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討論:Legal policy

由Jimmy-bot在話題legal policy模版使用時的中文翻譯商討上作出的最新留言:8 年前

目前看似{{legal policy}}模版在使用時的text參數有兩種版本:

懇請大家討論正確及易讀的解釋,包括對wmf:Board of Trustees的已發表之中文翻譯。--❦研究來源 hanteng 2016年6月29日 (三) 03:38 (UTC)

應轉條目探討板吧?--秋意假髮濃(我已關閉了所有通知,所以@我看不到)留言2016年6月29日 (三) 09:52 (UTC)
那不是條目,所以我認為不宜轉至該版。-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WikiNews2016年6月29日 (三) 09:55 (UTC)
這的確是我錯,和平君理解的對,已自刪。--秋意假髮濃(我已關閉了所有通知,所以@我看不到)留言2016年6月29日 (三) 10:07 (UTC)
@和平奮鬥救地球:請管理員發表對上面那個爭議的看法,能否不經社群討論直接將基金會條款放到中文維基來當作方針?現在我都有點糊塗了,不清楚到底是誤會還是什麼。——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16年6月29日 (三) 10:00 (UTC)
這段文字好長,讓我好好看一下...-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WikiNews2016年6月29日 (三) 10:37 (UTC)
已於上面回覆。-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WikiNews2016年6月29日 (三) 10:57 (UTC)
#方針、政策、條款及法律方針[3]維基基金會方針Policies(政策也行,不過注意中文維基的{{Policy}}就是指方針)適用於中文維基作為方針{{Legal_policy}}:除了有Terms of Use、還有Non discrimination policy (passed January 2006)如WP:非歧視方針。@和平奮鬥救地球:犯了一個事實的錯誤,上述有回。重點是法律方針已生效,而這有償的事若沒有社群共識產生替代方案的話,原法律方針還是生效。--❦研究來源 hanteng 2016年6月29日 (三) 11:36 (UTC)
我上面也回了。我認為@Hanteng對我的文字理解有誤。本人並沒有在討論法律方針是否已生效的問題。-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WikiNews2016年6月29日 (三) 11:39 (UTC)
受託人委員會是什麼鬼?法律方針是什麼鬼?--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6年6月30日 (四) 02:11 (UTC)
上一個討論我也在問這個問題,不過管理員Antigng甩給我一個不知所云的東西。——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16年6月30日 (四) 02:40 (UTC)
#法律方針的意涵。您們不清楚可以多閱讀多吸收新知,沒聽過的東西未必是鬼。回題,我個人覺得「維基媒體基金會理事會」的翻譯比維基媒體基金會受託人委員會來的好,若@Shizhao:認為前者(「維基媒體基金會理事會」)可以接受請說一聲。--❦研究來源 hanteng 2016年6月30日 (四) 04:23 (UTC)
Antigng的link,是基金會設有法務組的意思。當前基金會的總法務顧問叫Geoff Brigham。基金會討論通過了議案後,會先送法務組確認有無法律上的問題(此處的法律是指美國法律),最後再交董事會批准。--秋意假髮濃(我已關閉了所有通知,所以@我看不到)留言2016年6月30日 (四) 05:52 (UTC)
@秋意假髮濃:Antigng的link不只如此,說明的還是所有(Policy)議案做為同意條款的合約法律性質。見m:Terms_of_use的文字,上面灰底的摘要部份說的是a human-readable summary of the Terms of Use .... Think of it as the user-friendly interface to the legal language of our Terms of Use,換句話說下面灰底的全文部份就是法律語彙寫的使用條款,有一點像台灣說的定型化契約。更適當的比喻是 CC 授權條款,授權摘要若是這個,對映的授權條款就是這個,這個是要利用所在地法律(如著作權法)再加以契約型的關係。見的文字「本組織 CREATIVE COMMONS 不是法律事務所,亦不提供法律服務。散布本授權條款並不產生律師和客戶的關係。 ....當行使本授權條款就本著作所提供之任何權利時,您承諾並同意受本授權條款之拘束。如本授權條款被認為是契約時,您對這些條款及條件的承諾,是授權人授與您此處所定權利的前提。」,所以不一定要是法律人才可以有條款/契約關係。--❦研究來源 hanteng 2016年6月30日 (四) 06:31 (UTC)
我在講Antigng的連結,你講的是基金會條款。Antigng的連結是介紹基金會有個法務組,以及這法務組的成員與工作內容,你講的是使用條款,這是兩回事。(你跟蘇州君只有立場不同,性格倒是驚人的相似)--秋意假髮濃(我已關閉了所有通知,所以@我看不到)留言2016年6月30日 (四) 06:50 (UTC)
Antigng的連結中有云:「Note: For legal ethical reasons we unfortunately can only represent the Wikimedia Foundation and cannot be the attorney for the community or movement organizations, though the legal team often provides strong support to the community in many ways consistent with Wikimedia Foundation goals.」換句話說這單位是法律上代表Wikimedia Foundation, as a not-for-profit 501(c)(3) corporation,而Terms of Use: 「This document informs readers and users of what WMF provides through its various projects, and the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that are involved.」是有關權利義務的。(性格我不回應,但編輯及言論行為不同,我上面有說,勿偽平衡)。--❦研究來源 hanteng 2016年6月30日 (四) 07:05 (UTC)
所以,Antigng的連結頁面,主題是介紹基金會法務,還是介紹基金會使用條款?蘇州不知道,所以回不知所云,難道你也不知道?--秋意假髮濃(我已關閉了所有通知,所以@我看不到)留言2016年6月30日 (四) 07:13 (UTC)
所以,我指出了相關內容不是?「[Legal] can only represent the Wikimedia Foundation ....Terms of Use: "This document informs readers and users of what WMF provides through its various projects, and the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that are involved."。法律組頁面有解釋什麼是ToU,權利義務,WMF 和 用戶(readers and users)之間。所以Antigng的連結頁面包含了 法務組 說明了 ToU的事。--❦研究來源 hanteng 2016年6月30日 (四) 07:19 (UTC)

