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稿:人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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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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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对人类生命神圣性的信仰在世界许多宗教中都有古老的先例,但现代人权的基础始于近代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时期。欧洲的宗教战争和十七世纪英格兰王国的内战催生了自由主义哲学,而对自然权利的信仰成为十八世纪启蒙时代欧洲知识文化关注的中心问题。自然权利思想以自然法为基础,是 19 世纪末美国和法国革命的核心,但人权思想则是后来才出现的。十九世纪的民主演进为二十世纪普选权的到来铺平了道路。两次世界大战促成了《世界人权宣言》的诞生。
战后时期,特定群体的权利受到侵犯,例如女权主义和非裔美国人的公民权利,纷纷兴起运动。 20世纪70年代,苏联集团成员国的人权运动与西方工人权利运动一同兴起。随着许多国家的社会活动和政治言论将人权置于世界议程的优先位置,这些运动迅速发展壮大。 [1]历史学家塞缪尔·莫因 (Samuel Moyn) 认为,到了 21 世纪,人权运动已经超越了最初的反极权主义范畴,涵盖了人道主义以及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等众多事业。 [2]
人权的历史是复杂的。例如,许多既定的权利将被偏离其原始西方设计的其他制度所取代。在发生战争、恐怖主义等冲突或文化变革时,稳定的制度可能会被连根拔起。 [3]
古代和前现代
古代法律和宗教中存在的一些正义观念有时会被追溯纳入“人权”一词之下。虽然启蒙哲学家认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存在世俗的社会契约,但古代传统从神法和希腊哲学中的自然法概念得出了类似的结论。塞缪尔·莫因(Samuel Moyn) 认为,人权概念与现代公民意识交织在一起,而现代公民意识直到过去几百年才出现。 [4]尽管如此,在古代和前现代时期也存在相关的例子,尽管古代人并没有与现代相同的普世人权观念。 [5]
古代西亚
拉格什的乌鲁卡基纳(Urukagina) 改革,是已知最早的法典(约2350 BC,人们通常认为这是改革的早期例子。诺曼·约菲教授写道,在伊戈尔·M·迪亚科诺夫之后,“大多数解释者认为,乌鲁卡基纳本人并不属于拉格什的统治王朝,根本不是一个改革者。事实上,他试图以牺牲寺庙特权为代价来遏制世俗权威的侵犯,如果必须用现代术语来形容的话,他就是一个反动分子。” [6]作家玛丽莲·弗伦奇写道,发现对女性通奸有惩罚,而对男性没有惩罚,这是“女性堕落的第一个书面证据”。 [6] [7]现存最古老的法典是新苏美尔乌尔纳姆法典(约2050 BC。美索不达米亚还颁布了其他几套法律,包括《汉谟拉比法典》 (约1780 BC,这是此类文献最著名的例子之一。它展示了各种事务的规则以及违反这些规则所受的惩罚,包括妇女权利、男性权利、儿童权利和奴隶权利。
非洲
古埃及的东北非洲文明[9]主张基本人权。 [8]例如,法老博科里斯(公元前 725-720 年)提倡个人权利,禁止因债而入狱,并改革了与财产转让有关的法律。
许多历史学家认为,古伊朗的阿契美尼德波斯帝国在公元前六世纪居鲁士大帝的统治下建立了前所未有的人权原则。公元前 539 年征服新巴比伦帝国后,国王颁布了居鲁士圆筒。该圆筒于 1879 年被发现,被今天的一些人视为第一份人权文件。 [10] [11] [12]一些评论者将这个圆柱与《历代志》 、 《尼希米记》和《以斯拉记》中记载的居鲁士的法令联系起来,这些法令指出居鲁士允许(至少部分)犹太人从巴比伦之囚返回家园。此外,该宪法还规定,公民享有信仰自由,不受迫害和强迫皈依。 [13] [14]根据艺术史学家尼尔·麦克格雷戈 的说法,巴比伦和波斯帝国其他地区宣布完全宗教自由,对几千年后著名思想家、尤其是美国的人权产生了重要启发。[15]
