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權初步

民權初步》,是孫中山建國方略》三書之一,合訂成一冊列為「社會建設」。

概要

孫中山為了要實現民權主義,特別重視議事程序。1917年《民權初步》成書,原名《會議通則》;此書乃是專研《羅伯氏規則》(Robert's Rules of Order),並參考美國女權運動者沙德(Harriette R. Shattuck英語Harriette R. Shattuck,1850年-1937年)女士之《婦女議事手冊》(The Woman's Manual of Parliamentary Law)一書,全文共十三章、一百條。

此書是孫中山對袁世凱復辟帝制的反思,表示了他對議會民主制的決心。針對曾經甚囂塵上的「中國不適共和」、「開明專制論」等風說,孫中山批評道:「吾知野心家必曰『非帝政不可』,曲學者必曰『非專制不可』。不知國猶人也,人之初生不能一日而舉步,而國之初造豈能一時而突飛?孩提之舉步也,必有保母教之,今國民之學步亦當如是。此《民權初步》一書之所由作,而以教國民行民權之第一步也。」[1]

書中沒有深奧的政治理論,而是對民主集會議事程序的詳細描述。其內容性質大略有二:其一,反覆闡述民主就是民眾要積極參與政治,知道如何使用自己的權力維護自己的利益,並具體教導民眾如何去建立自己的會社組織,來舉行集會參與政治;其二,不斷詳細重複各種集會的程序,向民眾灌輸人人平等與理性自律的自覺意識。[1]

會議規範

1953年5月19日,中華民國內政部以孫中山先生《民權初步》為藍本[3],頒布《試行會議規範》(內民字第五○四四○號);1965年7月20日,正式頒布現行的《會議規範》(內民字第一七八六二八號),係輔導社會民眾或團體組織舉行會議時有可遵循運作規範,不具強制性[註 1],非《中央法規標準法》所稱「命令[4],而是屬《行政程序法》之「行政規則」[註 2],由各該組織章程或會議自行決定是否適用。

因此,《會議規範》不盡然是議事之準繩。不少機關、團體皆有屬於自己內部議事程序,通常稱為「規則」,例如立法院的《立法院議事規則》,行政院、考試院、司法院、監察院亦自訂其議事規則。

2010年,臺灣議事效率促進會把《會議規範》精簡更新為《議事規則範例》,全文33條,適用於中小規模的社團組織[5]

註釋

  1. ^ 但各地方議會議事規則均明訂,未規定者「依會議規範之規定」。甚至過去《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立法院議事規則》等亦曾載明,未規定者「準用會議規範之規定」。
  2. ^ 《會議規範》在內政部民政司網站分類為「民政法令」下的「民政業務行政規則」。

參考文獻

  1. ^ 1.0 1.1 諶旭彬. 1917:护法战争 (PDF). 騰訊歷史. [2021-10-06].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12-26). 
  2. ^ 孫中山. 第三章:議事之秩序並額數,《民权初步》(卷一·結會). 維基文庫. [2021-10-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0-02). 
  3. ^ 《會議規範》明訂未規定事項「依 國父民權初步之規定」。
  4. ^ ([//web.archive.org/web/20071015031809/https://service.moi.gov.tw/ecss/bin/ite007q0.asp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1. 請問[會議規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 [會議規範]是否己廢止?]. 內政部部長民意電子信箱. 2009-02-25.
  5. ^ 臺灣議事效率促進會. 議事規則範例. 《黃花崗雜誌》. 2014-04-01, (2014年第1期(總第47期)) [2014-05-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年5月6日).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