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討論:非自由內容使用準則/存檔1

案例1

* 移自互助客棧(未存檔即消失不見)。

最漂亮的香港歌手維基頁面登場

嘩哈哈哈, 很高速比較過, 現在一眾香港歌手的維基頁面, 最漂亮的應該是林憶蓮了. 嘩叱叱叱叱叱, 其他歌迷要努力啊. --Yau 22:41 2006年6月22日 (UTC)

圖片的比例太高,建議多加文字描述,否則恐怕不能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Theodoranian|虎兒 =^-^= 23:46 2006年6月22日 (UTC)

  • 不會呢, 那次不知誰提出要刪除 濱崎步音樂唱片列表 的圖片, 但大家商量後認為頁面沒有問題. --Yau 09:58 2006年6月23日 (UTC)

是不是合乎合理使用的規定並不是大家商量商量就沒問題的,如果弄不好,可能會引發不必要的著作權訴訟。要符合「合理使用」這些圖片,首先,這些圖片必須不是用來美化頁面,而是為解釋相關概念所必要;第二,這些圖片是用作參證註釋之用,換句話說,不是主要的部分;第三,合理使用這些圖片的比例不能過大。鑑於以上各點,我認為濱崎步音樂唱片列表 中大量使用她的唱片封面,而且就圖文比例而言,顯係以該等照片作為主體,而非作為參證註釋必要之用,我已通知圖片上傳者於一個月內修改,如果屆時仍未修改將提交刪除。另外,林憶蓮條目中使用圖片量也頗大,不過狀況好一點,我建議你多加文字描述,以符合上述合理使用之標準。謹此。--Theodoranian|虎兒 =^-^= 03:31 2006年6月25日 (UTC)

如果是香港藝員的話,那麼最漂亮的應該是郭政鴻了。我覺得這篇條目都足夠有條件登上特色條目了,呵呵~~--Shinjiman 12:02 2006年6月25日 (UTC)
著作權訴訟的理據在那裡?濱崎步提出維基過份美化其音樂與形象?而且英維基的濱崎步條目同樣是這樣做,有提請英維基刪除嗎?唱片封面歌手與唱片公司都巴不得別人到處傳播出去,還不用付廣告費,那來的訴訟?為什麼說濱崎步音樂唱片列表的圖片是合理,這裡介紹十多張唱片,各張唱片只用了張圖片,所以不能說是比例過大,不應只單純看條目中用了多少張圖,應該看用得合理不合理,我認為列表中一張唱片使用一張低解析照片去註釋是很合理。介紹一張唱片用十張圖不合理,介紹十張唱片用一張封面更不合理。--Onsf 08:15 2006年6月26日 (UTC)

樓上這位先生,請你看文章要看清楚啊!我說的是美化頁面,而不是美化其音樂跟形象,後者跟著作權沒有關係的。另外,英文維基有英文維基的作法,不代表我們都要照單全收。我想請教,你知道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的「合理」的判斷標準是什麼嗎?如果你不知道,請你趕快去看條目,條目的內容都有寫,不是「一張唱片用一張圖」、「十張唱片用十張圖」如此簡單就判斷合不合理,合不合理是法院說的,我現在就是要避免被告,這是我說的著作權訴訟。--Theodoranian|虎兒 =^-^= 09:28 2006年6月26日 (UTC)

這是台灣某法律網站的資料:(全法例可看[1]) (各國的合理使用大同小義,台灣的條例比香港的清晰故只列台灣的作參考)

有關著作之利用是否「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設有特定條文,此外,在第六十五條亦設有概括條文,依據下列基準,判斷是否為合理使用:(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2)著作之性質;(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事項。

請問以上所列之條目所應用的圖片是那裡不符合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的準則? (1)非營利的教育目的=>OK (2)唱片封面=>OK (3)封面佔唱片的比例=>極少&低解像=>OK (4)無影響=>OK 結論:合理使用

當中有異議的一般是第3點,如果介紹一張唱片用了十張唱片的圖,這代表使用了大比例的該唱片的內容,所以不符合理使用。但介紹十張唱片,各唱片僅只使用一張封面作介紹,此等封面皆是該唱片的極少部份,故不構成不合理情況。所以重點不是該條目內用了多少張圖,而是當中內容用一張圖去註釋一張唱片介紹,故其使用比例絕對是合理的。假設現在有一個美國物理科學家列表,當中有十個科學家的資料,一個科學家有其低解像照片一張作註釋,難道這又是不合理的使用?十個人用一張圖? --Onsf 14:00 2006年6月27日 (UTC)

很高興有人對於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有這麼高的興趣,就來好好討論一番。您也提到中華民國著作權法關於合理使用從44條以下至第65條,共有二十餘個條文在規定著作財產權的合理使用,那我要進一步告訴您,您所舉的第65條只是一個概括性的規定,除了第65條之外,還有第52條也有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果依照法律適用的一般原理,應優先適用具體規定而非概括規定,換句話說,應該是優先適用第52條而非第65條。
關於第52條中所稱「引用」,茲引述一段中華民國內政部民國82年1月16日台內著字第8129310號函的要旨,其稱「惟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等,是以被引用之他人著作內容僅係自己著作之附屬部分而已,從而如無自己著作之情形,即不符合本條所定引用之要件」,換句話說,今天這個條目內引用大量他人著作,自己著作的部分(即各張音樂專輯之文字介紹部分)則相當的少,甚至反而成為他人著作的附屬部分,與上開引用他人著作係做為附屬部分之規定完全相反。此其一也。
再就您承認可能有問題的第65條第一項第三款,利用比例的部分來談。您所稱的一人用一圖、十人用十圖只是一般常識之中的合理與否,並不能在法律上判斷使用比例合理與否。著作權法第65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的「使用比例」,立法理由中指出係包括「原著作在後面著作所占比例」與「所引用之部分占原著作多少比例」,重點在於用了別人多少的著作比例。著作權法教課書中的例子是:將他人文章收錄在自己書中,雖然他人文章僅占自己之書的少部分,但是對於對方而言卻是百分之百的全部,此即不符合所占比例的合理範圍。在濱崎步音樂專輯列表之中,非但圖片占據整個條目版面的大部分,並且都是將他人著作全部引用,與著作權教課書上的例子相較而言,孰輕孰重,不言可喻。
最後,我必須說,我舉出上述論據的目的是為了向大家解釋要合理使用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而且合理使用只能作為訴訟之中的抗辯,我們自己認為合理使用阻擋不了著作權人提起訴訟,原著作權人可以起訴了之後,很簡單輕易地說:「你慢慢向法官解釋吧」,這也等於是說,如果我們要主張合理使用,就是冒著被訴的風險,而且未必能爭取到法院的認同,因為,維基百科的授權條款是允許商業利用的
我不是樂當烏鴉專門要破壞各位編輯的興致,只是基於我的法務職責對大家提出一個風險的預警,我也必須告訴各位,維基百科不會為了使用者上傳的內容負任何法律責任,一切責任由上傳者自行負擔。我的建議是:編輯條目請用自由版權的東西,如果真有須要使用有版權的著作,請記得盡量增加條目的文字內容,而非將他人著作當作條目的主要部分。謹此。--Theodoranian|虎兒 =^-^= 16:11 2006年6月27日 (UTC)
我非常贊同虎兒的意見。我記得中國大陸有一個關於合理使用的司法解釋,規定一部作品中,合理使用部分不能超過10%,而如果合理使用了多部作品的內容,則所有的合理使用部分不能超過整部作品的10%。(一個條目就相當於一部作品)就上面所說個案,恐怕已經超過了這個比例。而且,專輯封面對條目的作用幾乎等於0,充其量也就是虎兒所說的「美化」而已。專輯的介紹更多是對於專輯中歌曲內容、風格、評價的闡述,沒有專輯封面也絲毫不影響內容的豐富。
所謂「介紹十張唱片,各唱片僅只使用一張封面作介紹」存在認識的誤區。如果每張唱片各自一個條目,每個條目僅只使用一張封面作介紹還可以算作合理使用。如果在一個條目中介紹十張唱片,各唱片僅只使用一張封面作介紹,恐怕就超出了這個範圍。
另外,虎兒提到「如果我們要主張合理使用,就是冒著被訴的風險,而且未必能爭取到法院的認同。」「合理使用只能作為訴訟之中的抗辯,我們自己認為合理使用阻擋不了著作權人提起訴訟,原著作權人可以起訴了之後,很簡單輕易地說:「你慢慢向法官解釋吧」」。因此,使用任何合理使用的圖像都是有訴訟風險的,而這恰恰是wikimedia最難以承受的。我們可以看到這方面做得最好的就是德文版和日文版,他們拒絕一切的合理使用圖像,而只使用自由版權圖像,這樣就把訴訟風險降到了最低。我們為什麼不能像他們學學呢?有人曾說,這是因為德文版有分會存在,必須遵守美國和德國法律。先不說法律解釋如何對待伺服器所在地的問題。只是分會,我們現在也成立了台灣的分會,那麼是不是也應該同時遵守中華民國和美國的法律呢?
其實,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我們是一個內容開放的社群,我們的目標也是致力於最大限度的內容開放和自由內容。但是大量版權不自由圖像的存在,嚴重影響了我們的這個目標。我們可以看看開放原始碼的例子,開源的自由軟體中是非常反對加入版權不自由的元素的,因為這很容易受到訴訟的危險。因此,我認為,我們完全可以取消合理使用圖像在wikipedia中的使用(或許我的觀點過於激烈,但是看看commons上將PNG等圖像轉成SVG格式的努力,就應該知道堅持開源和自由版權的可貴和必要),或者至少應該重新審視現在的合理使用政策和相關的版權標記,儘量縮小合理使用的範圍 --百無一用是書生 () 04:04 2006年6月28日 (UTC)
*移動結束

WP:合理使用準則方針及相關指引

在下已在維基百科:合理使用準則/temp中將英文維基百科en:Wikipedia:Non-free content criteria中的大部分內容譯成了中文。既然上面的討論中認為中文維基百科需要加強對版權方面的規定,那麼我希望就此文開始。

