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互助客栈/方针/存档/201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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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图片居然出现在了首页?
合理使用的图片File:Pkg z gundam mov1.jpg居然出现在了中文维基百科首页的新条目推荐中?这居然也通过了?请速速撤下。--Tomchen1989(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8:51 (UTC)
- 新条目推荐讨论一个个的就晓得支持支持支持。那么明显的合理使用图片,要知道,游戏封套没有几个是自由版权的,这么简单的道理。--Tomchen1989(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21:59 (UTC)
- [1]. Liangent(留言) 2013年8月28日 (三) 04:30 (UTC)
- Wikipedia:新条目推荐/候选:“图像必须是无版权(PD)或自由版权(GFDL、CC-BY、CC-BY-SA等)。合理使用的图片只可出现于条目内,不能出现于推荐栏位。而出现于推荐栏位的图像必须有用于条目中,否则被移除。”,本人是(-)反对合理使用图片出现在DYK。--张子房 (煮酒论英雄) 2013年9月4日 (三) 13:56 (UTC)
- 机器人会检查,但依赖于{{Non-free media}}。Liangent(留言) 2013年9月4日 (三) 16:05 (UTC)
请求撤销中国香港、中国(香港)等模板在人物模板国籍一栏里的使用
无论是香港《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及其中就香港人国籍问题作出的解释,都指明了:香港人的国籍是中国。不存在任何诸如:“中国香港”、“中国(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香港”这样的国籍。我认为,人物模板里“国籍”一栏只应当用来填写人物的国籍,至于该人物的其他身份,如香港永久性居民等等,应当在别的地方说明,而不是在“国籍”一栏里面说明。所以希望将此作为指引:
欢迎各位讨论。—Snorri(留言) 2013年8月26日 (一) 07:24 (UTC)
- 我仍是很久前说过的那样,国籍一栏应该完全不填。判断一个人的国籍不是维基编辑应该做的事。编辑不能用《国籍法》来假定所有人只有某个国籍,特别是有些人有双重国籍(如曾几何时的苏锦梁,《基本法》《国籍法》不承认不等于不存在)。何况填国籍又引来不必要的编辑争议,等等。Oneam 01:00 AM(留言) 2013年8月26日 (一) 09:22 (UTC)
- 老实说外语的维基条目也少有Nationality一项。--Risk留言 2013年8月26日 (一) 09:33 (UTC)
- @Oneam,你理解错了我的重点。我的重点不是去判断一个人物的国籍,而是废除一些错误的国籍模板。当然你将所有无法确认国籍的人物的国籍都去除我也没问题,那是另外的议题。—Snorri(留言) 2013年8月26日 (一) 10:02 (UTC)
- 国籍这一项我觉得不能只放在中-港的框架下看,应该放诸整个百科。编辑鲁莽地根据某国的《国籍法》判断传主国籍,就算是在中-港以外的条目,都会制造问题。比如,编辑应该用科索沃共和国抑或塞尔维亚的法律,去判断某个生于长于科索沃的一个人的国籍?若果阿尔巴尼亚有一天向境外阿尔巴尼亚族人签发国籍,那么我们是否又要研究该人有没有阿尔巴尼亚血统?然后一个国家给予一堆人国籍,那个人又有没有接受?这些事维基编辑根本不应该去涉身判断。
- 所谓废除错误的国籍模板使用,正正就是牵涉到国籍一栏的填写问题,恐怕不是你能够轻易分开处理的。与其把焦点放在某个模板能不能用,倒不如反思一下填不填国籍,一了百了。冒着错误和牵涉无谓的政治争议,到底为了什么。Oneam 01:00 AM(留言) 2013年8月26日 (一) 10:18 (UTC)
- 我也支持对无法查证国籍的人物,不填写国籍。这个问题与我的提议并不冲突,可以并行不悖。因为不可能查证到某个人的国籍是中国香港。这个国籍客观上不存在。—Snorri(留言) 2013年8月26日 (一) 10:21 (UTC)
- 所谓废除错误的国籍模板使用,正正就是牵涉到国籍一栏的填写问题,恐怕不是你能够轻易分开处理的。与其把焦点放在某个模板能不能用,倒不如反思一下填不填国籍,一了百了。冒着错误和牵涉无谓的政治争议,到底为了什么。Oneam 01:00 AM(留言) 2013年8月26日 (一) 10:18 (UTC)
- (+)支持“撤销中国香港、中国(香港)等模板在人物模板国籍一栏里的使用”。CVS(留言) 2013年8月26日 (一) 10:24 (UTC)
- 其实这个不需要达成共识,香港不是国家,没有一个国籍是“中国(香港)”。此外,中国香港模板也不是没有用,可以用在香港参加的国际组织,如奥运会、世贸组织等。——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3年8月26日 (一) 10:49 (UTC)
- (!)意见,与其废除模板中的国籍一栏,我反而想推废除模板中的“籍贯”一栏,籍贯被有些人误认为老家,但这名词却含有出身歧视的意味,神州天朝广土众民,各地区域发展有先有后,并非齐平成长,这也造成有些人会看不起有些地方的省籍。这是经济上的籍贯歧视。
如果美帝在神州天朝某省丢颗原子弹,让该省大多数人都含有放射线,这时也会造成其他省的人看到籍贯一栏后,就刻板印象的歧视来自该省的民众。这是军事上的籍贯歧视。现在还没看到这种歧视,是因为还没发生类似丢原子弹的状况。
籍贯歧视可以参看神州天朝的新闻:籍贯歧视重演:广东部分工厂规定不聘用河南人- 工厂招工,竟把应聘者按性别和籍贯分个三六九等?--Znppo(留言) 2013年8月26日 (一) 10:43 (UTC)- 这个好像和国籍没有关系。籍贯的话不止中国,南北朝鲜和倭国都在用,可能是属于汉字文化圈的东亚特色。——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3年8月26日 (一) 10:49 (UTC)
- 这个话题可以另作讨论。—Snorri(留言) 2013年8月26日 (一) 11:00 (UTC)
- (!)意见,与其废除模板中的国籍一栏,我反而想推废除模板中的“籍贯”一栏,籍贯被有些人误认为老家,但这名词却含有出身歧视的意味,神州天朝广土众民,各地区域发展有先有后,并非齐平成长,这也造成有些人会看不起有些地方的省籍。这是经济上的籍贯歧视。
- (+)支持Snorri前辈的意见。--~闭上你的眼睛~(留言) 2013年8月26日 (一) 11:10 (UTC)
- (!)意见: 中国(香港)并不是指国籍为“中国(香港)”,而是表示具有香港永久居留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
- 改成 中国(香港永久性居民)或 中国(同时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以避免误会,大家怎看?--Risk留言 2013年8月26日 (一) 13:04 (UTC)
- (!)意见:我提供的解决方案: 中国<ref>香港永久居民</ref>的方式,在脚注里面说明香港永久居民的身份。—Snorri(留言) 2013年8月26日 (一) 13:39 (UTC)
- 始终模版较方便。--Risk留言 2013年8月26日 (一) 14:07 (UTC)
- 这个解决方案也可以是个模板。—Chiefwei(查 - 论 - 编 - 历) 2013年8月26日 (一) 14:38 (UTC)
- “<ref>香港永久居民</ref>”并不是和国籍相关的信息,所以不应该作为国籍的注释。如果要处理这次的问题,要么不动,要么彻底解决,免得以后就注释又生争端。 AndyHe829(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0:26 (UTC)
- (+)支持Snorri前辈的意见。--~闭上你的眼睛~(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09:34 (UTC)
- (+)支持:既然人物信息框冒号前是“国籍”,那么冒号后就只应该标明国籍信息(XX国),任何其他信息都不应该写。对于中国籍香港居民,除了标注国籍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不应该标注“香港永久性居民”,因为这不是国籍,而是居住权,二者没有关联。“中国籍香港居民的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既然这句话没问题,那么就只能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 AndyHe829(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0:08 (UTC)
- (!)意见:《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中国国籍及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可见中国国籍及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并非没有关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亦就《国籍法》在香港特区的实施作出解释,按照人大常委的解释,香港的中国公民即使已获得外国公民身份,但基于历史原因,仍可能会被视为中国公民,从这点可知 中国与 中国(香港永久性居民)是有实际的分别,因先有必要在“国籍”一栏加注“香港永久性居民”。--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1:10 (UTC)
- 以上这个说法是错的,我在互助客栈/消息中已经给出了理由。仔细阅读以上的法律条文就可以知道,这些法律条文都是为了特别强调: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国籍问题上并不具有特殊的法律身份,和其余中国人一样。“与国籍有关联”这种过于模糊的说法无助于讨论。以上提到的条文中都强调,香港居民的国籍是中国。现在讨论的是:非国籍信息是否应该在“国籍”信息栏中出现。这显然是不妥的。—Snorri(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1:48 (UTC)
- 人大常委的解释写的是“考虑到香港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作如下解释”。《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中国国籍及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写的是“本文件列明政府当局就委员会提出有关中国国籍及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问题,作出的回应。”从制度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3条列明,中国政府不承认双重国籍身份,但按照人大常委的解释,香港的中国公民即使已获得外国公民身份,仍可能会被视为中国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国籍问题上并不和其余中国人一样。又例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基本法),只有本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才有资格担任香港特区政府的高层职位。这些已具体说明中国国籍与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的关联。在“国籍”只提及香港居民的中国国籍显然是不妥的。--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2:03 (UTC)
- 以上这个说法是错的,我在互助客栈/消息中已经给出了理由。仔细阅读以上的法律条文就可以知道,这些法律条文都是为了特别强调: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国籍问题上并不具有特殊的法律身份,和其余中国人一样。“与国籍有关联”这种过于模糊的说法无助于讨论。以上提到的条文中都强调,香港居民的国籍是中国。现在讨论的是:非国籍信息是否应该在“国籍”信息栏中出现。这显然是不妥的。—Snorri(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1:48 (UTC)
