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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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类型简称
主要運用於基層政權的行政區劃類型,可以指:
中國大陸
- 自治区之简称,常与省连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广东、广西二“省区”等。
- 行政督察区: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的准行政区,行政地位介于省级行政区(省)和县级行政区(县)。
- 专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至1970年代广泛存在一种准行政区,由行政督察区过渡而来。行政地位介于省级行政区(省)和县级行政区(县)。
- 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70年代末期以后广泛存在一种准行政区,其名由专区过渡而来,行政地位介于省级行政区(省)和县级行政区(县)。
- 市辖区:市下設的行政區劃單位,多個國家有此建制。
- 县辖区: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县下设的行政区划单位,属于准行政区,介于县与乡之间,行政地位略高于乡。
香港
台灣
- 區 (中華民國):為直轄市及市下轄的行政區。
-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 縣轄區 (中華民國):為1945年至1950年的行政區劃,是延續臺灣日治時期的「郡」而來。
- 區 (州廳轄市):自臺灣日治時期1935年設置的非行政機構用分區,僅存在州、廳轄市。
- 區 (臺灣日治時期前中期):為臺灣日治時期前、中期的行政區劃,大部分在1920年整併為街庄,台灣東部的區則是存續直到1937年。
日本
- 特別區
- 行政區 (日本)
- 日本明治時代初期的「區」:日本在1878年至1889年間,依《郡區町村編制法》於三府(東京・京都・大阪)、五港(箱館・長崎・神奈川・兵庫・新潟)、人口密集地以及交通要地設置的行政區劃單位,隸屬於府或縣之下。
韓國
非中文区的行政区划的中文译称
局部区域、经济组织
其他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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