根據2007年3月23日維基媒體基金會關於版權許可方針的議案,WMF下屬的各項計劃可以制定各自的豁免原則方針,但應該符合美國法律與計劃主要存取國的法律,en:Wikipedia:Non-free content criteria就是英文維基百科的豁免原則方針。然而,個人以為,就算中文維基百科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香港、澳門、新加坡等地的法律制定這一方針,但大的方向不應變,也就是維基百科:合理使用準則/temp#根本原因中的三條:

  • 以支持維基百科創作永久自由內容的使命,讓所有用戶在任何媒介中都能無限制地分發、修改和使用。
  • 通過使用比美國合理使用法律更為有限的定義標準,限制非自由內容的總量以最小化法律風險。
  • 以促進對非自由內容的審慎使用來支持高品質百科全書的發展。

也就是說,我們的合理使用準則同樣應該遵守從嚴不從寬的原則,「限制非自由內容的總量以最小化法律風險」。--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09年6月28日 (日) 05:50 (UTC)

建議更改題目,現在的最大爭議並不在於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對於有版權的標的。現在最大的爭議在於版權界定,也就是說,什麼有版權,什麼沒有版權,特別是在新聞條目上面表現得尤為突出。說實話,在合理使用方面,本人無爭議。-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8日 (日) 05:56 (UTC)
關於如何界定版權,基於「最小化法律風險」的考慮,給出以下幾點:
  1. 不得為作者假定立場,也就是在沒有版權聲明時不得假定他人自願釋出版權;
  2. 如果美國版權法律與中文維基面向地區的版權法律都認為某類文獻屬於公有領域,那麼它就屬於公有領域;
  3. 如果當地版權法律認為政府文件或政府的部分文件屬於公有領域,那麼它就屬於公有領域;
  4. 除政府文件外,如果美國版權法律與中文維基面向地區的版權法律對某類文獻是否屬於公有領域認識不一致,那麼我們應該考慮發表者提供的版權聲明。
以上。--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09年6月28日 (日) 06:42 (UTC)
「限制非自由內容的總量以最小化法律風險」也就是說,最小化法律風險不是版權界定的標準,至少英文維基上面沒有這個共識。我覺得嚴格界定不應該被迴避,自然你什麼都不寫絕對能達到最小化法律風險,那麼維基也就不存在了。-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8日 (日) 07:03 (UTC)
「最小化法律風險」是維基自我保護的基制,儘量避免無黨政機關在背後支持的維基媒體基金會被送上被告台。閣下這樣胡鬧對解決這件事並無益處。—Altt311 (留言) 2009年6月28日 (日) 14:35 (UTC)
合理使用是維基使用的內容的版權當中其中一個重要部份,故應該要確立/更新。而內容方面限於時間,暫以閱讀本討論所列的內容為考慮。基本上菲菇就「最小化法律風險」所給的幾點都非常合理,加入部分字詞(如上面爭論很久的政府文件)後可經逐步討論確定為方針。—Altt311 (留言) 2009年6月28日 (日) 14:29 (UTC)
你是想說百度百科?呵呵。(+)支持「最小化法律風險」。--達師信訪工作報告 2009年7月3日 (五) 08:06 (UTC)

沒有進一步討論了?--達師信訪工作報告動員令 2009年7月13日 (一) 11:23 (UTC)

  • 第六條 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作品,屬於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 (一)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適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 (二)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 (三)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
    • (四)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向公眾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 (五)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向中國境內少數民族提供;
    • (六)不以營利為目的,以盲人能夠感知的獨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經發表的文字作品;
    • (七)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絡上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
    • (八)向公眾提供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
  • 第二十二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供服務對象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並具備下列條件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 (一)明確標示該信息存儲空間是為服務對象所提供,並公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名稱、聯繫人、網絡地址;
    • (二)未改變服務對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
    • (三)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侵權;
    • (四)未從服務對象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
    • (五)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根據本條例規定刪除權利人認為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

請大家仔細看法律條文,維基基金會不可能承受任何法律上的賠償責任。就請不要拿什麼法律風險危言聳聽了。

以上:-Sysywjel 2009年7月15日 (三) 03:44 (UTC)

你錯了,還需要考慮伺服器所在地的法律—Ben.MQ 參加動員令 2009年7月15日 (三) 14:49 (UTC)

(!)意見:上面的意見是不是說要把{{Pd-china}}{{pd-cn}}諸如此類的模板全都廢除了?!這樣的工作量很大啊!-Sysywjel 2009年7月16日 (四) 07:30
「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不承擔賠償責任」 = 不侵權?這些條文自然要考慮伺服器所在地的法律。而pd是根據所在國的法律(不過還有那個什麼「短期不適應性」的問題)--達師信訪工作報告動員令 2009年7月16日 (四) 07:51 (UTC)
而且就算美國法律裡面有這樣的規定,如果被侵權方無視此條規定直接起訴,WMF也是沒有辦法的。--達師信訪工作報告動員令 2009年7月16日 (四) 07:51 (UTC)
不向其支付報酬不等於不侵犯版權,現在所有的盜版電影剛開頭時都會滾過去一句話,「本電影僅供學習、交流用,根據某條例,請自覺於下載24小時後刪除」云云,按您所講這就是屬於第六條的(三)了,但盜版電影終究還是盜版的,沒人會認為這東西不侵權。--Jimmy Xutalk·+ 2009年7月18日 (六) 11:00 (UTC)
「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請您不要以為大家都不能理解法律。法律條文已經寫得很清楚了。-Sysywjel (留言) 2009年7月19日 (日) 05:52 (UTC)
事實是寫的不清楚。「少數」「少量」如何規定?1份是少量,100000000000000分比起全宇宙來也是少量,能算麼?--達師信訪工作報告動員令 2009年7月19日 (日) 08:08 (UTC)
全中國(姑且認為)是13億人,那麼能下載這部盜版電影的也就撐死幾千人吧[原創研究]。退一步講,就算上萬了,那和億還是不在一個數量級啊,這個數字在科技領域就是屬於可以忽略掉的範疇了,難道這還不叫「少量」麼?我可以聲明讓大家研究研究變形金剛的特效而將其放到網上讓廣大「科研人員」下載麼?這顯然是侵權的。--Jimmy Xutalk·+ 2009年7月19日 (日) 09:24 (UTC)
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請您不要以為大家都不能理解法律。法律條文已經寫得很清楚了。-Sysywjel (留言) 2009年7月19日 (日) 11:11 (UTC)
一句話就夠了,維基百科的內容允許他人在CC-BY-SA 3.0的條款下商用,你不要害人—Ben.MQ 參加動員令 2009年7月19日 (日) 11:21 (UTC)
我是學生,理論上也是「教學人員」,可是全中國多少學生呢?而且這個條款是行政法規(根本不是法律),且規定的是在中國大陸境內不追究的情況,WMF的伺服器根本不適用。--達師信訪工作報告動員令 2009年7月20日 (一) 01:34 (UTC)

不要跑題了!現在討論的是WP:合理使用準則,不是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也不是現在WP的什麼版權問題最大。--達師信訪工作報告動員令 2009年7月20日 (一) 01:40 (UTC)

連什麼是法律都搞不清楚我就實在沒話可說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層次}} -Sysywjel (留言) 2009年7月20日 (一) 02:43 (UTC)

希望您對自己提出的觀點負責,不要一個觀點被人質疑就馬上開始討論另一個觀點出來,最後導致離題萬里—Ben.MQ 參加動員令 2009年7月20日 (一) 03:31 (UTC)
我反而要說你連什麼的是法律都搞不清楚。s: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明確把「法律」和「行政法規」分開。只能說「行政法規」是廣義的法律。--達師信訪工作報告動員令 2009年7月21日 (二) 07:13 (UTC)

WP:合理使用準則和這些問題有什麼關係?奇怪!--達師信訪工作報告動員令 2009年7月21日 (二) 07:15 (UTC)

以上:維基百科不僅僅是「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前提是網際網路傳播,但是維基百科不僅僅是網際網路傳播--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9年7月27日 (一) 09:24 (UTC)

提請通過Wikipedia:合理使用準則新版本成為正式方針


Wikipedia:合理使用準則/temp。此頁面與2009年由User:PhiLiP創建。日前,相關翻譯已經完成,而英文版也未有重大更動,因而提請社群審議。 --達師261442 2013年2月18日 (一) 11:08 (UTC)

建議改名為wikipedia:非自由內容準則,維基百科上的「合理使用」與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不太一樣--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3年2月18日 (一) 12:15 (UTC)
何謂需在最少一篇文章中使用?--Risk留言 2013年2月18日 (一) 12:18 (UTC)
您看錯頁面了,正在提請審議的是Wikipedia:合理使用準則/temp --達師261442 2013年2月18日 (一) 16:37 (UTC)
進行了一些語句的修飾。烏拉跨氪 2013年2月20日 (三) 12:48 (UTC)

(再次提請)通過Wikipedia:非自由內容使用準則為方針

較上次而言,根據shizhao的建議將名稱更改為「非自由內容使用準則」,同時考慮到原頁面並未通過為方針,為避免誤會,使用草案頁面替代原有頁面。本方針可以說極為重要,請社群討論。 --達師 - 261 - 442 2013年3月8日 (五) 16:05 (UTC)