────────────────────────────────────────────────────────────────────────────────────────────────────你那邊不能翻譯「法律」組,他原文是說這個組負責處理法律實務問題,應翻譯成法務才符合原文意旨。你一直強調的使用條款,是用戶與基金會的法律契約,用戶每點一次儲存編輯後發表,就表示同意此使用條款。介紹法務組頁面當然會提到使用條款,然而它主題就是介紹法務組,不是介紹使用條款,使用條款是附帶提及,使用條款有使用條款頁面,怎又混在一起說了?--秋意假髮濃(我已關閉了所有通知,所以@我看不到)留言2016年6月30日 (四) 07:49 (UTC)

好:Antigng的連結頁面含Wikimedia Legal(法務部)代表Wikimedia Foundation對於使用條款的角色說明:告知用戶readers and users 關於Wikimedia Foundation做為一個法律實體和他們之間的權利及義務。簡言之,Antigng的連結頁面含Wikimedia Legal(法務部)對使用條款的說明。--❦研究來源 hanteng 2016年6月30日 (四) 07:54 (UTC)


  • 使用條款的法律效力部分部分我在樓上已說過,不接受的人,請不要編輯維基。編輯發表成功的同時,就表示同意基金會使用條款;而這個使用條款,包括了此次漢騰君被誤封禁的有償編輯條款在內。(漢騰君翻譯的作品,是這個條款的中文版)不管本地社群同意或不同意,事實上它已經生效了兩年。換句話說,基金會通過的條款,並不需要本地社群的同意。我們剩下能做的,是有權利通過一個基金會不同的有償編輯方針,而且只限在中文維基有效,因為基金會允許我們做這件事。--秋意假髮濃(我已關閉了所有通知,所以@我看不到)留言2016年6月30日 (四) 06:55 (UTC)
    • 我同意@秋意假髮濃:說的前半,後半則不同意(「我們剩下能做的...」),我說了,有必要解釋現在已生效的方針,以免誤解和誤導持續發生。因為不管要不要有替代方案,現行方案需要解釋,要改或替代才有依據。法律方針頁面如WP:非歧視方針仍有必要。--❦研究來源 hanteng 2016年6月30日 (四) 07:07 (UTC)
贊同把這些重要使用條款建立相關頁面,以輔助提醒用戶。此外注意,本地維基計畫雖可以另行共識通過替代方針,但不應違反使用條款的原則及精神,就如基金會回信所寫「the communities are also free to enact more restrictive policies(本地社群可共識通過「更嚴格的方針」)」。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6月30日 (四) 07:12 (UTC)
不對,解釋是法律術語,例如「大法官會議解釋」;而你、我,甚至社群都不可能去「解釋」基金會方針,因為解釋方針的權利在基金會,不在本地社群。用易懂的說法,就是規矩是上面定的(當然兩年多前基金會開放討論制定此條款時大家都可以去留言,我不扯遠)。你用字要精確,總是造成誤解不行。你既然能把基金會方針轉譯成中文,理論上我假定閣下是可以說明這有償編輯條款內容的,那麼你個人可以寫一篇輔助論述,說明基金會有償編輯條款是什麼,但你個人的論述,不能影響此條款的效力。而我們能做的,就是討論看看是否要有一個不同於基金會的有償編輯方針,如果不要,即按照基金會的版本。--秋意假髮濃(我已關閉了所有通知,所以@我看不到)留言2016年6月30日 (四) 07:30 (UTC)
好吧,我更正,是「說明」不是「解釋」。重點是要在中文維基頁面空間說明這已經生效,並提供連結至相關條款,或像英文維基一樣用quote加上去。如WP:未披露之有償編輯我寫的說明部份「若您對維基百科的貢獻是有償的,您必須披露是誰給您錢、誰是客戶、及關於角色及關係的其他相關資訊。」若有疑慮的可以提出來討論。至於「以上乃維基媒體基金會及中文維基的法律方針。」這句話是有必要加入的「說明」,以避免不必要的誤解。--❦研究來源 hanteng 2016年6月30日 (四) 07:42 (UTC)
