTC)
- 請您自行參照google限定.gov的搜尋結果,大都是美國國務院下的大使館等的網頁[6],謝謝。--Will74205(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2:26 (UTC)
- 那就是說你的列舉完了是吧?完了就到我了。--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2:34 (UTC)
- 「合眾國憲法」我也幫您查好了[7],約1650個結果,是「美國憲法」的一半。--Will74205(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2:39 (UTC)
- 非常好,謝謝,還有沒有?--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2:41 (UTC)
- 「合眾國憲法」我也幫您查好了[7],約1650個結果,是「美國憲法」的一半。--Will74205(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2:39 (UTC)
- 那就是說你的列舉完了是吧?完了就到我了。--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2:34 (UTC)
- 請您自行參照google限定.gov的搜尋結果,大都是美國國務院下的大使館等的網頁[6],謝謝。--Will74205(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2:26 (UTC)
- 還有沒有?--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2:20 (UTC)
- 請參照這個美國國務院的搜尋結果[5]--Will74205(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2:18 (UTC)
- 好,那請問你還有沒有其他證據說明,美國政府有使用「美國憲法」這一名稱?有請順便列出。--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2:13 (UTC)
┌───────────────────────────────────────────┘
如美國大使館 (北京)。另,任何時候也可以列舉吧。--Gakmo(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2:41 (UTC)
請黑雪姬不要在討論尚在進行時自行移動條目(例如把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簽署人列表移至合眾國憲法簽署人列表,把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二條移至合眾國憲法第二條,等等等等),謝謝!--Pengyanan(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3:49 (UTC)
研究結果
在我們繼續長篇大論之前,讓我們看看一位兩岸三地均為人熟知的人物:蔣中正。據我所知,在中國大陸,這位老朋友被稱為蔣介石,這是一個常用的名稱,在這點問題上大家應該都不會否認。但我們所知道的事實是,「蔣中正(1887年10月31日-1975年4月5日)是中華民國政治家及軍事家,字介石,幼名瑞元、譜名周泰、學名志清,後人尊稱蔣公。」無論從哪個角度看,將蔣介石這一常用名稱作為正式名稱,都是不太合理且不太尊重他人(我覺得)的一個稱謂。這點我們也可以在現時的維基百科條目中看到。在現在的版本上,蔣中正才是正式名字,蔣介石是重定向。
好吧,回來看看主題。
現在我們討論的是「美國憲法」(姑且讓我先用這一常用名稱,看過以上討論的朋友都會明白我承認此名稱常用)與「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的Google搜尋結果對比:
- 美國憲法1,630,000
-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10,500,000
單從這個結果來看,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在數量上明顯優於美國憲法,那是否說明我們應該採用這個名字呢?我們再換一個搜索方式看看。
- 美利堅合眾國 3,590,000
- 美國 2,790,000,000
對比以上的結果我認為得出一個簡單的結論:在嚴謹的用詞方面,比如說,法律,美利堅合眾國的用法明顯更多更常用。當然,我們也不否認,「美國」這個詞是一個極高度的常用詞。
但,我們要注意的是,我們現在的主題並不是對比美國跟美利堅合眾國,而是對比一個完整的詞,「XXX憲法」。對於一部憲法來說,那應該是比一般法律更高地位的一種存在,那是一個民眾與政府的最基本契約。基於這一點理由,我們應該以更加嚴謹的態度去考慮這一問題。
那麼比如說,Will74205舉出的兩個例子ait.org.tw,這是一個典型的非政府組織網站,其任何言論均無法代表政府意見,所以我們可以先不管。
然後Will74205又提及美國國務院的網站搜尋結果,
-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135
- 美國憲法 768
參考這個數據,似乎美國憲法又在官方使用上取得優先,當然,你可以認為這是一個常用名稱。這個也很正常,因為美利堅合眾國有「六」個中文字,換了是我也會打美國,多省事。
但,我們再仔細看看結果,在使用到全稱的文章裡,通常會將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一詞,作為一個完整的正式名稱使用。如這篇文章提及,「《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前十條修正案統稱《權利法案》」,這是用在第一句上。在這篇文章裡,第一句就是「《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規定人人應得到同等的法律保護。憲法是美國最高法律,被視為從根本上保護公民自由和基本權利的文獻。」
我們可見的是,即使是在國務院的網站之中,翻譯者仍將「《美利堅合眾國憲法》」視為一個非常正式的全稱去使用。這是擺脫了搜素數量後,從質量去審視搜索結果的結果。
由此我認為
在官方或正式研究之中,「美利堅合眾國憲法」這一詞彙,是一個非常正式的,完整的,嚴謹的詞彙。
但有人又會以「常用名稱」優先來回應這一理論。好,那讓我們回歸本源。
在美國政府的官方網站(注意後綴是GOV不是ORG)http://www.archives.gov/里,我们可以看到這樣的一個頁面。這個正是反映美國人對法律本身的嚴謹之處。他們對原文並不採用文字,而是採用原版的掃描件,這樣就一字不漏了對不?(原件的圖上面也有人貼出,可以點大圖看)
讓我們看看這份原件,這貨是沒有標題的!然後第一句是:「We the people of unitedstates......」裡面有美國或者美利堅合眾國的文字嗎?有嗎!????
