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互助客栈/方针/存档/2013年9月

合理使用图片居然出现在了首页?

合理使用的图片File:Pkg z gundam mov1.jpg居然出现在了中文维基百科首页的新条目推荐中?这居然也通过了?请速速撤下。--Tomchen1989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8:51 (UTC)

新条目推荐讨论一个个的就晓得支持支持支持。那么明显的合理使用图片,要知道,游戏封套没有几个是自由版权的,这么简单的道理。--Tomchen1989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21:59 (UTC)
[1]. Liangent留言 2013年8月28日 (三) 04:30 (UTC)
Wikipedia:新条目推荐/候选:「圖像必須是無版權(PD)或自由版權(GFDL、CC-BY、CC-BY-SA等)。合理使用的圖片只可出現於條目內,不能出現於推薦欄位。而出現於推薦欄位的圖像必須有用於條目中,否則被移除。」,本人是(-)反对合理使用圖片出現在DYK。--張子房 (煮酒論英雄) 2013年9月4日 (三) 13:56 (UTC)
机器人会检查,但依赖于{{Non-free media}}。Liangent留言 2013年9月4日 (三) 16:05 (UTC)

请求撤销中国香港、中国(香港)等模板在人物模板国籍一栏里的使用

无论是香港《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及其中就香港人国籍问题作出的解释,都指明了:香港人的国籍是中国。不存在任何诸如:“中国香港”、“中国(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香港”这样的国籍。我认为,人物模板里“国籍”一栏只应当用来填写人物的国籍,至于该人物的其他身份,如香港永久性居民等等,应当在别的地方说明,而不是在“国籍”一栏里面说明。所以希望将此作为指引:

人物的国籍应当使用合乎法律条文的正式国籍名称,不应当包含其余的信息

欢迎各位讨论。—Snorri留言2013年8月26日 (一) 07:24 (UTC)

我仍是很久前說過的那樣,國籍一欄應該完全不填。判斷一個人的國籍不是維基編輯應該做的事。編輯不能用《國籍法》來假定所有人只有某個國籍,特別是有些人有雙重國籍(如曾幾何時的蘇錦樑,《基本法》《國籍法》不承認不等於不存在)。何況填國籍又引來不必要的編輯爭議,等等。Oneam 01:00 AM留言2013年8月26日 (一) 09:22 (UTC)
老實說外語的維基條目也少有Nationality一項。--Risk留言 2013年8月26日 (一) 09:33 (UTC)
@Oneam,你理解错了我的重点。我的重点不是去判断一个人物的国籍,而是废除一些错误的国籍模板。当然你将所有无法确认国籍的人物的国籍都去除我也没问题,那是另外的议题。—Snorri留言2013年8月26日 (一) 10:02 (UTC)
國籍這一項我覺得不能只放在中-港的框架下看,應該放諸整個百科。編輯魯莽地根據某國的《國籍法》判斷傳主國籍,就算是在中-港以外的條目,都會製造問題。比如,編輯應該用科索沃共和國抑或塞爾維亞的法律,去判斷某個生於長於科索沃的一個人的國籍?若果阿爾巴尼亞有一天向境外阿爾巴尼亞族人簽發國籍,那麼我們是否又要研究該人有沒有阿爾巴尼亞血統?然後一個國家給予一堆人國籍,那個人又有沒有接受?這些事維基編輯根本不應該去涉身判斷。
所謂廢除錯誤的國籍模板使用,正正就是牽涉到國籍一欄的填寫問題,恐怕不是你能夠輕易分開處理的。與其把焦點放在某個模板能不能用,倒不如反思一下填不填國籍,一了百了。冒著錯誤和牽涉無謂的政治爭議,到底為了什麼。Oneam 01:00 AM留言2013年8月26日 (一) 10:18 (UTC)
我也支持对无法查证国籍的人物,不填写国籍。这个问题与我的提议并不冲突,可以并行不悖。因为不可能查证到某个人的国籍是中国香港。这个国籍客观上不存在。—Snorri留言2013年8月26日 (一) 10:21 (UTC)
其实这个不需要达成共识,香港不是国家,没有一个国籍是“中国(香港)”。此外,中国香港模板也不是没有用,可以用在香港参加的国际组织,如奥运会、世贸组织等。——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3年8月26日 (一) 10:49 (UTC)
这个话题可以另作讨论。—Snorri留言2013年8月26日 (一) 11:00 (UTC)
以上这个说法是错的,我在互助客栈/消息中已经给出了理由。仔细阅读以上的法律条文就可以知道,这些法律条文都是为了特别强调: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国籍问题上并不具有特殊的法律身份,和其余中国人一样。“与国籍有关联”这种过于模糊的说法无助于讨论。以上提到的条文中都强调,香港居民的国籍是中国。现在讨论的是:非国籍信息是否应该在“国籍”信息栏中出现。这显然是不妥的。—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1:48 (UTC)
人大常委的解釋寫的是「考慮到香港的歷史背景和現實情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作如下解釋」。《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中國國籍及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的身分寫的是「本文件列明政府當局就委員會提出有關中國國籍及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分的問題,作出的回應。」從制度上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3條列明,中國政府不承認雙重國籍身分,但按照人大常委的解釋,香港的中國公民即使已獲得外國公民身分,仍可能會被視為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国籍问题上并不和其余中国人一样。又例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簡稱基本法),只有本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中國公民才有資格擔任香港特區政府的高層職位。這些已具體說明中國國籍與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的关联。在“国籍”只提及香港居民的中国国籍显然是不妥的。--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2:03 (UTC)
“问什么就答什么”。模板要求填写国籍,那就只写国籍。“是哪儿的永久居民”不是国籍信息,不应该填在国籍和冒号的右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内页标注的是“国籍:中国”。这就是遵循“问什么就答什么”原则。 AndyHe829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2:22 (UTC)
現在是印護照還是寫百科?--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2:26 (UTC)
“国籍:中国(香港居民)”是牛头不对马嘴,答非所问。 AndyHe829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2:28 (UTC)
說了無限次,  中国香港)並不是指国籍為“中国(香港)”。--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2:32 (UTC)
模板左边是“国籍”,既然你都说你这个东西“並不是指国籍”,那就不应该出现在人物信息框的“国籍”一栏。还有,请勿删除我的留言[2]AndyHe829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2:34 (UTC)
首先讲一点法学上的常识:下位法是不可能违背上位法的,同样,法律条文的解释是不可能违背法律条文本身的。如果某个法律条文的解释与法律条文冲突,那么法律条文自动覆盖解释的内容。所以,这个解释不可能包含违背《国籍法》的内容,赋予香港人在国籍上与大陆人不同的地位。事实上,大陆的中国公民即使获得了外国公民身份,只要不是在外国长期居住时获得的,那么仍会被视为中国公民,中国照样不承认其外国公民的身份。这个解释文章正是要强调,在这一点上,香港人和大陆人是一样的。—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2:13 (UTC)
以上这个说法是错的,《國籍法》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第九條)。而「《解釋》第一段規定,凡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者(含香港),以及其他符合《國籍法》規定的具中國國籍的條件者都是中國公民。因此,只會在他根據第五段規定,變更國籍的申報獲得入境處處長批准,或他按《國藉法》第十一條作出的退出中國國籍的申請,獲入境處處長批准,他才會失去中國國籍。」。--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2:26 (UTC)
你漏了“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这个条件!我说过了只有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加入外国籍时才会自动丧失中国国籍。香港不是外国,所以不满足这个条件!—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2:32 (UTC)
你漏了“定居外國的香港居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不會自動喪失中國國籍。--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2:35 (UTC)
这一条哪里有说?这是你自己编造的条文。原文完全没有提到这一点。—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2:37 (UTC)
原文是「凡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者(含香港),以及其他符合《國籍法》規定的具中國國籍的條件者都是中國公民。因此,只會在他根據第五段規定,變更國籍的申報獲得入境處處長批准,或他按《國藉法》第十一條作出的退出中國國籍的申請,獲入境處處長批准,他才會失去中國國籍。」當然也包括“定居外國的香港居民”。--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2:39 (UTC)
你要清楚这里用的是“《解釋》第一段規定,凡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而不是“公民”,也就是定居在香港的人。定居外国的人不可能称为香港居民。—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2:42 (UTC)
以制定法律者的缜密程度,怎么可能混淆“居民”与“公民”?“香港居民”和“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措辞之差别显然是经过考量的,就是为了防止“定居外國的香港人”的模糊之处。“定居外國的香港居民”是自相矛盾的。—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2:46 (UTC)
你要清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分為「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而非指定居在香港的人。而且「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者(含香港)」也包括“定居外國的香港居民”。--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2:51 (UTC)
另外根本沒「香港公民」的說法。--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2:55 (UTC)
定居他国者不可能成为非永久性居民,自然不可能是香港居民。—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3:01 (UTC)
定居他国者可以是「永久性居民」,即香港居民。--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3:04 (UTC)
成为永久性居民需要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居住7年或以上,或只有香港居留权。怎么可能定居他国?—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3:11 (UTC)
《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定義如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當地出生或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及其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Risk留言
这种情况下,按照中国法律规定,这个回应或解释的内容与《国籍法》相悖,则《国籍法》的效力高于这个解释,所以这个解释不再具备法律效力。—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3:16 (UTC)
這只是你的原創研究,《國籍法》在香港特區的實施,是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是白紙黑字寫明。--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3:19 (UTC)
《解释》里面也没有特别提出“定居外国的香港居民”的情况,是你根据其中的条文作出的推断。你再根据这个推断作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国籍问题上的法律地位不同于大陆人”的结论。这个"不同"的推断并不是原来的白纸黑字,距离原来的白纸黑字已经经过了两重推断。如果我的推断是原创研究,那么你的推断一样是原创研究。—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3:39 (UTC)
  • 某些法律规定官员任职条件时要求同时具有中国国籍和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并不说明两者之间有关系。美国副总统任职要求年满35岁并且在美国居住超过14年,难道美国人的“国籍”一栏里面要注明是否年满35岁或是否居住超过14年?显然不应该。—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2:32 (UTC)

