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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化地部
  ├ 法藏部
  ├ 飲光部
  └ 赤銅鍱部

佛教大綱英语Outline of Buddhism 佛教主题

十事十净,是佛教上座部律藏記載中,佛滅百年後毘舍離僧團所行的違背戒律規定的十件事情,又稱十事非法十非事十事不合律制。東西部僧團對“求乞金錢”非法與否有諍論,因而發起了七百集結

大眾部摩訶僧祇律》中,只有記載“求乞金銀”一事[1]。東西部僧團對待戒律執行的不同態度,可能導致了日後佛教根本分裂,西部僧團成立上座部,東部僧團成立大眾部

七百結集

現存所有律藏都記載,印度西部摩偷羅國的上座耶舍比丘,往東方毗舍離城,見當地的跋耆比丘,在布薩日向民眾求乞金錢[2],認為非法,向民眾宣說此為非法,導致當地比丘趕他出城。耶舍比丘回西方,動員其他大德比丘前往毘舍離,跋耆族比丘也動員,與西方比丘辯論戒律,結果有七百人集會。上座部諸律藏記載此次結集起因為十事,發生在佛陀滅度之後百年,雙方在第二次結集時為防止無法形成一致意見,由東西方各推舉四人的八大長老於別處表決為「十事非法」形成最後結論。

十事內容

上座部律藏對十事的記載除《五分律》有出入外基本相同[3],下面以《巴利律藏》為例:

  1. 角鹽淨:可以蓄鹽於角器中隨時食用。
  2. 二指淨:如未吃飽,可以於規定時間後經二指量(日影)之時間內,繼續進食。
  3. 他聚落淨:即在一食之後,仍可至另一聚落復食。
  4. 住處淨:同一教區內之各群比丘,可以在各居處舉行布薩
  5. 贊同淨:於眾議表決之時,可以先別眾進行羯磨,再徵得全體比丘眾之同意。
  6. 所習淨:可以隨順和尚阿闍黎之常習。
  7. 生和合(不攢搖)淨:可以飲食未經攪拌去脂之牛乳
  8. 飲闍樓淨:可以飲用未發酵或半發酵之椰子汁(即闍樓)。
  9. 無緣座具淨:縫製坐具可以不貼邊,大小隨意。
  10. 金銀淨:可以受取貨幣等財物供養。

諍論焦點

現代研究認為,在十事除受蓄金錢之外其他九事中,七事屬於小小戒問題[4],二事屬於布薩羯磨制度問題,有疏忽懈怠的情況則需重申律藏有關規定。至於受取金錢之事,佛教戒律規定由淨人來處理與金錢有關的事宜[5],明確規定僧侶不可受蓄[6],諍論的主要焦點在於能否求乞金錢。

戒經(波羅提木叉)中,規定比丘不得「捉取」金銀[7],但並沒有規定不得「求乞」金銀。部分比丘引用《雜阿含經·摩尼珠髻聚落主經》[8]的記載,主張不得求乞,如《十誦律·七百比丘集滅惡法品》:

但是另一部分比丘所持此經的文句與之有所差異[9],如《四分律·七百集法毘尼》記載:

認為此經只是說不得為自己受取金銀,可以為建造房屋求乞金錢。

影響

南傳佛教《島史》記載:在這事件後,跋耆族惡比丘召集了一萬僧眾,自行集結出經典戒律竄改佛教教義[11]。由於他們人數眾多,後世因此稱他們為大眾部;這是佛教的第一次分裂,又稱為“根本分裂”。

大眾部律藏記載七百集結只因「求乞金錢」一事[1],大眾合誦律藏並重申了求乞金錢非法[12]。十事諍論導致佛教僧團分為了主張無條件嚴守戒律的西部僧團,和主張在戒律的一些執行細節上可以依據四大教取捨的東部僧團。因為大眾部同樣記載了第二次結集的過程及結論,根本分裂發生的時間,可能晚於第二次集結[13]