然後我們再看看這個美國政府的正式網站上的標題,上面就是寫著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 Official這句是什麼意思我就不解釋了。
所以從法律的嚴謹角度看,並不存在「美國憲法」或「美利堅合眾國憲法」這兩種東西,只有「美國的合眾國憲法」或「美利堅合眾國的合眾國憲法」這種東西。說白了,憲法的名字就叫「合眾國憲法」
綜上所述,我提出幾點建議:
- 目前可以確定的是,在非正式場合中,「美國」是較常見的用詞;但在正式用詞上,尤其是作為一個整體去考慮的法律相關研究文章上,美利堅合眾國絕對是一個常用詞彙。
- 目前的所有美國憲法條目,移動到「合眾國憲法XXX」並保留「美國」或「美利堅合眾國」重定向。
- 其它合眾國憲法消歧義
這一處理方式既迴避了美國與美利堅合眾國何種名稱更為常用的問題,又肯定了兩者的常用性,且最終確定了「合眾國憲法」這一官方正式承認的名稱。
請各位認真閱讀上文,謝謝。--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4:13 (UTC)
- 謝謝您的分析。不過,"United States"在英文中最普遍的用法是指美國,見en:United_States,在中文中情況應沒有分別,所以轉做中文時應為美國而非合眾國。--Gakmo(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4:33 (UTC)
- 你這個理由是用割裂的看法去看待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一詞。我就問你一句,「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里哪裡有美國或者美利堅合眾國?請你整個詞直譯,不要意譯。--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4:50 (UTC)
- 哪個讓你用直譯了?United States是該國的英文常用名,而該國的中文常用名就是美國。您一方面說美國憲法和美利堅合眾國憲法都是常用名稱,結果卻又兩者都不採用,反而推出了合眾國憲法這個您自己研究出來的所謂「官方正式承認」的名稱。你找出哪個來源說美國政府把中文「合眾國憲法」當做「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的官方正式譯名?請不要做原創研究了。另外,您搜索的結果有很大瑕疵,請您對搜索詞加上引號進行精確搜索,就會看到美國憲法的Google搜尋結果是1,800,000個頁面,而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只有49,600個頁面。--Pengyanan(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5:38 (UTC)
- 正如某人所說,任何東西總會有問題嘛。可話說回來,你也無法證實何謂「常用」對不?那不如退回去,以法律觀點看看?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在法律或者正式文書上是常用的。說白了,「美國憲法」是一個不正式的名稱,雖然它常用。這跟「蔣介石」一個道理。--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5:58 (UTC)
- 容我再舉幾個例子:柯林頓、普京都是「常用」名詞,為何維基百科的條目不用這些直接名字?--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6:13 (UTC)
- 怎麼無法證實何謂常用?搜索結果您沒看到?美國憲法是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的36倍多。你在哪兒證明在法律和正式文書上中文「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比中文「美國憲法」更常用?而且維基百科是百科全書,不是收錄法律原文的地方(收錄法律原文請去維基文庫),維基百科的條目標題不僅要考慮法律文書,還要考慮其他各種可靠來源(例如官方網站、新聞稿、教科書、專著等等)中該詞的最常用用法。再說您推出的合眾國憲法又是什麼?它既不是常用名,又不是什麼正式官方譯名,四六不靠,為什麼要採用?蔣介石他自己想叫自己蔣中正,但美國政府沒有在哪裡說過它要把中文「合眾國憲法」當做「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的正式官方譯名,相反該國政府在中文中多次用美國憲法或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來指稱自己國家的憲法,其中美國憲法一詞用得要更多得多。--Pengyanan(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6:15 (UTC)