- “问什么就答什么”。模板要求填写国籍,那就只写国籍。“是哪儿的永久居民”不是国籍信息,不应该填在国籍和冒号的右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内页标注的是“国籍:中国”。这就是遵循“问什么就答什么”原则。 AndyHe829(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2:22 (UTC)
- 现在是印护照还是写百科?--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2:26 (UTC)
- “国籍:中国(香港居民)”是牛头不对马嘴,答非所问。 AndyHe829(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2:28 (UTC)
- 说了无限次, 中国(香港)并不是指国籍为“中国(香港)”。--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2:32 (UTC)
- 模板左边是“国籍”,既然你都说你这个东西“并不是指国籍”,那就不应该出现在人物信息框的“国籍”一栏。还有,请勿删除我的留言[2]。 AndyHe829(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2:34 (UTC)
- 说了无限次, 中国(香港)并不是指国籍为“中国(香港)”。--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2:32 (UTC)
- “国籍:中国(香港居民)”是牛头不对马嘴,答非所问。 AndyHe829(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2:28 (UTC)
- 现在是印护照还是写百科?--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2:26 (UTC)
- 首先讲一点法学上的常识:下位法是不可能违背上位法的,同样,法律条文的解释是不可能违背法律条文本身的。如果某个法律条文的解释与法律条文冲突,那么法律条文自动覆盖解释的内容。所以,这个解释不可能包含违背《国籍法》的内容,赋予香港人在国籍上与大陆人不同的地位。事实上,大陆的中国公民即使获得了外国公民身份,只要不是在外国长期居住时获得的,那么仍会被视为中国公民,中国照样不承认其外国公民的身份。这个解释文章正是要强调,在这一点上,香港人和大陆人是一样的。—Snorri(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2:13 (UTC)
- 以上这个说法是错的,《国籍法》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九条)。而“《解释》第一段规定,凡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者(含香港),以及其他符合《国籍法》规定的具中国国籍的条件者都是中国公民。因此,只会在他根据第五段规定,变更国籍的申报获得入境处处长批准,或他按《国藉法》第十一条作出的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获入境处处长批准,他才会失去中国国籍。”。--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2:26 (UTC)
- 你漏了“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这个条件!我说过了只有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加入外国籍时才会自动丧失中国国籍。香港不是外国,所以不满足这个条件!—Snorri(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2:32 (UTC)
- 你漏了“定居外国的香港居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不会自动丧失中国国籍。--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2:35 (UTC)
- 这一条哪里有说?这是你自己编造的条文。原文完全没有提到这一点。—Snorri(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2:37 (UTC)
- 原文是“凡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者(含香港),以及其他符合《国籍法》规定的具中国国籍的条件者都是中国公民。因此,只会在他根据第五段规定,变更国籍的申报获得入境处处长批准,或他按《国藉法》第十一条作出的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获入境处处长批准,他才会失去中国国籍。”当然也包括“定居外国的香港居民”。--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2:39 (UTC)
- 你要清楚这里用的是“《解释》第一段规定,凡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而不是“公民”,也就是定居在香港的人。定居外国的人不可能称为香港居民。—Snorri(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2:42 (UTC)
- 以制定法律者的缜密程度,怎么可能混淆“居民”与“公民”?“香港居民”和“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措辞之差别显然是经过考量的,就是为了防止“定居外国的香港人”的模糊之处。“定居外国的香港居民”是自相矛盾的。—Snorri(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2:46 (UTC)
- 你要清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分为“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而非指定居在香港的人。而且“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者(含香港)”也包括“定居外国的香港居民”。--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2:51 (UTC)
- 另外根本没“香港公民”的说法。--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2:55 (UTC)
- 定居他国者不可能成为非永久性居民,自然不可能是香港居民。—Snorri(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3:01 (UTC)
- 定居他国者可以是“永久性居民”,即香港居民。--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3:04 (UTC)
- 成为永久性居民需要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居住7年或以上,或只有香港居留权。怎么可能定居他国?—Snorri(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3:11 (UTC)
- 《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对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定义如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当地出生或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及其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Risk留言
- 这种情况下,按照中国法律规定,这个回应或解释的内容与《国籍法》相悖,则《国籍法》的效力高于这个解释,所以这个解释不再具备法律效力。—Snorri(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3:16 (UTC)
- 这只是你的原创研究,《国籍法》在香港特区的实施,是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是白纸黑字写明。--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3:19 (UTC)
- 《解释》里面也没有特别提出“定居外国的香港居民”的情况,是你根据其中的条文作出的推断。你再根据这个推断作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国籍问题上的法律地位不同于大陆人”的结论。这个"不同"的推断并不是原来的白纸黑字,距离原来的白纸黑字已经经过了两重推断。如果我的推断是原创研究,那么你的推断一样是原创研究。—Snorri(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3:39 (UTC)
- 这只是你的原创研究,《国籍法》在香港特区的实施,是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是白纸黑字写明。--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3:19 (UTC)
- 这种情况下,按照中国法律规定,这个回应或解释的内容与《国籍法》相悖,则《国籍法》的效力高于这个解释,所以这个解释不再具备法律效力。—Snorri(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3:16 (UTC)
- 《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对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定义如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当地出生或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及其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Risk留言
- 成为永久性居民需要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居住7年或以上,或只有香港居留权。怎么可能定居他国?—Snorri(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3:11 (UTC)
- 定居他国者可以是“永久性居民”,即香港居民。--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3:04 (UTC)
- 定居他国者不可能成为非永久性居民,自然不可能是香港居民。—Snorri(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3:01 (UTC)
- 原文是“凡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者(含香港),以及其他符合《国籍法》规定的具中国国籍的条件者都是中国公民。因此,只会在他根据第五段规定,变更国籍的申报获得入境处处长批准,或他按《国藉法》第十一条作出的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获入境处处长批准,他才会失去中国国籍。”当然也包括“定居外国的香港居民”。--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2:39 (UTC)
- 这一条哪里有说?这是你自己编造的条文。原文完全没有提到这一点。—Snorri(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2:37 (UTC)
- 你漏了“定居外国的香港居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不会自动丧失中国国籍。--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2:35 (UTC)