港人与大陆人国籍问题上的法律地位

以上的讨论再次明晰了一点:现有的所有的法律条文和解释、回应都指出,香港人在国籍问题上的法律地位和大陆人是一样的,都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所以,香港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并不赋予香港人在国籍问题上以有别于大陆人的法律地位。在“国籍”一栏标注“中国(香港)”等有关香港人身份的文字是不恰当的。相关模板应当废除。—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2:54 (UTC)

《國籍法》在香港的實施,是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國籍法》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第九條)。而《解釋》第一段規定,只會在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根據第五段規定,變更國籍的申報獲得入境處處長批准,或他按《國藉法》第十一條作出的退出中國國籍的申請,獲入境處處長批准,他才會失去中國國籍。如何香港人在国籍问题上的法律地位和大陆人是一样?--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2:57 (UTC)
如果解释的本身使用了《国籍法》的规定,但又违背了上位法规《国籍法》,那么这个解释的效力自然被上位法规《国籍法》替代,不再生效。所以你说的不一样的情况不可能发生。—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3:13 (UTC)
這只是你的原創研究,《國籍法》在香港特區的實施,是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是白紙黑字寫明。--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3:19 (UTC)
如果这是原创研究,那么你根据以上两段就作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国籍问题上的法律地位不同于大陆人”也是原创研究。何时有白纸黑字写明“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国籍问题上的法律地位不同于大陆人”或者意思雷同的话语?—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3:23 (UTC)
你所引用的回应条文是根据《解释》第一条来说的,是依附于《解释》,而《解释》是依照《国籍法》来说的,是依附于《国籍法》的。所以这个回应中的条文如果和它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冲突,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通则,上位法的法律效力覆盖下位法的法律效力。这是中国法律的现实。—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3:26 (UTC)
總之《國籍法》在香港的實施是按人大常委的解釋,香港居民在国籍问题上不同于大陆人的地方已在上面說明。现实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在1996 年 5 月 15 日考慮到香港的歷史背景和現實情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施作另外的解釋。--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3:30 (UTC)
《解释》里面也没有特别提出“定居外国的香港居民”的情况,是你根据其中的条文作出的推断。你再根据这个推断作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国籍问题上的法律地位不同于大陆人”的结论。这个"不同"的推断并不是原来的白纸黑字,距离原来的白纸黑字已经经过了两重推断。如果我的推断是原创研究,那么你的推断一样是原创研究。—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3:31 (UTC)
總之《國籍法》在香港的實施,是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國籍法》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第九條)。而《解釋》第一段規定,只會在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根據第五段規定,變更國籍的申報獲得入境處處長批准,或他按《國藉法》第十一條作出的退出中國國籍的申請,獲入境處處長批准,他才會失去中國國籍。這是一様嗎?“定居外国的香港居民”不是香港居民?A=1,B=2,A與B不同,是原创研究嗎?--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3:41 (UTC)
回应条文是根据《解释》第一条来说的,是依附于《解释》,而《解释》是依照《国籍法》来说的,是依附于《国籍法》的。A<B,B<C,所以A<C,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这是原创研究吗?—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3:49 (UTC)
如果我的论断是原创研究,那么你的论断也是。—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3:50 (UTC)
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都可以質疑?你是哪位人大代表?--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3:54 (UTC)
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质疑,难道你不准他人提出质疑?你难道是独裁政府?—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3:55 (UTC)
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质疑。事實就是這樣,你可以质疑但不能否認。--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3:59 (UTC)
质疑、否认什么的只是手段,结果是结果。我的推断已经很好地反驳了你的推断。只要是讲道理熟法律的人就能看懂。—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4:02 (UTC)
你所做的事情是从一个法律的解释中通过推断找到了和法律本身的冲突之处,我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通则推断出,在有冲突时,应该是上位法优先。即法律本身优先于依附于它的解释条文。就这么简单。—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4:04 (UTC)
人大常委的解釋寫明「考慮到香港的歷史背景和現實情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作如下解釋」,還有香港大學的說明,人大常委和港大不讲道理熟法律?--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4:13 (UTC)
你想让我原创研究出“人大常委和港大讲道理熟法律”这个结论吗?我又不是人大常委和港大,我如何回答这个问题?我的论断过程就在上面,讲道理熟法律的人自然能看懂。—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4:14 (UTC)
連港大也是這樣說明,這還是我的原创推断嗎?你的推断有任何來源支持?--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4:17 (UTC)
港大有白纸黑字说过“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国籍问题上的法律地位不同于大陆人”吗?从港大的内容到“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国籍问题上的法律地位不同于大陆人”还不是你自己的推断?—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4:28 (UTC)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香港的中國公民即使獲得外國國籍,仍可能會被視為中國公民。這點不是顯示香港永久性居民與大陆人在国籍问题上處理的不同,難道是一樣?--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4:33 (UTC)
《解释》是依附于《国籍法》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难道《国籍法》不是优先于《解释》?—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4:44 (UTC)
如果是這樣《解释》 豈不是廢?「根據《國籍法》第十六條規定,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准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國籍法》在香港特區的實施,是按照《解釋》,這是現狀及現實,「《国籍法》优先于《解释》」沒任何來源支持,請正視!--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4:51 (UTC)
