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營事件
新營事件,1946年9月間[a]於台南縣新營鎮(今台南市新營區)所發生一起因警方為了執行防疫工作而開槍傷人的事件。[1]為國民政府統治台灣初期所發生具有代表性的重大事件之一,與同年發生的布袋事件、員林事件,並稱1946年三大社會事件。[2]
事件背景
1946年4月起台灣南部開始流行霍亂,至當年七月,已有300多人死亡,疫情並逐漸往北擴散。[3]
事件過程
因逢中元節(農曆7月15日),新營鎮當地上帝爺廟舉辦盛大普渡拜拜,不少食客湧進廟會看戲。正當戲演至一半時,戲台上突然出現兩名持槍的員警,以霍亂正在流行為由,命令禁止演戲,觀眾解散。一時群眾譁然,爭相鼓譟甚至投擲石塊抗議,台上員警乃向台下群眾開槍,傷及數人。[4]群眾更為憤怒,衝向圓環旁的臺南縣警察局,圍毆裡面的員警並搗毀門窗、檔案。幸好臺南縣縣長袁國欽,以及縣參議會議長陳華宗聞變連夜趕到,處理得當才平息這場衝突。[1]
當斗六、虎尾、北港、嘉義、東石、北門等地的保安隊奉命趕來新營支援的消息傳出去後,群眾的怒火再度被點燃,衝到新營的每一條路口,拒阻警車進入,要求保安隊員把車子留下,徒步回去。[5]
後續
注释
- ^ 推測也可能發生在8月,當年農曆7月15日為陽曆8月11日。陽曆9月時已過農曆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