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

由Njzjz在話題法律草案是否屬於公有領域?上作出的最新留言:7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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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目中立性

    • (!)意見:本條目中立性有疑問,對於中國國歌法立法參考只有「黨的喉舌」在報導,海外媒體沒見有報導,而BBC中文的報導只是有關在香港立法的爭議。原來根據官方報道編輯的條目裡面實在是太多的模稜兩可,有違維基百科:中立的觀點維基百科:非原創研究維基百科:可供查證方針,片面的報導,觀點或稱偏見大於理據的事實,群體在一起就是理的這種海盜精神,那個鳳凰的「呼之欲出」說真的連第一手來源都稱不上,在這裡我其實想問一個更大的問題:今天大陸的媒體越來越偏頗有違事實了,不講理,拿黨/偏見/片面當理講,這種情況下,維基百科單純有關中國大陸的內容,譬如中國新的法律,新的社會現象,芸芸,必會有很多偏頗,因為這些內容本身就很有偏頗「為了社會主義」「偉大復興」「民族」「實現」,我當然知道讓大家去看維基百科的方針/法律/遊戲規則,但是如果編輯的人總是堅持某些喉舌的偏見,我們有辦法阻止和預防嗎?引用我剛剛刪除的一段話,對是在維基百科上毫無來源的一段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對國歌的奏唱場合、奏唱禮儀和宣傳教育等進行了有效的規範,保證了國歌奏唱和使用的嚴肅性與規範性,有助於維護國家尊嚴,提升公民的國家觀念和愛國意識,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激勵全國各族人民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共同奮鬥。」這都是什麼啊?這還是維基百科嗎?多面體留言2017年10月6日 (五) 14:56 (UTC)回覆
      • (!)意見:你指出的大部分內容,並非由媒體創作,而是立法機關所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草案)》的說明。你把法律制定者的說明都刪掉了,這樣也算中立?--曾晉哲留言2017年10月6日 (五) 15:42 (UTC)回覆
        • 你搞錯了,在這個頁面放草稿不太合適,其他的法律都沒有放草稿的先例啊,草稿應該放到維基文庫去,不能在百科全書裡面把草稿法律的具體每條寫出來,不符合百科全書啊。再說你也沒回答我的問題啊?多面體留言2017年10月6日 (五) 16:16 (UTC)回覆
        • 而且我並沒有刪除法律制定者的任何文字啊,沒有來源的中國夢怎樣怎樣,我是刪除了,有來源的我提出了模稜兩可質疑又有什麼問題?那些所謂的「多年來,國歌所承載的愛國情懷、憂患意識和奮勇前行的民族精神深入人心,廣大人民群眾熱愛祖國、尊崇國歌,國歌奏唱和使用總體情況是比較好的。」明明就一字未刪啊。而且這不是法律機關的,而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 沈春耀的私人受委託個人觀點創作出來的說明,難道一個做文案的能代表人大常委?「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委員長會議的委託,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草案)》的說明。」她的說明不是最後的法律決議,法律決議只提到了憲法精神。多面體留言2017年10月6日 (五) 16:29 (UTC)回覆
        • 而且我說的很明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對國歌的奏唱場合、奏唱禮儀和宣傳教育等進行了有效的規範,保證了國歌奏唱和使用的嚴肅性與規範性,有助於維護國家尊嚴,提升公民的國家觀念和愛國意識,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激勵全國各族人民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共同奮鬥。」是完全沒有來源的,所以有什麼問題?如果我寫的意見都沒看到,我說的話都沒認真去讀,沒有回答我的問題,就莫名其妙說我是不中立,所以呢?所以我說的一切話語都沒有道理嗎?如果你連意見都沒看回復個什麼勁呢?多面體留言2017年10月6日 (五) 16:29 (UTC)回覆
        • 我說了,怕的是偏見,片面,與蠻橫,就算是立法機關說的,也不能當成來源啊,立法機關說殺人犯多了殺人犯就多了嗎?維基百科要來源,不能模稜兩可!話語發起人不重要,模稜兩可就是不行。有些人是殺人犯有些人是誰?能不能把遊戲規則搞清楚再來玩,大家都這麼玩下去這個遊戲就沒法玩了。維基百科:中立的觀點維基百科:非原創研究維基百科:可供查證 維基百科:格式手冊/不要模稜兩可多面體留言2017年10月6日 (五) 16:29 (UTC)回覆
        • 我問了一個廣義問題竟然被你簡單的概括了,無語。多面體留言2017年10月6日 (五) 16:29 (UTC)回覆
      • (-)反對整篇我只是刪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對國歌的奏唱場合、奏唱禮儀和宣傳教育等進行了有效的規範,保證了國歌奏唱和使用的嚴肅性與規範性,有助於維護國家尊嚴,提升公民的國家觀念和愛國意識,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激勵全國各族人民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共同奮鬥。」這一段毫無來源的話,刪除了不應該放在這的草稿全文,然後就是加了些來源,豐富了條目,修改了重複語法,除了那一句話隻字未刪可以說!多面體留言2017年10月6日 (五) 16:35 (UTC)回覆