  • (+)支持--黑雪姬留言2013年3月8日 (五) 17:43 (UTC)
  • (!)意見:有一個關於第一條準則的問題。存在自由內容的情況下的替換,是指「只要有邏輯上存在/創作(合法)自由內容的可能就不應該使用非自由內容」,還是說在有可用的等價的自由內容前,可以暫時使用非自由內容,然後等有了自由內容之後再進行替代?—Snorri留言2013年3月8日 (五) 18:10 (UTC)
我覺得它的意思應該是前者。--InstantNull留言2013年3月9日 (六) 07:22 (UTC)
前者。 --達師 - 261 - 442 2013年3月9日 (六) 08:27 (UTC)
(!)意見:這樣子的話會不會太嚴厲了呢?某些很難拍到的圖片基本上就只能合理使用了,比如說珍貴文物的圖片,珍稀物種的圖片,衛星拍攝的月球、火星地貌的圖片或者一些比較極端的地方比如說海底、山頂、航拍、沙漠、熱帶雨林等地方的圖片。只因為邏輯上有可能拍到自由內容,就禁止合理使用非自由內容,這樣未免可惜,因為要拍到這些圖片的難度有時候實在太大了。—Snorri留言2013年3月9日 (六) 11:32 (UTC)
(:)回應:圖片的存在只是錦上添花,但是縱使沒有這些圖片,也不見得真的就會讓條目介紹事物的能力嚴重折損。但是規則弄太鬆造成版權狀態不佳的圖片濫用可就得不償失了。--泅水大象訐譙☎ 2013年3月9日 (六) 17:46 (UTC)
(:)回應:合理使用非自由圖像為何會變成「版權狀態不佳的圖片濫用」?請不要一下子就考慮最極端的狀況。我指的是難以弄到自由圖像的情況。何況在當今的讀圖時代,缺乏圖像會讓一個網頁乃至一個網站的吸引力大打折扣。僅僅因為邏輯上可能存在/創作自由圖片就放棄可以合理使用的機會,這樣也太過嚴格,起碼比法律上的規定要嚴格太多,應當考慮是否有必要。—Snorri留言2013年3月10日 (日) 08:03 (UTC)
  囧rz...:英語有些沒有放在共享資源的圖片都可以評選特色圖片了……而且依照這般邏輯加上維基百科是個永久計畫來看,由於每張圖片創作者死後100年都可以變成自由圖片,所以200年內都沒有放圖片是合理的?--KOKUYO留言2013年3月10日 (日) 08:10 (UTC)
上面舉的一些例子:珍貴文物會有展覽的機會,而且越珍惜,展覽的可能性越大吧,何況wikimedia這幾年一直在大力推廣GLAM,這些都使之有很多途徑得到自由版權圖片;珍稀物種的圖片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的確是可以使用,例如除了幾篇非自由版權釋出的相關論文中有照片外,再也找不到任何圖片的情況下;衛星拍攝的月球、火星地貌的圖片幾乎可以肯定有自由版權圖片,這要拜NASA所賜;海底、山頂、航拍、沙漠、熱帶雨林這種地方除非是限制進入的,或者禁止拍照的,一般都能拍攝,或者美國、俄羅斯、巴西政府等有政府機構拍攝的自由版權圖片,能夠使用非自由版權圖片的場合應該會非常非常少。關於合理使用,維基百科的宗旨之一是以自由版權的方式,為地球上的所有人類提供所有人類知識的概要。因此儘量保證內容的自由屬性是非常必要的,不是萬不得已,應該儘量不用非自由的內容(因此,不應該用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來看待維基百科上的非自由內容的使用,二者完全不是一回事)。而關於創作者死後100年都可以變成自由圖片,這應該是有合理預期的,這麼長的時間,肯定是不屬於合理預期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3年3月11日 (一) 02:03 (UTC)
在存在PD-USGov的情況下確實很多事情都變方便了啊。甚至是各國領導人的照片。 --達師 - 261 - 442 2013年3月11日 (一) 11:14 (UTC)
但是有時候在暫時沒有可用的自由版權圖片的時候,也應該允許暫時用非自由圖片來替代吧,反正有了可用的自由版權圖片就進行替代,也不會出現明明有可用的自由版權圖片卻使用非自由版權圖片的情況。說到GLAM我真的不熟悉,能否簡要介紹一下GLAM的進展?我的印象是歐美開展得不錯,但亞洲方面的情況我不清楚。—Snorri留言2013年3月13日 (三) 17:40 (UTC)
「暫時」「可用」又如何定義?如果僅僅是跑一趟就可以解決的照片,沒有任何理由合理使用啊。如果是某某無人區的照片,那自然不會卡死一定不能用。不要忘了不但維基媒體基金會打不起官司,再使用者也很可能打不起官司,要儘量避免過度合理使用,封死一點很正常。 --達師 - 261 - 442 2013年3月14日 (四) 19:46 (UTC)

第三次提請通過Wikipedia:非自由內容使用準則為方針

如題。 --達師 - 270 - 456 2013年5月30日 (四) 14:50 (UTC)

討論過幾次,感覺內容沒什麼問題。--Ben.mq 2013年5月30日 (四) 17:35 (UTC)
英文有非合理使用討論的討論頁,中文沒有,那這個方針如何執行?在引用頁討論?這個和存廢討論不同,在一個條目可以合理使用的內容,在另外一個條目未必可以合理使用。另外,第八條上下文的重要性(Contextual significance)被翻譯成意義,而且「只有當其呈現將有助於加深讀者對主題的理解」這個條件比英文的標準要低,英文的是有顯著性這個副詞,不是說加深一點點或者缺失會減少理解一點點就可以的。--Skyfiler留言2013年5月30日 (四) 21:55 (UTC)
對。就比如說丁錦昊事件的圖片是否加深理解還很糾結,就算沒有圖,還是可以知道他塗了那幾個大字。--管閒事且對地圖炮具有100%抗性的朝鮮的輪子(Inspector)(留言(←防河蟹請用HTTPS 2013年5月31日 (五) 02:49 (UTC)
對坦克人那張圖的討論結果是,版權屬於新聞社因此無法原大小引用,合理使用範圍僅用來評論圖片本身,不用來評論圖片中的事物。根據最小化原則,合理使用範圍不超出一個主題,即使在天安門事件中這張照片有象徵意義,也不能合理使用。--Skyfiler留言2013年5月31日 (五) 20:04 (UTC)
Wikipedia:媒體版權問題 --達師 - 270 - 456 2013年6月2日 (日) 07:56 (UTC)

建議將英文方針此句翻譯納入:

... those seeking to remove or delete it for non-compliance with criterion 10c are not required to show that one cannot be created—see burden of proof.

另4.事前發表 一詞可否改翻成「已發表」?--(研究維基v百度百科hanteng) 2013年6月5日 (三) 08:14 (UTC)

維基百科:非自由內容使用準則

關於維基百科處理「合理使用」的方針,詳見「Wikipedia:合理使用」。
根據2007年3月23日維基媒體基金會關於版權許可方針的議案,本文件被用作中文維基百科的豁免原則方針

豈不自相矛盾?這個到底是不是方針?--4Li 2015年12月30日 (三) 20:17 (UTC)

如果此頁內容一致於理事會議決,則該等內容係當然方針。不過任何計劃都可以再另訂細節,當然兩者不可矛盾。此頁之所以未為方針,相信只差在本地確立程序,及討論是否額外添加本地內容。--J.Wong 2015年12月31日 (四) 01:16 (UTC)

茲擬在本地通過該方針,及討論是否額外添加本地內容。--4Li 2015年12月31日 (四) 18:18 (UTC)

(※)注意英文版和中文版在執行的第二、三點上不相同,不知是否社群有意為之。--4Li 2015年12月31日 (四) 18:35 (UTC)

(?)疑問可否進一步詳述有何不同?--Wcam留言2015年12月31日 (四) 18:52 (UTC)
主要是刪除時限:
中文版
  • 如若一個合理使用文件沒有被任何條目使用(第7條),它將被快速刪除
  • 如若一個合理使用文件不符合本方針的要求,且在通知上傳者5日後仍不符合,該文件將被刪除。見相關處理頁面
英文版
  • A file on which non-free use is claimed that is not used in any article (criterion 7) may be deleted seven days after notification.
  • A file in use in an article and uploaded after 13 July 2006 that does not comply with this policy 48 hours after notification to the uploading editor will be deleted. To avoid deletion, the uploading editor or another Wikipedian will need to provide a convincing non-free-use defense that satisfies all 10 criteria. For a file in use in an article that was uploaded before 13 July 2006, the 48-hour period is extended to seven days.
以上--4Li 2015年12月31日 (四) 22:11 (UTC)
在下認為「合理使用文件沒有被任何條目使用(第7條)」可以考慮改為5天或7天而不是立即快速刪除。--Wcam留言2016年1月1日 (五) 19:40 (UTC)
C區@Shizhao:有空來看一下。--4Li 2016年1月2日 (六) 00:00 (UTC)
支持改為7天。有的5天有的7天挺亂的。 --達師 - 334 - 554 2016年1月2日 (六) 06:46 (UTC)

總體上(+)支持確立維基百科:非自由內容使用準則為正式方針。前幾次討論中也未見明確反對意見。--Wcam留言2016年1月2日 (六) 16:22 (UTC)

在下亦贊成應與英文版相同,一律修善為seven days——七日,以便於給那些善意的用戶更多的時間表明其緣由,謝謝。--😇萌動の心💌所有維基人都在說謊.簽名賣萌扔掉最好.以讓世界更萌的態度致力於使世界更萌.中文維基13年維基百科14年💑 2016年1月5日 (二) 18:41 (UTC)
(※)注意英文版對條目中使用,且在2006年7月13日後上傳的文件的刪除時限為48小時。--4Li 2016年1月5日 (二) 22:52 (UTC)
(+)支持第一項(沒有被任何條目使用)改為5日或7日。除了照顧善意新手之外,也可避免管理員誤刪因主條目被破壞而導致暫時無條目使用的相關文件。例如說台灣民政府這個條目遭多次清空破壞,導致File:TCGemblem.png這張圖被機器人多次誤掛速刪模板。若管理員一夕不察,恐有在條目破壞被復原之前圖遭誤刪之虞。若增設緩衝期,即可避免此情形發生。-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條目提升地質滅絕日月食專題2016年1月6日 (三) 01:52 (UTC)
非自由內容的圖片如果沒有使用,應該速刪,沒有必要在自由版權的維基百科上保留不必要的非自由版權內容,而不合理使用的則是提交刪除--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6年1月6日 (三) 02:04 (UTC)
沒錯,未被使用的非自由內容的圖片最終是會被刪除,但考慮到時常發生的破壞而導致圖片被誤刪,可以留出一定的緩衝時間以修正破壞,而不是立即標記為快速刪除。緩衝期過後若圖片仍未被使用,則應立即快速刪除。可以使用一個類似Wikipedia:檔案存廢討論/無版權訊息或檔案來源的頁面用於提報這些圖片。英文版對此類圖片設置緩衝期應是出於類似考量。--Wcam留言2016年1月6日 (三) 15:30 (UTC)
(+)支持第一項,「檔案:凱羅·忍與黑武士.jpg」前陣子就因條目凱羅忍被破壞而被誤刪[2]。--烈羽留言2016年1月6日 (三) 06:59 (UTC)

