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命名常規 (國際關係)

所有國際關係專題條目命名當遵照本方針的規定。

釋義

實體

本文所指的「實體」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所列各種:

  • 某國的特定行政區劃或人文區劃,以下稱「地方」;
  • 主權國家、有限承認國家,以下稱「國家」;
  • 由多國組成的世界分區或多國集團,以下稱「多國集團」;
  • 區域性或全球性國際組織,以下稱「國際組織」。

兩個實體之間的國際關係的描述當依循雙方發展的事實論述(de facto)。

國名與國號

  • 本文所指的「國名」等義於國家通稱,如「英國」、「俄羅斯」、「奧地利」、「匈牙利」等。
  • 本文所指的「國號」包括:
    • 完整國號,如「大不列顛暨北愛爾蘭聯合王國」(通稱「聯合王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通稱「蘇聯」)、「帝國議會所代表的王國和皇室領地以及匈牙利聖史蒂芬王冠領」(通稱「奧匈帝國」)等;及
    • 不與國名重複的國號通稱,如「聯合王國」(完整國號為「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蘇聯」(完整國號為「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奧匈帝國」(完整國號為「帝國議會所代表的王國和皇室領地以及匈牙利聖史蒂芬王冠領」)等。

基本原則

兩個或以上實體之間的雙邊關係條目命名當遵照以下基本原則:

  1. 實體名不得使用單字簡稱,以提高可識別性避免產生歧義
  2. 兩個實體之間用連接號「—」作為連接符號。
    • 使用其他合理的連接詞[註 2]或連接符號[註 3]的頁面名稱可作為重新導向存在。
    • 連接符號正確與否一概以上述條文所示的連接符號為準。如在輸入上述條文所示的連接符號方面遇到困難,或不確定自己輸入的符號是否為上述條文所示的連接符號,可直接複製上述條文所示的連接符號使用。
  3. 所有兩個或以上實體之間的雙邊關係條目命名各均加「關係」為後綴。
  4. 條目命名中雙/多方的先後順序,按照以下順序確定:
    • 地方<國家<世界分區、多國集團和國際組織,區域性國際組織<全球性國際組織;
    • 以國名代表一個國家的各個時期,以國號代表該國的特定政權;
    • 同等級雙/多邊關係中,命名先後順序按照中文常用語序確定,如無特定中文常用語序則以英文國名、地方名或組織名字母順序[註 4]確定;
    • 其他情況根據編輯者建立的情況「先到先得」或經包括創建者在內的編輯者討論達成共識後移動。

具體命名規範

兩國關係條目命名

  • 使用「<國名甲>—<國名乙>關係」的格式命名具體兩個國家之間的雙邊外交關係條目,條目內容以兩國各個時期的關係歷史為主。(如:「中國—俄羅斯關係」)
  • 使用「<國號甲>—<國號乙>關係」的格式命名具體兩個國家的特定政權之間的雙邊外交關係條目,條目內容以兩國特定政權之間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的關係為主。(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俄羅斯聯邦關係」)
  • 使用「<國號甲>—<國名乙>關係」或「<國名甲>—<國號乙>關係」的格式命名一個國家特定政權甲(乙)與另一個國家乙(甲)的多個政權之間的雙邊外交關係條目,作為甲國對外關係史條目的拓展條目。(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俄羅斯關係」、「中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關係」)

為使條目命名簡潔,在不產生歧義的前提下,如國家甲、乙均僅涉及一個政權,條目名稱應定為「<國名甲>—<國名乙>關係」,且同時包含兩國各個時期的關係歷史與兩國特定政權之間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的關係。(如:「丹麥—瑞典關係英語Denmark–Sweden relations」)

國家與多國集團/國際組織關係條目命名

  • 使用「<國名甲>—<多國集團/國際組織名乙>關係」的格式命名一個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的關係條目。(如:「中國—聯合國關係」)
  • 使用「<國號甲>—<多國集團/國際組織名乙>關係」的格式命名一個國家的特定政權與國際組織之間的關係條目。(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聯合國關係」)
  • 使用「<國號/國名甲>—<國號/國名乙>—……—<多國集團/國際組織名丙>關係」命名多於一個國家(或其特定政權)與國際組織之間的關係條目。國家(或其特定政權)的排序依上述基本原則處理。

兩多國集團/國際組織關係條目命名

使用「<多國集團/國際組織名甲>—<多國集團/國際組織名乙>關係」的格式命名兩個多國集團/國際組織之間的關係條目。(如:「歐洲聯盟—聯合國關係」)

