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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構成要件中「依據營業秘密法第二條所定」未指出所描述之「營業祕密法」為何政府組織所訂定或使用

商業秘密#構成要件中有如下敘述:

依據   營業秘密法. 維基文庫.  第二條所定,除了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另需要符合三個要件:

  1.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2. 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3. 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當中所言「營業祕密法第二條」並無說明該法律條文屬於何政府組織,使讀者難以判斷其性質,且似乎不符Wikipedia:避免地域中心。希望各位維基人協助補充或改正。謝謝各位! Shamrock Lee留言2018年11月6日 (二) 10:20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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