与上述观点相反,其他历史学家则驳斥了将《圆柱》解读为“人权宪章”的说法,有些人认为这是巴列维政权策划的政治宣传。 [16]德国历史学家约瑟夫·维斯霍弗 认为,“居鲁士作为联合国人权政策捍卫者的形象……与仁慈开明的波斯沙阿一样,只是幻影” [17] ,而历史学家埃尔顿·L·丹尼尔 则认为这种解读“相当不合时宜”且带有倾向性。 [18]该圆柱现在存放于大英博物馆,其复制品则保存于联合国总部。
许多思想家指出,公民权的概念始于古希腊早期城邦,当时所有自由公民都有权在政治议会中发言和投票。 [19]
十二铜表法确立了“Privilegia ne irroganto”的原则,字面意思是“不得强加特权”。
孔雀王朝的阿育王在公元前 268 年至公元前 232 年在位,建立了南亚最大的帝国。据报道,破坏力巨大的羯陵伽战争之后,阿育王皈依了佛教,放弃了扩张主义政策,转而推行人道主义改革。阿育王敕令在整个帝国范围内颁布,其中包含了“虔诚法”。 [20]这些法律禁止宗教歧视,以及禁止对人类和动物的残忍行为。 [21]这些法令强调了政府公共政策中宽容的重要性。屠杀或俘虏战俘的行为也受到阿育王的谴责。 [22]一些资料称古印度也不存在奴隶制。 [23]希腊的记录表明,在桑德罗科图斯统治期间不存在奴隶制。
在古罗马,万民法或万民法是公民凭借其公民身份而应享有的权利。 [24]罗马法的概念是西欧传统中权利的前身。 “正义”一词源于ius 。罗马帝国的人权立法包括安东尼·庇护皇帝引入的无罪推定原则[25]和君士坦丁大帝颁布的米兰敕令,确立了完全的宗教自由。 [26]
“人权”一词的提出可以归功于德尔图良在《致肩胛骨》一书中提出的关于罗马帝国宗教自由的观点。 [27] [28]他在信中将“基本人权”等同于“自然特权”。
早期伊斯兰哈里发国
历史学家普遍认为,穆罕默德反对他所认为的当时的社会弊病, [29]而伊斯兰社会改革,如社会保障、家庭结构、奴隶制、妇女和少数民族权利等领域,意在改善当时阿拉伯社会的现状。 [30] [31] [32] [33] [34] [35]例如,根据伯纳德·刘易斯的说法,伊斯兰教“从一开始就谴责贵族特权,拒绝等级制度,并采取了一种向人才开放的职业模式”。[哪個/哪些?]</link> [30]约翰·埃斯波西托 认为穆罕默德是一位改革者,他谴责阿拉伯异教徒的行为,如杀害女婴、剥削穷人、高利贷、谋杀、虚假合同和偷窃。 [36]伯纳德·刘易斯认为,伊斯兰教的平等主义本质“代表了希腊罗马和古波斯世界实践的一个非常显著的进步”。 [30]穆罕默德还将当时阿拉伯和摩西的法律和习俗融入到他的神圣启示中。 [37]
《麦地那宪法》又称《麦地那宪章》,由穆罕默德于公元 622 年起草。它是穆罕默德与叶特里布(后来称为麦地那)所有重要部落和家族之间的正式协议,其中包括穆斯林、犹太人和异教徒。 [38] [39]该文件的起草明确旨在结束麦地那的巴努·阿斯 部族和巴努·卡兹拉吉 部族之间激烈的部落间战争。为此,它为麦地那的穆斯林、犹太教徒和异教徒社区制定了一系列权利和责任,将他们纳入一个共同体——“乌玛”的范畴。 [40]
如果囚犯由一个人看管,那么责任就在这个人身上。 [41]刘易斯指出,伊斯兰教给古代奴隶制带来了两大改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刘易斯继续说道:“其中之一是自由的假设;另一个是禁止奴役自由人,除非在严格规定的情况下。”阿拉伯奴隶的地位“大大提高”:阿拉伯奴隶“现在不再仅仅是动产,而且是具有一定宗教和社会地位以及一定准法律权利的人。” [42]
约翰·埃斯波西托 指出,妇女权利的改革影响了婚姻、离婚和继承权。 [43]直到几个世纪之后,包括西方在内的其他文化中的妇女才被赋予这样的法律地位。 [44] 《牛津伊斯兰词典》指出,阿拉伯妇女地位的普遍提高包括禁止杀害女婴和承认妇女的完全人格。 [45] “嫁妆,以前被视为支付给父亲的聘金,现在成为妻子作为个人财产保留的结婚礼物。” [43] [46]根据伊斯兰法,婚姻不再被视为一种“地位”,而是一种“合同”,其中妇女的同意是必不可少的。 [43] [45] [46] “在男权社会中,女性被赋予了继承权,而此前继承权只限于男性亲属。” [43]安妮玛丽·希梅尔 表示:“与前伊斯兰时代女性的地位相比,伊斯兰立法意味着巨大的进步;女性至少根据法律条文有权管理她带给家庭的或通过自己的工作赚取的财富。” [47]W·蒙哥马利·瓦特 表示,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穆罕默德可以看作是一位为女性权利作证并大大改善现状的人物。