國家與地方關係條目命名

以下規則僅適用於事實上不屬於某國家的地方與該國家的關係條目。

  • 使用「<地方甲>—<國名乙>關係」的格式命名具體一個國家和一個地方之間的雙邊關係條目,條目內容以該國家和該地方各個時期的關係歷史為主。(如:「香港—日本關係」)
  • 使用「<地方甲>—<國號乙>關係」的格式命名具體一個國家的特定政權和一個地方之間的雙邊關係條目,條目內容以該國特定政權和該地方之間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的關係為主。(如:「香港—大日本帝國關係」)
  • 使用「<地方特定時期甲>—<國名乙>關係」的格式命名具體一個國家和一個地方的特定時期之間的雙邊關係條目,作為甲地對外關係史條目的拓展條目。(如:「英屬香港—日本關係」)
  • 使用「<地方特定時期甲>—<國號乙>關係」的格式命名具體一個國家的特定政權和一個地方的特定時期之間的雙邊關係條目,作為甲地對外關係史條目的拓展條目。(如:「英屬香港—大日本帝國關係」)

任何情況下均不當使用「<國名/國號乙>—<地方(特定時期)甲>關係」的格式命名條目。

兩地方關係條目命名

以下規則僅適用於事實上互不隸屬的兩地方的關係條目。

  • 使用「<地方甲>—<地方乙>關係」的格式命名具體兩個地方之間的雙邊關係條目,條目內容以兩地方各個時期的關係歷史為主。(如:「香港—澳門關係」)
  • 使用「<地方特定時期甲>—<地方乙>關係」或「<地方甲>—<地方特定時期乙>關係」的格式命名具體一個地方的特定時期和另一個地方之間的雙邊關係條目,條目內容以該地方的特定時期和該另一地方之間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的關係為主。(如:「英屬香港—澳門關係」、「香港—葡屬澳門關係」)
  • 使用「<地方特定時期甲>—<地方特定時期乙>關係」的格式命名具體兩個地方特定時期之間的雙邊關係條目,作為甲地對外關係史條目的拓展條目。(如:「英屬香港—葡屬澳門關係」)

外交代表機構命名

  • 使用「<國名甲>駐<國名乙>大使館」的格式命名一個具體國家對另一個具體國家設立的大使館條目。(如:「俄羅斯駐中國大使館」)
  • 使用「<國號甲>駐<國號乙>大使館」的格式命名一個具體國家的特定政權對另一個具體國家的特定政權設立的大使館條目。(如:「俄羅斯聯邦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
  • 使用「<國號甲>駐<國名乙>大使館」的格式命名一個具體國家的特定政權對另一個具體國家的多個政權設立的大使館條目。(如:「俄羅斯聯邦駐中國大使館」)
  • 使用「<國名甲>駐<國號乙>大使館」的格式命名一個具體國家的多個政權對另一個具體國家的特定政權設立的大使館條目。(如:「俄羅斯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
  • 以上規則同樣適用於高級專員公署、公使館與代辦處。
  • 如該大使館、公使館或代辦處為駐「中國」的外交代表機構,除非特別指明是哪個代表「中國」的政權,否則條目名稱中的「中國」可簡稱為「華」。同理,如該大使館、高級專員公署、公使館或代辦處所針對的國家的中文單字簡稱同時具備相當可識別性不產生歧義,除非特別指明是哪個代表所針對的國家的政權,否則條目名稱中的單字簡稱可繼續沿用,惟此前曾使用國名表示所駐的國家者不適用。

例外

海峽兩岸關係」與「朝鮮半島南北關係」條目為以上規則的例外。

特殊情況

在(方針通過當日)前建立的兩國關係條目如已採用單字簡稱式條目名,在同時具備相當可識別性不產生歧義的前提下可暫時續用單字簡稱式條目名。如條目出現任何需要合併、拆分、重組、重寫或其他需要更名的情形,合併、拆分、重組、重寫或更名後的條目不適用此特殊情況。此前曾使用完全符合基本原則具體命名規範的名稱的兩國關係條目也不適用此特殊情況。在(方針通過當日)起建立的兩國關係條目亦不適用此特殊情況。

如任何用戶對在(方針通過當日)前建立且已採用單字簡稱為條目名的兩國關係條目的條目名的可識別性歧義有所質疑,或認為該在(方針通過當日)前建立且已採用單字簡稱為條目名的兩國關係條目的條目名存在上述不適用特殊情況的情形,可發起移動請求,或交付互助客棧討論。

此特殊情況為臨時性質措施,在適合的時候應予取消。

註釋

  1. ^ 即應用「AB關係」格式的頁面名稱,如「日韓關係」、「英美關係」等。
  2. ^ 如「和」、「與」、「及」、「同」等。
  3. ^ 如「-」、「-」等。
  4. ^ 部分國家、地方或組織不以其自身名義派出及接受外交代表機構或使節(如梵蒂岡,其使用聖座的名義派出及接受外交代表機構或使節),此時應以派出及接受外交代表機構或使節所用的名義取決英文國名、地方名或組織名字母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