提議

以上討論的焦點集中在是否應為未被使用的非自由內容的圖片設置緩衝期,諸位對此大體上是支持的。因此在下提議對維基百科:非自由內容使用準則做出如下修訂並確定為正式方針:

將「執行」一節中如下內容
  • 如若一個合理使用文件沒有被任何條目使用(第7條),它將被快速刪除
  • 如若一個合理使用文件不符合本方針的要求,且在通知上傳者5日後仍不符合,該文件將被刪除。見相關處理頁面
合併作一條,改為:
  • 如若一個合理使用文件沒有被任何條目使用,或缺少版權、來源信息,且在通知上傳者5日後仍不符合,該文件將被刪除。見相關處理頁面

即,將未被使用的合理使用圖片納入現存的無版權或來源圖片的處理流程,以最小化對目前流程的變動。而該處理頁面Wikipedia:檔案存廢討論/無版權訊息或檔案來源可改為Wikipedia:檔案存廢討論/未被使用、無版權訊息或檔案來源。此外Wikipedia:快速刪除方針中的F6也應作相應修訂。--Wcam留言2016年1月6日 (三) 15:51 (UTC)

(+)支持減政之舉。--4Li 2016年1月8日 (五) 04:39 (UTC)
(+)支持確立方針還有此項提案。--Bowleerin留言2016年1月8日 (五) 10:10 (UTC)
(+)支持。--烈羽留言2016年1月10日 (日) 06:08 (UTC)
(+)支持:此提議簡化並確立方針,容易施行且合理。-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條目提升地質滅絕日月食專題2016年1月10日 (日) 06:17 (UTC)
有限的(+)支持(僅對時限有異議,贊成兩條並為一條),暨(!)意見是否可以考慮,2006年7月13日之後的文件為48小時,這樣一個更為快速的時限(或許,在中文維基裡面,大多數合理使用文件都符合06年7月13日之後),在下認為,英文維基的時限並無不妥,不知為何中文版就一定要設為五日?或者,採用更短的48小時時限會更加快捷(想想兩日已經足夠)。祈望參考,謝謝翻譯君的辛勞。--😇©💌所有維基人都在說謊😘為分享全球知識而努力奮鬥的國際主義精神萬歲😝以讓世界更萌的態度致力於使世界更萌🙏中文維基13年🚭維基百科14+年💑 2016年1月10日 (日) 18:41 (UTC)
總結:現在對將執行的兩條合併沒有異議,但對刪除期限尚存異議。主張48小時者估計是想最小化侵權風險,而主張5天者認為這樣可防止文件隨主條目誤刪。就這點大家可以接著討論。--4Li 2016年1月12日 (二) 03:00 (UTC)
就英文維基百科的原文來看,「7天」的有效期是針對「沒有被任何條目使用」的合理使用文件所做出的期限。而「48小時」是針對「不符合《非自由內容使用準則》中的規定來說明合理使用依據」的文件。若不合併這兩則方針,並加以修改,則這兩方面可以兩全。但就沒有達到簡化處理流程的目的了,各有利弊。--Bowleerin留言2016年1月12日 (二) 15:19 (UTC)
在下提出48小時,是考慮到中文維基人力資源欠缺,如果某人的條目使用了合理使用文件而條目卻被刪除,在下認為如果該用戶積極活躍,2日的時效完全夠用(僅是以在下的心力考量,每日尋訪維基,發現自己創建的條目被刪除,一定會第一時間查找原因);如果該用戶並非積極活躍,5日的緩存期限並不夠,甚至七日都很難說(或許比五日「緩刑期」(比喻而已,不要當真)更好,在中文維基消失數日甚至數十日後又重回的用戶並不少)。再者,既然合併,更快捷地處理「侵權」又給予活躍用戶一定「緩刑期」已經足矣,處理站務的用戶還真艱辛……對於不活躍用戶,5日或7日的「緩刑期」或許並不夠用,亦無必要。僅此而已,如認為在下對活躍用戶與不活躍用戶區別對待,望請見諒。--😇©💌所有維基人都在說謊😘為分享全球知識而努力奮鬥的國際主義精神萬歲😝以讓世界更萌的態度致力於使世界更萌🙏中文維基13年🚭 維基百科14+年(祝維基百科十五周歲生日快樂o(^▽^)o)💑 2016年1月12日 (二) 17:48 (UTC)
(-)反對2日。有些人只在周末編輯,5日是起碼的。「人力資源欠缺」不是粗放管理的藉口。--Antigng留言2016年1月13日 (三) 04:19 (UTC)
依照Antigng閣下的建議,應該將期限延長到7日,因只有周末有時間編輯的,五天未必來得及。算了,在下列舉三種期限的合理點(自認為的),兩日更利於可能侵權文件的有效處理,五日是現在中文版本的建議時限(僅限於「違規的」),七日看起來更適合於上班族。還是請諸位斟酌。--😇©💌所有維基人都在說謊😘為分享全球知識而努力奮鬥的國際主義精神萬歲😝以讓世界更萌的態度致力於使世界更萌🙏中文維基13年🚭維基百科15年(祝維基百科十五周歲生日快樂o(^▽^)o)💑 2016年1月14日 (四) 17:24 (UTC)

請求機器人清理尺寸過大的非自由文件

根據維基百科:非自由內容使用準則,非自由版權圖片應使用低解析度版本。希望能有機器人自動檢測並縮小尺寸過大的非自由圖片(相關分類見Category:需要縮小大小的非自由文件)。英文維基已有相同功能機器人,代碼依CC-BY-SA釋出可在此找到。由於在下沒有創建機器人的經驗,故在此求助。--Wcam留言2016年3月12日 (六) 13:58 (UTC)

請求機器人清理尺寸過大的非自由文件

原始提議。但現在有一個問題:並未規定何為「尺寸過大」,如要縮小,應縮小到多小。

……最小限度的使用。倘若部分內容已然足夠,不得使用整部作品。優先使用低解析度/保真度/比特率,而非高解析度/保真度/比特率(特別當原作可被用於蓄意的版權侵犯時)。本規則還適用於File:名字空間中的副本。
——Wikipedia:非自由內容使用準則,文中也未明確指出。

故在此,希望達成共識。  這不是投票,請大家踴躍發表意見。--Stang 2016年3月17日 (四) 09:33 (UTC)

英文版使用的換算公式在en:WP:IMAGERES(即保持圖片的長寬比的同時,圖片的總像素不超過10萬),處理尺寸過大的機器人使用的也是相同算法。--Wcam留言2016年3月17日 (四) 12:56 (UTC)
WP:合理使用/草稿裡面也有提到該公式(也有提供一個協助計算的工具),但此頁面還沒翻譯完……(歡迎大家一起翻譯)不過還是可以作為參考。--Bowleerin留言2016年3月18日 (五) 14:19 (UTC)
其實條目裏需要用甚麼大小,那麼上傳時就上傳那個大小,上傳大於條目所需的大小其實都應該視為過大。--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6年3月19日 (六) 16:39 (UTC)
同意,但這樣則需要對英文版機器人現有的代碼進行修改。--Wcam留言2016年3月19日 (六) 17:20 (UTC)
反對機器人依條目使用的大小去修改,這樣只要有人只要縮小照片,當機器人處理後,後面認為不當而要統一者就必須重新上傳(我想應該不用提醒,每個人習慣的照片大小都不一致吧)。相對地,算比率才是比較統一,且至少有一定準則的作法。--KOKUYO留言2016年3月19日 (六) 17:51 (UTC)
@Cdip150:條目里用什麼大小,圖片上傳的大小可能需要是兩倍才能對應條目中的尺寸(MediaWiki會自動處理),以供高像素密度設備使用,因此非要用條目中使用的大小參照的話要兩倍以上才是過大……其實還是別找麻煩的為好。Liangent留言 2016年3月22日 (二) 05:27 (UTC)
合理使用的圖片本來就不應該給高像素來用,甚至不應該讓使用者在圖像描述頁獲取比條目使用還要大的圖片,高像素的設備也應以低像素來顯示非自由的圖片。另外,請留意我提出的意見並非在走相反方向,大可以先以公式來縮小圖片,要不要再更嚴格的縮到條目用的大小可以容後再議。--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6年3月22日 (二) 06:57 (UTC)

今時今日不少顯示器的解析度最基本大多已經是1980x1080。若根據條目裏需要用甚麼大小,那麼上傳時就上傳那個大小,根本完全看不清圖片。解析度最小應該是800x600已經算可接受。--Wpcpey留言2016年3月21日 (一) 14:23 (UTC)

有版權的圖片寬度500已經很過分,很多公司標誌在條目只會用到200至300,上傳個寬500,600的圖非常不合理,版權圖片不應該清楚,而且應該要模糊,清楚的話會容易被其他人侵權和仿冒。--113.52.81.24留言2016年3月21日 (一) 14:51 (UTC)

若版權持有者把檔案版權授權標示為CC-BY-NDCC-BY-NC-ND等不允許他人修改版權授權的話,這些檔案還是一樣縮小嗎?--林勇智 2016年3月26日 (六) 09:32 (UTC)

我不覺得單純調整大小算衍生作品……Liangent留言 2016年3月27日 (日) 06:01 (UTC)
(?)疑問,如果超過0.1M像素就算大的話,有2000+需要處理?不止,有10000多張,其中還有一些巨大無比的,比如File:Capital_Museum,China.png--Antigng留言2016年3月27日 (日) 07:37 (UTC)
多年來對於尺寸過大的非自由圖片未有規範化的流程進行處理。如果機器人可以長期常態化運行將會意義重大。--Wcam留言2016年3月29日 (二) 18:10 (UTC)

是否有人願意運行該機器人?