瓦特解释道:“伊斯兰教刚开始时,妇女的状况很糟糕——她们没有权利拥有财产,财产应该属于男人,如果男人死了,所有财产都归他的儿子所有。”然而,穆罕默德通过“建立财产所有权、继承权、教育权和离婚权,为妇女提供了某些基本保障。” [48]哈达德和约翰·埃斯波西托 说:“穆罕默德赋予妇女在家庭生活、婚姻、教育和经济活动领域的权利和特权,这些权利有助于提高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 [49]然而,其他作家认为,伊斯兰教出现之前的妇女更加自由,这主要源于穆罕默德的第一次婚姻和穆罕默德父母的婚姻,但也源于其他观点,比如在麦加崇拜女性偶像。 [50]
社会学家罗伯特·贝拉( 《难以置信》)认为,伊斯兰教起源于公元 7 世纪,在当时和当地,“非常现代……社会普通成员都高度忠诚、投入和参与。”他认为,这是因为伊斯兰教强调所有穆斯林的平等,领导职位对所有人都开放。戴尔·艾克尔曼写道,贝拉认为“早期的伊斯兰社会特别重视个人,而不是集体或团体的责任。” [51]
早期伊斯兰法中关于伊斯兰军事法理 和早期哈里发时期对待战俘的原则被视为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前身。关于如何对待战俘的要求有很多,例如包括提供住所、食物和衣服、尊重他们的文化、以及防止任何处决、强奸或报复行为。其中一些原则直到近代才被编入西方国际法。 [52]早期哈里发统治下的伊斯兰法对军事行为进行了制度化的人道主义限制,包括试图限制战争的严重程度、停止敌对行动的指导方针、区分平民和战斗人员、防止不必要的破坏以及照顾病人和伤员。 [53]
中世纪
中世纪的人权观念建立在自然法传统之上。这一传统深受圣保罗早期基督教思想家的著作的影响,如圣希拉里·德·普瓦捷、圣安布罗斯和圣奥古斯丁。 [54]奥古斯丁是最早考察人为法律合法性的人之一,他试图界定法律和权利的界限,这些法律和权利是基于智慧和良知自然产生的,而不是由凡人任意强加的,以及人们是否有义务遵守不公正的法律根本不是法律 。[55]
这一中世纪传统变得突出并影响了《大宪章》 ,这是一份最初于 1215 年颁布的英国宪章,它影响了普通法的发展以及后来许多与人权有关的宪法性文件,例如 1689 年的英国权利法案、 1789 年的美国宪法和 1791 年的美国权利法案。 [56]
《大宪章》最初是因为教皇英诺森三世、约翰国王和英国贵族们对国王权利的分歧而制定的。大宪章要求国王放弃某些权利,尊重某些法律程序并接受其意志受到法律的约束。它明确保护国王臣民的某些权利,无论是自由的还是受束缚的——最著名的是人身保护令,允许对非法监禁提出上诉。
对于现代来说,大宪章最持久的遗产被认为是人身保护令。这项权利源自现在的 1215 年大宪章第 36、38、39 和 40 条款。大宪章还规定了正当程序的权利:任何自由人不得被带走或监禁,或被剥夺其自由保有、自由权或自由关税,或被取缔、流放或以其他方式被摧毁;除非根据他的同侪的合法判断,或者根据国家的法律,我们不会放过他,也不会谴责他。我们不会卖给任何人,我们不会否认或服从任何人,无论是正义还是正义。
1264 年的卡利什法令赋予波兰王国犹太少数民族特权,例如免受歧视和仇恨言论的保护。 [57]
在康斯坦茨会议(1414-1418 年)上,学者兼法学家帕维尔·沃德科维奇 发表了一篇演讲,内容来自他的《论教皇和皇帝尊重异教徒的权力》,他在演讲中主张基督徒和异教徒和平共处,这使他成为欧洲宗教宽容 的先驱。 [58]
近代早期和现代基础
大航海时代、近代和启蒙时代
15 至 16 世纪大航海时代,西班牙征服了美洲,这引发了关于西班牙殖民地美洲人权问题的激烈争论。 [59]这导致天主教徒费迪南代表他的女儿卡斯蒂利亚的乔安娜颁布了布尔戈斯法 。 1511 年 12 月 21 日,伊斯帕尼奥拉岛道明会修士安东尼奥·德·蒙特西诺斯 修士发表了一次布道,巴托洛梅·德拉斯卡萨斯出席了布道。据信,来自伊斯帕尼奥拉岛多米尼加人的报告促使西班牙王室采取行动。这场被称为“圣诞布道”的布道引发了 1550 年至 1551 年间拉斯卡萨斯和胡安·希内斯·德塞普尔韦达 在巴利亚多利德的进一步辩论。布尔戈斯法律的规定包括童工、妇女权利、工资、适当的住宿、休息/休假等。