- 你漏了“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这个条件!我说过了只有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加入外国籍时才会自动丧失中国国籍。香港不是外国,所以不满足这个条件!—Snorri(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2:32 (UTC)
- 以上这个说法是错的,《国籍法》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九条)。而“《解释》第一段规定,凡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者(含香港),以及其他符合《国籍法》规定的具中国国籍的条件者都是中国公民。因此,只会在他根据第五段规定,变更国籍的申报获得入境处处长批准,或他按《国藉法》第十一条作出的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获入境处处长批准,他才会失去中国国籍。”。--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2:26 (UTC)
- 某些法律规定官员任职条件时要求同时具有中国国籍和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并不说明两者之间有关系。美国副总统任职要求年满35岁并且在美国居住超过14年,难道美国人的“国籍”一栏里面要注明是否年满35岁或是否居住超过14年?显然不应该。—Snorri(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2:32 (UTC)
- 这论点的确不成立。--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2:41 (UTC)
港人与大陆人国籍问题上的法律地位
以上的讨论再次明晰了一点:现有的所有的法律条文和解释、回应都指出,香港人在国籍问题上的法律地位和大陆人是一样的,都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所以,香港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并不赋予香港人在国籍问题上以有别于大陆人的法律地位。在“国籍”一栏标注“中国(香港)”等有关香港人身份的文字是不恰当的。相关模板应当废除。—Snorri(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2:54 (UTC)
- 《国籍法》在香港的实施,是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国籍法》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九条)。而《解释》第一段规定,只会在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根据第五段规定,变更国籍的申报获得入境处处长批准,或他按《国藉法》第十一条作出的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获入境处处长批准,他才会失去中国国籍。如何香港人在国籍问题上的法律地位和大陆人是一样?--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2:57 (UTC)
- 如果解释的本身使用了《国籍法》的规定,但又违背了上位法规《国籍法》,那么这个解释的效力自然被上位法规《国籍法》替代,不再生效。所以你说的不一样的情况不可能发生。—Snorri(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3:13 (UTC)
- 这只是你的原创研究,《国籍法》在香港特区的实施,是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是白纸黑字写明。--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3:19 (UTC)
- 如果这是原创研究,那么你根据以上两段就作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国籍问题上的法律地位不同于大陆人”也是原创研究。何时有白纸黑字写明“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国籍问题上的法律地位不同于大陆人”或者意思雷同的话语?—Snorri(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3:23 (UTC)
- 这只是你的原创研究,《国籍法》在香港特区的实施,是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是白纸黑字写明。--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3:19 (UTC)
- 你所引用的回应条文是根据《解释》第一条来说的,是依附于《解释》,而《解释》是依照《国籍法》来说的,是依附于《国籍法》的。所以这个回应中的条文如果和它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冲突,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通则,上位法的法律效力覆盖下位法的法律效力。这是中国法律的现实。—Snorri(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3:26 (UTC)
- 总之《国籍法》在香港的实施是按人大常委的解释,香港居民在国籍问题上不同于大陆人的地方已在上面说明。现实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在1996 年 5 月 15 日考虑到香港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施作另外的解释。--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3:30 (UTC)
- 《解释》里面也没有特别提出“定居外国的香港居民”的情况,是你根据其中的条文作出的推断。你再根据这个推断作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国籍问题上的法律地位不同于大陆人”的结论。这个"不同"的推断并不是原来的白纸黑字,距离原来的白纸黑字已经经过了两重推断。如果我的推断是原创研究,那么你的推断一样是原创研究。—Snorri(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3:31 (UTC)
- 总之《国籍法》在香港的实施,是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国籍法》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九条)。而《解释》第一段规定,只会在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根据第五段规定,变更国籍的申报获得入境处处长批准,或他按《国藉法》第十一条作出的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获入境处处长批准,他才会失去中国国籍。这是一様吗?“定居外国的香港居民”不是香港居民?A=1,B=2,A与B不同,是原创研究吗?--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3:41 (UTC)
- 回应条文是根据《解释》第一条来说的,是依附于《解释》,而《解释》是依照《国籍法》来说的,是依附于《国籍法》的。A<B,B<C,所以A<C,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这是原创研究吗?—Snorri(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3:49 (UTC)
- 如果我的论断是原创研究,那么你的论断也是。—Snorri(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3:50 (UTC)
- 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都可以质疑?你是哪位人大代表?--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3:54 (UTC)
- 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质疑,难道你不准他人提出质疑?你难道是独裁政府?—Snorri(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3:55 (UTC)
- 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质疑。事实就是这样,你可以质疑但不能否认。--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3:59 (UTC)
- 质疑、否认什么的只是手段,结果是结果。我的推断已经很好地反驳了你的推断。只要是讲道理熟法律的人就能看懂。—Snorri(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4:02 (UTC)
- 你所做的事情是从一个法律的解释中通过推断找到了和法律本身的冲突之处,我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通则推断出,在有冲突时,应该是上位法优先。即法律本身优先于依附于它的解释条文。就这么简单。—Snorri(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4:04 (UTC)
- 人大常委的解释写明“考虑到香港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作如下解释”,还有香港大学的说明,人大常委和港大不讲道理熟法律?--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4:13 (UTC)
- 你想让我原创研究出“人大常委和港大讲道理熟法律”这个结论吗?我又不是人大常委和港大,我如何回答这个问题?我的论断过程就在上面,讲道理熟法律的人自然能看懂。—Snorri(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4:14 (UTC)
- 连港大也是这样说明,这还是我的原创推断吗?你的推断有任何来源支持?--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4:17 (UTC)
- 港大有白纸黑字说过“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国籍问题上的法律地位不同于大陆人”吗?从港大的内容到“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国籍问题上的法律地位不同于大陆人”还不是你自己的推断?—Snorri(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4:28 (UTC)
-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香港的中国公民即使获得外国国籍,仍可能会被视为中国公民。这点不是显示香港永久性居民与大陆人在国籍问题上处理的不同,难道是一样?--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4:33 (UTC)
- 《解释》是依附于《国籍法》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难道《国籍法》不是优先于《解释》?—Snorri(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4:44 (UTC)
- 如果是这样《解释》 岂不是废?“根据《国籍法》第十六条规定,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国籍法》在香港特区的实施,是按照《解释》,这是现状及现实,“《国籍法》优先于《解释》”没任何来源支持,请正视!--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4:51 (UTC)
