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權初步
概要
孫中山為了要實現民權主義,特別重視議事程序。1917年《民權初步》成書,原名《會議通則》;此書乃是專研《羅伯氏規則》(Robert's Rules of Order),並參考美國女權運動者沙德(Harriette R. Shattuck,1850年-1937年)女士之《婦女議事手冊》(The Woman's Manual of Parliamentary Law)一書,全文共十三章、一百條。
此书是孙中山对袁世凯复辟帝制的反思,表示了他对议会民主制的决心。针对曾经甚嚣尘上的“中国不适共和”、“开明专制论”等风说,孙中山批评道:“吾知野心家必曰‘非帝政不可’,曲学者必曰‘非专制不可’。不知国犹人也,人之初生不能一日而举步,而国之初造岂能一时而突飞?孩提之举步也,必有保母教之,今国民之学步亦当如是。此《民权初步》一书之所由作,而以教国民行民权之第一步也。”[1]
书中没有深奥的政治理论,而是对民主集会议事程序的详细描述。其内容性质大略有二:其一,反复阐述民主就是民众要积极参与政治,知道如何使用自己的权力维护自己的利益,并具体教导民众如何去建立自己的会社组织,来举行集会参与政治;其二,不断详细重复各种集会的程序,向民众灌输人人平等与理性自律的自觉意识。[1]
會議規範
“ | 当开会之时,会长起立,稍静待,或敲案而后言曰:‘时间已到,请众就秩序而听前会记录之宣读。’乃坐。书记于是起而称‘主座’,然后宣读记录,读毕亦坐。主座再起而言日:‘诸君听悉前会之记录矣,有觉何等错误或遗漏者否?’略待,乃曰:‘如其无之,此记录当作认可。今当序开议之事,为如此如此’云云。倘有人察觉记录之错误,当起而改正之,发言如下,曰:‘主座,我记得所决行某案之事乃如此如此。’倘书记以为所改正者合,而又无人反对,书记当照录之,而主座乃曰:‘此记录及修正案,当作认可成案。’倘有异议,或书记执持原案,任人皆可动议,曰‘照所拟议以修正记录’,或删去或加入何字。此动议经讨论及表决,而案之修正与否,当从大多数之可决、否决而定之。主座于是曰:‘记录如议修正,作为成案。’[2] | ” |
1953年5月19日,中華民國內政部以孫中山先生《民權初步》為藍本[3],頒布《試行會議規範》(內民字第五○四四○號);1965年7月20日,正式頒布現行的《會議規範》(內民字第一七八六二八號),係輔導社會民眾或團體組織舉行會議時有可遵循運作規範,不具強制性[註 1],非《中央法規標準法》所稱「命令」[4],而是屬《行政程序法》之「行政規則」[註 2],由各該組織章程或會議自行決定是否適用。
因此,《會議規範》不盡然是議事之準繩。不少機關、團體皆有屬於自己內部議事程序,通常稱為「規則」,例如立法院的《立法院議事規則》,行政院、考試院、司法院、監察院亦自訂其議事規則。
註釋
参考文献
- ^ 1.0 1.1 谌旭彬. 1917:护法战争 (PDF). 腾讯历史. [2021-10-06].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12-26).
- ^ 孙中山. 第三章:議事之秩序並額數,《民权初步》(卷一·結會). 维基文库. [2021-10-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0-02).
- ^ 《會議規範》明訂未規定事項「依 國父民權初步之規定」。
- ^ ([//web.archive.org/web/20071015031809/https://service.moi.gov.tw/ecss/bin/ite007q0.asp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1. 請問[會議規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 [會議規範]是否己廢止?]. 內政部部長民意電子信箱. 2009-02-25.
- ^ 臺灣議事效率促進會. 議事規則範例. 《黃花崗雜誌》. 2014-04-01, (2014年第1期(總第47期)) [2014-05-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