就你所说的机关不同,同样没有说明香港人国籍上的法律地位不同于大陆人,即便现实操作上可能有差别,也是你的推断。你是否能举出实际上的个例,说明有港人因此得到了不同的处理?你也是通过法律条文作出自己的推断,你的推断“香港人国籍上的法律地位不同于大陆人”一样没有来源支持。—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4:55 (UTC)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香港的中國公民即使獲得外國國籍,仍可能會被視為中國公民,還不是港人到了不同的处理?法律地位我不敢說,但處理上和制度上已說明了實質的不同,用  中国香港永久性居民)最能反映現實。--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5:03 (UTC)
那么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出发,还不能说明《国籍法》优于解释?你也不一样说不出:到底有哪些个定居国外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拿到外国国籍后,没有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有什么来源说明,入境事务处按你的说法处理过这样的案例?谁知道入境事务处在处理这样的案例时,不会直接按照《国籍法》第九条处理?—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5:06 (UTC)
不要原創研究,「《国籍法》优先于《解释》」沒任何來源支持。蘇錦樑同時擁有過加拿大國籍和中國國籍。--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5:12 (UTC)
「《国籍法》优先于《解释》」的来源支持就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怎么是没有来源?蘇錦樑双重国籍是否被中国法院或官方承认?很多中国人都自称双重国籍,也不一定是真的。—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5:16 (UTC)
不要原創研究,請提供以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說明「《国籍法》优先于《解释》」的來源。--Risk留言
那也请提供从“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香港的中國公民即使獲得外國國籍,仍可能會被視為中國公民”说明“香港人国籍上的法律地位不同于大陆人”的来源。—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5:24 (UTC)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香港的中國公民即使獲得外國國籍,仍可能會被視為中國公民」,還不是處理上和制度上香港人和大陆人實質的不同?這「不同」不是編者的觀點特定的評論,而是客觀從整句得出。而你從「以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得出「《国籍法》优先于《解释》」是WP:原創總結,即是「對已發表材料的總結,會產生新的立場。」請提供來源。--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5:31 (UTC)
  • 一些名人具有“香港籍”还是“大陆籍”、加入“香港籍”与否,这些在大陆是非常火热的话题,具有极高的关注度,大陆媒体和居民很喜欢讨论这个,很关心这个,请Google搜索香港籍查看相关报道和讨论。
国外对待持有大陆和香港身份证/护照人士的免签政策有很大不同,而大陆与香港对待持有大陆还是香港护照人士的出入境和其他部分实际政策也有不同。
美国人才不在乎邓肯是美国本土人还是美属维尔京群岛人(美国人不用护照随便去美属维尔京群岛);而中国人就是在乎明星或是自己是陆还是港籍、加入港籍的问题。这就是WP:关注度,维基百科很看重的东西,中英文维基百科给华人诺贝尔奖得主列表建了条目,因为中国人中国媒体就是喜欢讨论这个,美国诺贝尔奖得主、法国诺贝尔奖得主比华人多得多,但他们没有单独的条目。
故在条目中,名人持香港身份证/护照还是大陆护照,是一个具有不小的价值的信息,很可能有不少浏览条目的用户想知道这一信息,这种对于浏览者有用有帮助有价值的信息,只要可查证,完全有必要将该信息提供出来。
《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4.9.2规定:
行文中注释性的文字,用括号标明
中国香港)”中使用括号,完全不是为了反客為主地指明该人国籍是“香港”,而是意在注释“该人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持有香港身份证”,同时“中国”、“香港”字样的链接也进一步指明了它们的具体含义,该人的国籍依然是“中国”。这样的标注完全不违反《国籍法》及相关法律。
即便大陆官方对媒体“政治正确”的要求很高,“香港籍”一词在大陆媒体中也常常使用、常常讨论,是被允许的词汇。该词显然不代表“香港国籍”,不违反《国籍法》、《反分裂国家法》等,不具有任何明示或暗示意义。怎么到了自由的维基百科上,“香港籍”及相关模板反而成了“敏感词”一样要删除的东西?
不在少数的香港人物条目需要统一管理他们的“籍”的显示,{{CHN-HKG}}模板有助于统一管理、统一更改,需要改的时候,只要改模板就行了。
如无视大陆媒体和居民的极高关注,简单而粗暴地删除或禁止使用{{CHN-HKG}},本人意见是(-)反对。要知道,统统删掉十分容易,一个个加回来很麻烦,何况有些香港籍旁可能还加了来源,来源也要删?到时候一个个添回去?
如果你意识到大陆媒体和居民对明星香港籍的极高关注,那么,比起去讨论删除{{CHN-HKG}}模板与否,倒不如提些有建设性的对该模板的修改方案。
对于此模板的旗帜、用语等的细节修改,本人大体上(=)中立。觉得怎么都能接受,除了粗暴地删除模板有点难以理喻。不过我不大喜欢将这个具有极高关注度的东西用ref注释在文章最后。“香港”用括号注释或以无序列表(行前加星号“*”的那种)的形式放在第二行都可接受(不过某种意义上来说,《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明确规定了括号具有注释意义,而无序列表放在第二行反而未必具有注释意义,可能反而不大好呢。笑~~)。其他我能想到的听起来还不错的折中方案包括在所有人物相关的Infobox中把“国籍”一栏改为标题“国籍(地区籍)”;或者“国籍”栏下加一栏“地区籍”,然后如果“国籍”栏中使用了{{CHN-HKG}}的,国籍栏就使用“中国”,同时启用地区籍栏并显示“香港”,这在技术上应该是可行的。--Tomchen1989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21:19 (UTC)
多说句。很久不来WP:互助客栈/方针,今天因为那张合理使用的图片File:Pkg z gundam mov1.jpg新条目推荐讨论通过出现在了首页,偶然来下这里,发现一群人还在讨论中国(香港){{CHN-HKG}}的删留问题,浪费大量时间精力。即便有明显的自我审查,有时百度百科都比维基百科好。大家去百度百科看看成龙的国籍一栏,我靠,成龙的国籍是“中国香港”,连“中国(香港)”这种括号注释都没有,反了不是?百度百科很喜欢抄袭粘贴一大堆读者喜欢的关注的东西上去,因而有时候反而比中文维基百科更具有亲和力、更招读者喜爱。在成龙这一例中,百度百科反而不审查,读者想要知道成龙的(国)籍,它就给出“中国香港”,不用那么多废话。中文维基百科反而为了此事吵得焦头烂额的,很多人就知道删删删删,但却无法给出更好的建议。看了这一幕,还以为世界颠倒了。合理使用图片也上首页了,比审查的网站“审查”得还要严重,中文维基咋了?咱不是说要去学习百度百科的抄袭和随意瞎搞,而是说,对比下,反思下,中文维基少了什么,缺了什么,中文维基的人怎么了。--Tomchen1989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22:04 (UTC)
維基總有人在這些問題上訴諸個人政治觀念,已經不是第一天的事了...........國籍一欄改名也是一個可行的提議,改成公民或公民權應該不會有爭議吧。中國公民是對,中國香港公民亦是對,兩者沒有排斥。另外出於維基百科整體來看,科索沃就用Citizenship而非Nationality,嘗試避開政治衝突,雖然譯過來中文還是照稱科索沃國籍。Oneam 01:00 AM留言2013年8月28日 (三) 01:24 (UTC)
全撤销拉倒,也就中文维基喜欢挂上国籍模板和旗帜模板。--Qa003qa003留言2013年8月30日 (五) 09:41 (UTC)
意義不大,反而會招來某些港人的反對。維持現狀足矣,注意在這裏,旗不是宣示「主權」用的,便於理解而已,香港區旗包含的資訊顯然多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如果真要改,  香港之類的模板是不是全都要改用 呢?--H2NCH2COOH留言2013年8月31日 (六) 01:00 (UTC)
如果招来某些人反对就作罢,那所谓的“中华民国”就会在1949年灭亡。——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3年8月31日 (六) 03:11 (UTC)
那請無視第一句。換成國旗損失了直觀程度,加上國旗又太贅餘,而且給人「政治正確」的感受。其實文字部分已經說清,故索性不變,反正香港區旗不是香港旗,大陸官方又不是不承認。--H2NCH2COOH留言2013年8月31日 (六) 03:32 (UTC)
所谓损失直观程度纯属个人臆断,大陆官方承认与否一点关系也没有,否则大陆官方不承认所谓的“中华民国”,难道真的就是1949年灭亡的?——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3年8月31日 (六) 07:10 (UTC)
  香港香港殖民地時期,英國殖民地不等於英國。在這裏旗是用來顯示国籍,故應用中國國旗,「香港區旗包含的資訊顯然多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甚麼意思?--Risk留言 2013年8月31日 (六) 07:40 (UTC)