- 就你所说的机关不同,同样没有说明香港人国籍上的法律地位不同于大陆人,即便现实操作上可能有差别,也是你的推断。你是否能举出实际上的个例,说明有港人因此得到了不同的处理?你也是通过法律条文作出自己的推断,你的推断“香港人国籍上的法律地位不同于大陆人”一样没有来源支持。—Snorri(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4:55 (UTC)
-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香港的中国公民即使获得外国国籍,仍可能会被视为中国公民,还不是港人到了不同的处理?法律地位我不敢说,但处理上和制度上已说明了实质的不同,用 中国(香港永久性居民)最能反映现实。--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5:03 (UTC)
- 那么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出发,还不能说明《国籍法》优于解释?你也不一样说不出:到底有哪些个定居国外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拿到外国国籍后,没有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有什么来源说明,入境事务处按你的说法处理过这样的案例?谁知道入境事务处在处理这样的案例时,不会直接按照《国籍法》第九条处理?—Snorri(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5:06 (UTC)
- 不要原创研究,“《国籍法》优先于《解释》”没任何来源支持。苏锦梁同时拥有过加拿大国籍和中国国籍。--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5:12 (UTC)
- “《国籍法》优先于《解释》”的来源支持就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怎么是没有来源?苏锦梁双重国籍是否被中国法院或官方承认?很多中国人都自称双重国籍,也不一定是真的。—Snorri(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5:16 (UTC)
- 不要原创研究,“《国籍法》优先于《解释》”没任何来源支持。苏锦梁同时拥有过加拿大国籍和中国国籍。--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5:12 (UTC)
- 那么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出发,还不能说明《国籍法》优于解释?你也不一样说不出:到底有哪些个定居国外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拿到外国国籍后,没有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有什么来源说明,入境事务处按你的说法处理过这样的案例?谁知道入境事务处在处理这样的案例时,不会直接按照《国籍法》第九条处理?—Snorri(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5:06 (UTC)
-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香港的中国公民即使获得外国国籍,仍可能会被视为中国公民,还不是港人到了不同的处理?法律地位我不敢说,但处理上和制度上已说明了实质的不同,用 中国(香港永久性居民)最能反映现实。--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5:03 (UTC)
- 就你所说的机关不同,同样没有说明香港人国籍上的法律地位不同于大陆人,即便现实操作上可能有差别,也是你的推断。你是否能举出实际上的个例,说明有港人因此得到了不同的处理?你也是通过法律条文作出自己的推断,你的推断“香港人国籍上的法律地位不同于大陆人”一样没有来源支持。—Snorri(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4:55 (UTC)
- 如果是这样《解释》 岂不是废?“根据《国籍法》第十六条规定,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国籍法》在香港特区的实施,是按照《解释》,这是现状及现实,“《国籍法》优先于《解释》”没任何来源支持,请正视!--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4:51 (UTC)
- 《解释》是依附于《国籍法》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难道《国籍法》不是优先于《解释》?—Snorri(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4:44 (UTC)
-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香港的中国公民即使获得外国国籍,仍可能会被视为中国公民。这点不是显示香港永久性居民与大陆人在国籍问题上处理的不同,难道是一样?--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4:33 (UTC)
- 你想让我原创研究出“人大常委和港大讲道理熟法律”这个结论吗?我又不是人大常委和港大,我如何回答这个问题?我的论断过程就在上面,讲道理熟法律的人自然能看懂。—Snorri(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4:14 (UTC)
- 人大常委的解释写明“考虑到香港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作如下解释”,还有香港大学的说明,人大常委和港大不讲道理熟法律?--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4:13 (UTC)
- 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质疑。事实就是这样,你可以质疑但不能否认。--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3:59 (UTC)
- 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质疑,难道你不准他人提出质疑?你难道是独裁政府?—Snorri(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3:55 (UTC)
- 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都可以质疑?你是哪位人大代表?--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3:54 (UTC)
- 总之《国籍法》在香港的实施,是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国籍法》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九条)。而《解释》第一段规定,只会在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根据第五段规定,变更国籍的申报获得入境处处长批准,或他按《国藉法》第十一条作出的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获入境处处长批准,他才会失去中国国籍。这是一様吗?“定居外国的香港居民”不是香港居民?A=1,B=2,A与B不同,是原创研究吗?--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3:41 (UTC)
- 《解释》里面也没有特别提出“定居外国的香港居民”的情况,是你根据其中的条文作出的推断。你再根据这个推断作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国籍问题上的法律地位不同于大陆人”的结论。这个"不同"的推断并不是原来的白纸黑字,距离原来的白纸黑字已经经过了两重推断。如果我的推断是原创研究,那么你的推断一样是原创研究。—Snorri(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3:31 (UTC)
- 总之《国籍法》在香港的实施是按人大常委的解释,香港居民在国籍问题上不同于大陆人的地方已在上面说明。现实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在1996 年 5 月 15 日考虑到香港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施作另外的解释。--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3:30 (UTC)
- 如果解释的本身使用了《国籍法》的规定,但又违背了上位法规《国籍法》,那么这个解释的效力自然被上位法规《国籍法》替代,不再生效。所以你说的不一样的情况不可能发生。—Snorri(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3:13 (UTC)
- 那也请提供从“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香港的中国公民即使获得外国国籍,仍可能会被视为中国公民”说明“香港人国籍上的法律地位不同于大陆人”的来源。—Snorri(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5:24 (UTC)
-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香港的中国公民即使获得外国国籍,仍可能会被视为中国公民”,还不是处理上和制度上香港人和大陆人实质的不同?这“不同”不是编者的观点或特定的评论,而是客观从整句得出。而你从“以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得出“《国籍法》优先于《解释》”是WP:原创总结,即是“对已发表材料的总结,会产生新的立场。”请提供来源。--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5:31 (UTC)
- (+)支持Snorri。国籍就是国籍,即使有些模糊地带造成双重国籍的实际情况,但这双重国籍也绝对不包含所谓“中国香港”。--Gilgalad 2013年8月27日 (二) 16:46 (UTC)
- 一些名人具有“香港籍”还是“大陆籍”、加入“香港籍”与否,这些在大陆是非常火热的话题,具有极高的关注度,大陆媒体和居民很喜欢讨论这个,很关心这个,请Google搜索香港籍查看相关报道和讨论。
- 国外对待持有大陆和香港身份证/护照人士的免签政策有很大不同,而大陆与香港对待持有大陆还是香港护照人士的出入境和其他部分实际政策也有不同。
- 美国人才不在乎邓肯是美国本土人还是美属维尔京群岛人(美国人不用护照随便去美属维尔京群岛);而中国人就是在乎明星或是自己是陆还是港籍、加入港籍的问题。这就是WP:关注度,维基百科很看重的东西,中英文维基百科给华人诺贝尔奖得主列表建了条目,因为中国人中国媒体就是喜欢讨论这个,美国诺贝尔奖得主、法国诺贝尔奖得主比华人多得多,但他们没有单独的条目。
- 故在条目中,名人持香港身份证/护照还是大陆护照,是一个具有不小的价值的信息,很可能有不少浏览条目的用户想知道这一信息,这种对于浏览者有用有帮助有价值的信息,只要可查证,完全有必要将该信息提供出来。
- 《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4.9.2规定:
- “中国(香港)”中使用括号,完全不是为了反客为主地指明该人国籍是“香港”,而是意在注释“该人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持有香港身份证”,同时“中国”、“香港”字样的链接也进一步指明了它们的具体含义,该人的国籍依然是“中国”。这样的标注完全不违反《国籍法》及相关法律。
- 即便大陆官方对媒体“政治正确”的要求很高,“香港籍”一词在大陆媒体中也常常使用、常常讨论,是被允许的词汇。该词显然不代表“香港国籍”,不违反《国籍法》、《反分裂国家法》等,不具有任何明示或暗示意义。怎么到了自由的维基百科上,“香港籍”及相关模板反而成了“敏感词”一样要删除的东西?
- 不在少数的香港人物条目需要统一管理他们的“籍”的显示,{{CHN-HKG}}模板有助于统一管理、统一更改,需要改的时候,只要改模板就行了。
- 如无视大陆媒体和居民的极高关注,简单而粗暴地删除或禁止使用{{CHN-HKG}},本人意见是(-)反对。要知道,统统删掉十分容易,一个个加回来很麻烦,何况有些香港籍旁可能还加了来源,来源也要删?到时候一个个添回去?
