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事件

台灣政治示威活動

橋頭事件,為發生於民國68(1979)年1月22日於中華民國高雄縣橋頭鄉(現在的高雄市橋頭區)的示威遊行活動,為國民政府在台灣實施戒嚴三十年以來第一次的政治示威活動[1]

事件起源

民國67年(1978年)8月,當時的前高雄縣長余登發與其子余瑞言被政府指稱涉及「匪諜吳泰安事件」遭情治單位逮捕,罪名是『知匪不報』、『為匪宣傳』,被求處重刑有期徒刑八年,當時引發社會的不滿與黨外人士的反彈,抗議國民黨政府政治迫害。黨外方面認為,國民黨政府逮捕余登發是為了阻止黨外人士的全國串連活動。國民黨政府逮捕余登發父子的事件激發了黨外勢力的團結。當時知名的反對運動領袖人物如許信良黃信介陳菊陳婉真胡萬振何春木張俊宏曾心儀等人便前往余登發的故鄉橋頭鄉進行遊行活動,要求釋放余登發父子。

遊行隊伍早上從高雄縣橋頭鄉出發,下午轉到鳳山,發傳單、貼標語,然後彙集到高雄火車站前的廣場。遊行總策劃人為施明德。這次行動吸引了各地的黨外政治青年,匯成一股有組織力的洪流,它對國民黨的對抗是正面、直接的,已隱然有了政黨的雛形。事後,國民黨將參與聲援遊行隊伍的桃園縣長許信良,以監察院所提「彈劾案」為名,移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2],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引用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以許信良「違背其誓言,又不盡忠職守,其違背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及宣示條例,亦甚明顯」,處休職二年[3][1]。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是訓政時期特別權力關係產物[4]。2014年5月27日,監察院再度援引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規定彈劾謝清志[5]。1979年,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至2015年判決仍稱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為「自有特別權力關係以來,公務員服務法之帝王條款」,以此懲戒前台南市長賴清德[6]

此舉再度激怒了「美麗島」社團。他們決定採取一致的譴責與對抗行動,簽署了「黨外人士為許信良休職案告海外同胞書」,終於導致了美麗島事件的爆發。

余登發父子後被釋放;而時任桃園縣長的許信良由於參與橋頭示威遊行活動,被中華民國台灣省政府停職。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