(!)意見,香港人大部份都是中國籍,不少在1997年前出生的同時終身擁有英國國民(海外)國籍,部份同時或另外擁有英美紐加澳台日韓等國籍(至少包括我認識的香港人朋友),鑑於太多不確定性,除非有充分和可靠的國籍資料,我支持在條目中留空國籍一格。又鑑於一人可能同時擁有多於一個國籍,也可能曾經放棄過其他國籍,如果只填報一個國籍,也有資料不全和失實之虞。在某些情況如必要填報國籍或只填寫一個國籍,「國籍」一欄可改作「報稱國籍」等相類似的意思。此外,雖然香港人屬於中國籍,但由於其身份有別於中國大陸的中國籍人士(例如持有不同類別護照等),為香港人條目填報國籍的時候,我認為可填寫「中國籍(香港)」、「中國(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中國(香港)」等相類似的意思,以資實際區別,多謝垂注。--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9月2日 (一) 12:11 (UTC)

(!)意見:大家可以參考2011年時的討論。本人立場依舊不變,仍然認為香港的中國籍與一般的中國籍有實質分別,需要避免混淆兩者,而相關模板旗幟可以接受顯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但底線是在文字上必須提及「香港」兩字(可以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持有香港居留權」等)。 -- Kevinhksouth (Talk) 2013年9月2日 (一) 14:04 (UTC)
大家还可以去看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其实它也是五星红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红色为标准,紫荆花中也有五颗星,五颗星的含义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一模一样(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四个阶级: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澳门区旗虽然不是红色,但它也有具有前述意义的五颗黄星,甚至还突出了中间的一颗大星(代表中国共产党)。这俩旗也是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说了OK的东西,所以其实都是很无所谓的,读者也人人都知道香港不是主权国家。吵得个要死不知道有什么意思。
ps.另外我今天想起来,去看了下我前面说的百度百科的成龙词条中的国籍一栏,果然被某维基和百度百科双重用户从中国香港改成了中国,但这也改变不了百度百科上一个极高关注度的条目那么一丁点儿“政治不正确”存在了那么长时间,百度百科的审核者、管理员和众多浏览者、编辑者都以无所谓的、非政治化的、心平气和的态度来看待它的事实。--Tomchen1989留言2013年9月4日 (三) 22:54 (UTC)

國籍與生者傳記方針

英文維基百科的人物資料箱裡有「nationality」一欄,但它的應用並不限於法律上的國籍。例如en:Ephraim Moses Lilien的「nationality」既有「Israeli」(以色列人)、也有不含法律地位的「Jewish」(猶太人)。香港的中文媒體間中也容許類似的歧義,例如「警方正通輯一名年約四十歲的中國籍男子」。人還沒找到,何來判定國籍?

從生者傳記方針的角度看,維基百科應該如何處理「中國籍香港人」,其實不視乎該人物的法律地位,而是視乎他的身份認同。由於香港人的國籍不一定只是中國籍,不同的中國籍香港人也對自己的國籍認同存不同意見,所以除非有可靠來源顯示傳記主人翁的國籍認同,我同意以上「留空國籍一欄」的提議。我反對禁止在國籍一欄上填寫「中國香港」,因為對於不少香港名人(例如代表香港參加國際比賽的健兒),「香港」或「中國香港」的確是他們最佳的國籍認同;一刀切拿走「香港」二字是違背生者傳記方針的表現 2013年9月3日 (二) 10:47 (UTC)

新的推广计划

之前维基百科的推广计划大多单打独斗,一些产生一定影响力的项目,由于新老更替,也青黄不接(比如豆瓣小组,远不及以前活跃)。包括维基百科:推广联络工作小组目前也很少有大的进展。所以希望搭建一个更有效的平台,一方面对现有项目进行评估,一方面募集志愿者和内容,使得一些重要的项目能够源源不断地继续下去;同时也可以将推广的创意整合。

出于如上目的,在下整理手头资源,建立项目页面维基百科:站外推广。无奈个人力量单薄,目前这个页面还远远不够完善,也很缺少链入页面等等,亟需大家帮助!不知大家有何建议?