- 如果你意识到大陆媒体和居民对明星香港籍的极高关注,那么,比起去讨论删除{{CHN-HKG}}模板与否,倒不如提些有建设性的对该模板的修改方案。
- 对于此模板的旗帜、用语等的细节修改,本人大体上(=)中立。觉得怎么都能接受,除了粗暴地删除模板有点难以理喻。不过我不大喜欢将这个具有极高关注度的东西用ref注释在文章最后。“香港”用括号注释或以无序列表(行前加星号“*”的那种)的形式放在第二行都可接受(不过某种意义上来说,《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明确规定了括号具有注释意义,而无序列表放在第二行反而未必具有注释意义,可能反而不大好呢。笑~~)。其他我能想到的听起来还不错的折中方案包括在所有人物相关的Infobox中把“国籍”一栏改为标题“国籍(地区籍)”;或者“国籍”栏下加一栏“地区籍”,然后如果“国籍”栏中使用了{{CHN-HKG}}的,国籍栏就使用“中国”,同时启用地区籍栏并显示“香港”,这在技术上应该是可行的。--Tomchen1989(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21:19 (UTC)
- 多说句。很久不来WP:互助客栈/方针,今天因为那张合理使用的图片File:Pkg z gundam mov1.jpg新条目推荐讨论通过出现在了首页,偶然来下这里,发现一群人还在讨论中国(香港){{CHN-HKG}}的删留问题,浪费大量时间精力。即便有明显的自我审查,有时百度百科都比维基百科好。大家去百度百科看看成龙的国籍一栏,我靠,成龙的国籍是“中国香港”,连“中国(香港)”这种括号注释都没有,反了不是?百度百科很喜欢抄袭粘贴一大堆读者喜欢的关注的东西上去,因而有时候反而比中文维基百科更具有亲和力、更招读者喜爱。在成龙这一例中,百度百科反而不审查,读者想要知道成龙的(国)籍,它就给出“中国香港”,不用那么多废话。中文维基百科反而为了此事吵得焦头烂额的,很多人就知道删删删删,但却无法给出更好的建议。看了这一幕,还以为世界颠倒了。合理使用图片也上首页了,比审查的网站“审查”得还要严重,中文维基咋了?咱不是说要去学习百度百科的抄袭和随意瞎搞,而是说,对比下,反思下,中文维基少了什么,缺了什么,中文维基的人怎么了。--Tomchen1989(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22:04 (UTC)
- 维基总有人在这些问题上诉诸个人政治观念,已经不是第一天的事了...........国籍一栏改名也是一个可行的提议,改成公民或公民权应该不会有争议吧。中国公民是对,中国香港公民亦是对,两者没有排斥。另外出于维基百科整体来看,科索沃就用Citizenship而非Nationality,尝试避开政治冲突,虽然译过来中文还是照称科索沃国籍。Oneam 01:00 AM(留言) 2013年8月28日 (三) 01:24 (UTC)
- 非常同意Tomchen1989的意见。无论从制度上或关注上都体现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与“中国国籍”的关联。维基百科追求的不是政治正确。
- 我认为{{CHN-HKG}}应作以下调整:
- 以上1.有必要执行,因应使用反映国籍的旗帜,2.则可讨论是否执行。--Risk留言 2013年8月28日 (三) 12:30 (UTC)
- 全撤销拉倒,也就中文维基喜欢挂上国籍模板和旗帜模板。--Qa003qa003(留言) 2013年8月30日 (五) 09:41 (UTC)
- 意义不大,
反而会招来某些港人的反对。维持现状足矣,注意在这里,旗不是宣示“主权”用的,便于理解而已,香港区旗包含的资讯显然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如果真要改, 香港之类的模板是不是全都要改用 呢?--H2NCH2COOH(留言) 2013年8月31日 (六) 01:00 (UTC)- 如果招来某些人反对就作罢,那所谓的“中华民国”就会在1949年灭亡。——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3年8月31日 (六) 03:11 (UTC)
- 那请无视第一句。换成国旗损失了直观程度,加上国旗又太赘余,而且给人“政治正确”的感受。其实文字部分已经说清,故索性不变,反正香港区旗不是香港旗,大陆官方又不是不承认。--H2NCH2COOH(留言) 2013年8月31日 (六) 03:32 (UTC)
- 所谓损失直观程度纯属个人臆断,大陆官方承认与否一点关系也没有,否则大陆官方不承认所谓的“中华民国”,难道真的就是1949年灭亡的?——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3年8月31日 (六) 07:10 (UTC)
- 香港是香港殖民地时期,英国殖民地不等于英国。在这里旗是用来显示国籍,故应用中国国旗,“香港区旗包含的资讯显然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什么意思?--Risk留言 2013年8月31日 (六) 07:40 (UTC)
- 所谓损失直观程度纯属个人臆断,大陆官方承认与否一点关系也没有,否则大陆官方不承认所谓的“中华民国”,难道真的就是1949年灭亡的?——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3年8月31日 (六) 07:10 (UTC)
- 那请无视第一句。换成国旗损失了直观程度,加上国旗又太赘余,而且给人“政治正确”的感受。其实文字部分已经说清,故索性不变,反正香港区旗不是香港旗,大陆官方又不是不承认。--H2NCH2COOH(留言) 2013年8月31日 (六) 03:32 (UTC)
- 如果招来某些人反对就作罢,那所谓的“中华民国”就会在1949年灭亡。——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3年8月31日 (六) 03:11 (UTC)
- 意义不大,
(!)意见,香港人大部分都是中国籍,不少在1997年前出生的同时终身拥有英国国民(海外)国籍,部分同时或另外拥有英美纽加澳台日韩等国籍(至少包括我认识的香港人朋友),鉴于太多不确定性,除非有充分和可靠的国籍资料,我支持在条目中留空国籍一格。又鉴于一人可能同时拥有多于一个国籍,也可能曾经放弃过其他国籍,如果只填报一个国籍,也有资料不全和失实之虞。在某些情况如必要填报国籍或只填写一个国籍,“国籍”一栏可改作“报称国籍”等相类似的意思。此外,虽然香港人属于中国籍,但由于其身份有别于中国大陆的中国籍人士(例如持有不同类别护照等),为香港人条目填报国籍的时候,我认为可填写“中国籍(香港)”、“中国(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中国(香港)”等相类似的意思,以资实际区别,多谢垂注。--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9月2日 (一) 12:11 (UTC)
- (!)意见:大家可以参考2011年时的讨论。本人立场依旧不变,仍然认为香港的中国籍与一般的中国籍有实质分别,需要避免混淆两者,而相关模板旗帜可以接受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但底线是在文字上必须提及“香港”两字(可以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持有香港居留权”等)。 -- Kevinhksouth (Talk) 2013年9月2日 (一) 14:04 (UTC)
- 大家还可以去看看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其实它也是五星红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红色为标准,紫荆花中也有五颗星,五颗星的含义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一模一样(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四个阶级: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澳门区旗虽然不是红色,但它也有具有前述意义的五颗黄星,甚至还突出了中间的一颗大星(代表中国共产党)。这俩旗也是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说了OK的东西,所以其实都是很无所谓的,读者也人人都知道香港不是主权国家。吵得个要死不知道有什么意思。
- ps.另外我今天想起来,去看了下我前面说的百度百科的成龙词条中的国籍一栏,果然被某维基和百度百科双重用户从中国香港改成了中国,但这也改变不了百度百科上一个极高关注度的条目那么一丁点儿“政治不正确”存在了那么长时间,百度百科的审核者、管理员和众多浏览者、编辑者都以无所谓的、非政治化的、心平气和的态度来看待它的事实。--Tomchen1989(留言) 2013年9月4日 (三) 22:54 (UTC)
国籍与生者传记方针
英文维基百科的人物资料箱里有“nationality”一栏,但它的应用并不限于法律上的国籍。例如en:Ephraim Moses Lilien的“nationality”既有“Israeli”(以色列人)、也有不含法律地位的“Jewish”(犹太人)。香港的中文媒体间中也容许类似的歧义,例如“警方正通辑一名年约四十岁的中国籍男子”。人还没找到,何来判定国籍?
从生者传记方针的角度看,维基百科应该如何处理“中国籍香港人”,其实不视乎该人物的法律地位,而是视乎他的身份认同。由于香港人的国籍不一定只是中国籍,不同的中国籍香港人也对自己的国籍认同存不同意见,所以除非有可靠来源显示传记主人翁的国籍认同,我同意以上“留空国籍一栏”的提议。我反对禁止在国籍一栏上填写“中国香港”,因为对于不少香港名人(例如代表香港参加国际比赛的健儿),“香港”或“中国香港”的确是他们最佳的国籍认同;一刀切拿走“香港”二字是违背生者传记方针的表现。翘仔 2013年9月3日 (二) 10:47 (UTC)
新的推广计划
之前维基百科的推广计划大多单打独斗,一些产生一定影响力的项目,由于新老更替,也青黄不接(比如豆瓣小组,远不及以前活跃)。包括维基百科:推广联络工作小组目前也很少有大的进展。所以希望搭建一个更有效的平台,一方面对现有项目进行评估,一方面募集志愿者和内容,使得一些重要的项目能够源源不断地继续下去;同时也可以将推广的创意整合。
出于如上目的,在下整理手头资源,建立项目页面维基百科:站外推广。无奈个人力量单薄,目前这个页面还远远不够完善,也很缺少链入页面等等,亟需大家帮助!不知大家有何建议?
燃玉 留言 勇踏前人未至之境! 2013年9月6日 (五) 17:12 (UTC)
(+)支持-- ──★── 2013年9月9日 (一) 10:50 (UTC)
- 在Google+也有不少的受众,也有社群,可以考虑在那里开个宣传,
那里的菊苣超级多。--脳内補完。◕‿◕。讨论 2013年9月9日 (一) 12:34 (UTC) - (+)支持辛苦了!--Qa003qa003(留言) 2013年9月9日 (一) 14:28 (UTC)
问:维基里涉及数学公式的符号让人看不懂
这个是一个广泛存在的问题,有很多数学公式里的参数没有给出注释,很难看懂,希望能有一个照顾非专业者的标准,最好能附带一个数学符号表在涉及数学的页面里方便学习,个人见解如有浅薄请各位谅解,谢谢。 --Kita32(留言) 2013年9月9日 (一) 13:29 (UTC)
- HELP:MATH? Liangent(留言) 2013年9月9日 (一) 17:20 (UTC)
- 有吗?麻烦把涉及的页面列一个列表。我可以帮忙改。—Snorri(留言) 2013年9月9日 (一) 17:27 (UTC)
条目评选投票时应写明具体而合理的理由
刚才在Wikipedia:特色列表评选/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投票出现了争议,请各位评评理。
Wikipedia:特色列表评选注明:“请使用以下代码表明你的立场,并附上理由!”可见没有理由的投票是无效的。但随便什么理由都可以吗?我们以前经常看到User:うちはイタチ的行为,他投票的理由是“还达不到特色列表的等级”。如果什么理由都可以,那么他的行为就是可以接受的,投票也是有效的,但事实上并非如此,而他也因此被长期封禁。
再看Wikipedia:特色列表评选/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的争议,其中最后第二个投票“符合特色列表标准:符合。--chaus(留言)”与User:うちはイタチ的投票何其相似?如果这个投票有效,那为何User:うちはイタチ的投票就无效呢?管理员乌拉给我的理由是“如果chaus或其他用户对每一个条目评选都投这样的票那么我才会将其视为与User:うちはイタチ一致”,但问题是如何确定“每一个”,うちはイタチ的投票也是一个个积累起来的,谁能自行确定他从什么时候开始投票不算?
