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是指某地區最初定居的族群,源自外來者(多為入侵者與統治者)對本地人(或族群)的稱謂,原意指當地居民、原居民,過去有土番、番人、土人、生番等歧視的稱呼,然而到了二十世紀後期逐步形成了一個法律學方面的範疇,指的是正遭受到統治者侵蝕的本土文化群體。當前對於原住民議題的討論多半應在帝國主義國家進行的殖民統治的脈絡下來理解。外來統治者為統治原住民,以遂行其統治目的,會制訂各種不同的政策,而往往對於原住族群的生活方式多加干擾,甚至可能造成滅族的結果。

即使前一階段的殖民主義擴張已經在二次大戰之後的解殖民運動後告一段落,但類似的問題仍存在於原住民與解殖民之後成立的新興國家之間。有時後者會被稱為「內部殖民」,而與傳統的「外部殖民」加以區別。

原住民一词被广泛的采用是起始于19世纪人类学人种学的学科,韦氏字典将之定义为“某一群体的人团结于一个共同的文化、传统意义上的血缘关系,他们通常有着共同的语言、社会机构和信条,而且往往构成了一个不受支配的有组织团体。”[1]

中文在討論此一問題時,亦有原住民族一詞的使用,它與原住民主要的區別在於:前者強調各原住民族群各自作為一個「民族」(peoples),而在國際法上應有包括追求民族自決等相應的集體權利;後者則或作為通稱、或僅指涉原住民個人作為在異族統治下的民族國家中受到內部或外部殖民的個別原住民個體。

目前尚不存在一个普遍接受了的“原住民”的确切定义,然而,最经常被各方所认可及援引的四个要素是:[2]

  • 时间上比外来群体更早的到达和定居
  • 自发自愿的使有别于外来文化的文化独特性得以延续
  • 屈就于强势庇护的外来文化之下,逐渐被边缘化,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了原先所拥有的文化
  • 原住民身份的自我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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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參考文獻

  1. ^ Silke Von Lewinski, Indigenous Heritage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Genetic Resources, Traditional Knowledge, and Folklor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4, pp.130-131
  2. ^ Robert K. Hitchcock, Diana Vinding, Indigenous Peoples' Rights in Southern Africa, IWGIA, 2004, p.8 based on the 1997 WGIP report by Deas

延伸閱讀

外部連結

協會

原住民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