      • (-)反對刪除和提出質疑不一樣,提出質疑是必要的,我沒有刪除你說的內容,只是提出了質疑,列明了問題,我不覺得這樣不妥。像我說的,學好遊戲規則我們才能愉快的玩耍。我這個人在維基百科上從來都不會新建條目,因為我是給別人挑錯的,重複啊,偏見啊,語法啊,標點啊,不中立啊,模稜兩可啊,維基百科的編者本來就是各司其職。多面體留言2017年10月6日 (五) 16:56 (UTC)回覆
        • 1.沈春耀的《說明》並非個人觀點,而是立法必須要走的流程。《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二十六條:委員長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她代表的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是《立法法》明確規定的機構,當然算是法律制定機關。2.作為別人的觀點,只需有「xx說過什麼什麼話」的來源即可將「xx說過什麼什麼話」放上維基百科,並不需要判斷「什麼什麼話」對不對之類(這算原創研究)。「立法機關說殺人犯多了殺人犯就多」,既不能說「殺人犯就多」也不能說「殺人犯不多」,但「立法機關說殺人犯多了」這句話完全可以放上去。3.我認為無論是何種作品,作品作者的觀點都是非常重要的觀點,和其他觀點相比更值得保留。--曾晉哲留言2017年10月6日 (五) 17:20 (UTC)回覆
          • 那麼也就是說他說的話不能沒有前提的放上維基百科,可是如果立法機構說的很模稜兩可怎麼辦,他說的因為成為了法律的背景,造成了她的某種正當性,而其模稜兩可性又違反維基百科方針,所以我的解決方案,也就是我說的我根本沒刪除任何東西!我只是在她內容上加了嚴重質疑,以保中立,「長期以來廣大人民群眾」加個by whom,「但是也有」加個by whom,「愛國精神」沒有定義,等等凡此種種,我並沒有刪除她說的任何話語,你可以去看我之前的最後修訂版本,我問的問題還是沒有人回答,我只是刪除了立法草稿,而不是沈春耀的說明!國歌奏唱和使用的嚴肅性與規範性,什麼是嚴肅,規範,都是情緒的字眼,嚴肅是控制人民在遇到國歌時流露的情緒,規範二字還可以理解。「有助於維護國家尊嚴」更是feelings,這就是共產黨的語言,宣傳的語言,帶動情緒的,違反中立本身的語言,模稜兩可,胡言亂語,沒有事實,只靠感覺。「而且我並沒有刪除法律制定者的任何文字啊,沒有來源的中國夢怎樣怎樣,我是刪除了,有來源的我提出了模稜兩可質疑又有什麼問題?那些所謂的「多年來,國歌所承載的愛國情懷、憂患意識和奮勇前行的民族精神深入人心,廣大人民群眾熱愛祖國、尊崇國歌,國歌奏唱和使用總體情況是比較好的。」明明就一字未刪啊。」我一字未刪,只是放上了,誰說的,怎麼回事的質疑,因為反模稜兩可,就算是某某說了abc,她說的不是事實數據類,譬如「殺人犯多了」,而是相反的情感類,熱愛祖國,廣大,尊崇,總體較好,所以才放上質疑。而如果有人說人民愛國主義情緒高漲,或者生活壓力很大,或者對於什麼什麼有什麼看法,則這種話語才必須要有非第一來源,否則不能中立,如果真的只是殺人犯的統計數據則第一手第二手來源都不會有失中立,方針則不會有不能依賴第一來源,正是因為感性的東西。多面體留言2017年10月8日 (日) 18:42 (UTC)回覆
        • (-)反對:你錯過了一點,1.他是法制委員會主任 不是「委員長」,你說她代表委員長無根據,並且委員長委託她作說明並沒有1)給她代理權2)賦予她第一個說明的肯定「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這是其文章的最後一個自然段。所以這存在她未經肯定的個人觀點,而所謂立法必要性是偏見的,則必須提出質疑。她做出的只是第一個草案,後續還有修改,故其確實第一大點代表其個人觀點。

2017年6月22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擬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草案)[4]》首次提請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6月28日至7月27日期間,[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草案)》初審稿通過中國人大網向公眾進行了首次意見徵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草案)》初審稿全文共十五個條款,在其內容中規範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其內容[6]包括了對國歌的地位、對奏唱國歌的場合、對國歌奏唱的形式和禮儀等內容。 2017年8月28日,[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草案)》第二次提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本次的審議,在原有的初審稿的基礎上對草案的大部分內容進行了編修調整,使其內容更趨於合理化。 多面體留言2017年10月8日 (日) 19:35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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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草案是否屬於公有領域?

法律草案似乎不是「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曾晉哲留言2017年11月4日 (六) 08:46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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