英文版機器人原始碼依CC-BY-SA釋出可在此找到,因此在中文維基理應稍作修改即可運行。是否有人願意運行該機器人?--Wcam留言2016年3月21日 (一) 14:05 (UTC)

條件搞不清楚的話BRFA不會批的。--Jimmy Xu 2016年3月22日 (二) 04:05 (UTC)
現在應該還遠遠未到BRFA這一步吧,還不知道誰來運行呢。--Wcam留言2016年3月22日 (二) 14:31 (UTC)
@Wcam:,Wikipedia:機器人/申請/Antigng-bot/18--Antigng留言2016年3月26日 (六) 03:32 (UTC)
@Antigng:尚未達成大小共識前,不宜逕自處理。--Justice305留言2016年3月27日 (日) 02:24 (UTC)
那只需要修改int judgesize(height,width)和int newsize(height,width)兩個函數。--Antigng留言2016年3月27日 (日) 02:55 (UTC)

自動清理尺寸過大的合理使用圖片

之前的討論沉了。現在再次徵求大家的意見,是否同意按照英文維基百科的公式 清理這些超標的文件。

根據這樣的標準,2169位用戶上傳的17120張圖片將被縮小。--Antigng留言2016年4月30日 (六) 09:20 (UTC)

合理使用圖片多大才算「過大」,其實並無定論。如今隨著顯示設備的技術提高,圖片的解析度普遍越來越高,10萬像素的標準未免過於苛刻,建議適當放寬。例如,英文方針建議使用屏幕截圖解析度不超過320 × 240,但實際上如今的大部分軟體和遊戲截圖縮小到該解析度下,基本要素幾乎都看不清了。—Chiefwei - - 2016年4月30日 (六) 09:57 (UTC)
挖了一副我傳的,超寬的File:HTF_characters.png然後看了一下320,簡直像雞巴一樣小。所以表示懷疑,可以參考來調整,但有些不能搞得太過分。——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4月30日 (六) 11:02 (UTC)
我就只是看到說像雞巴一樣小所以點進去看了一下圖片……--7留言2016年4月30日 (六) 13:27 (UTC)
謝謝較真,算了一下,接近500px寬,還算可以。320的話,就真像雞巴一樣。(笑)——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4月30日 (六) 13:50 (UTC)
我也不明白size和判斷算法,例如我以前上傳過一批TH的開始界面截圖,首先部分size的值和實際顯示要高,其次居然同樣規格的圖中,有一幅是沒有問題的。有點搞不懂。——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4月30日 (六) 11:13 (UTC)
就是長和寬乘在一起。--Antigng留言2016年4月30日 (六) 12:42 (UTC)
給個標準試試,長邊按比例縮小至三分之二,不低於500px。看看效果。進入縮放圖源,改一下寬值就可以實時看到結果。——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5月1日 (日) 09:59 (UTC)
長寬比非常大的圖片如果擔心看不清,應當結合具體圖片的具體用途,考慮是否可以只使用一部分,或是否可使用長寬比合適的等效替代圖片。由於合理使用圖片應當最低限度的使用,規定了最高總像素數即是規定了允許「合理使用」的最大信息量,在這一前提下應當著重考慮如何更有效地傳達信息。因此我認為沒有必要為超寬圖片另立高於10萬像素的標準。--Wcam留言2016年5月1日 (日) 21:45 (UTC)
順口提一句,我記得 ZUN 本人對於東方很多東西的協議要求有一條是「不能給我搞砸」啊。這樣縮小的話得罪了……我們也有責任的。--Artoria2e5 更改·工具 2016年5月16日 (一) 16:41 (UTC) (仔細看了一下,其實只是說寬高比,所以沒事。就當 kidding 吧)
3x ^ 2 的確有點激進,對我大概 2x(0.4MP)便好。公式個人希望換成  ,也就是只壓像素總數。--Artoria2e5 更改·工具 2016年5月16日 (一) 16:48 (UTC)
版本空間到不會增,因為合理使用的文件只保留一個當前版本,其他有機器人和管理員去刪除了。——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5月18日 (三) 00:49 (UTC)

關於WP:非自由內容使用準則

WP:非自由內容使用準則第九條寫到:「非自由內容只被允許在條目中使用(不包括消歧義頁),並且只能在條目名字空間中使用。」請問在條目中導航模板可不可以加入其範圍,因為它們某方面來說也是條目的一部份。若我誤解該方針請糾正我。--2015leon·2016年9月14日 (三) 12:54 (UTC)

合理使用圖片在分類中的縮略圖

Wikipedia:非自由內容使用準則

場合的限制。非自由內容只被允許在條目中使用(不包括消歧義頁),並且只能在條目名字空間中使用。(要防止圖像分類顯示縮略圖,可添加__NOGALLERY__到分類頁面中;當圖像是討論的主題時,可以通過連結而非內嵌圖像的方式使用。)

然而現在很多合理使用圖片在分類中是會顯示縮略圖的(因為還沒有人一個一個去添加__NOGALLERY__到分類頁面中)。當前存於本地之圖片之中Cat:自由使用圖像Cat:半自由圖像底下的Cat:自己發表的作品Cat:軍銜圖像都應該可轉移至Commons,Cat:註明使用範圍圖像的定位則不是很清楚(共7個,其中有些圖片的資訊填寫並不完整)。其餘皆屬於Cat:不自由圖像若然,則似乎本地分類並無顯示縮略圖之必要?或可關閉所有分類顯示縮略圖之功能,以符合Wikipedia:非自由內容使用準則之規範,而且不用勞煩機器人一個一個去添加__NOGALLERY__?user:烈羽user:Taiwania Justouser:Shizhaouser:D2513850user:Wcam[[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2016年11月11日 (五) 04:04 (UTC)

@和平奮鬥救地球:,不可以禁止所有的分類顯示非自由版權圖片。某些維護分類就需要顯示圖片。--Antigng留言2016年11月11日 (五) 06:25 (UTC)
@Antigng:那能否僅允許此類維護分類顯示非自由版權圖片之縮略圖,在一般分類則禁用?-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2016年11月11日 (五) 06:29 (UTC)
現在就應該是這樣做的啊。--Antigng留言2016年11月11日 (五) 06:29 (UTC)
@Antigng:然而現在情況是,需要在該分類加入__NOGALLERY__才不會顯示,然而含有非自由版權圖片之一般分類並非都加有該段源碼,因此造成許多非維護分類有顯示非自由版權圖片縮略圖之情形。-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2016年11月11日 (五) 06:36 (UTC)
@和平奮鬥救地球:,現在絕大多數的分類都加了nogallery。--Antigng留言2016年11月11日 (五) 06:37 (UTC)
@Antigng:我利用WP:AWB掃描2016年10月20日的資料庫,中文維基百科當時共有30196 個分類,但僅有350個分類含有「__NOGALLERY__」?-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2016年11月11日 (五) 06:50 (UTC)
@和平奮鬥救地球:,但是絕大多數的分類不是圖片分類啊。--Antigng留言2016年11月11日 (五) 06:52 (UTC)
@Antigng:然而圖片不會只被分類到圖片分類。-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2016年11月11日 (五) 06:55 (UTC)
@和平奮鬥救地球:,舉個例子?--Antigng留言2016年11月11日 (五) 06:56 (UTC)
@AntigngCategory:星艦奇航記Category:星際旅行角色Category:田村由香里單曲Category:偷偷愛著你Category:花樣男子Category:K-ON!之類的。-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2016年11月11日 (五) 06:59 (UTC)
關鍵技術開關:$wgCategoryMagicGallery
不知道會不會討論冷卻,但說幾個點。一、有哪些分類必須需要顯示圖片,$wgCategoryMagicGallery關閉的話,關閉後有沒魔術字或者其他可以單獨重新開啟?二、有多少分類非必須開啟畫廊的普通分類?現在是白名單做黑名單,到時改動了就成了黑名單做白名單,先確認下需要的東西有沒有,然後再考慮機器人做方便還是程序去自動管理方便。——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11月15日 (二) 01:16 (UTC)
另外,真的不需要分類畫廊?因為就算是Category:軍銜圖像,也設定不顯示畫廊。——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11月15日 (二) 01:22 (UTC)
我覺得部分分類是建立時沒注意到這個問題,又想更好地歸類圖像文件,所以加了分類又沒有添加關閉魔術字,用機器人識別出來後將其添加關閉是比較可行的做法。——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11月15日 (二) 01:24 (UTC)
可用於給合理使用的圖片分類的code:{{#ifexpr:{{PAGESINCATEGORY:{{PAGENAME}}|files|R}}|__NOGALLERY__|}}。儲備一下。——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11月15日 (二) 01:42 (UTC)
討論到這裡,我(+)支持完全關閉分類下顯示圖片的功能--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6年11月15日 (二) 03:43 (UTC)

我參與將檔案移轉至共享資源一段時間了,看到有這個討論就滾進來了。目前的問題在於現在的檔案分類還不夠完善,像是URAA、部分不能轉移至共享資源的檔案分類狀況在英語維基百科已經有系統性的分類,但在中文維基百科還是要重新整理一番。雖然我贊成合理使用的分類應該關閉縮略圖,但白名單的建立應考量到未來重整分類系統的便利性。臺灣杉 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6年12月9日 (五) 07:47 (UTC)

關於存在版權的Logo(如校徽)在用戶框中使用的替代方式

很多時候,各種品牌與產品的Logo會存在版權問題,導致因第9條原因無法在用戶框中使用,但是,Logo往往是對於這類用戶框的重要標示,請問哪些方式允許作為替代

  1. 向版權方(如校方)申請授權將此Logo用於此粉絲框
  2. 手工繪製一份此Logo
  3. 拍攝現實中的此Logo

--Yvonne Lu 2017年3月6日 (一) 23:06 (UTC)

@YvonneLu都不可以,理由如下:

  • 對於第1種方式,維基百科和共享資源只能接受自由版權內容,即可以通過任何媒介、以任何目的(乃至商業目的)發布、研究、修改、改進等的各種使用的內容,如僅有授權「將此Logo用於此粉絲框」,則仍然不是自由內容,本方針第9條適用。
  • 對於第2、3種方式,這些作品是受版權保護作品的衍生作品,仍然不是自由內容。參見commons:COM:DW

--Wcam留言2017年3月7日 (二) 12:59 (UTC)

關於合理使用圖片

近期發現,原本如果一張檔案是否符合非自由內容使用準則等規定出現分歧時,應該在檔案存廢討論討論是否刪除。然而,有的人在直接認定檔案不符合合理使用等規定後,便直接對條目編輯、刪除合理使用檔案。如果檔案本身僅使用在該條目,那麼檔案便會因為沒有被條目使用,自動符合快速刪除方針中的F6。