几位 17 和 18 世纪的欧洲哲学家,尤其是约翰·洛克,提出了自然权利的概念,即人们生来就自由、平等。 [60]洛克认为自然权利源自神性,因为人类是上帝的创造物,他的思想对于现代权利观念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洛克的自然权利并不依赖于公民身份或任何国家法律,也不一定局限于某一特定的民族、文化或宗教群体。大约在同一时间,1689 年,英国权利法案出台,其中规定了一些基本人权, [61]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免受残酷和不寻常惩罚的自由。 [62]
在18世纪,小说成为一种流行的娱乐形式。让-雅克·卢梭的《朱莉,或新爱洛伊丝》和塞缪尔·理查森的《帕梅拉;或美德的奖励》等流行小说通过让读者对与自己不同的人物产生同情,为大众接受人权奠定了基础。 [63] [64]
18 世纪发生了两次重大革命,分别发生在美国(1776 年)和法国(1789 年)。 1776 年的《弗吉尼亚权利宣言》确立了许多基本权利和自由。后来的美国《独立宣言》包含了自然权利的概念,并指出“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随后于 1789 年颁布的美国《权利法案》列举了言论自由和不自证其罪的权利等具体权利。同样,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也定义了一系列人民的个人和集体权利。该文件认为这些是普遍的——不仅适用于法国公民,而且适用于所有人,无一例外。
19 世纪至第一次世界大战
托马斯·潘恩、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和黑格尔等哲学家在 18 和 19 世纪扩展了普遍性的主题。
1831 年,威廉·劳埃德·加里森在《解放者》报纸上撰文称,他试图号召读者参与“伟大的人权事业” [66] ,因此“人权”一词可能在潘恩的《人权》和加里森的出版物之间的某个时间开始使用。 1849年,同时代的人亨利·戴维·梭罗在他的论文《论公民抗命的责任》中谈到了人权,这篇论文后来对人权和民权思想家产生了影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戴维·戴维斯在 1867 年为米利根单方面 的意见书中写道:“受法律保护,人权得到保障;撤销这种保护,人权就会受到邪恶统治者的摆布或被激动的人民的叫嚣所左右。”
20世纪,许多团体和运动以人权的名义成功实现了深刻的社会变革。在西欧和北美,工会推动制定法律,赋予工人罢工权利,建立更安全的工作条件,并禁止或规范童工。妇女选举权运动成功地为许多妇女赢得了投票权。南半球的民族解放运动成功地使许多国家摆脱了西方殖民统治而获得独立,其中最具影响力的当属圣雄甘地领导的印度独立运动。世界各地许多地方,少数民族和宗教少数群体为争取种族和宗教平等而发起的运动都取得了成功,其中包括美国民权运动,以及最近在世界各地为妇女和少数民族发起的多元化身份政治运动。[來源請求]</link>[需要引用]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成立、1864年《利伯守则》以及1864年第一部日内瓦公约奠定了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基础,并在两次世界大战后得到进一步发展。
联合国人权法的先兆可以追溯到 19 世纪末世界范围内反对和废除奴隶制的运动,以及在单边、双边和多边条约法的支持下,各国在传统上保护少数民族免受宗教、种族和民族歧视,最早见于1878 年的《柏林条约》 。 [67] [68]
1891年,教皇利奥十三发表的宗座劝谕《新事》标志着天主教社会教义 的正式开始。该文件主要讨论工人权利、财产权以及公民免受国家侵犯的权利。从那时起,教皇(以及梵蒂冈第二次会议)会越来越频繁地发布涉及人权问题的使徒劝告和通谕。
1915 年 5 月,英国、法国和俄罗斯政府针对土耳其对亚美尼亚人实施的种族灭绝提出了国家代理人应对针对本国国民实施的暴行承担刑事责任的主张。 [69] [70]
第一次世界大战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之间