再看其他的投票也都是莫名其妙:“抵消无理反对票。--irc782(留言)”,个人认为反对票并非无理;“这个应该无论在哪里都是列表,不能选特色条目吧。--白开水(留言)”,是不是这个是列表就是符合特色标准的理由了?……等等,不一而足,我都在那些投票的底下写明质疑理由,大家都可以看到。
本人与条目的主编者User:Jarodalien没有任何仇怨,相反一直在支持他,这次争议是对事不对人。不管这次投票结果怎么样,但我们可以看到现在投票的标准非常模糊,应该附上什么样的理由,什么样的理由才有效,什么样的理由无效,都应该规定清楚。请大家发表看法,谢谢!——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3年8月31日 (六) 11:16 (UTC)
- 现在基本没有什么人会认真审阅条目然后投票。要只靠这种人投票,每个评选也就只有两三票,还不一定是支持。没一个条目能选上。—Snorri(留言) 2013年8月31日 (六) 11:34 (UTC)
- 阁下是否太悲观了呢?如果真的这样,那不是太可怕了?——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3年8月31日 (六) 11:38 (UTC)
- 其他一些大型维基投票至少要三个或者五个支持票就够了(比如德语3票、日语3票、法语5票),中文维基人少,投票期限短,反而还要六票八票,如Snorri所言,没这类投票基本任何条目都不会通过。--铁铁的火大了 2013年8月31日 (六) 12:10 (UTC)
- 可这不是投票理由可以莫名其妙的理由,否则当初制定投票一定要加上理由的规定就是多此一举。——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3年8月31日 (六) 12:24 (UTC)
- 中文维基现在存在一个现象,上面有一个人会因为“参考不能支持全文”投反对,下面就会有一张不对参考问题做正面回应,而用“内容全面”投支持的票。老实说这现象已经很莫名其妙了……--铁铁的火大了 2013年8月31日 (六) 13:14 (UTC)
- 这算是各人判断不一,但哪有这一次莫名其妙?要我说,与其滥竽充数,不如都通不过。——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3年8月31日 (六) 14:08 (UTC)
- 中文维基现在存在一个现象,上面有一个人会因为“参考不能支持全文”投反对,下面就会有一张不对参考问题做正面回应,而用“内容全面”投支持的票。老实说这现象已经很莫名其妙了……--铁铁的火大了 2013年8月31日 (六) 13:14 (UTC)
- 可这不是投票理由可以莫名其妙的理由,否则当初制定投票一定要加上理由的规定就是多此一举。——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3年8月31日 (六) 12:24 (UTC)
- 其他一些大型维基投票至少要三个或者五个支持票就够了(比如德语3票、日语3票、法语5票),中文维基人少,投票期限短,反而还要六票八票,如Snorri所言,没这类投票基本任何条目都不会通过。--铁铁的火大了 2013年8月31日 (六) 12:10 (UTC)
- 阁下是否太悲观了呢?如果真的这样,那不是太可怕了?——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3年8月31日 (六) 11:38 (UTC)
- 因为人情票泛滥,条目评选早已经失去了意义。比如之前的一次GAN投票,尽管主要作者自己也承认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但还是能依靠四处拉票强行通过。这么一来,傻子才愿意费时费力做review提意见,最后意见被完全无视不说,还要得罪人。宇文苏州就是这样一个“傻子”,我佩服他对维基理想的坚持。但我觉得他的这些努力最后都会像堂吉诃德挑战风车一样失败,在未来只会被当做中文维基衰微的标志被人记忆。--Gilgalad 2013年8月31日 (六) 22:11 (UTC)
- 阁下一席话真叫本人汗颜。说起来本人也算评选制度的受益者,而现在人情票泛滥的情况本人可能也要负一定的责任。阁下谬赞本人“对维基理想坚持”,本人愧不敢当,只是本人的作为的确一向为维基的改善而努力,得罪人倒没什么,但被无视确实不好受。阁下说本人的努力“未来只会被当做中文维基衰微的标志被人记忆”,真是不敢想象,如果真有那么一天,中文维基可能不仅仅是衰微了,而是彻底被人忘记了,还有什么记忆呢?希望不要有这一点,而让本人当“傻子”,只要对维基有益的事情,本人倒是很乐意。——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3年9月1日 (日) 11:06 (UTC)
- 同意Gilgalad君的建议,就算是真正补充了理由,就能保证条目的审核质量了么?--Walter Grassroot (♬) 2013年9月1日 (日) 15:15 (UTC)
- 话虽如此,但在如今的制度不变的情况下,有生于无。——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3年9月2日 (一) 03:01 (UTC)
- 会不会提高投票资格更有效?例如至少有5条DYK,这可减少人情票泛滥的情况。--Risk留言 2013年9月2日 (一) 05:17 (UTC)
- 好主意,但估计不会通过,这有点差别化待遇。——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3年9月2日 (一) 06:47 (UTC)
- 我认为直接界定“什么样的理由有效,什么样的理由无效”难以逹到客观准则,提高投票资格可减少乱投票及人情票的情况,毕竟特色内容及优良内容评选不是DYK,没可能投票资格也是同样低。这应该是最有效的办法。--Risk留言 2013年9月2日 (一) 07:37 (UTC)
- 其实即便是老人也会提出些莫名的要求……--KOKUYO(留言) 2013年9月2日 (一) 07:58 (UTC)
- 干脆把资格限定在执行编辑以上,3条和5条的差距也不是很大。——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3年9月2日 (一) 08:57 (UTC)
- (+)支持,很合理的要求。--Risk留言 2013年9月2日 (一) 09:18 (UTC)
- 多谢支持,希望能够让规则更加完善。——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3年9月2日 (一) 13:29 (UTC)
- (+)支持,很合理的要求。--Risk留言 2013年9月2日 (一) 09:18 (UTC)
- 我认为直接界定“什么样的理由有效,什么样的理由无效”难以逹到客观准则,提高投票资格可减少乱投票及人情票的情况,毕竟特色内容及优良内容评选不是DYK,没可能投票资格也是同样低。这应该是最有效的办法。--Risk留言 2013年9月2日 (一) 07:37 (UTC)
- 好主意,但估计不会通过,这有点差别化待遇。——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3年9月2日 (一) 06:47 (UTC)
- 会不会提高投票资格更有效?例如至少有5条DYK,这可减少人情票泛滥的情况。--Risk留言 2013年9月2日 (一) 05:17 (UTC)
- 话虽如此,但在如今的制度不变的情况下,有生于无。——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3年9月2日 (一) 03:01 (UTC)
- 同意Gilgalad君的建议,就算是真正补充了理由,就能保证条目的审核质量了么?--Walter Grassroot (♬) 2013年9月1日 (日) 15:15 (UTC)
- (&)建议:不如索性取消或无限期暂停DYK制度。--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9月2日 (一) 08:02 (UTC)
- 这个变化太大了,连英文版都没有取消,真这样做的话如同地震,也会挫伤很多人的积极性。——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3年9月2日 (一) 08:57 (UTC)
现在的状况就是,赞成票用什么样的理由,即使千篇一律也可以被接受。反对票以同样的逻辑却是要被封禁。不能正视这个问题,相关的讨论或者是改变不会真的有任何帮助。-cobrachen(留言) 2013年9月10日 (二) 12:26 (UTC)
再次建议存废讨论改为每条目一页,而非每日一页
如题。目前大量讨论碍于社群僵持无法关闭,处理困难,加之处理存废讨论的管理员较少,导致积压讨论已经超过模板数量限制。故而继续之前的一些讨论,建议仿照英文版,存废讨论按条目而非日期建立页面。如提删Wikipedia:沙盒则将提报至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Wikipedia:沙盒。此事如若通过,将交由twinkle本地开发者User:Jimmy xu wrk处理。 --达师 - 270 - 456 2013年9月9日 (一) 11:48 (UTC)
- 也希望如此。不过单是换一个地方,该积压的还是积压吧?--爱管闲事且对地图炮具有100%抗性的朝鲜的轮子(留言) 2013年9月9日 (一) 12:22 (UTC)
- (+)同意,目前积压的确实有够多,看往期的讨论比较困难。--脳内補完。◕‿◕。讨论 2013年9月9日 (一) 12:38 (UTC)
- 我也(+)同意觉得比较好。--Qa003qa003(留言) 2013年9月9日 (一) 14:33 (UTC)
- (!)意见:如果一个页面第二次被提删的话,怎么办?建立“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被提删页面名/第二次”还是“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被提删页面名 20130909(提删的日期)”?--光热维(留言)(绝望的脚下草) 2013年9月9日 (一) 22:09 (UTC)
- 我也(+)同意觉得比较好。--Qa003qa003(留言) 2013年9月9日 (一) 14:33 (UTC)
- 第二次提删的话,Commons那边是同一个页面处理,例如第一次提删Wikipedia:沙盒在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Wikipedia:沙盒,第二次提删还是在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Wikipedia:沙盒,只是另起一个章节讨论。这样做的好处是以前的讨论意见更容易被参考。需要额外做的就是,之前的讨论要用<noinclude>处理。另外,如果分页讨论的话,岂不是更加容易超过模板数量限制吗?现在也不过是数天/数十天的挤压,而分页的话,一天就数十个页面了,这要积压起来,岂不是更容易爆掉?还有,如果施行此法,需要有个可以批量提删的工具,例如一个提删页面提交当天的关注度不足条目,没必要一条一个页面。还有,分页以后,如何存档?用机器人还是什么?分页以后的一些操作模式可能要变化--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3年9月10日 (二) 00:51 (UTC)
- (:)回应:在中文维基百科,第二次提删可以在同一个页面处理,这样做的好处是节省资源吧?反正中文维基百科的存废讨论只有删除页面,没有删除特定的编辑版本。--光热维(留言)(绝望的脚下草) 2013年9月10日 (二) 02:34 (UTC)
- (?)疑问:是否新任管理员未够火候,导致某些讨论久久未能结案?解决方案可能只须一位经验十足的管理员帮他把关就可以了。--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9月10日 (二) 01:53 (UTC)
- 那肯定又要被说独裁了。—Chiefwei(查 - 论 - 编 - 历) 2013年9月10日 (二) 03:21 (UTC)
- @shizhao:模板超限的原因并不是直接引用的子页面数量过大,而是因为所有的投票都是{{删除}}{{保留}}这样的模板,可以说模板数量和讨论总长度(而非条目数)正相关。在积压讨论中只需引用没有结束的讨论,也就是像{{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Wikipedia:沙盒}}{{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维基百科}}{{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Template:User zh-N}}这样,就可以使得讨论总长大大缩短,很大程度上解决积压页面超限的问题。同时一些无人关注的讨论也可以考虑直接放到一周后继续讨论,而无需再放入积压讨论这一页面。 --达师 - 270 - 456 2013年9月10日 (二) 10:40 (UTC)
- 第二次提删的话,Commons那边是同一个页面处理,例如第一次提删Wikipedia:沙盒在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Wikipedia:沙盒,第二次提删还是在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Wikipedia:沙盒,只是另起一个章节讨论。这样做的好处是以前的讨论意见更容易被参考。需要额外做的就是,之前的讨论要用<noinclude>处理。另外,如果分页讨论的话,岂不是更加容易超过模板数量限制吗?现在也不过是数天/数十天的挤压,而分页的话,一天就数十个页面了,这要积压起来,岂不是更容易爆掉?还有,如果施行此法,需要有个可以批量提删的工具,例如一个提删页面提交当天的关注度不足条目,没必要一条一个页面。还有,分页以后,如何存档?用机器人还是什么?分页以后的一些操作模式可能要变化--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3年9月10日 (二) 00:51 (UTC)
- 最好有人来总结一下英文版和commons的提删处理流程,两个都是子页面模式的。看看我们能否做得来(人工、脚本)这样干讨论,就怕实施起来出现一大堆问题,到时候再解决就来不及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3年9月10日 (二) 11:44 (UTC)
- 书生不能总结一下commons的吗…… --达师 - 270 - 456 2013年9月14日 (六) 14:57 (UTC)
- 说到这个,比较常参与commons事务的中文维基人有哪些?--章安德鲁(留言) 2013年9月14日 (六) 23:29 (UTC)
- 书生不能总结一下commons的吗…… --达师 - 270 - 456 2013年9月14日 (六) 14:57 (UTC)
- commons上关闭讨论由管理员来处理,存档则由User:DRBot来处理,bot会把已经关闭超过24小时的讨论页面存档到当天的存档页(批量提删的讨论则需要人工处理),如果某一天的删除讨论页上所有的讨论都已经处理完毕,则该页面会被删除,所有讨论页转移到存档页。大致这样吧。bot操作流程图如下:
问:可否建立类机器人用户?