你一開始就先寫篇論述說明這事實,不就沒有後面這些事嗎(嘆)。建議後面語句可修改成「以上為維基媒體基金會方針,此效力及於包括中文維基在內的所有維基媒體項目;本文為翻譯版本,如有爭議時,應以英文版為準。」--秋意假髮濃(我已關閉了所有通知,所以@我看不到)留言2016年6月30日 (四) 07:57 (UTC)
問題是「論述」不是方針啊。我在方針討論頁開討論時就說了啊,他們回退時候我也給了連結啊?你要問的是,是不是其他人編,這兩位是不是就沒意見(是不是對人不對事)?唉,當對方都對要對人不對事了,您還再對我東嘆西嘆何用?您的文字建議不錯,我編了一下貼上去了[4],歡迎自行編修。--❦研究來源 hanteng 2016年6月30日 (四) 08:06 (UTC)
你和他們的恩怨,不是本文討論的主題,我對你和蘇州的爭鬥不持立場。我日前對你的封禁提出異議,不代表我支持你,而是管理員當時封禁理由失當,更不等於我認同你當時的編輯行為,編輯戰發生當時,你選擇的是和他們打回退戰,而不是請求其他管理員介入,先保護頁面。我對你們的編輯戰就回應到這,恕不再回應--秋意假髮濃(我已關閉了所有通知,所以@我看不到)留言2016年6月30日 (四) 12:46 (UTC)
已閱,見#AGF以暴制暴,若更早有任何一個管理員出面制止/警告jsjsjs在其用戶頁的人身攻擊,相信今天不會有這事,我這麼說不是要免除我的責任,而是當一個用戶被另一用戶暴凌而沒有旁觀者或管理員出面的話,或甚至只有另一個打手在旁幫腔而沒有人願說句公道話的話,自力救濟就會變成自保的選項。別忘了,今天我是被封禁失當的人,你也說我錯的比他們少,但在這過程中我還是被封禁過的人,還是被指指點點更多的人。--❦研究來源 hanteng 2016年6月30日 (四) 14:19 (UTC)
(!)意見-贊同Hanteng所言。
  1. 不知道「何以不斷違反方針、不文明、人身攻擊、貶損及標籤化不同意見者、公然煽動對立歧視的少數用戶」,卻可以完全不受處分警示;他們不附實質編輯理由、杯葛討論而只是以人力打車輪編輯戰,也沒有管理員制止。
  2. 但,更荒謬而諷刺的是,這少數用戶還四處聲稱管理員偏袒不公,卻又理據不足。
  3. 在英文維基百科,也許已被仲裁委員會專案處理了。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6月30日 (四) 14:57 (UTC)
慶幸這一次至少社群整體學習了「法律方針」這事的概念和在維基百科治理的事,代價雖然有點高,個人被失當封禁,也引起管理員間的不愉快,都不是我個人樂見的。(真希望對jsjsjs的人身攻擊警告可以早一點發生,而他並沒有持續發表一些對人不對事的言論,這樣我也不會對其回退視為惡意的破壞,就算在理來說的確是實質的破壞:policy-en模版的資訊有誤導)希望大家可以以自己的方式學到一些事,也希望以後在指指點點編輯爭議雙方時,不要偽平衡,要注意查證爭議雙方的(1)溝通努力 及 (2) 舉證/引用努力。至於jsjsjs的持續並升級對本人的人身攻擊[5]經管理員警告[6]仍無任何改進,我只能保持我的警戒心及防衛心,希望大家能持續注意。--❦研究來源 hanteng 2016年7月1日 (五) 04:45 (UTC)
回題

本人已按上述現有討論,將@Shwangtianyuan:創建之Wikipedia:非歧視方針作出修改[7],歡迎大家進一步修改以提供更易讀及正確的說明。--❦研究來源 hanteng 2016年7月1日 (五) 05:02 (UTC)

維基百科:法律方針已創建,將以簡要方式說明法律方針的來源位置如m:Legal#Policies及{{legal policy}}模版的使用。--❦研究來源 hanteng 2016年7月1日 (五) 05:16 (UTC)

@HantengWikipedia:方針與指引有提到,非方針維基百科命名空間條目不得使用「方針」詞綴。--578985s留言2016年7月3日 (日) 14:18 (UTC)
#維基百科法律方針--❦研究來源 hanteng 2016年7月5日 (二) 02:5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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