燃玉 留言 勇踏前人未至之境! 2013年9月6日 (五) 17:12 (UTC)

(+)支持-- ──★──  2013年9月9日 (一) 10:50 (UTC)

Google+也有不少的受众,也有社群,可以考虑在那里开个宣传,那里的菊苣超级多。--脳内補完。◕‿◕。讨论 2013年9月9日 (一) 12:34 (UTC)
(+)支持辛苦了!--Qa003qa003留言2013年9月9日 (一) 14:28 (UTC)

問:维基里涉及数学公式的符号让人看不懂

这个是一个广泛存在的问题,有很多数学公式里的参数没有给出注释,很难看懂,希望能有一个照顾非专业者的标准,最好能附带一个数学符号表在涉及数学的页面里方便学习,个人见解如有浅薄请各位谅解,谢谢。 --Kita32留言2013年9月9日 (一) 13:29 (UTC)

HELP:MATH? Liangent留言 2013年9月9日 (一) 17:20 (UTC)
有吗?麻烦把涉及的页面列一个列表。我可以帮忙改。—Snorri留言2013年9月9日 (一) 17:27 (UTC)

条目评选投票时应写明具体而合理的理由

刚才在Wikipedia:特色列表评选/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投票出现了争议,请各位评评理。

Wikipedia:特色列表评选注明:“请使用以下代码表明你的立场,并附上理由!”可见没有理由的投票是无效的。但随便什么理由都可以吗?我们以前经常看到User:うちはイタチ的行为,他投票的理由是“还达不到特色列表的等级”。如果什么理由都可以,那么他的行为就是可以接受的,投票也是有效的,但事实上并非如此,而他也因此被长期封禁。

再看Wikipedia:特色列表评选/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的争议,其中最后第二个投票“符合特色列表标准:符合。--chaus(留言)”与User:うちはイタチ的投票何其相似?如果这个投票有效,那为何User:うちはイタチ的投票就无效呢?管理员乌拉给我的理由是“如果chaus或其他用户对每一个条目评选都投这样的票那么我才会将其视为与User:うちはイタチ一致”,但问题是如何确定“每一个”,うちはイタチ的投票也是一个个积累起来的,谁能自行确定他从什么时候开始投票不算?

再看其他的投票也都是莫名其妙:“抵消无理反对票。--irc782(留言)”,个人认为反对票并非无理;“这个应该无论在哪里都是列表,不能选特色条目吧。--白开水(留言)”,是不是这个是列表就是符合特色标准的理由了?……等等,不一而足,我都在那些投票的底下写明质疑理由,大家都可以看到。

本人与条目的主编者User:Jarodalien没有任何仇怨,相反一直在支持他,这次争议是对事不对人。不管这次投票结果怎么样,但我们可以看到现在投票的标准非常模糊,应该附上什么样的理由,什么样的理由才有效,什么样的理由无效,都应该规定清楚。请大家发表看法,谢谢!——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3年8月31日 (六) 11:16 (UTC)

现在基本没有什么人会认真审阅条目然后投票。要只靠这种人投票,每个评选也就只有两三票,还不一定是支持。没一个条目能选上。—Snorri留言2013年8月31日 (六) 11:34 (UTC)
阁下是否太悲观了呢?如果真的这样,那不是太可怕了?——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3年8月31日 (六) 11:38 (UTC)
其他一些大型维基投票至少要三个或者五个支持票就够了(比如德语3票、日语3票、法语5票),中文维基人少,投票期限短,反而还要六票八票,如Snorri所言,没这类投票基本任何条目都不会通过。--铁铁的火大了 2013年8月31日 (六) 12:10 (UTC)
可这不是投票理由可以莫名其妙的理由,否则当初制定投票一定要加上理由的规定就是多此一举。——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3年8月31日 (六) 12:24 (UTC)
中文维基现在存在一个现象,上面有一个人会因为“参考不能支持全文”投反对,下面就会有一张不对参考问题做正面回应,而用“内容全面”投支持的票。老实说这现象已经很莫名其妙了……--铁铁的火大了 2013年8月31日 (六) 13:14 (UTC)
这算是各人判断不一,但哪有这一次莫名其妙?要我说,与其滥竽充数,不如都通不过。——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3年8月31日 (六) 14:08 (UTC)
因为人情票泛滥,条目评选早已经失去了意义。比如之前的一次GAN投票,尽管主要作者自己也承认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但还是能依靠四处拉票强行通过。这么一来,傻子才愿意费时费力做review提意见,最后意见被完全无视不说,还要得罪人。宇文苏州就是这样一个“傻子”,我佩服他对维基理想的坚持。但我觉得他的这些努力最后都会像堂吉诃德挑战风车一样失败,在未来只会被当做中文维基衰微的标志被人记忆。--Gilgalad 2013年8月31日 (六) 22:11 (UTC)
阁下一席话真叫本人汗颜。说起来本人也算评选制度的受益者,而现在人情票泛滥的情况本人可能也要负一定的责任。阁下谬赞本人“对维基理想坚持”,本人愧不敢当,只是本人的作为的确一向为维基的改善而努力,得罪人倒没什么,但被无视确实不好受。阁下说本人的努力“未来只会被当做中文维基衰微的标志被人记忆”,真是不敢想象,如果真有那么一天,中文维基可能不仅仅是衰微了,而是彻底被人忘记了,还有什么记忆呢?希望不要有这一点,而让本人当“傻子”,只要对维基有益的事情,本人倒是很乐意。——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3年9月1日 (日) 11:06 (UTC)
同意Gilgalad君的建议,就算是真正补充了理由,就能保证条目的审核质量了么?--Walter Grassroot () 2013年9月1日 (日) 15:15 (UTC)
话虽如此,但在如今的制度不变的情况下,有生于无。——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3年9月2日 (一) 03:01 (UTC)
會不會提高投票資格更有效?例如至少有5條DYK,這可減少人情票泛滥的情況。--Risk留言 2013年9月2日 (一) 05:17 (UTC)
好主意,但估计不会通过,这有点差别化待遇。——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3年9月2日 (一) 06:47 (UTC)
我認為直接界定「什麼樣的理由有效,什麼樣的理由無效」難以逹到客觀準則,提高投票資格可減少亂投票及人情票的情況,畢竟特色內容及優良內容評選不是DYK,沒可能投票資格也是同樣低。這應該是最有效的辦法。--Risk留言 2013年9月2日 (一) 07:37 (UTC)
其實即便是老人也會提出些莫名的要求……--KOKUYO留言2013年9月2日 (一) 07:58 (UTC)
干脆把资格限定在执行编辑以上,3条和5条的差距也不是很大。——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3年9月2日 (一) 08:57 (UTC)
(+)支持,很合理的要求。--Risk留言 2013年9月2日 (一) 09:18 (UTC)
多谢支持,希望能够让规则更加完善。——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3年9月2日 (一) 13:29 (UTC)