- 之前曾经处理过一些积压任务,操作很机械,本来想使用bot,但是自己技术太水,于是一个小时刷上百个页面,感觉自己像个Bot一样……
- 从Makecat离开也有几个月了,遗留问题之一就是《维基人》的投递问题。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没有机器人来完成其工作;而实际上,以目前的规模,如果由人工投递的话,完全可以在两三小时内完成全部投递。
考虑到如上两件事,我想到也许可以把这些原本由机器人完成,但由于各种原因临时没有机器人完成的工作,交给人工来代为完成。同时为了避免刷编辑量,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宜使用个人名义(比如《维基人》投递),可以考虑建一个类机器人账户(比如冠名为“AI”)来完成。
在下倒是很乐意用燃玉AI来暂时进行维基人的投递。只是担心有不妥之处,希望大家明察。(Ps:第8期不知道来不来的及了)
在下愚见,一时之想,抛砖而望引玉。
燃玉 留言 勇踏前人未至之境! 2013年9月18日 (三) 17:41 (UTC)
- 可以找shizhao,L大,Jimmy那几位有机器人帐号的OP帮手写个程序啊,或者自行研究AWB写个半自动脚本也可。(管理员可以自己授权机器人模式找机器人的事)——Sakamotosan 2013年9月19日 (四) 01:08 (UTC)
- Jimmy有机器人可以投递的。当然与其每次麻烦人家,自己拥有一个专门的邮递员也成。--耶叶爷♥VC XC 2013年9月19日 (四) 03:50 (UTC)
中立方针中如何界定“重要的少数意见”和“极少数意见”?
感觉维基上经常有中立相关的问题,比如说前些时候risk关于大纪元的讨论,我对方针有些疑惑: WP:DUE说:
根据吉米·威尔士在2003年9月于英语维基百科的邮件列表里给出的解释:请记住,我们是根据观点在可靠来源中的流行程度来确定合理比重的,而不是靠支持它的维基百科编者来确定的。
- 如果是多数观点,那么提及普遍接受的参考文字便可很容易地证实它;
- 如果是重要少数观点,那么很容易找到一批知名的拥护者;
- 如果是极少数(或极有限)观点,那么它并不属于维基百科,无论它是否真实,无论你是否能够证明它,除非它出现在一些补充条目中。
我有点疑惑的是:
“一批知名的拥护者”是不是“是重要少数观点”的充分条件?如果是的话,“一批”是多少人?“知名”又如何判断?多知名才算?知名人士在其非专业领域的发言算不算知名?比如说某国总统对诺贝尔奖的评论,某知名作家或奥运冠军对某功的评论等。
如果说从在可靠来源中的流行程度看,那么又怎么判断“在可靠来源中的流行程度”?如果是统计数字的话1%算不算?2%算不算?而且很多时候数字也可能有不准确,比如“和某事物相关的可靠来源”全集的定义、同样的文章被多次转载、一些来源中只有很少的部分和关键词有关等。--爱管闲事且对地图炮具有100%抗性的朝鲜的轮子(留言) 2013年9月19日 (四) 07:28 (UTC)
维基百科:非原创研究#日常计算中允许的不算原创研究的计算有哪些?
例如Talk:大连理工大学中“大连理工大学是国内少有的从未进行任何合并的重点大学。”应该是原创研究吧?--爱管闲事且对地图炮具有100%抗性的朝鲜的轮子(留言) 2013年9月19日 (四) 13:34 (UTC)
- 应该需要来源支持。另外应该避免模糊主观的说法。可以改成“大连理工大学是中国大陆的XXX所重点大学中XX所从未进行任何合并的大学之一。”然后附上来源。—Snorri(留言) 2013年9月19日 (四) 13:48 (UTC)
145.03 > 21.4,155.95 + 345.31 = 501.26,2 ^ 10 = 1024,诸如此类 --达师 - 270 - 456 2013年9月21日 (六) 04:33 (UTC)
- 可以这么说:“论述的内容或数据可以通过单一来源查证得到,而非通过多个来源综合整理方可获得”;翻译成人话就是:“条目中的信息可以在至少一个来源中查证,通过多个来源综合得到的结论不适合出现在条目论述中”。--燃玉 留言 勇踏前人未至之境! 2013年9月23日 (一) 08:22 (UTC)
问:简洁的情节概述?
WP:IINFO上写着“维基百科采用百科全书的方式描述具有关注度的虚构作品,介绍它们的受欢迎程度和它们的意义。一般情况下,简洁的情节概述是可以包含在这些介绍中的”。那么具有足够关注度的虚构角色(例如梅莉迪丝·格蕾),其情节概述写得较多一点是否违反方针?--M940504(留言) 2013年9月22日 (日) 11:21 (UTC)
- 其实这一段是在2010年才有的,见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存档/2010年2月#引进en:WP:PLOT。如果依User:SiuMai那种释法去执行,中文维基百科现有内容有可能被删掉超过一百万字。--Mewaqua 2013年9月22日 (日) 12:17 (UTC)
- 当年提议增加此规定的User:Hat600说“这里清理的是完全的“非百科内容”,比如说古惑仔漫画故事简介第一部 : 猛龙过江这样全部是故事简介的页面”。所以若条目内含有其他百科内容(例如梅莉迪丝·格蕾),情节概述就算写多一点也无妨,是这个意思吗?--M940504(留言) 2013年9月22日 (日) 12:27 (UTC)
- 赞同M940504的说法。不过另一方面,需要补充的是,条目的剧情比重同时要受到同类条目的剧情内容比重整体水平的影响。比如电视剧,美剧每集在各语言维基百科上都基本满足关注度指引,其对剧情的叙述自然必不可少;但另一方面,由于一套美剧并不是所有剧集都有很高的关注度,所以一定程度上,很多剧集的写作也是为了完善百科全书网络——不可能一季其他条目都有比较详尽的剧情介绍,唯独两三集因为其他论述不足而被大幅删节剧情。--燃玉 留言 勇踏前人未至之境! 2013年9月23日 (一) 08:33 (UTC)
- 当年提议增加此规定的User:Hat600说“这里清理的是完全的“非百科内容”,比如说古惑仔漫画故事简介第一部 : 猛龙过江这样全部是故事简介的页面”。所以若条目内含有其他百科内容(例如梅莉迪丝·格蕾),情节概述就算写多一点也无妨,是这个意思吗?--M940504(留言) 2013年9月22日 (日) 12:27 (UTC)
究竟何谓太细致的游戏攻略?