- 容我再舉幾個例子:柯林頓、普京都是「常用」名詞,為何維基百科的條目不用這些直接名字?--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6:13 (UTC)
- 正如某人所說,任何東西總會有問題嘛。可話說回來,你也無法證實何謂「常用」對不?那不如退回去,以法律觀點看看?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在法律或者正式文書上是常用的。說白了,「美國憲法」是一個不正式的名稱,雖然它常用。這跟「蔣介石」一個道理。--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5:58 (UTC)
- 哪個讓你用直譯了?United States是該國的英文常用名,而該國的中文常用名就是美國。您一方面說美國憲法和美利堅合眾國憲法都是常用名稱,結果卻又兩者都不採用,反而推出了合眾國憲法這個您自己研究出來的所謂「官方正式承認」的名稱。你找出哪個來源說美國政府把中文「合眾國憲法」當做「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的官方正式譯名?請不要做原創研究了。另外,您搜索的結果有很大瑕疵,請您對搜索詞加上引號進行精確搜索,就會看到美國憲法的Google搜尋結果是1,800,000個頁面,而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只有49,600個頁面。--Pengyanan(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5:38 (UTC)
- 你這個理由是用割裂的看法去看待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一詞。我就問你一句,「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里哪裡有美國或者美利堅合眾國?請你整個詞直譯,不要意譯。--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4:50 (UTC)
所以我讓你看完我的研究再說啊,你一再抓住搜索結果不準確(不是錯誤是不準確)這一點,卻似乎無視了,也依然無法解釋為何美國政府網站在正式場合將其稱之為「美利堅合眾國憲法」而不是「美國憲法」。因為「美國憲法」實際上包含「美國的憲法」的意思,而不是一個特定名詞的翻譯。--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6:18 (UTC)
- 另外柯林頓、普京等「常用」名詞,維基百科的處理又是怎樣呢?按照你的理論,採用美國憲法作為條目的主名稱的話,柯林頓也應該作為主名稱才對,如果Google搜尋柯林頓肯定完爆比爾柯林頓啊。--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6:20 (UTC)
- 讓我們看看Pengyanan的「你在哪兒證明在法律和正式文書上中文「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比中文「美國憲法」更常用?」這句話,大家有沒有發覺大家都在圍繞「常用」這個主題做文章,偏偏忽略了常用以外還有準確性這一重要度量。Pengyanan你先說說,維基百科為何不用「柯林頓」做主名稱?--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6:23 (UTC)
- 美國政府網站上明明是用美國憲法遠多過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同是美國政府網站,您是怎麼區分其中那些是正式場合那些是非正式場合的?政府網站難道還不正式嗎?您在網頁中抽取出孤零零的幾個就說這就是正式場合?您選的那兩頁都是所謂「專題文選」,我也可以找出美國大使館專題文選中用美國憲法的例子,例如這個這篇、這篇。在美國大使館上精確搜索「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有11個結果,其中專稿7個、pamphlet 1個、出版物1個、文字稿-記錄稿1個,而精確搜索美國憲法有290個結果,其中專稿144個、出版物56個、文字稿-記錄稿50個、inbrief 13個、pamphlet 8個、圖片專輯6個,無論你把這些類別中哪個叫做「正式場合」,美國憲法都遠多於美利堅合眾國憲法。至於您說的準確性,也完全不成立,如果美國憲法可以理解為「美國的憲法」,那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就不能被理解為「美利堅合眾國的憲法」?至於柯林頓,你不知道還有很多叫柯林頓的人名和地名?請去看看en:Clinton。順便告訴您,列寧和史達林條目名稱都沒有用全名哦。--Pengyanan(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6:33 (UTC)