現在的狀況就是,贊成票用什麼樣的理由,即使千篇一律也可以被接受。反對票以同樣的邏輯卻是要被封禁。不能正視這個問題,相關的討論或者是改變不會真的有任何幫助。-cobrachen留言2013年9月10日 (二) 12:26 (UTC)

再次建议存废讨论改为每条目一页,而非每日一页

如题。目前大量讨论碍于社群僵持无法关闭,处理困难,加之处理存废讨论的管理员较少,导致积压讨论已经超过模板数量限制。故而继续之前的一些讨论,建议仿照英文版,存废讨论按条目而非日期建立页面。如提删Wikipedia:沙盒则将提报至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Wikipedia:沙盒。此事如若通过,将交由twinkle本地开发者User:Jimmy xu wrk处理。 --达师 - 270 - 456 2013年9月9日 (一) 11:48 (UTC)

也希望如此。不过单是换一个地方,该积压的还是积压吧?--管闲事且对地图炮具有100%抗性的朝鲜的轮子留言2013年9月9日 (一) 12:22 (UTC)
(+)同意,目前积压的确实有够多,看往期的讨论比较困难。--脳内補完。◕‿◕。讨论 2013年9月9日 (一) 12:38 (UTC)
我也(+)同意觉得比较好。--Qa003qa003留言2013年9月9日 (一) 14:33 (UTC)
(!)意見:如果一个页面第二次被提删的话,怎么办?建立“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被提删页面名/第二次”还是“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被提删页面名 20130909(提删的日期)”?--光热维(留言)(绝望的脚下草) 2013年9月9日 (一) 22:09 (UTC)
第二次提删的话,Commons那边是同一个页面处理,例如第一次提删Wikipedia:沙盒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Wikipedia:沙盒,第二次提删还是在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Wikipedia:沙盒,只是另起一个章节讨论。这样做的好处是以前的讨论意见更容易被参考。需要额外做的就是,之前的讨论要用<noinclude>处理。另外,如果分页讨论的话,岂不是更加容易超过模板数量限制吗?现在也不过是数天/数十天的挤压,而分页的话,一天就数十个页面了,这要积压起来,岂不是更容易爆掉?还有,如果施行此法,需要有个可以批量提删的工具,例如一个提删页面提交当天的关注度不足条目,没必要一条一个页面。还有,分页以后,如何存档?用机器人还是什么?分页以后的一些操作模式可能要变化--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3年9月10日 (二) 00:51 (UTC)
(:)回應:在中文维基百科,第二次提删可以在同一个页面处理,这样做的好处是节省资源吧?反正中文维基百科的存废讨论只有删除页面,没有删除特定的编辑版本。--光热维(留言)(绝望的脚下草) 2013年9月10日 (二) 02:34 (UTC)
(?)疑問:是否新任管理員未夠火候,導致某些討論久久未能結案?解決方案可能只須一位經驗十足的管理員幫他把關就可以了。--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9月10日 (二) 01:53 (UTC)
那肯定又要被说独裁了。—Chiefwei - - - 2013年9月10日 (二) 03:21 (UTC)
@shizhao:模板超限的原因并不是直接引用的子页面数量过大,而是因为所有的投票都是{{删除}}{{保留}}这样的模板,可以说模板数量和讨论总长度(而非条目数)正相关。在积压讨论中只需引用没有结束的讨论,也就是像{{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Wikipedia:沙盒}}{{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维基百科}}{{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Template:User zh-N}}这样,就可以使得讨论总长大大缩短,很大程度上解决积压页面超限的问题。同时一些无人关注的讨论也可以考虑直接放到一周后继续讨论,而无需再放入积压讨论这一页面。 --达师 - 270 - 456 2013年9月10日 (二) 10:40 (UTC)
嚴禁這些模板就是,其一我們不是計票,其二這些模板根本就無必要:刪除與{{刪除}}沒有太大差別。卍田卐JC1 2013年9月10日 (二) 12:35 (UTC)
最好有人来总结一下英文版和commons的提删处理流程,两个都是子页面模式的。看看我们能否做得来(人工、脚本)这样干讨论,就怕实施起来出现一大堆问题,到时候再解决就来不及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3年9月10日 (二) 11:44 (UTC)
书生不能总结一下commons的吗…… --达师 - 270 - 456 2013年9月14日 (六) 14:57 (UTC)
說到這個,比較常參與commons事務的中文維基人有哪些?--章安德魯留言2013年9月14日 (六) 23:29 (UTC)
commons上关闭讨论由管理员来处理,存档则由User:DRBot来处理,bot会把已经关闭超过24小时的讨论页面存档到当天的存档页(批量提删的讨论则需要人工处理),如果某一天的删除讨论页上所有的讨论都已经处理完毕,则该页面会被删除,所有讨论页转移到存档页。大致这样吧。bot操作流程图如下:

  --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3年9月16日 (一) 01:27 (UTC)

问:可否建立类机器人用户?

  • 之前曾经处理过一些积压任务,操作很机械,本来想使用bot,但是自己技术太水,于是一个小时刷上百个页面,感觉自己像个Bot一样……
  • 从Makecat离开也有几个月了,遗留问题之一就是《维基人》的投递问题。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没有机器人来完成其工作;而实际上,以目前的规模,如果由人工投递的话,完全可以在两三小时内完成全部投递。

考虑到如上两件事,我想到也许可以把这些原本由机器人完成,但由于各种原因临时没有机器人完成的工作,交给人工来代为完成。同时为了避免刷编辑量,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宜使用个人名义(比如《维基人》投递),可以考虑建一个类机器人账户(比如冠名为“AI”)来完成。

在下倒是很乐意用燃玉AI来暂时进行维基人的投递。只是担心有不妥之处,希望大家明察。(Ps:第8期不知道来不来的及了)

在下愚见,一时之想,抛砖而望引玉。


燃玉 留言 勇踏前人未至之境! 2013年9月18日 (三) 17:41 (UTC)

可以找shizhao,L大,Jimmy那几位有机器人帐号的OP帮手写个程序啊,或者自行研究AWB写个半自动脚本也可。(管理员可以自己授权机器人模式找机器人的事)——Sakamotosan 2013年9月19日 (四) 01:08 (UTC)

中立方针中如何界定“重要的少数意见”和“极少数意见”?