這代表儘管這些檔案被刪除的最初緣由,同樣是基於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但因為已經被標記為F7,這些檔案的合理使用討論只能在檔案討論頁進行(包括{{Delete}}模板介紹、及檔案存廢討論的建議);且可能因為被忽視,最終實際檔案刪除理據便是F6。

儘管F6有著5天期限、或者機器人會因回退編輯而刪除模板、甚至這些檔案都能夠被回復,但這種刪除緣由與實際刪除理據有著嚴重落差的情況,我認為是應該被討論的問題。不知道各位認為要怎麼解決該問題?--皇帝心態·被人利用·支持輪子·阻擋串聯·強推站外封禁·濫權の管理員留言2017年6月25日 (日) 17:06 (UTC)

作為破壞,先恢復連結,再申請存廢恢復。以前試過類似問題。——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7年6月26日 (一) 12:28 (UTC)
Wikipedia:合理使用依據指引:「如果圖像明顯地被濫用於條目中,請從那些條目中移除該圖像。」--Wcam留言2017年7月5日 (三) 17:10 (UTC)
請先定義怎麼叫做「明顯地被濫用於條目中」。而如果要參考這個論述,「如果圖像存在具爭議性的或不完整的使用依據,而且無法被修正,那麼該圖像會被提交至Wikipedia:刪除投票和請求。」這個才是優先實行的吧,否則就是模糊「圖像具爭議性」和「明顯被濫用」,而挑個最能便宜行事的作法。--皇帝心態·被人利用·支持輪子·阻擋串聯·強推站外封禁·濫權の管理員留言2017年7月10日 (一) 03:45 (UTC)
非自由內容自然是越少越好--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7年7月12日 (三) 07:19 (UTC)
「越少越好」不代表能夠無限上綱直接變成沒有。--皇帝心態·被人利用·支持輪子·阻擋串聯·強推站外封禁·濫權の管理員留言2017年7月12日 (三) 07:25 (UTC)
這是典型的錯誤看法。基金會版權方針第一條即明確指出:所有計劃都只應該寄存符合自由內容許可協議的內容。而Wikipedia:非自由內容使用準則也指出:維基百科條目和其他地方都不會自動擁有使用非自由內容的資格。非自由內容只是作為例外而被允許。--Wcam留言2017年7月12日 (三) 12:42 (UTC)
在先指責別人犯下典型錯誤前,先確定有沒有看錯別人的意思。「(非自由內容)直接變成沒有」=使用可能性0,「非自由內容越少越好/例外」>使用可能性0,看不出兩者的差別?而且仍然沒有回答前面的問題,「明顯地被濫用於條目中」跟「非自由內容屬於例外」沒有直接關係。--皇帝心態·被人利用·支持輪子·阻擋串聯·強推站外封禁·濫權の管理員留言2017年7月12日 (三) 13:26 (UTC)
有兩個解決辦法。
1)製作一個列表,列明文件、所使用條目、文件來源。F6後,查表得知文件所在條目,前往條目,再查表,得知文件來源,即可自行判斷是否屬於合適的合理使用範疇。
2)管理員刪除F6之前必須通過文件用途一欄找到文件所在條目,觀察為何文件被從此條目移除,如有不當,須加回或轉送VFD。
同時服用,效果更佳。Bluedeck 劉曉波 2017年7月19日 (三) 20:27 (UTC)

關於在禁止拍照區域拍攝的照片應該如何處理

最近本人發現在JR Gate Tower條目中加入了許多在樓內拍攝的照片,但是根據管理JR Gate Tower、JR中央大廈以及Gatewalk地下街的JR Central Building株式會社官方網站的資訊頁面顯示,這3個設施內部禁止拍照,所以想請問一下這些樓內的照片應該如何處理?是否應該在條目中顯示?--そらみみ留言2017年7月27日 (四) 03:05 (UTC)

如果將禁止拍照區域拍攝的照片都不可顯示,相信世界大多建築物圖片也不可展示,大大限制了促進知識的傳遞和討論。如全世界大多的商場、香港地鐵香港鐵路附例、中國的高鐵站、摩天大廈、國會的內部等等。根據雪梨歌劇院內的音樂廳及英文維基西敏宮美國國會大廈印度蓮花寺也可照常展示禁止拍照區域拍攝的照片。--Wpcpey留言2017年7月27日 (四) 03:23 (UTC)

我們無法判斷上傳者是否經過了當事單位的允許,因此依善意推定原則,我們不能要求移除照片,如果真有不妥,相信當事單位會向我們提出。—以上有簽名的留言由R96340對話)加入於 2017年7月27日 (四) 03:48 (UTC)

不用特地明示。——꧁༺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7月27日 (四) 12:06 (UTC)

一些單位會允許在知情的狀況下於常態禁止攝影的地方進行攝影。- Aotfs2013 留於 2017年7月27日 (四) 12:40 (UTC)


已經看見日文那邊,因墨守該區的規定,開始有建築物、地下街的照片被強行刪除,實在令人失望。相信會涉及更多條目,如日文版在香港的車站照片也會出現同樣被刪除情況。--Wpcpey留言2017年7月27日 (四) 12:45 (UTC)

根據拍攝者User:Wpcpey君的兩次言論,他極可能是沒經過允許的。禁止拍照就是禁止拍照,不能用知識傳播為理由豁免之,室內設計也是有著作權的吧!?要拍就要在被允許的時間與被允許的地點拍(例如新竹機場的開放日的戶外),知識傳播如果可以凌駕於一切,怎麼沒有維基人去拍新竹機場的建築物內部?還有香港的車站我是不知道,臺灣車站的公共區域是允許拍照的,所以請不要有「刪了JR Gate Tower內部照片,那麼新竹車站的照片也應該被刪除」→「既然新竹車站的照片不該被刪除,那麼JR Gate Tower的照片也不該被刪除」的誤導邏輯。-游蛇脫殼/克勞 2017年7月27日 (四) 13:05 (UTC)
@Wpcpey:我提出這個問題並不是針對您個人,您的相片拍得很不錯,只是因為最近添加圖片的人恰巧是您才讓我想到這個話題。當然上面您舉出的那些例子,比如雪梨歌劇院的音樂廳拍攝者就有寫The staff in the opera house allowed author for taking picture.,雖然沒寫允不允許他公開發佈,但有這樣的字樣當然是可以展示的。而美國國會大廈、印度蓮花寺之類的是英文維基,與在中文這邊的討論無關,英文那邊如果多數人判斷無問題的話完全可以使用。另外日文維基那邊專門有一個共識,就是不允許一切拍攝於禁止拍照區域的照片上傳與使用,但在中文這邊沒有,所以在中文這邊不會強制性地把您添加的照片從條目中給刪掉。--そらみみ留言2017年7月27日 (四) 13:56 (UTC)
對方有禁止拍照的規定,未必等於這些規定符合美國法律。對方想投訴,可以和基金會打官司。--Temp3600留言2017年7月27日 (四) 19:49 (UTC)
先遵守版權授權,至於其他非此方面的限制,請與基金會法務聯繫。——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7年7月28日 (五) 00:23 (UTC)
在禁止拍照的地方拍照,會導致一些後果。是否應該保留圖片取決於這後果究竟是什麼。例如,「快門一按,鐵路中斷」,鐵路斷了,拍照的人要吃官司、坐牢,但是這後果與圖片本身無關,圖片不需要刪除;但是在室內拍攝他人創作的藝術品,由於室內的作品不受FOP保護,就可能導致侵權,這樣就需要刪除。--Antigng留言2017年7月28日 (五) 01:19 (UTC)
@User:Wpcpey雖然很遺憾但是此例至少不能原樣保留的。日本的法律規定即使在公共場合,也不可以不經同意發布可辨識的人像照片;而commons要求上傳的照片同時遵守美國法律和拍攝地法律,因此這些相片中有可辨識的人物的部分至少需要模糊處理。Bluedeck 2017年7月28日 (五) 02:02 (UTC)
(※)注意:請大家注意,我認為這討論僅涉及此類照片在中文維基百科條目中能否使用的問題。關於照片本身,在維基共享commons:Commons:Image casebook#Museum and interior photography有專門一項,顯示在博物館或其他建築物內拍攝的作品,只要不涉及著作權標的物都可以上傳並保留。當然如果管理方或者普通維基人根據「室內不允許拍照的規定」提出異議的話,相應圖片也可能會被刪除。另外,在中文維基中對著作權標的物可以合理使用,那麼是否可以推導出非著作權標的物就可以無限制使用?--そらみみ留言2017年7月28日 (五) 06:11 (UTC)

Re Wpcpey:日語維基那面好像的確比較在意這方面的問題。不過私以為只要commons上留著這些文件,日語維基就沒有理由刪。而commons上似乎不會非版權原因禁止拍攝做出特別處理。之前經歷過一案,日語方面的一些維基人堅持移除某人肖像照,而commons上則要求本人傳郵件方才移除。--Techyan留言2017年7月28日 (五) 18:30 (UTC)

我另有一個問題,如果是有版權作品的非法贗品被陳列在公共場所或畫在建築物的外牆上,那拍攝了該作品的照片適用全景自由嗎? -KRF留言2017年7月31日 (一) 08:00 (UTC)
@Kerolf666:我的理解是不適用。因為大部分國家的全景自由要求被拍攝的作品必須永久性放置在公共場所,而侵犯他人著作權的作品很難具有永久性。但是如果該作品在照片中足夠小的話其實可以忽略。--そらみみ留言2017年7月31日 (一) 12:35 (UTC)
如果維持了三年五年算不算久?-KRF留言2017年8月2日 (三) 10:46 (UTC)
才三五年不算久吧,難道都沒人發現?--そらみみ留言2017年8月2日 (三) 18:14 (UTC)
政府帶頭侵權,還洋洋得意呢 -KRF留言2017年8月4日 (五) 14:20 (UTC)
當然也有被擁有著作權的一方要求塗掉的例子:這樣的關於彩繪牆是否違法以及違法的程度如何需要有專業機構介入調查,所以彩繪牆只要不為營利目的,並且沒有畫上米奇老鼠這種極為敏感的圖案的話,應該會被看作是合理使用。--そらみみ留言2017年8月4日 (五) 17:18 (UTC)
那麼能否使用在維基百科上呢,我能去那面牆前面拍幾張照放到櫻木花道魯夫等條目裡嗎?-KRF留言2017年8月5日 (六) 03:21 (UTC)
那樣的話必須加上{{Non-free character}}以及{{Non-free with NC}}等模板,不然的話就等於默認拍攝者允許不特定第三者將此圖片拿去作為商業使用(也就是說上面的例子中畫彩繪牆的人並不是為了賺錢,但是將彩繪照片上傳到維基百科的話就可能會被其他人拿去賺錢。)--そらみみ留言2017年8月5日 (六) 05:23 (UTC)