- 哦,是麼?可是蔣中正/布什/柯林頓VS列寧/史達林怎麼看都是3:2,歡迎列舉更多不準確名稱的條目,大家對比下哦。Pengyanan又倒回去「搜索萬能」理論,準確性呢???列舉數量是沒有用的,柯林頓秒殺比爾柯林頓啊親。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才是專有名稱。--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6:48 (UTC)
- 準確性?我已經在前面回應過您了,如果美國憲法因為可以被理解為美國的憲法所以是不準確的,可是同理,難道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就不能被理解為美利堅合眾國的憲法?憑什麼說美國憲法就是不準確的??--Pengyanan(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6:55 (UTC)
- 讓我們倒回去看看,「"United States"在英文中最普遍的用法是指美國」這句話,這可不是我說的(是誰說我就不解釋了,自行本頁搜索)。為何United States會被稱之為美國?因為United States=United States of America。America的準確翻譯正是美利堅,而不是美。--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6:56 (UTC)
- 再繼續追溯下去的話,我們可以看到美利堅(America)一詞的由來是亞美利哥·韋斯普奇。在這裡,這個詞的翻譯也用亞美利哥(Amerigo),而不是美利哥。於是怎麼說都好,我不覺得「美國」會是一個嚴謹的人使用的專有名詞所用到的一部分。--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7:03 (UTC)
- 我一向承認「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的直譯是「美利堅合眾國」,「United States」的直譯是「合眾國」,但維基百科的命名原則是使用「中文常用(譯)名」,而不是使用「英文常用名的直譯」。您下一步估計就是要爭取把美國移動到合眾國了,祝你好運。--Pengyanan(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7:04 (UTC)
- 唉,你怎麼就聽不懂呢親,我說的是「專有名詞的特例」。而且美國一詞除了詞源的準確性受到質疑外,還有別的歧義呢親。--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7:10 (UTC)
- 我一向承認「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的直譯是「美利堅合眾國」,「United States」的直譯是「合眾國」,但維基百科的命名原則是使用「中文常用(譯)名」,而不是使用「英文常用名的直譯」。您下一步估計就是要爭取把美國移動到合眾國了,祝你好運。--Pengyanan(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7:04 (UTC)
- 再繼續追溯下去的話,我們可以看到美利堅(America)一詞的由來是亞美利哥·韋斯普奇。在這裡,這個詞的翻譯也用亞美利哥(Amerigo),而不是美利哥。於是怎麼說都好,我不覺得「美國」會是一個嚴謹的人使用的專有名詞所用到的一部分。--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7:03 (UTC)
- 讓我們倒回去看看,「"United States"在英文中最普遍的用法是指美國」這句話,這可不是我說的(是誰說我就不解釋了,自行本頁搜索)。為何United States會被稱之為美國?因為United States=United States of America。America的準確翻譯正是美利堅,而不是美。--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6:56 (UTC)