平川彰認為,十事的記載,只存在上座部系的律藏;大眾部只有記載受取金銀一事,除受取金銀之外的九事,不是七百結集的直接起因,十事成立的時間較晚,可能是後世補入七百結集記載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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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 1.0 1.1 摩訶僧祇律·雜誦跋渠法·七百集法藏》:「佛般泥洹後。長老比丘在毘舍離沙堆僧伽藍。爾時諸比丘從檀越乞索。作如是哀言。長壽世尊在時。得前食後食衣服供養。世尊泥洹後。我等孤兒誰當見與。汝可布施僧財物。如是哀聲而乞。時人或與一罽利沙槃二罽利沙槃乃至十罽利沙槃。至布薩時盛著中。持拘鉢量分次第而與。時持律耶舍初至次得分。問言。此是何物。答言。次得罽利沙槃醫藥直。耶舍答言過去。問言何故過去施僧。耶舍答言不淨。諸比丘言。汝謗僧言不淨。此中應作舉羯磨。即便為作舉羯磨。」
  2. ^ 四分律·七百集法毘尼》:「爾時世尊般涅槃後百歲。毘舍離跋闍子比丘。行十事言。是法清淨。……彼於布薩日。檀越布施金銀。而共分之。」
    摩訶僧祇律·雜誦跋渠法·七百集法藏》:「佛般泥洹後。長老比丘在毘舍離沙堆僧伽藍。爾時諸比丘從檀越乞索。作如是哀言。長壽世尊在時。得前食後食衣服供養。世尊泥洹後。我等孤兒誰當見與。汝可布施僧財物。如是哀聲而乞。時人或與一罽利沙槃二罽利沙槃乃至十罽利沙槃。至布薩時盛著中。持拘鉢量分次第而與。」
    十誦律·七百比丘集滅惡法品》:「佛般涅槃後一百一十歲。毘耶離國十事出。是十事非法非善。遠離佛法。不入修妬路。不入毘尼。亦破法相。是十事。毘耶離國諸比丘。用是法行是法言是法清淨。如是受持。……毘耶離諸比丘。又持憍薩羅國大金鉢。出憍薩羅國。入毘耶離國。次第乞錢。隨多少皆著鉢中。」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七百集法》:「佛泥洹後百歲。毘舍離諸跋耆比丘始起十非法。……彼諸比丘常以月八日十四日十五日盛滿鉢水。集坐多人眾處。持鉢著前以為吉祥。要人求施。時諸白衣男女大小經過前者。便指鉢水言。此中吉祥。可與衣鉢革屣藥直。」
  3. ^
    善見律毘婆沙 十誦律 四分律 五分律
    1 鹽淨 1 鹽淨 7 得與鹽共宿 1 鹽薑合共宿淨
    2 二指淨 2 指淨 1 得二指抄食 2 兩指抄食食淨
    3 聚落間淨 3 近聚落淨 2 得村間 4 越聚落食淨
    4 住處淨 5 如是淨 3 得寺內
    5 隨意淨 6 證知淨 4 得後聽可 9 求聽淨
    6 久住淨 8 行法淨 5 得常法 8 先所習淨
    7 生和合淨 4 生和合淨 6 得和 5 酥油蜜石蜜和酪淨
    8 水淨 7 貧住處淨 8 得飲闍樓羅酒 6 飲閣樓伽酒淨
    9 不益縷尼師壇淨 9 縷邊不益尼師檀淨 9 得畜不割截坐具 7 作坐具隨意大小淨
    10 金銀淨 10 金銀寶物淨 10 得受取金銀 10 受畜金銀錢淨
    3 復坐食淨
  4. ^ 印順《華雨集》第三冊〈論毘舍離七百結集〉:「這次諍議中的「十事」──「器中鹽淨,兩指淨,近聚落淨, 住處淨,後聽可淨,常法淨,不攪乳淨,闍樓伽酒淨,無縷邊坐具淨,金銀淨」(此依『銅鍱律』,諸部律小有出入);除金銀戒外,盡是些衣食住等瑣細規制。跋耆比丘的容許這十事,實只是繼承阿難所傳如來的遺命,「小小戒可捨」的學風而已。 」
  5. ^ 四分比丘戒本》:「若王、若大臣、若婆羅門、若居士、居士婦,遣使為比丘送衣價,持如是衣價與某甲比丘。……
    (1)彼使語比丘言:『大德!有執事人不?』須衣比丘應語言:『有!若僧伽藍民、若優婆塞,此是比丘執事人,常為諸比丘執事。』
    (2)時彼使往至執事人所,與衣價已,還至比丘所作如是言:『大德!所示某甲執事人,我已與衣價,大德!知時,往彼當得衣。』
    (3)須衣比丘,當往執事人所,若二反、三反,為作憶念,應語言:『我須衣。』若二反、三反,為作憶念,若得衣者善;若不得衣,應四反、五反、六反,在前默然住,令彼憶念。若四反、五反、六反,在前默然住,得衣者善;……
    (4)若不得衣,從所得衣價處,若自往、若遣使往,語言:『汝先遣使持衣價與某甲比丘,是比丘竟不得衣,汝還取,莫使失,此是時。』」
    十誦律·比丘誦》:「塔物無盡者。毘耶離諸估客。用塔物翻轉得利供養塔。是人求利故欲到遠處。持此物與比丘言。長老。是塔物。汝當出息令得利供養塔。……佛言。聽僧坊淨人。若優婆塞。出息塔物得供養塔。是名塔物。」
  6. ^ 摩訶僧祇律·三十尼薩耆波夜提法》:「佛住王舍城迦蘭陀竹園。廣說如上。爾時周羅聚落主。到世尊所。……佛言。沙門釋子不應畜金銀。若有人言應畜金銀。是誹謗我非實非法非隨順。於現法中是為逆論。何以故。若得畜金銀者。亦應得畜五欲。何等五。一者眼分別色愛染著。乃至身受觸愛染著。當知是非沙門釋種法。……佛告諸比丘。汝等當如是學。不得金銀。我無有方便得畜金銀。」
    「復次佛住迦維羅衛城。廣說如上。世尊以五事利益故。五日一行諸比丘房。見一比丘痿黃羸瘦。佛知而故問。比丘忍苦不安隱住不。答言。世尊。我不安隱疾病苦惱。佛語比丘。汝不能索隨病食隨病藥耶。答言。我聞世尊制戒。不得自手捉生色似色。復無人與我。是故受苦惱。佛言。從今日後。聽病人得使淨人畜莫貪著。」
  7. ^ 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若復苾芻自手捉金銀錢等。若教他捉。泥薩祇波逸底迦。若復苾芻種種出納求利者。泥薩祇波逸底迦。若復苾芻種種賣買者。泥薩祇波逸底迦。」「若復苾芻寶及寶類。若自捉教人捉。除在寺內及白衣舍。波逸底迦。」
    印順〈論毘舍離七百結集〉:「在『戒經』中,與金銀有關的,屬於尼薩耆波逸提的有三戒(學處),屬於波逸提的一戒(捉取他人遺落的金寶)。屬於尼薩耆波逸提的三戒是:不得受取金銀;不得出納求利;不得販賣。販賣,即一般的商業。出納求利,是貿易金銀 (如現在的買賣黃金、美鈔、股票,以求利潤),抵押存放生息。這可見比丘是容許持有金錢的;否則也就不會有販賣,出納求利了。」
  8. ^ 雜阿含經·九一一經》:「諸比丘!國王、大臣共集論議,彼摩尼珠髻聚落主,於大眾前師子吼說:『沙門釋種子,不應自為受畜金銀寶物。』諸比丘!汝等從今日,須木索木,須草索草,須車索車,須作人索作人,慎勿為己受取金銀種種寶物。」
  9. ^ 四分律·三十捨墮法》:「時珠髻大臣,……即往詣世尊所。……佛告大臣:……沙門釋子,不得捉持金銀若錢,沙門釋子,捨離珍寶珠瓔,不著飾好。汝今當知,若應捉金銀若錢,不離珠瓔珍寶,亦應受五欲,若受五欲,非沙門釋子法。大臣!汝今當知,若見沙門釋子,以我為師,而捉金銀若錢珍寶,則決定知,非沙門釋子法。我有如是言:『比丘若為作屋故,求材木竹草樹皮得受,不應自為身受。』」
  10. ^ 原文為“[竺-二+韋]”字。
  11. ^ 《島王統史》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由上座等所放逐惡比丘跋耆子等,得其他之支持,向眾多之人說非法。(三〇)集合一萬人進行結集法。所以此法之結集,稱為大合誦。(三一)

