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宗力法庭

中華民國在2016年—2024年間,以司法院院長許宗力為首組成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及憲法法庭

許宗力法庭[1],又稱許宗力法院[2],是指以中華民國在2016年—2024年間,以司法院院長許宗力為首組成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憲法法庭

2023年12月的許宗力法庭成員

組織變遷

中華民國違憲審查,向來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行使,許宗力法庭最初也不例外,但2019年《憲法訴訟法》修正通過、2022年1月4日施行後,大法官就改以「憲法法庭」的形式行使職權。此外,許宗力法庭的成員還有如下變更:

2016年5月民主進步黨籍總統蔡英文就任後,原本由前任總統馬英九提名,兼任司法院正副院長的大法官賴浩敏蘇永欽辭職,蔡英文乃於同年10月間任命許宗力(並為司法院院長)、蔡烱燉(並為副院長)、許志雄張瓊文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等7人為大法官,與馬英九提名的陳碧玉黃璽君羅昌發湯德宗黃虹霞吳陳鐶蔡明誠林俊益等8人共同組成總共15人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由於大法官會議以並為院長的許宗力為主席,此時起的大法官會議即被稱為「許宗力法庭」。[3]就各成員出身背景分析,出身學界的最高留學學歷為德國:日本:美國=3:1:3;15人中有4人為女性,超過4分之1,是中華民國歷來最高,在各國憲法法院中也屬相當高的比例。[4]

2019年10月1日,因陳碧玉、黃璽君、羅昌發、湯德宗4人任期屆滿,蔡英文又任命謝銘洋呂太郎楊惠欽蔡宗珍4人擔任大法官,其總任命的大法官數量達到11人,超過三分之二的解釋可決門檻。[5]2023年10月,任期屆滿的黃虹霞、吳陳鐶、蔡明誠、林俊益4人卸任,蔡英文任命蔡彩貞朱富美陳忠五尤伯祥4人,至此,15位司法院大法官全數由蔡英文任命。[6]

許宗力(以及與他同時就任的另外6位大法官)任期於2024年10月31日結束。[3]

作成解釋與裁判

許宗力法庭任內作成的第一個解釋是司法院釋字第741號解釋[7],其後陸續作成釋字第748號解釋(同性婚姻案)、釋字第781—783號解釋(年金改革釋憲案)、釋字第791號解釋(通姦罪釋憲案)、釋字第793號解釋(黨產條例案)、釋字第803號解釋(王光禄釋憲案),也作成最後一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813號解釋。[8]憲法訴訟法》2022年1月4日施行後,由當時許宗力法庭15位大法官作出憲法法庭歷史上第一件判決: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涉及肇事強制酒測的合憲性)。[9]其後,陸續作成111年憲判字第2號(強制道歉案)、第4號與第17號(都涉及原住民身分的認定)、第6號(萊豬案)、第13號(健保資料庫案)等判決。[10]

觀察

審理效率

以就任的初始10個月(2016年11月起算)而言,許宗力法庭作成解釋的數量與速度都相當高。[11]在《憲法訴訟法》新制施行的兩年內,行言詞辯論(開庭)的次數達20次,相較起來,審理標的多為抽象審查、且採取書面審理的《大審法》大法官會議時期,1993年至2021年近二十年時間,僅開庭約23次。[12]

受理要件解釋不一致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關於中央或地方機關、同條項第3款關於立法委員聲請大法官解釋的要件,在《大審法》制定後,大法官通常會以「從寬受理」的原則,解釋適用這些規定。許宗力法庭任內起初(例如前瞻條例特別預算的釋憲聲請)採取較嚴格的審查標準歷來見解,嗣後(例如年金改革釋憲案)卻不依循這樣的標準審查受理與否。[13]

解釋體裁

在《憲訴法》施行前的《大審法》時期,大法官的憲法解釋職權以針對一般性規範的抽象審查為主,許宗力法庭作成的解釋文則從釋字第744號解釋開始,先列出背景事實、聲請人主張,說明受理解釋的程序依據,如果舉行言詞辯論英语oral argument,還會列出聲請人與關係機關的辯論要旨。在這之後,才接著列出解釋理由書向來的規範意涵闡釋。[14]

積極的司法態度

許宗力法庭審理案件所涉及的議題、背景事實,引起社會關注的不在少數,法學教授石世豪認為「表現出既不避諱爭議問題,也並不怯於公開翻轉既定法律或制度」;湯德宗(同時也是2016年至2019年間,許宗力法庭的成員)則觀察到許宗力法庭「毫不掩飾其意識形態與價值選擇」,「勇於突破、敢於承擔」,同婚案(釋字第748號解釋)、通姦罪案(釋字第791號解釋)就是這種司法積極主義下的代表作[15]

相關條目

註腳

  1. ^ 此稱呼見於湯德宗 2021,第2頁,以及:
  2. ^ 此稱呼見於石世豪 2017
  3. ^ 3.0 3.1 湯德宗 2021,第2頁.
  4. ^ 石世豪 2017,第58頁.
  5. ^ 湯德宗 2021,第2-3頁.
  6. ^ 湯德宗 2021,第3頁.
  7. ^ 石世豪 2017,第60頁; 張文貞 2017,第1346-1347頁.
  8. ^ 蘇慧婕 2018,第1697-1701頁; 孫迺翊 2020,第1488頁; 蘇慧婕 2021,第1350頁; 張文貞 2022,第1093、1107-1110頁.
  9. ^ 葉俊榮 2023,第1166頁.
  10. ^ 葉俊榮 2023,第1174-1179頁.
  11. ^ 石世豪 2017,第67-68頁.
  12. ^ 李秉芳. 憲法法庭上路2年共收5681件,言詞辯論和判決量都增加,但仍有9成案件不受理. 2024-03-19 [2024-07-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4-17) (中文(臺灣)). 
  13. ^ 湯德宗 2021,第38頁.
  14. ^ 石世豪 2017,第72-73頁; 蘇慧婕 2018,第1689頁.
  15. ^ 石世豪 2017,第68-72頁; 湯德宗 2021,第39-42頁.

參考文獻

  • 張文貞. 2016 年憲法發展回顧.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2017-11, 第46卷 (特刊): 1331–1365. 
  • 蘇慧婕. 2017 年憲法發展回顧.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2018-11, 第47卷 (特刊): 1677–1721. 
  • 孫迺翊. 2019 年憲法發展回顧.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2020-11, 第49卷 (特刊): 1471–1516. 
  • 蘇慧婕. 2020 年憲法發展回顧.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2021-11, 第50卷 (特刊): 1349–1396. 
  • 張文貞. 2021 年憲法發展回顧.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2022-11, 第51卷 (特刊): 1091–1130. 
  • 葉俊榮. 2022 年憲法發展回顧.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2023-11, 第52卷 (特刊): 1159–1195. 
  • 石世豪. 「改革」大纛下的勇敢「說法」?-「許宗力法院」第一年即展現司法積極主義. 憲政時代. 2017-07, 第 43 卷 (第 1 期): 51–87. 
  • 許宗力. 憲法法院作為積極立法者 (PDF). 中研院法學期刊. 2019-09, (第 25 期): 1–39 [2024-07-13].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4-01-14). 
  • 湯德宗. 再審黨產條例-兼論大法官釋字第 793 號解釋 (PDF). 台灣法學雜誌. 2021-04, (第 413 期): 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