感觉维基上经常有中立相关的问题,比如说前些时候risk关于大纪元的讨论,我对方针有些疑惑: WP:DUE说:

根据吉米·威尔士在2003年9月于英语维基百科的邮件列表里给出的解释:
  • 如果是多数观点,那么提及普遍接受的参考文字便可很容易地证实它;
  • 如果是重要少数观点,那么很容易找到一批知名的拥护者;
  • 如果是极少数(或极有限)观点,那么它并不属于维基百科,无论它是否真实,无论你是否能够证明它,除非它出现在一些补充条目中。
请记住,我们是根据观点在可靠来源中的流行程度来确定合理比重的,而不是靠支持它的维基百科编者来确定的。

我有点疑惑的是:

“一批知名的拥护者”是不是“是重要少数观点”的充分条件?如果是的话,“一批”是多少人?“知名”又如何判断?多知名才算?知名人士在其非专业领域的发言算不算知名?比如说某国总统对诺贝尔奖的评论,某知名作家或奥运冠军对某功的评论等。

如果说从在可靠来源中的流行程度看,那么又怎么判断“在可靠来源中的流行程度”?如果是统计数字的话1%算不算?2%算不算?而且很多时候数字也可能有不准确,比如“和某事物相关的可靠来源”全集的定义、同样的文章被多次转载、一些来源中只有很少的部分和关键词有关等。--管闲事且对地图炮具有100%抗性的朝鲜的轮子留言2013年9月19日 (四) 07:28 (UTC)

维基百科:非原创研究#日常计算中允许的不算原创研究的计算有哪些?

例如Talk:大连理工大学中“大连理工大学是国内少有的从未进行任何合并的重点大学。”应该是原创研究吧?--管闲事且对地图炮具有100%抗性的朝鲜的轮子留言2013年9月19日 (四) 13:34 (UTC)

应该需要来源支持。另外应该避免模糊主观的说法。可以改成“大连理工大学是中国大陆的XXX所重点大学中XX所从未进行任何合并的大学之一。”然后附上来源。—Snorri留言2013年9月19日 (四) 13:48 (UTC)

145.03 > 21.4,155.95 + 345.31 = 501.26,2 ^ 10 = 1024,诸如此类 --达师 - 270 - 456 2013年9月21日 (六) 04:33 (UTC)

可以这么说:“论述的内容或数据可以通过单一来源查证得到,而非通过多个来源综合整理方可获得”;翻译成人话就是:“条目中的信息可以在至少一个来源中查证,通过多个来源综合得到的结论不适合出现在条目论述中”。--燃玉 留言 勇踏前人未至之境! 2013年9月23日 (一) 08:22 (UTC)

問:簡潔的情節概述?

WP:IINFO上寫著「維基百科採用百科全書的方式描述具有關注度的虛構作品,介紹它們的受歡迎程度和它們的意義。一般情況下,簡潔的情節概述是可以包含在這些介紹中的」。那麼具有足夠關注度的虛構角色(例如梅莉迪絲·格蕾),其情節概述寫得較多一點是否違反方針?--M940504留言2013年9月22日 (日) 11:21 (UTC)

究竟何謂太細緻的遊戲攻略?

建議建立行政區劃關注度子則

事緣於本年7月4日,有4條中國內地基層行政區劃條目被提刪,當時我建議保留,因為本站有大量同類條目而從未惹起爭議,當中突然有4條被提刪,顯得突兀,更有雙重標準之嫌。在討論通過後,我於8月3日提請存廢覆核,但被駁回。的確,我在兩次討論中都不能提供實質的保留理據,而覆核討論的處理者則建議我盡快起草關注度子則,以解決雙重標準的矛盾。現特於此提案,以求達成相關共識。初步草案如下:

一個行政區劃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準則,則它擁有關注度:

  1. 該行政區劃及其確實位置獲所屬國家的官方組織正式記錄。
  2. 該行政區劃有清晰的邊界。
  3. 該行政區劃有一合法的地方行政機構。
  4. 政府有記錄該行政區劃的基本資訊,例如人口、人口密度、海拔高度等。

以上準則主要參考存廢尚無爭議的法國市鎮條目的特質而制定(例子)。prOfessOrjOhn 2013年9月14日 (六) 12:36 (UTC)

  • 你怎么定义“清晰”。我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边界那么多领土纠纷,也不“清晰”嘛。香港和中国内地在深圳湾口岸那块飞地是怎么划分的也不“清晰”啊。--♥VC XC 2013年9月15日 (日) 06:24 (UTC)
    • 請注意即使某行政區劃位處有領土糾紛的區域,它也可有清晰的邊界。以西藏墨脫縣為例,該縣即使有一部份地區被印度實際控制,但在中方的地圖裏,它仍有清晰的邊界prOfessOrjOhn 2013年9月15日 (日) 08:32 (UTC)
      • 你說的「清晰邊界」,好像是根據行政區劃所屬國家而定,而耶葉爺所說的「清晰邊界」,好像是按照實際邊界而定。在這個情況下,所謂「清晰邊界」,應該按照實際邊界而定。原因是我們不是為中共政權服務,而是應該記錄事實,一切邊界爭議問題,可以列出爭議各方的理據,但是要指出有爭議地區的實際主人是誰。以南沙群島為例,華陽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省三沙市管轄的,可是在維基百科,我們總不能說南威島也是三沙市的一部分——實際上,南威島是越南慶和省長沙縣的一部分。當然,我們也可以說,大陸、台灣不認為南威島屬於越南,而是認為南威島屬於自己。另外,根據香港政府網頁,深圳灣口岸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地界以外,法理上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只不過大陸當局立法,容許香港政府在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執行邊檢工作,執行香港法律。以前新加坡的丹戎巴葛火車總站也有類似的情況:那裡是新加坡領土,可是業權屬於馬來亞鐵道,馬來西亞執法部門有權在當地執法。--春卷柯南夫子 ( ) 2013年9月15日 (日) 10:03 (UTC)
        • 閣下好像沒留意到方案針對的是行政區劃,而非廣義的地理位置,閣下所提的華陽礁和南威島也不是行政區劃。當然,在描述這些地理位置時,應中立地描述其領土爭議,但行政區劃是一國單方面對聲稱版圖內的地理位置的劃分,與領土爭議無關。引用閣下的例子,當描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三沙市時,就應該指出南威島是三沙市的一部分,而當描述越南長沙縣或中華民國高雄市時,亦應作同樣處理,即指出南威島是它們的一部分。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越南和中華民國三方的眼中,三沙市、長沙縣和高雄市分別都是有清晰的邊界的。prOfessOrjOhn 2013年9月15日 (日) 11:17 (UTC)
          • 我不是針對地理位置,我是針對行政區劃——我說,南威島實際上不是三沙市的一部分,可是由於我們可以列出領土爭議各方理據,所以,大陸當局聲稱南威島不屬於越南(長沙縣),屬於中國(三沙市),這個事實我們應該記錄到條目當中,也可以大陸出版的中國地圖佐證。無論如何,南威島不是由大陸、台灣當局管轄,這個我們不能篡改。按此,我們可以在相關條目中寫道某行政區劃的政府未能管轄所有有領土爭議的地區,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當局聲稱擁有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和南沙群島全部島礁、海域的主權,並將以上地域劃歸三沙市管轄;然而西沙、南沙部分島礁、海域由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控制,大陸當局未能在這些島礁、海域行使主權。還有,閣下也錯了:高雄市是中華民國的直轄市,是一級行政區,不能和三沙市/長沙縣相比,三沙市、長沙縣都是二級行政區劃。你應該拿旗津區和三沙市、長沙縣相比,才不至於給鄉民罵。
閣下還是堅持「清晰邊界」=當局定下的邊界,而非實際邊界。若是該行政區劃的官方邊界,沒人爭議,那麼稱之為「清晰」不足為過。至於涉及領土爭議的地區,實際邊界和聲稱邊界都應該如實記述。就算當局未能管轄那個行政區劃的轄區(例如台灣省 (中華人民共和國)),我們也應該列出他的聲稱邊界,然後說所屬政權未能管轄該地區。這是各語言維基百科的一貫做法。
不過,你列出那四個給刪掉的行政區劃,邊界應該沒爭議吧,不需要搞茶杯風波了。反倒是「該行政區劃有一合法的地方行政機構」這個是有待商榷的——香港的18區、選區,澳門的堂區和新加坡的社區、集選區都沒有行政機關。區議會/社區發展理事會並不是行政機關。再拿香港/新加坡選區為例,我們怎知道它的海拔高度?按此,上面列出的各種行政區劃都可以提刪麼?我看未必。不過,以下準則仍然可取:
  1. 該行政區劃及其確實位置獲所屬國家的官方組織正式記錄。
  2. 當局已為該行政區劃劃界,並在文獻中記錄該行政區劃的地界。
  3. 政府有記錄該行政區劃的基本資訊,例如人口。(中文沒有「例如……等」的說法。)--春卷柯南夫子 ( ) 2013年9月15日 (日) 12:18 (UTC)
既然描述的是一國的行政區劃,所說的「邊界」就自然是該國聲稱的邊界了。至於對於有領土爭議的行政區劃,在條目內文中描述相關情況,亦是理所當然之事。另外「該行政區劃有一合法的地方行政機構」一條的確值得商榷,但選區卻不算是行政區劃的一種。最後關於「海拔高度」的準則,其實該條的主要字眼是「基本資訊」,「海拔高度」只是例子,那3項資訊可以不需全部齊備。prOfessOrjOhn 2013年9月15日 (日) 13:01 (UTC)

