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初步
概要
孙中山为了要实现民权主义,特别重视议事程序。1917年《民权初步》成书,原名《会议通则》;此书乃是专研《罗伯氏规则》(Robert's Rules of Order),并参考美国女权运动者沙德(Harriette R. Shattuck,1850年-1937年)女士之《妇女议事手册》(The Woman's Manual of Parliamentary Law)一书,全文共十三章、一百条。
此书是孙中山对袁世凯复辟帝制的反思,表示了他对议会民主制的决心。针对曾经甚嚣尘上的“中国不适共和”、“开明专制论”等风说,孙中山批评道:“吾知野心家必曰‘非帝政不可’,曲学者必曰‘非专制不可’。不知国犹人也,人之初生不能一日而举步,而国之初造岂能一时而突飞?孩提之举步也,必有保母教之,今国民之学步亦当如是。此《民权初步》一书之所由作,而以教国民行民权之第一步也。”[1]
书中没有深奥的政治理论,而是对民主集会议事程序的详细描述。其内容性质大略有二:其一,反复阐述民主就是民众要积极参与政治,知道如何使用自己的权力维护自己的利益,并具体教导民众如何去建立自己的会社组织,来举行集会参与政治;其二,不断详细重复各种集会的程序,向民众灌输人人平等与理性自律的自觉意识。[1]
会议规范
“ | 当开会之时,会长起立,稍静待,或敲案而后言曰:‘时间已到,请众就秩序而听前会记录之宣读。’乃坐。书记于是起而称‘主座’,然后宣读记录,读毕亦坐。主座再起而言日:‘诸君听悉前会之记录矣,有觉何等错误或遗漏者否?’略待,乃曰:‘如其无之,此记录当作认可。今当序开议之事,为如此如此’云云。倘有人察觉记录之错误,当起而改正之,发言如下,曰:‘主座,我记得所决行某案之事乃如此如此。’倘书记以为所改正者合,而又无人反对,书记当照录之,而主座乃曰:‘此记录及修正案,当作认可成案。’倘有异议,或书记执持原案,任人皆可动议,曰‘照所拟议以修正记录’,或删去或加入何字。此动议经讨论及表决,而案之修正与否,当从大多数之可决、否决而定之。主座于是曰:‘记录如议修正,作为成案。’[2] | ” |
1953年5月19日,中华民国内政部以孙中山先生《民权初步》为蓝本[3],颁布《试行会议规范》(内民字第五○四四○号);1965年7月20日,正式颁布现行的《会议规范》(内民字第一七八六二八号),系辅导社会民众或团体组织举行会议时有可遵循运作规范,不具强制性[注 1],非《中央法规标准法》所称“命令”[4],而是属《行政程序法》之“行政规则”[注 2],由各该组织章程或会议自行决定是否适用。
因此,《会议规范》不尽然是议事之准绳。不少机关、团体皆有属于自己内部议事程序,通常称为“规则”,例如立法院的《立法院议事规则》,行政院、考试院、司法院、监察院亦自订其议事规则。
注释
参考文献
- ^ 1.0 1.1 谌旭彬. 1917:护法战争 (PDF). 腾讯历史. [2021-10-06].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12-26).
- ^ 孙中山. 第三章:議事之秩序並額數,《民权初步》(卷一·結會). 维基文库. [2021-10-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0-02).
- ^ 《会议规范》明订未规定事项“依 国父民权初步之规定”。
- ^ ([//web.archive.org/web/20071015031809/https://service.moi.gov.tw/ecss/bin/ite007q0.asp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1. 請問[會議規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 [會議規範]是否己廢止?]. 内政部部长民意电子信箱. 2009-02-25.
- ^ 台湾议事效率促进会. 議事規則範例. 《黄花岗杂志》. 2014-04-01, (2014年第1期(总第47期)) [2014-05-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