- 準確性?我已經在前面回應過您了,如果美國憲法因為可以被理解為美國的憲法所以是不準確的,可是同理,難道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就不能被理解為美利堅合眾國的憲法?憑什麼說美國憲法就是不準確的??--Pengyanan(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6:55 (UTC)
- 讓我們看看Pengyanan的「你在哪兒證明在法律和正式文書上中文「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比中文「美國憲法」更常用?」這句話,大家有沒有發覺大家都在圍繞「常用」這個主題做文章,偏偏忽略了常用以外還有準確性這一重要度量。Pengyanan你先說說,維基百科為何不用「柯林頓」做主名稱?--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6:23 (UTC)
雖然不常用,美國也可以指代美利堅聯盟國。這個國家的憲法跟美利堅合眾國的憲法,也就是你們稱為美國憲法的東東是不一樣的親。--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7:36 (UTC)
- 您在哪裡看到美國可以指代美利堅聯盟國了?維基百科該條目里可沒提到說「美利堅聯盟國,又稱美國」,您又在哪個中文可靠文獻中看到把這個內戰時期的政權直接稱為「美國」了?照您的說法,美國也有歧義了,是不是也應該移動到美利堅合眾國或者您所認為更準確而無詞源問題的亞美利哥合眾國?--Pengyanan(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7:41 (UTC)
- 這樣子,我做個JS工具,把美國相關的條目的標題(頁首橫線上的大字)按使用者喜好,自動改成美利堅合眾國或美國或合眾國。各位是否接受?--Gqqnb(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7:43 (UTC)
大家可別扯遠,我只是給大家解釋,作為一個專有的專業名詞,美國憲法是不及格的。這是一個特例,特例!--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7:45 (UTC)
- 是嗎,所以無數專家、學者、媒體,乃至美國政府都在廣泛使用這個「不及格」的名詞,您的發現可真偉大。--Pengyanan(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7:51 (UTC)
- @黑雪姬,僅針對您對AIT的官方地位疑問回答,請參見美國在臺協會條目,它是美國國務院為代表美國在臺利益所設的民間公司,所有的職權均由美國政府節制,是實質上美國對臺的大使館級機構,故其網站、發言,可以代表美國政府立場。--Will74205(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9:35 (UTC)
- org全稱是什麼,相信你很清楚。跟大使館有關聯的組織,不等於能夠代表其言論。--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10:16 (UTC)
- AIT是個特例,另外它不僅是關連組織,而是等同大使館,想必您也了解美國對華關係的複雜。您要糾結在AIT的網站org還是gov上我也沒辦法。--Will74205(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11:23 (UTC)
- org全稱是什麼,相信你很清楚。跟大使館有關聯的組織,不等於能夠代表其言論。--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10:16 (UTC)
討論的主旨是「條目名」
- 要在條目內文包括「合眾國憲法」或「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無可厚非,我不反對,但是條目名應是最簡潔又不失準確性的最常用名,根據google搜尋結果應是「美國憲法」。--Will74205(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9:17 (UTC)
- (+)同意Will74205兄。--Gakmo(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10:17 (UTC)
- 討論的主旨似乎不是條目名,而是「主條目名」。當然要考慮正確性。--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9:48 (UTC)