提高合理使用圖片像素上限

  • 概要:提議將合理使用圖片像素數量上限從100000(0.1百萬像素)提升至200000(0.2百萬像素)。

非自由文件使用方針是本地制定的,而中文維基的非自由方針比美國版權法107(c)合理使用provision嚴格太多,且嚴格的不合理。首先因為一刀切的像素數上限不合理。如果圖片包含很多細節,則0.1M的圖片根本不足說明對象性質;如果圖片包含很少細節,則連0.1M可能都過於清晰。理想情況是廢除像素上限規定。但是為避免操之過急,先嘗試提議將允許像素數量加倍並觀察效果。根據這個提案修改後的NFCC方針仍符合107(c)的規定。這是一個初步想法,請討論。Bluedeck 2017年12月22日 (五) 01:01 (UTC)

  • (-)反對基金會版權政策的大前提是所有維基媒體項目都只應使用自由版權內容。非自由內容方針雖是本地制定,但僅僅屬於大前提下的例外,因此對非自由內容限制越嚴格,越符合基金會的意願,廢除像素上限規定是直接違反基金會的版權政策的。至於提議將允許像素數量加倍,還希望能夠從基金會的版權政策出發,舉出具體圖片的例子來說明為何某些0.2M的圖片無法由0.1M以下的圖片起到相同的教育目的。最後,違反美國版權法合理使用與否,只有通過法官對具體案例的判決才可得到確切答案,因此我認為評估NFCC方針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規定,是永遠無法得出確切答案的。--Wcam留言2017年12月22日 (五) 01:42 (UTC)
    • @Wcam「因此我認為評估NFCC方針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規定,是永遠無法得出確切答案的」,並不是這樣的。NFCC完全可以毫無疑問地符合107(c)。舉例最簡單的情況:直接照抄107(c),這樣NFCC就一定是符合107(c)的。我們現在的NFCC是在107(c)的基礎上再增加限制,因此也一定是符合107(c)的。Wcam說的需要法官判斷,那個判斷的不是NFCC是否和107(c)相compliant的問題,而判斷的是某個violation是否和107(c)(以及NFCC)相compliant的問題。換句話講,如果一個violation違反了107(c),那也一定違反了NFCC,但是NFCC永遠不會違反107(c)。Bluedeck 2017年12月22日 (五) 02:04 (UTC)
    • 又及,Wcam可否給出「廢除像素上限規定是直接違反基金會的版權政策的」的引用?我看了政策沒說本地方針必須設限。Bluedeck 2017年12月22日 (五) 02:28 (UTC)
wmf:EDP第3條規定了非自由內容必須最低限度使用,這也正是WP:NFCC第3條的依據。並且有判例證實尺寸比原作小得多、質量比原作低得多的圖片更有可能符合美國版權法的合理使用(meta:Wikilegal/Primer_on_U.S._Fair_Use/Copyright_Law_for_Website#Size and Quality of Reproduction),從而證明圖片尺寸大小與再利用者的法律風險有確切的關聯。因此對非自由圖片尺寸設限是完全必要的。--Wcam留言2017年12月22日 (五) 20:10 (UTC)
哦,那麼看來定立限制還是有必要。Bluedeck 2017年12月23日 (六) 03:18 (UTC)
在條目中使用的話,基本都是thumb方式,那麼只要能夠達到在條目中使用所需的清晰度即可。而具體多少清晰度,我認為還是可以討論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7年12月22日 (五) 04:05 (UTC)
MediaWiki的thumb默認寬度是220px[3],而在當前0.1M像素的限制下,正方形圖片的寬度最高可達316px,因此當前的尺寸限制是遠遠足夠達到在條目中使用所需的清晰度的。--Wcam留言2017年12月22日 (五) 20:18 (UTC)
考慮1 < window.devicePixelRatio <= 2的設備(比如Retina)的話恐怕得上440px(~0.2M)。--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7年12月23日 (六) 21:03 (UTC)
現在支持Retina麼?--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7年12月25日 (一) 01:46 (UTC)
支持呀,這個參數現在是開著的,每個(足夠大的)圖片都帶有1.5x和2x的srcset。--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7年12月25日 (一) 01:59 (UTC)
(-)反對,合理使用圖片本來就不應該看到太多細節,若允許看得太細的話,會損害著作者的權益。--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7年12月25日 (一) 01:50 (UTC)

ACG作品之影視、漫畫與文字作品標誌規範之探討

自從參與圖像管理以來,居然也能跟ACG扯上關係,嗯,廢話不多說,開始吧。

事件起因於Wikipedia:檔案存廢討論/記錄/2019/04/09,使用者@Fglffer提刪多張相關影視、漫畫與文字作品之標誌圖像,理由有兩點:(1) 使用過多非自由圖像;(2) 將非自由圖像隱藏。而相關使用者@Justice305隨即提出異議,表示相關條目的合理使用圖像數量非常低,而且認為使用模板隱藏非自由圖像與合理使用之條件無關,據此要求保留。

當時本人請教對圖像著作權之專家@Wcam,得到回應如下:

為免未來仍有類似爭議,請相關人士以及關心該議題之人士討論。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9年4月11日 (四) 06:22 (UTC)

Wcam君說的不無道理,使用版權圖片的多數是Infobox,只要一張原作的大概就能表達該條目,沒必要再新增改篇作品標題;而原作是動畫,再出第二季,也只用第一季的圖片就足夠說明。-- 源  環  2019年4月11日 (四) 06:46 (UTC)
我覺得袁隆平所說的「養飽的廢人」莫過於此吧。隱藏並不影響合理使用文件的「最終顯示」,而且特定作品改篇的Logo可能同樣展現與作品總體的風格差異。對於這類條目的圖片使用,似乎存在一種隱性的使用控制,針對一個作品(而非系列)的infobox圖片引用,Logo或作品封面(或海報)取其一則可,雖然是存在灰色解釋,但一直行之有效地控制圖片引用數量,過於法棍的行為對條目質量改善並無益處。——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9年4月11日 (四) 06:55 (UTC)
隱藏InfoBox的話一般都是為了避免造成排版上的混亂,畢竟很多ACG條目的衍生作品很多,需要有相應的InfoBox加以說明,結果就會變得很長,所以不好僅僅把隱藏模板作為理由。如果衍生作品或者連載作品的Logo很類似,我認為確實是使用了過多的非自由圖片。但是如果是和原作或者之前的作品很不一樣,像《獸娘動物園2》那樣把製作組換掉使得封面乃至於評價截然不同的那種情況的話,可以考慮豁免?——❄冰精❄瑟諾--給我留言 2019年4月13日 (六) 12:10 (UTC)
如果一張非自由圖片是條目真正需要的(即缺少了會妨礙理解條目主題),則無論如何都會將其顯示出來,使得讀者打開條目就能看得到,而不是需要先找到正確的摺疊按鈕再點擊一下。由於信息框遠遠不是顯示圖片的唯一方法,出於排版上的考慮而隱藏是一個說不通的藉口。圖片默認不顯示這一事實本身即足夠說明缺少了該圖片不會妨礙理解。如果是和原作或者之前的作品很不一樣,此種情況通常可單獨建立條目,則可在相應條目信息框使用辨識圖片。--Wcam留言2019年4月15日 (一) 00:38 (UTC)
指正一點,不是圖片不顯示,而是infobox部分信息不顯示,而且這只是為了排版而適當隱藏,實際上完全可以不用那個隱藏功能模塊,如果不是出於排版考慮或閒著蛋疼找事干的話。——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9年4月15日 (一) 09:53 (UTC)
  • 相信大家都認同,非自由版權的內容是「如無必要,不可使用」的。那麼任何缺乏充分先例的對非自由版權內容的使用都是首先應當考慮禁止,堅持使用的維基人應當發起討論說服其他人接受例外的。 --Ujui Uju Mandan留言2019年4月18日 (四) 02:27 (UTC)
非常贊同此觀點,維基百科首先是自由的百科全書,使用非自由內容的資格在任何地方都不是自動獲得的(WP:NFCC)。--Wcam留言2019年4月19日 (五) 14:31 (UTC)
  • 本人(+)支持 Wcam、JyunWaan 和 UjuiUjuMandan 的觀點。Cwek 提到「針對一個作品(而非系列)的infobox圖片引用,Logo或作品封面(或海報)取其一則可」,本人覺得如果海報(視覺圖)上有Logo自然是最好不過,但Endro~!的視覺圖沒有Logo,於是條目裡使用了兩張非自由圖片(一張Logo,一張視覺圖)。在這種情況,如果要盡可能避免使用非自由圖片,到底應該要保留Logo還是視覺圖? - まっすろな未來 2019年4月18日 (四) 03:09 (UTC)
應當使用包含logo的海報,例如[4],以符合WP:NFCC#3a要求。--Wcam留言2019年4月18日 (四) 19:40 (UTC)
這張。總之應當儘可能使用最少的圖片來傳達等效的重大信息。--Wcam留言2019年4月19日 (五) 11:12 (UTC)
問題來了。。文件使用方針WP:NFCC兩個方針哪個更重要。。。--AlexLeeCN留言2019年4月20日 (六) 03:08 (UTC)
User:AlexLeeCN當然是NFCC:NFCC是法律方針,並且是基於具凌架性的維基媒體基金會決議Σανμοσα y=0 regardless the value of x 2019年4月20日 (六) 04:32 (UTC)
まっすろな未來上傳的圖片中沒有見到浮水印,且文件使用方針並無任何關於使用浮水印圖片的規定。--Wcam留言2019年4月20日 (六) 11:10 (UTC)
第一個問題我認為沒有影響。第二個問題,我認為使用包含logo的原版封面更符合WP:NFCC#3a要求。--Wcam留言2019年4月20日 (六) 14:13 (UTC)