┌───────────────────┘
我認為選區也是行政區劃的一種——所謂「行政」,是國家、群體因為要管理、統治國家/群體而行使權力的行為[3]。政府不只是行政機關,但是政府是行政主導的,這個事實或許這裡很多人也不知道。部分國家、地區的行政機關會把轄境劃分為若干個選區,然後讓選民選出民意代表,代表選民審議法案,並為選民發聲。所有民意代表能夠行使立法權,也會決定是否通過某法案。而立法權也是政府的職能,沒有法律,政府執法、施政哪有法律依據?其他的就不跟你費唇舌了。--春卷柯南夫子 ( ) 2013年9月15日 (日) 13:44 (UTC)

关注度的基本要件是要有独立可靠的第三方来源的深入介绍。如果某些领域无法达到这个标准,那么也应该有一个与此相当的一个标准,例如科学家、学者可以通过他的论文的被引数量来作为一个指标,因为被引得多,说明他的研究工作的重要性大,更容易被同行关注和考察。这同样是相当于独立于主体的第三方。而行政区划也应该参考这种方式处理。而上面提的几个标准最大的问题就是都缺少独立性,不是第三方。另外,关于上面讨论的边界问题,如果有边界争议,那么必然会有报道和研究,那么也就必然会符合关注度要求。因此有争议的地区,恰恰很容易满足关注度--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3年9月16日 (一) 01:43 (UTC)
从信息量多少的角度,如果已知信息只有人口面积之类,我觉得只能放进列表不能单独成为条目,因为条目不能提供比列表更多的信息。法国市镇巴西市镇大多数只有几百人千把人,还不如国内的自然村大,除非有特殊的文化历史意义,这种行政区单独写一个条目根本没必要。--Gilgalad 2013年9月16日 (一) 01:52 (UTC)
江苏省山东省还有边界争议呢(前三岛),删了吧。 --达师 - 270 - 456 2013年9月21日 (六) 04:35 (UTC)

其實現在最大的問題就是沒有既定、劃一的標準定奪這些條目的存廢,完全是由存廢討論是投票者的喜好來定其生死,沒有人能夠解釋為何法國市鎮和中國基層行政區在維基所受的待遇差這麼遠。如果我上述的標準不能達致訂定劃一標準的目標,我想請教諸位有什麼更好的提案?prOfessOrjOhn 2013年9月23日 (一) 02:14 (UTC)

中文维基百科已经是死路一条了。--Labstore留言2013年9月27日 (五) 01:24 (UTC)

你們重定向是直接用清除所有頁面的內容嗎?編輯紀錄沒合併到另一個主條目可就不妥了!

此討論原發起者為36.232IP用戶(於條目討論分頁),但是在下覺得有必要將它變為方針,故在此另開一串討論。 --William915与我讨论2013年9月30日 (一) 08:03 (UTC)

具體討論內容為,什麼時候應該採用Wikipedia:合并和移动页面中的方式進行剪貼合併,什麼時候應該請管理員協助合併編輯歷史。在下建議設定一個臨界值(例如15個修訂版本,不包括對內容沒有實際影響的修改),超出就必須請求管理員合併編輯歷史,而不能剪貼合併。--William915与我讨论2013年9月30日 (一) 08:07 (UTC)

我倾向于两个页面如果是fork出来并且差异不大的可以合并历史,如果是独立撰写的两个页面最好别合并,否则合并出来混乱的编辑历史没法阅读,但应在合并时的编辑摘要写明合并自何处。Liangent留言 2013年9月30日 (一) 08:13 (UTC)
我支持應以記註的方式標示出合併前的條目來源提供參考,而不要直接合併歷史。--泅水大象訐譙☎ 2013年9月30日 (一) 11:37 (UTC)
我提請管理員將被合併的頁面做全保護,原因在於這裡是管理漏洞,不知有多少難以數計的被合併頁面乏人管理或疏於查驗而沒立即回退,讓有心人發現這處漏洞可以加以進行破壞,其破壞行為是「將重定向回退而形成沒合併狀態」,所以若採用不將編輯紀錄合併,我提議全保護,又或者將回退功能隱藏,否則合併了還是可以回退,豈不白做了?再說也不可能每個人都有時間、有意願地回退其破壞,等到發現時,下次對方又來,光是封禁就封不完,有心破壞就不會讓你容易抓到,還是預先防範才好。--36.232.219.176留言2013年9月30日 (一) 17:13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