- 問題是「美國憲法」不是「錯」的名稱。您的提議或許在需要全名的時候比較正確,但這不是維基百科對條目名的要求。我的看法已經在之前的留言說的很清楚,但我似乎無法說服您。此討論急需其他編者加入。--Will74205(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10:15 (UTC)
- 請其他維基人加入此討論和簡短說明理由,謝謝。--Will74205(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22:24 (UTC)
- 我前面已經說的很多了,簡而言之,我認為應該以美國憲法,而非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合眾國憲法、亞美利哥合眾國憲法,作為各個相關條目名稱。--Pengyanan(留言) 2013年5月9日 (四) 01:02 (UTC)
- 我不玩,了。你們喜歡怎樣就怎樣。反正你們現在玩投票不玩事實。--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9日 (四) 01:33 (UTC)
- 你所謂的事實我早就一一回應了,是你詞窮了吧。不送。--Pengyanan(留言) 2013年5月9日 (四) 02:07 (UTC)
- 我不玩,了。你們喜歡怎樣就怎樣。反正你們現在玩投票不玩事實。--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9日 (四) 01:33 (UTC)
- 「美國憲法」簡潔易明,無需將簡單的事情複雜化,除非「美國」本身有歧義。--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5月9日 (四) 02:12 (UTC)
- 同意用「美國憲法」,常用名稱,其他名稱可WP:重定向,方便搜尋。--Gakmo(留言) 2013年5月9日 (四) 02:46 (UTC)
洋基佬憲法。--維基小霸王(留言) 2013年5月9日 (四) 06:45 (UTC)
我個人主張在簡稱全稱之間,應當充分尊重創建者和主要編輯者的立場,這能夠鼓勵創建者能夠繼續完善此類條目,這也應該是「名從主人」規則所包含的一種協作精神和信任理念。在憲法諸條目中,涉及很多專業和歷史背景,數年來無人編撰,難得今年有人系統地編寫條目,本是一件喜事、善事。然而,在吸引了很多編輯合力創建完善的同時,也總是難免招致了一些不甘寂寞的蒼蠅臭蟲,他們爭先恐後地在新創建的條目上生蛆產卵;他們認為這樣就是對的,就如同蒼蠅認為髒臭雜亂的地方才是天堂。--Walter Grassroot (♬) 2013年5月10日 (五) 04:36 (UTC)
- 同WG--CHEM.is.TRY 2013年5月10日 (五) 04:40 (UTC)
- 命名常規中「名從主人」中的「主人」指的是「條目所描述的主體事物」,而不是條目的創建者,相反,條目創建者對條目沒有所有權(見Wikipedia:條目的所有權),根本談不上什麼「主人」。如果條目命名沒有什麼明確的規範可循,那可以按先到先得來處理,但如果維基的方針與指引已經清楚界定了命名規範,那就不能適用先到先得。條目創建者當然貢獻很大,但如果條目創建者將條目當做自己私有財產,聽不得他人意見,甚至把和自己有不同觀點的人稱之為「蒼蠅」、「臭蟲」,那麼這種人更適合去寫自己的博客或發表論文,而不是來維基百科上編輯,因為維基本來就是共筆協作的。--Pengyanan(留言) 2013年5月11日 (六) 08:49 (UTC)
- 別的條目的編輯者的立場被忽視了……維基百科:命名常規的導言總結可是"所有條目命名都應當首先使用大多數中文用戶最容易理解、最不容易混淆的文字,同時儘量確保其他人可以簡單且符合常識地連結到這些條目。沒有別的條目連結的需要,條目主題叫什麼其實無關緊要,反正內文有提到所有別名的話,都能搜到。--Skyfiler(留言) 2013年5月12日 (日) 05:23 (UTC)
(!)意見:結果如同ALIEN所說,這些討論費時費力……Simon951434(留言) 2013年5月14日 (二) 01:34 (UTC)
意見總結
- 在美國有關組織、政府機關、文件條目名,應使用常用中文簡稱「美國」或全名直譯「美利堅合眾國」?
- 全面使用「美國」(現時的多數共識):
- 中文最常用名。
- 英文維基也僅使用「United States」的最常用非縮寫。
- 全面使用「美利堅合眾國」:
- 英文全名直譯。
- 比較正式。
- 全面使用「美國」(現時的多數共識):
--Will74205(留言) 2013年5月14日 (二) 08:55 (UTC)
- (!)意見:有如人名一樣,我們會稱呼「比爾·柯林頓」而不是「威廉·傑佛森·柯林頓」,所以多數情況下「美國」要比「美利堅合眾國」佳。--Will74205(留言) 2013年5月14日 (二) 09:05 (UTC)