国际联盟于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凡尔赛条约》谈判中成立。国际联盟的目标包括裁军、通过集体安全防止战争、通过谈判和外交解决国家间争端以及改善全球福利。 《宪章》载有促进许多权利的任务,这些权利后来被纳入《世界人权宣言》。
国际联盟曾负责支持许多西欧殖民国家的前殖民地过渡到独立国家。
国际劳工组织最初是国际联盟的一个机构,现为联合国的一部分,其职责还包括促进和维护后来被纳入《世界人权宣言》的某些权利:
国际劳工组织当今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妇女和男子在自由、平等、安全和人类尊严的条件下获得体面和生产性劳动的机会。-总干事向国际劳工大会第 87 届会议提交的报告
另外值得特别注意的还有国际劳工组织 1919 年的保护妇女免受就业怀孕歧视的公约、1921 年的结社权利(农业)公约和 1930 年的强迫劳动公约。
现代人权运动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战争中的权利和日内瓦公约的延伸
日内瓦公约是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创始人亨利·杜南的努力下于1864年至1949年间诞生的。这些公约保障了卷入冲突个人的人权,继承了1899 年和 1907 年《海牙公约》的传统,这是国际社会首次尝试制定战争法。尽管这些公约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制定的,但它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进行了修订,并于 1949 年被国际社会重新采用。
日内瓦公约是:
-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于1864年通过。该公约经过了重大修订,并被1906年版本[71] 日内瓦伤者病者公约1929 以及后来的1949年《日内瓦第一公约》 [72]所取代。
-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于1906年通过。 [73]该公约经过重大修订并被1949年第二日内瓦公约 取代。
- 日内瓦战俘公约 于1929年通过。该公约经过重大修改并被1949年第三次日内瓦公约 取代。
-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第四公约》于1949年通过。 此外,日内瓦公约还有三项附加修正议定书:
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大会[75]于 1948 年通过的一份不具约束力的宣言,部分是为了回应第二次世界大战的野蛮行为。 《宣言》敦促成员国促进一系列人权、公民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并声称这些权利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的一部分。它被联合国大会宣布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取得的共同成就标准。该公约在历史上首次规定基本人权应受到普遍保护。 [76]
承认人类大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以及平等和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 《世界人权宣言》序言,1948 年
《世界人权宣言》由人权委员会成员起草,埃莉诺·罗斯福担任主席,并于 1947 年开始讨论“国际权利法案”。委员会成员并未立即就该权利法案的形式以及是否或如何执行达成一致。该委员会着手制定《世界人权宣言》及其附属条约,但《世界人权宣言》很快就成为了优先事项。 [77]加拿大法学教授约翰·汉弗莱和法国律师雷内·卡辛分别负责大部分跨国研究和文件结构,其中宣言的条款是对序言的一般原则的解释。卡辛设计的文件结构为,前两项条款包括尊严、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基本原则,随后依次包括个人权利;个人相互之间以及个人与团体之间关系的权利;精神、公共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卡辛认为,最后三条将权利置于限制、义务以及实现权利的社会和政治秩序的背景下。 [77]汉弗莱和卡辛希望《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权利能够通过某种方式在法律上得到执行,这反映在序言的第三条款中: [77]
