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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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劃類型簡稱
主要運用於基層政權的行政區劃類型,可以指:
中國大陸
- 自治區之簡稱,常與省連用,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廣東、廣西二「省區」等。
- 行政督察區: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的准行政區,行政地位介於省級行政區(省)和縣級行政區(縣)。
- 專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至1970年代廣泛存在一種准行政區,由行政督察區過渡而來。行政地位介於省級行政區(省)和縣級行政區(縣)。
- 地區: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70年代末期以後廣泛存在一種准行政區,其名由專區過渡而來,行政地位介於省級行政區(省)和縣級行政區(縣)。
- 市轄區:市下設的行政區劃單位,多個國家有此建制。
- 縣轄區: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縣下設的行政區劃單位,屬於准行政區,介於縣與鄉之間,行政地位略高於鄉。
香港
台灣
- 區 (中華民國):為直轄市及市下轄的行政區。
-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 縣轄區 (中華民國):為1945年至1950年的行政區劃,是延續臺灣日治時期的「郡」而來。
- 區 (州廳轄市):自臺灣日治時期1935年設置的非行政機構用分區,僅存在州、廳轄市。
- 區 (臺灣日治時期前中期):為臺灣日治時期前、中期的行政區劃,大部分在1920年整併為街庄,台灣東部的區則是存續直到1937年。
日本
- 特別區
- 行政區 (日本)
- 日本明治時代初期的「區」:日本在1878年至1889年間,依《郡區町村編製法》於三府(東京・京都・大阪)、五港(箱館・長崎・神奈川・兵庫・新潟)、人口密集地以及交通要地設置的行政區劃單位,隸屬於府或縣之下。
韓國
非中文區的行政區劃的中文譯稱
局部區域、經濟組織
其他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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