- (-)反對:說謊騙人,多數情況下人們會稱柯林頓,不會稱比爾·柯林頓,也不會說富蘭克林·羅斯福只會說羅福斯,也會說里根布什歐巴馬,你可以全部去移動。--ALIEN(留言) 2013年5月15日 (三) 10:14 (UTC)
- 您要強辯我也無話可說。我不明白您對「美國」的反對在那,這世界上只有一個美國,使用簡稱也不會混淆。--Will74205(留言) 2013年5月15日 (三) 12:07 (UTC)
- ALIEN自己也說不出為什麼「要把」美國憲法條目命名為「美利堅合眾國憲法xxx」,他只是說「不必要」移動到「美國憲法xxx」,他寧願把維基百科上所有相關美國憲法的條目命名處於分裂狀態,也要堅持他自己的偏好,而忽略維基百科的命名常規。的確,他在維基上是創作了很多內容,但如果一個編者只知創作,而不願聽取他人意見,甚至無視維基百科方針指引,那他更適合去在博客或刊物上發表自己的成果,在那裡沒人會去修改他的東西,而不是來維基百科上編輯,因為維基本來就是眾人共筆的。--Pengyanan(留言) 2013年5月15日 (三) 22:08 (UTC)
- 老實說,ALIEN這種堅持己見的態度對其他編者是有相當大的挫折感,與維基鼓勵參與是相左的。--Will74205(留言) 2013年5月16日 (四) 09:32 (UTC)
- (!)意見:同意使用美國,但不同意強制要求。--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15日 (三) 12:04 (UTC)
總體進行一次回復吧
維基帳號註冊已有3年,但真正開始編輯也就是兩個多月前開始,編輯、創建的條目中絕大多數與美國有關,涉及的範圍主要是電影、法律、政治、歷史,還少量涉及了地理、植物、動物和氣象。目前來說,關注度比較高的同時也存在爭議的,就是與美國憲法有關的條目。具體如下: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二、三、四、五、七條以及序言,還有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六、十七、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條修正案,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簽署人列表、美利堅合眾國制憲會議、維吉尼亞方案、新澤西方案、康乃狄克妥協。也就是之前所缺的所有修正案條文,已經全部建立完成,正文則只差第六條。承蒙大家的抬舉,制憲會議目前已經入選特色條目,第十七條修正案看來通過優良條目的可能性也很大,在此對所有給出過意見和鼓勵的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謝。
我建立的美國憲法相關條目目前存在的主要爭議是,有部分網友認為,我對條目的命名不妥,我用的都是「美利堅合眾國憲法XXXXXX」,另外制憲會議和憲法簽置人列表前面也都是「美利堅合眾國」。這一部分朋友認為,不應該用「美利堅合眾國」,應該用「美國」。我當時的回覆是,這樣的爭議很浪費時間,因為老實說我覺得其理由並不成立,但我不願意去嘗試說服對方,我更願意做一些多翻譯幾個條目,擴充內容這樣的事情。不過目前看來這個爭論,似乎有加以澄清的必要,那麼我也就抽一點時間說明一下自己的理由和看法。以免給人那種過於逗留於自己的小圈子,聽不進他人意見的印象。
首先有關憲法正文和修正案的命名:我在建立這17個條目時,所採用正文及修正案的譯文都選擇的是李道揆教授的版本,見《美國政府與美國政治》,北京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其上的標題採用的是「美利堅合眾國憲法XXXXXX」,我也就是這樣建立的。我也看到了其它網友所建立的16個條目,加上美國憲法,都使用的是「美國憲法」,而不是「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但是我仍然選擇了使用來源上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因為我認為憲法這樣一個正式文件的條目,有使用一個更為正式全名的必要,只是當時沒有想到會造成這麼大的爭議。就我所查詢到較為嚴肅的相關書籍,在專門的憲法條文部分也是如此。不同意見的網友所說「使用美國憲法的更多」這一說法是對的,只是其涉及的並不是專門的憲法條文章節,而是其他一些更為隨性的場合。我承認單以使用頻率來說,美國遠比美利堅合眾國要「常用」,但並不認為這足以說明應該要強制把憲法相關條目統一為「美國憲法」而不能用「美利堅合眾國憲法」。黑雪姬的例子舉得很好,人們說蔣介石的比例也遠高於蔣中正(或者至少可以肯定單以人數上),但條目名還是要用蔣中正,更何況使用了全名,簡稱同樣可以重定向,又能有多大的不妥,非要改過來才罷休?按照使用頻率,字數少的肯定優於字數多的,那麼隆納·雷根、吉米·卡特呢?或者有人說,那是因為里根和卡根會有歧義,那麼:艾森豪呢?