然而,如果人们不想被迫诉诸反抗暴政和压迫作为最后的手段,那么人权就应该受到法治的保护,这是至关重要的。
—— 《世界人权宣言》序言,1948 年
《宣言》的部分内容由一个国际人权专家委员会研究撰写,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各大洲和各主要宗教的代表,并参考了圣雄甘地等领导人的意见。 [78]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79] [80]纳入其中,是基于这样的假设:基本人权是不可分割的,而且所列出的不同类型的权利是密不可分的。尽管这一原则在通过时没有遭到任何成员国的反对(宣言获得一致通过,苏联集团、种族隔离的南非和沙特阿拉伯弃权),但这一原则后来受到了重大挑战。 [80]
欧洲人权公约
《欧洲人权公约》取代了联合国宣言,该公约具有约束力,由欧洲委员会于 1950 年起草,并由 47 个国家签署。 [82]该公约共有 18 条,其中 13 条是其所保障的权利:
- 生存权——所有人都有生存的权利,不受非法杀害,合法自卫或防卫他人除外。根据该条款,所有国家都有责任调查可疑死亡事件,并在某些情况下采取积极行动 防止人员伤亡。
- 禁止酷刑——毫无例外,任何人都不得遭受酷刑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 禁止奴役——禁止奴役、劳役和强迫劳动,除非是法定劳役 、义务兵役或在紧急状态期间需要这样做。
- 自由和安全权利——除司法监禁外,所有人都有自由的权利。该条还规定,被捕者有权以自己理解的语言获知被捕的原因和所面临的任何指控;有权迅速进入司法程序以确定逮捕或拘留的合法性;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接受审判或者候审;如果遭到违反本条的逮捕或拘留,有权获得赔偿。
- 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都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接受独立公正的法庭的公开审理、无罪推定,以及被指控犯有刑事罪行的人应享有的其他最低权利(有足够的时间和设施准备辩护、获得法律代理、审查或让证人接受审查、获得免费翻译协助的权利)
- 免于追溯惩罚——任何人不得因当时根据国家或国际法不违法的行为或不作为而受到起诉。
- 隐私权——根据《欧洲人权公约》,只要不违反法律,所有人都有权享有对其“私人和家庭生活、住所和通信”的尊重。除其他事项外,该条款禁止警察非法搜查,并对私人性行为进行法律保护。
-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只要自己的信仰不违法,所有人都有权自由表达这些信仰、改变自己的宗教信仰以及通过礼拜、教导、实践和遵守来表达宗教信仰。
- 集会自由——所有人都有权为了任何目的组建或加入任何团体或组织,只要该目的不违法。
- 结婚权利——所有适婚年龄的男女都有结婚和组建家庭的权利。有争议的是,这种保护仅适用于异性恋夫妇。 </link>[据谁说? ]
- 言论自由——除某些极端情况外,所有人都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并传递和接收信息。
- 免受歧视——保护《公约》其他部分所定义的权利,不因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观点、国籍或社会出身、少数民族关系、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而受到剥夺。 47个签署国中有20个签署了附加议定书,将该议定书扩展至涵盖任何合法权利方面的歧视。
