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議制澳十則》(或稱《制澳十則》),是指明朝為澳門的外國人而制定的法律,於明萬曆三十六年(1608年)頒布。
在蔡善繼上任香山縣知縣後,因見澳門居住的葡萄牙人的不法行為,故利用法令嚴厲整治。蔡善繼擬定《制澳十則》管治在澳門居住的葡萄牙人,後受到兩廣總督張鳴崗的採納。
《制澳十則》的內容共十條,規限葡萄牙人不得在澳門置物業、蓋房屋等活動,使葡萄牙人無機可乘。
在頒布《制澳十則》後,蔡善繼行使法權對“夷目”[需要解释]施以笞刑,葡萄牙人亦不敢反抗。及後的清政府,繼續沿用明朝制定之法令管治澳門,并于乾隆年间制定了《澳夷善後事宜條議》等新法令以进一步加强对澳门的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