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留
寄留,即《寄留法》,是一部已廢止的日本舊法。該法規定內地人在搬離本籍地(即戶籍登記地址)至他處居住超過90日後須辦理寄留登記,違者受罰。
《寄留法》是日本舊《戶籍法》的補充規定,然而罰則只對內地與樺太居民有效,對於朝鮮、台湾[1]、南洋諸島、關東州、滿鐵附屬地居民無效, 因為根據《戸籍法》,上述地域的外地人不屬於日本公民,而為臣民,即有義務而無權利者。
簡言之,當時的日本國人民於遷出遷入戶籍時,都須辦理登記;但由於內地人與外地人之分別,所以部分地區未實行戶籍法[2],寄留就是因應的補充制度。
註解
參考文獻
- 司法文化走廊-日治司法相關詞彙. 中華民國司法院. [2014-11-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1-29).
外部連結
- (日語)戸籍法改正寄留法制定理由(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近代デジタルライブラリ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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