- 补救权利——任何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人都可以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审理他们的案件,处理和补救他们的不满。 其余五条涉及公约所列举的权利的执行以及可以限制这些权利的特殊情况。作为《欧洲人权公约》签署国之一的英国后来通过了1998年人权法案 ,将这些权利纳入英国法律,并赋予司法机构根据英国法律执行这些权利的权力。
20世纪末
根据历史学家塞缪尔·莫因 的说法,人权领域的下一个重大里程碑发生在 20 世纪 70 年代。 [84]人权问题被纳入《赫尔辛基协议》第七部分,该协议于 1975 年由 35 个国家签署,其中包括美国、加拿大以及除阿尔巴尼亚和安道尔以外的所有欧洲国家。
1977 年,美国第 39 任总统吉米·卡特在就职演说中将人权作为美国外交政策的支柱。 [85]人权倡导组织国际特赦组织后来也在 1977 年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 [86]卡特对《戴维营协议》的签署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本人也于 2002 年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以表彰他数十年来为寻求国际冲突的和平解决方案、推进民主和人权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所做出的不懈努力”。 [87]
21世纪
人权倡导一直持续到21世纪初,其核心是实现更大的经济和政治自由。 [88] 2022年7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一项决议,承认地球上每个人都有权享有健康的环境。报告呼吁各国加大力度,确保其人民享有“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的环境”。 [89]
也可以看看
进一步阅读
- 伯克,罗兰。 “情感平淡?重新审视人权史学中的情感。” 《人权杂志》 16#2(2017):123–141。
- 福默兰德,雅克。编辑《人权历史词典》 (2021 年)摘录
- Gorman,Robert F. 和 Edward S. Mihalkanin 编辑。 《人权与人道主义组织历史词典》 (2007 年)摘录
- 伊沙伊,米其林。 《人权史:从古代到全球化时代》(第二版,加州大学出版社,2008 年)。在线的
- Maddex,Robert L.,编辑。国际人权百科全书:自由、侵犯与补救措施(CQ Press,2000 年)。[缺少ISBN][国际标准书号 丢失的]
- 梅耶斯,大卫。 “1948 年的人性:《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 《外交与治国方略》(2015 年)第 26 卷第 3 期。 446–472。
- 斯劳特,约瑟夫·R。“劫持人权:新自由主义、新史学和第三世界的末日。” 《人权季刊》 40.4(2018 年):735–775
主要资源
Ishay,Micheline,编辑。 《人权读本:从古至今的重要政治论文、演讲和文献》 (2007 年第二版)摘录
外部链接
笔记
- ^ 塞缪尔·莫因,《最后的乌托邦:历史上的人权》(哈佛大学出版社,2010 年)
- ^ 斯科特·麦克莱米,《最后的乌托邦》高等教育内部,2010 年 12 月 8 日在线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20-10-04.
- ^ 人权:承诺与背叛,M.G.奇特卡拉。出版商,APH 出版,1996 年。ISBN 978-8170247272。
- ^ Samuel Moyn,2010 年 9 月 6 日《国家报》8 月 30 日版,《历史上的人权》:人权并非诞生于 20 世纪 40 年代,而是诞生于 20 世纪 70 年代,诞生于先前梦想的废墟上。 的存檔,存档日期2015-04-28.,检索日期 201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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