    此大合誦之比丘等是決定違背〔正法〕之教〔法〕,破壞根本之輯錄而作其他之輯錄。(三二)

    彼等於某處所輯錄之經移至其他之處,於五部破壞法、義。(三三)比丘等於異門說、無異門說、了義、不了義亦皆不分辨,(三四)彼等從佛陀密意所說,放置於餘處,彼等諸比丘,於文中失去眾多之〔真〕義。(三五)彼等棄一部甚深之經、律而作類似奇異之經、律。(三六)〔律〕內容之摘要,唯波利婆羅、阿毘達磨之論、波致參毗陀、尼泥沙、闍多迦之一部,除此而外,彼等造作不同者。(三七)彼等捨棄〔關於〕名詞、性、措辭、文體修飾之原則,以改作其〔全部〕。(三八)
  12. ^ 摩訶僧祇律·雜誦跋渠法·七百集法藏》:「乃至諸長老。是中須鉢者求鉢。須衣者求衣。須藥者求藥無有方便得求金銀及錢。如是諸長老應當隨順學。」
  13. ^ 印順《華雨集》〈論毘舍離七百集結〉;「七百结集的論定「十事非法」,為現存各部律的一致傳說,可見當時的佛教 ,雖有學團分化的情形,還没有發展到宗派對立的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