又有朋友指出,英語的相關條目一般也都是使用「United States」,而不會使用「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似乎這足以說明,美國人自己也不用全名,暫且不論「United States」直譯也不是「美國」,這部分網友卻並不知道(或者是沒有提及),這樣的命名在英語環境下,也有一定的爭議,英文的United States條目的討論頁中,這個問題已經成了一個FAQ,其中第二個問題就是:Why is the article's name "United States" and not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Isn't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the official name of the U.S.? I would think that United States should redirect to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not vice versa as is the current case.而對這個問題的答覆是,This has been discussed many times. Please review the summary points below and the discussion archived at the Talk:United States/Name page. The most recent major discussion showed a lack of consensus to either change the name or leave it as the same, so the name was kept as "United States"。之下列出了雙方的常用理由,討論頁面之下還有另一個人的單獨留言,「I don't like it when people use "America" to refer to "the United States" because by definition America (the continent) also includes countries other than the USA, for example Brazil, Bolvia, Argentina, Canada, Peru, Paraguay, Colombia, Venezuela and others」。
我無意在此說出個是非來,因為我認為這個問題就像英語頁面的討論一樣,根本不可能會有一個是非性的一致結論,前面就表示過這一意見,「我根本就不想提別的憲法條目也應該用全名,因為我覺得自己沒有這樣的權力,所以我前面說的也就只是沒有必要而沒有說憑什麼要統一為這個,為什麼不能反過來之類。」
同時我還想再補充說明另一個情況(我估計也會有爭議只是現在還沒有出現而已):我還建立了一些與美國憲政相關的法律案例條目,如美國訴黃金德案、合眾國訴微軟案。看到這裡,相信有人會奇怪為什麼一個用「合眾國」一個用「美國」?對於這個問題,我建立有興趣了解的去看一下條目內容。合眾國訴微軟案雖然原名是「United States v. Microsoft Corp.」,但是其案件本身,是聯邦司法部聯合十九個州和首都哥倫比亞特區一起起訴微軟公司,而在中文語境下,通常使用的「美國訴XXX」或是「XXX訴美國」,都專指與聯邦政府(特別是聯邦司法部)發生的案件訴訟。所以為了加以區別,這兩個案例的命名有所不同。補充這一點,不但是補充說明一下自己命名的理據,也還是附帶補充一個意見:對於某一個涉及專業知識的方面,有必要更主要地考慮相關專業人士的意義。至於是否應該要全部統一為美國憲法或是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我覺得這不是我應該提出來的問題,我上面也已經說過了,這不可能會有一致結論。
最後還更正一下反對我的網友所舉例子中的另外一個較為明顯,但當時並不願意指出的錯誤:您所說「如果美國憲法要用美利堅合眾國憲法,那美國就要移動到美利堅合眾國、蘇聯憲法要移動到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憲法、英國憲法要移動到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憲法,這是不可行的。」我建議您多對相關條目的內容加以了解:這個世界上是不存在什麼「英國憲法」的,這個名稱只是統稱了英國的一些法律。所以,您在舉出自己認為理所當然的實例時,至少確保其本身的理據上沒有太大缺陷。--ALIEN(留言) 2013年5月17日 (五) 03:00 (UTC)
- 您說了這麼多,也只是說「沒必要移動」,而沒說為什麼「一定要不移動」,我看了半天,覺得所有的理由就是您個人的偏好是用全名(儘管維基命名常規要求用常用名,儘管英文條目用的也是常用名),因此,美國憲法的各個條目名稱就應該像目前這樣保持各自為政的分裂狀態。至於蔣中正,堅持用這個名字的人是依據名從主人原則(蔣的簽名就是如此),而美國、美利堅合眾國都是美國政府所認可的官方譯名,沒有哪個譯名能依據名從主人而優先的,所以應該適用常用名原則。艾森豪的命名是另一個問題,他是否應該用全稱可以由有興趣的人去討論,如果您可以因為德懷特·艾森豪沒被移動到艾森豪就推論說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應該用全名,那照這個邏輯,我也同樣可以說因為史達林、列寧沒被移動到約瑟夫·維薩里奧諾維奇·史達林、弗拉基米爾·伊里奇·列寧所以美國憲法應該不用全稱。最後,我建議您多了解一下什麼叫憲法,憲法除了包括成文的單一憲法典之外,還包括憲法性文獻、不成文的憲法慣例等,這些都構成憲法,英國沒有成文的單一憲法典,但這並不意味著英國沒有憲法,說「世界上是不存在什麼英國憲法」的人,是缺乏憲法常識。如果沒有英國憲法,您應該去要求刪除英國憲法這個條目,而如果這個條目有理由存在,那麼您也有理由認為它應該移動到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憲法。--Pengyanan(留言) 2013年5月17日 (五) 06:21 (UTC)
- 我覺得,大家能否按先到先得的方式冷靜處理此問題,不再作出強制性要求。--黑雪姬(留言) 2013年5月26日 (日) 12:37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