非自由圖片的使用理據及其處理

請各位關注Wikipedia:檔案存廢討論/無版權訊息或檔案來源,完善部分非自由圖片的理據

近期,User:廣九直通車User:Wcam等用戶以《非自由內容使用準則方針》第10條c項為由,向Wikipedia:檔案存廢討論/無版權訊息或檔案來源提報了極為大量的圖片。考慮到部分圖片上傳時間較早,文件頁面沒有完善的理據,故懇請社群關注這一問題,完善一部分非自由圖片的理據(例如相當部分圖片欠缺的是「被主張合理使用該文件的每篇條目的名稱」,但一部分圖片的使用確實沒有方針或共識予以支持)。--失敗的用戶提醒您,注意對時 2020年1月20日 (一) 06:12 (UTC)

@5LZ:話說整個WP:NFCC早已是2007年的事了,最早的使用依據模板也是2008年的事。而我也截查了不少2007年打後才上傳,卻沒有使用依據的圖片(最誇張的有2017年上傳的,例如像File:2012年亞洲盃男子排球錦標賽logo.png之類的)。難道肇事上傳者們全部都沒有留意WP:NFCC#10c的要求嗎?廣九直通車留言2020年1月20日 (一) 08:16 (UTC)
我看見大部分都是標誌為主,但要大家幫助花時間(相信要一週)逐一將檔案改為管理員認為符合要求的模板。而有部分更是早在2005年和2006年已經上載,如File:3sports middle.pngFile:3rd asian game logo.gifFile:3902 Dialogue cover.jpgFile:39-02al.JPG。這些年代較為久遠的,現時在網上非常難找到原來源。--Wpcpey留言2020年1月20日 (一) 08:53 (UTC)
@廣九直通車: 上傳嚮導啟用的時間至少是2017年3月下旬之後(參見Wikipedia_talk:上傳#提議更改「上傳檔案」頁面的排版),在這個時間點之前的非自由檔案如果走的是傳統的上傳表單,僅有非自由使用的版權模板(例如{{money}}等),而在圖片信息部分誤用其他模板是比較常見的。這些模板很可能沒有類似「被主張合理使用該文件的每篇條目的名稱」的填寫地方,需要人工填寫在圖片簡要描述裡面。如果界面沒有這個要求,不能苛求或默認所有編輯者都知道有這個NFCC#10c。--失敗的用戶提醒您,注意對時 2020年1月20日 (一) 09:58 (UTC)
@5LZ:但既然這是總部13年前出的基本政策,那麼現在發現這個問題,那麼終究也得處理啊。反正這個提刪有5日寬限期,何況管理員應該也一時半刻未必能消化完所有刪除請求。這樣算一下的話,這個寬限期也應該夠他們修補了。廣九直通車留言2020年1月20日 (一) 12:34 (UTC)
@廣九直通車:我能理解啊,但不能指望所有這些文件涉及的用戶這5天都會來處理……--失敗的用戶提醒您,注意對時 2020年1月20日 (一) 12:39 (UTC)
現在把通知寫在Template:Bulletin上,希望能吸引到更多人注意?廣九直通車留言2020年1月20日 (一) 13:23 (UTC)
(+)支持好主意--失敗的用戶提醒您,注意對時 2020年1月20日 (一) 13:31 (UTC)
我發現有部分用戶已經停止貢獻10多年,基本上都不會到這裡更正。而樓上指的用戶也有多個月沒有貢獻,建議大家還是自行幫幫手更改,不要讓這些圖片消失吧!--Wpcpey留言2020年1月20日 (一) 13:45 (UTC)
隱退的用戶「只會越多不會越少」。--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2020年2月14日 (五) 07:25 (UTC)

關於圖片合理使用依據清查

原標題:Template:Information

通過:

初步共識為「以機器人暫時補充未有使用依據的合理使用檔案,再人手處理」,請在此頁繼續討論,並敬希機器人操作者提出技術評議。廣九直通車留言2020年2月14日 (五) 12:09 (UTC)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現在這模板是不能用了嗎?否則以前上傳合理使用圖片為何都被巡查加上Template:Nrd?例如File:Aalogo.pngFile:Akb0048logo.png等。--Justice305留言2020年1月22日 (三) 15:25 (UTC)

@Justice305:重申一次,關鍵是合理使用檔案必須備有使用依據,必須釐清為什麼非要用這種合理使用檔案不可。您當然可以在使用Template:Information的同時再加上必要的使用依據,詳情則見WP:FURG。另外這規定也不是新事,那是2007年總部訂的原則(詳見WP:NFCC#10c)。廣九直通車留言2020年1月23日 (四) 05:59 (UTC)

(!)意見@廣九直通車分類:沒有合理使用依據的文件分類內的文件數已達到750個,社群幾乎不可能在五日內全部完成補充依據的工作,是否應考慮順延快速刪除期以便消化相應存量?Jyxyl9批判一番 2020年1月23日 (四) 05:51 (UTC)

(+)同意@Jyxyl9:其實我也沒料到會有這麼多違規檔案,而且那些上傳者都這麼不活躍,我可以理解您的想法。也許把改正的限時從5日延遲到7日?但是我覺得如果真沒解釋的話,那得堅決地(×)刪除。畢竟中文維基百科五大支柱之一就是自由版權,合理使用只能是必要之惡,如果連總部的基本要求都達不到的話,又和坊間那些自稱「維基/百科」卻充斥著侵權的下三濫有啥分別?廣九直通車留言2020年1月23日 (四) 06:09 (UTC)
@廣九直通車:問題在於其中有一部分圖片客觀上符合合理使用規定(如文件:201511 294561 m Constellation Love Capricorn.jpg),只是程序上未使用相應模板。另有一部分使用Template:Information模板而非專用模板。此部分可能是新手不熟悉規則所致,建議可寬容對待。
時間上建議統一放寬到本月末機器人作業完成後。Jyxyl9批判一番 2020年1月23日 (四) 06:27 (UTC)
(~)補充:是否可考慮使用機器人批量將Template:Information模板轉為模板:Non-free use rationale 2等專用模板?Jyxyl9批判一番 2020年1月23日 (四) 06:39 (UTC)
我同意。另外,針對Jyxyl9所提及的那些客觀上符合合理使用規定的檔案,我覺得可以直接回退速刪模板。Sanmosa 2020年1月23日 (四) 06:42 (UTC)
@Sanmosa:但是如何厘定"客觀上符合合理使用規定的檔案"?是不是只要有"本檔案用於條目XXX"類似的說明就可以?—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廣九直通車對話貢獻)於2020年1月23日 (四) 06:56‎ (UTC)加入。
標準很簡單:{{Non-free use rationale 2}}要填寫的東西有填寫就OK。Sanmosa 2020年1月23日 (四) 07:06 (UTC)
「對可能的商業使用機會的尊重」這個statement可能會漏掉,不過代為加一句「該團體並非商業組織」(例如File:Sham Shui Po District logo.svg)或「該使用不會取代原始版權媒介所具有的市場作用」(例如File:GZRCC logo.png)就好。Sanmosa 2020年1月23日 (四) 07:09 (UTC)
已在機器人作業請求頁提案Jyxyl9批判一番 2020年1月23日 (四) 07:51 (UTC)

按照現時的進度和非常少的人手,恐怕7天都沒有這麼多人有空去完成補充--Wpcpey留言2020年1月24日 (五) 15:08 (UTC)

可以請求管理員再暫緩一會兒。@Wcam:這一會兒請你和其他管理員暫緩F9快速刪除,現在這樣的提刪速度社群應付不了,但是有好一些項目是可以修正的。Sanmosa 2020年1月26日 (日) 07:07 (UTC)
可以考慮修訂WP:CSD,在F9前加一句「202X年X月X日起,」。以往類似先例:Special:PermanentLink/19323831#圖片及多媒體檔案。--Wcam留言2020年1月26日 (日) 14:03 (UTC)
祖父條款顯然不行。欠交的作業終究要補回來。--Temp3600留言2020年1月26日 (日) 16:22 (UTC)
不需要祖父條款,這應該只是臨時性措施,特例給大家一段長時間慢慢處理就好。Sanmosa 2020年1月27日 (一) 01:24 (UTC)

根據上方討論,已經初步有「以機器人暫時補充未有使用依據的合理使用檔案,再人手處理」的共識,所以現在就公示7日?廣九直通車留言2020年2月6日 (四) 06:24 (UTC)

不反對。ꓢꓯꓠꓟꓳꓢꓮ 問我國家哪像染病 2020年2月8日 (六) 05:18 (UTC)

本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能不能暫停F9提刪?

能不能先暫停一下F9提刪?我們連既有的檔案也不能那麽快處理,大家該不會想再提新的來加重社群負擔?這真的是夠負責任。ꓢꓯꓠꓟꓳꓢꓮ 2020年1月27日 (一) 11:46 (UTC)

@Sanmosa:已暫停。廣九直通車留言2020年1月28日 (二) 09:57 (UTC)
我的F9提刪僅限新上傳的文件。--Wcam留言2020年1月28日 (二) 16:17 (UTC)
看來近日有用戶(如@IN)再次刪去了至少200多個檔案,難道真的沒有機器人工具幫手自動轉換?要人手逐一更新符合合理使用依據的模板不是辦法。--Wpcpey留言2020年11月2日 (一) 14:57 (UTC)

要怎麼描寫replaceability和commercial?

不知道是何時開始,使用原本的上傳方法都會顯示這兩項的缺失,但在「非自由著作權內容的使用理由」之「這是某件作品的官方封面藝術。」沒辦法直接對這項進行修改,能不能修改一下上傳檔案的設計?不然每次上傳完圖片還要額外在編輯一次,這不是應該整合在裡面嗎? --無心*插柳*柳橙汁 2020年2月17日 (一) 10:0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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