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人暴政

政治概念

多数人暴政(英語:tyranny of the majority),又称为多数暴力群体暴政,是民主制度及“少數遵從多數”制度的一個本質上的缺點,用于批评由多数人作完全决定的制度,认为在该制度中将多数人的利益絕對置于少数人之上,使得少数丧失了受尊重權。一個重視人權的政府,會透過憲法作出權力制衡,以便在議會中應用權利法案,從而阻止出現「多數人暴政」,以免出現立法屠殺少數民族或族群之類的法案。

多数人暴政是用来质疑或反对民主制度及“少数服从多数”制度的而创造出来的一个政治词汇,一些政治学家将此原则与专制主义相提并论。也有论调认为,“多数人暴政”与“少数服从多数”制度还是有区别的。“少数服从多数”制度制定的规则相同适用于多数人和少数持异见者,但“多数人暴政”则对不同的人制定不同的规则及少數人的利益將永被犧牲。

在議會民主制度的國家,一般的議會設有「絕對多數制」,只要該政黨在議會取得多數(majority),一般控制議會多數的議席,該政黨便可以推動及通過一些具爭議性法案,甚至強行修改憲法,反對黨无法通過參政发挥影响力的时候,這某種程度上也会被少数派說成多数人暴力

议会制中,一般通过宪法权利法案对议会进行限制,其目的就是减少这一问题[1]

历史

这一概念至少可以追溯到柏拉图的《理想国》;这一词语出自约翰·亚当斯《为美国政府体制辩护(第三卷)》(1788年)[2],他强烈地表露对“多数暴政”的恐惧,断言“人民易行专横残暴,而且多数人永远并毫无例外地剥夺少数人的权利”。爱尔兰裔英国哲学家埃德蒙·伯克在《对法国大革命的反思》(1790年)一书中提出了类似的观点;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1835年)一书中进一步阐述了这一观点,其将这种多数对于他们所掌握的最高权力的滥用,叫作“多数人的暴政”。他认为民主的缺陷就是多数人暴政问题:“民主政治的本质,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后经约翰·穆勒在《论自由》(1859年)一书中的引用得以广为人知。《联邦党人文集》特别是第十篇英语Federalist No. 10也频繁提到了这一概念,但换了一个说法,“多数派的暴行”。卢梭的公共意志信条在“多数人暴政”中达到了顶峰。他提出应当放弃个人的权利,无条件地服从公共意志。尼采很欣赏这一概念;他的《人性的,太人性的》(1879年)的第一卷续编的英译本中使用了这一译名[3]。1994年,法學家拉妮·吉尼爾英语Lani Guinier把他的《法律评论》文集命名为“多数人暴政”。

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独裁判定,在一个自由的地方,最令人关注的应当只允许是,多数人群体不可以“压迫”和“剥削”不同的少数人群体的利益,而少数人群应当享有天赋特权“获得”来自于多数人的利益。曼瑟尔·奥尔森在其著作《集體行動的邏輯英语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一书中对民主制度理论提出批评,他认为,处于弱势的少数人群体可以通过适当的组织起来,往往能比多数人群体更容易维护自身权益。奥尔森认为,当政治行动(如游说)的利益在少数代理人中传开,会有一个更强大的个人激励来促使他投身这一政治活动。小圈子集团,特别是那些能为符合该集团利益的积极参与者提供奖励的团体,可能因此而有能力主导或扭转政治进程,对这一进程的研究就是公共选择理论

客观观点

客观主义哲学家艾茵·兰德认为团体是没有权利的。个人的权利可以或应当凌驾于团体,不应为加入或退出某个团体而妥协;个人权利原则是所有团体的唯一道德基础、高于所有的团体利益。她还提出,“个人权利”的说法是累赘的,而“集体权利”的说法则是矛盾的。个人权利不受公众投票的制约;多数人无权借投票的方式否决少数人的权利;权利的作用就是保护少数人免受多数人的压迫,而个人正是“最少的少数人”,其行为不得受到民主制度的迫害[4]

参见

参考资料

  1. ^ A Przeworski, JM Maravall, I NetLibrary 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003) p.223
  2. ^ John Adams, A Defence of the Constitutions of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ol. 3 (London: 1788), p. 291.
  3. ^ See for example maxim 89 of Friedrich Nietzsche, Human, All Too Human: First Sequel: Mixed Opinions and Maxims, 1879, translated by Kaufmann W, Hollingdale RJ, Cohn PV, (Gersimon) at http://www.geocities.com/thenietzschechannel/mom.htm[永久失效連結].
  4. ^ Ayn Rand (1961), "Collectivized 'Rights,'"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The Virtue of Selfish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