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融通物

不融通物又稱不流通物,為不能為私權上的交易客體者,不得買賣,甚至持有,以不融通物為標的的契約無效[1],如公園、道路、毒品、機關廳舍等均屬之[2][3]

不融通物類別

一般而言,不融通物可分為以下幾類[註 1]

古物及法物

古物及法物只屬於文化資產的古物、古蹟等。[3]

公有物

公有物又稱公務用物,包括國家或公共團體或其他公法人所有之物,意即基於國家公權力目的所使用之物[1],如政府機關的建築物、監獄、軍艦等皆屬之。[3]

公用物

公用物為以直接供一般大眾使用為目的之物,包括如學校、公園、道路、圖書館、河川等。[3]

違禁物

違禁物為法令上禁止為交易客體的物,可分為兩種,一為不禁止所有但禁止融通,如猥褻書畫等;另有禁止融通也不可所有者,如毒品等。[3]

參見

注释

  1. ^ 以下對不融通物的分類以較常見者為主,而在不同國家可能因法律規範不同,使得如違禁物的範圍規定有所不同

參考文獻

  1. ^ 1.0 1.1 吳律師,《民法總則》,頁6-15,2009年8月,ISBN 978-957-814-101-8
  2. ^ 頁129,《法律百科全書I 一般法學》-物之分類,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58-5
  3. ^ 3.0 3.1 3.2 3.3 3.4 頁410,《法律百科全書IV 民法》-融通物與不融通物,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