建议建立行政区划关注度子则
事缘于本年7月4日,有4条中国内地基层行政区划条目被提删,当时我建议保留,因为本站有大量同类条目而从未惹起争议,当中突然有4条被提删,显得突兀,更有双重标准之嫌。在讨论通过后,我于8月3日提请存废复核,但被驳回。的确,我在两次讨论中都不能提供实质的保留理据,而复核讨论的处理者则建议我尽快起草关注度子则,以解决双重标准的矛盾。现特于此提案,以求达成相关共识。初步草案如下:
一个行政区划如果符合以下所有准则,则它拥有关注度:
- 该行政区划及其确实位置获所属国家的官方组织正式记录。
- 该行政区划有清晰的边界。
- 该行政区划有一合法的地方行政机构。
- 政府有记录该行政区划的基本资讯,例如人口、人口密度、海拔高度等。
以上准则主要参考存废尚无争议的法国市镇条目的特质而制定(例子)。prOfessOrjOhn 2013年9月14日 (六) 12:36 (UTC)
- 你怎么定义“清晰”。我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边界那么多领土纠纷,也不“清晰”嘛。香港和中国内地在深圳湾口岸那块飞地是怎么划分的也不“清晰”啊。--耶叶爷♥VC XC 2013年9月15日 (日) 06:24 (UTC)
- 请注意即使某行政区划位处有领土纠纷的区域,它也可有清晰的边界。以西藏的墨脱县为例,该县即使有一部分地区被印度实际控制,但在中方的地图里,它仍有清晰的边界。prOfessOrjOhn 2013年9月15日 (日) 08:32 (UTC)
- 你说的“清晰边界”,好像是根据行政区划所属国家而定,而耶叶爷所说的“清晰边界”,好像是按照实际边界而定。在这个情况下,所谓“清晰边界”,应该按照实际边界而定。原因是我们不是为中共政权服务,而是应该记录事实,一切边界争议问题,可以列出争议各方的理据,但是要指出有争议地区的实际主人是谁。以南沙群岛为例,华阳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三沙市管辖的,可是在维基百科,我们总不能说南威岛也是三沙市的一部分——实际上,南威岛是越南庆和省长沙县的一部分。当然,我们也可以说,大陆、台湾不认为南威岛属于越南,而是认为南威岛属于自己。另外,根据香港政府网页,深圳湾口岸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地界以外,法理上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只不过大陆当局立法,容许香港政府在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执行边检工作,执行香港法律。以前新加坡的丹戎巴葛火车总站也有类似的情况:那里是新加坡领土,可是业权属于马来亚铁道,马来西亚执法部门有权在当地执法。--春卷柯南夫子 ( 论功行赏 ) 2013年9月15日 (日) 10:03 (UTC)
- 阁下好像没留意到方案针对的是行政区划,而非广义的地理位置,阁下所提的华阳礁和南威岛也不是行政区划。当然,在描述这些地理位置时,应中立地描述其领土争议,但行政区划是一国单方面对声称版图内的地理位置的划分,与领土争议无关。引用阁下的例子,当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三沙市时,就应该指出南威岛是三沙市的一部分,而当描述越南长沙县或中华民国高雄市时,亦应作同样处理,即指出南威岛是它们的一部分。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越南和中华民国三方的眼中,三沙市、长沙县和高雄市分别都是有清晰的边界的。prOfessOrjOhn 2013年9月15日 (日) 11:17 (UTC)
- 我不是针对地理位置,我是针对行政区划——我说,南威岛实际上不是三沙市的一部分,可是由于我们可以列出领土争议各方理据,所以,大陆当局声称南威岛不属于越南(长沙县),属于中国(三沙市),这个事实我们应该记录到条目当中,也可以大陆出版的中国地图佐证。无论如何,南威岛不是由大陆、台湾当局管辖,这个我们不能篡改。按此,我们可以在相关条目中写道某行政区划的政府未能管辖所有有领土争议的地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局声称拥有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全部岛礁、海域的主权,并将以上地域划归三沙市管辖;然而西沙、南沙部分岛礁、海域由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控制,大陆当局未能在这些岛礁、海域行使主权。还有,阁下也错了:高雄市是中华民国的直辖市,是一级行政区,不能和三沙市/长沙县相比,三沙市、长沙县都是二级行政区划。你应该拿旗津区和三沙市、长沙县相比,才不至于给乡民骂。
- 阁下好像没留意到方案针对的是行政区划,而非广义的地理位置,阁下所提的华阳礁和南威岛也不是行政区划。当然,在描述这些地理位置时,应中立地描述其领土争议,但行政区划是一国单方面对声称版图内的地理位置的划分,与领土争议无关。引用阁下的例子,当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三沙市时,就应该指出南威岛是三沙市的一部分,而当描述越南长沙县或中华民国高雄市时,亦应作同样处理,即指出南威岛是它们的一部分。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越南和中华民国三方的眼中,三沙市、长沙县和高雄市分别都是有清晰的边界的。prOfessOrjOhn 2013年9月15日 (日) 11:17 (UTC)
- 你说的“清晰边界”,好像是根据行政区划所属国家而定,而耶叶爷所说的“清晰边界”,好像是按照实际边界而定。在这个情况下,所谓“清晰边界”,应该按照实际边界而定。原因是我们不是为中共政权服务,而是应该记录事实,一切边界争议问题,可以列出争议各方的理据,但是要指出有争议地区的实际主人是谁。以南沙群岛为例,华阳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三沙市管辖的,可是在维基百科,我们总不能说南威岛也是三沙市的一部分——实际上,南威岛是越南庆和省长沙县的一部分。当然,我们也可以说,大陆、台湾不认为南威岛属于越南,而是认为南威岛属于自己。另外,根据香港政府网页,深圳湾口岸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地界以外,法理上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只不过大陆当局立法,容许香港政府在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执行边检工作,执行香港法律。以前新加坡的丹戎巴葛火车总站也有类似的情况:那里是新加坡领土,可是业权属于马来亚铁道,马来西亚执法部门有权在当地执法。--春卷柯南夫子 ( 论功行赏 ) 2013年9月15日 (日) 10:03 (UTC)
- 请注意即使某行政区划位处有领土纠纷的区域,它也可有清晰的边界。以西藏的墨脱县为例,该县即使有一部分地区被印度实际控制,但在中方的地图里,它仍有清晰的边界。prOfessOrjOhn 2013年9月15日 (日) 08:32 (UTC)
- 阁下还是坚持“清晰边界”=当局定下的边界,而非实际边界。若是该行政区划的官方边界,没人争议,那么称之为“清晰”不足为过。至于涉及领土争议的地区,实际边界和声称边界都应该如实记述。就算当局未能管辖那个行政区划的辖区(例如台湾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我们也应该列出他的声称边界,然后说所属政权未能管辖该地区。这是各语言维基百科的一贯做法。
- 不过,你列出那四个给删掉的行政区划,边界应该没争议吧,不需要搞茶杯风波了。反倒是“该行政区划有一合法的地方行政机构”这个是有待商榷的——香港的18区、选区,澳门的堂区和新加坡的社区、集选区都没有行政机关。区议会/社区发展理事会并不是行政机关。再拿香港/新加坡选区为例,我们怎知道它的海拔高度?按此,上面列出的各种行政区划都可以提删么?我看未必。不过,以下准则仍然可取:
- 该行政区划及其确实位置获所属国家的官方组织正式记录。
- 当局已为该行政区划划界,并在文献中记录该行政区划的地界。
- 政府有记录该行政区划的基本资讯,例如人口。(中文没有“例如……等”的说法。)--春卷柯南夫子 ( 论功行赏 ) 2013年9月15日 (日) 12:18 (UTC)
- 既然描述的是一国的行政区划,所说的“边界”就自然是该国声称的边界了。至于对于有领土争议的行政区划,在条目内文中描述相关情况,亦是理所当然之事。另外“该行政区划有一合法的地方行政机构”一条的确值得商榷,但选区却不算是行政区划的一种。最后关于“海拔高度”的准则,其实该条的主要字眼是“基本资讯”,“海拔高度”只是例子,那3项资讯可以不需全部齐备。prOfessOrjOhn 2013年9月15日 (日) 13:01 (UTC)
┌───────────────────┘
我认为选区也是行政区划的一种——所谓“行政”,是国家、群体因为要管理、统治国家/群体而行使权力的行为[3]。政府不只是行政机关,但是政府是行政主导的,这个事实或许这里很多人也不知道。部分国家、地区的行政机关会把辖境划分为若干个选区,然后让选民选出民意代表,代表选民审议法案,并为选民发声。所有民意代表能够行使立法权,也会决定是否通过某法案。而立法权也是政府的职能,没有法律,政府执法、施政哪有法律依据?其他的就不跟你费唇舌了。--春卷柯南夫子 ( 论功行赏 ) 2013年9月15日 (日) 13:44 (UTC)
- 关注度的基本要件是要有独立可靠的第三方来源的深入介绍。如果某些领域无法达到这个标准,那么也应该有一个与此相当的一个标准,例如科学家、学者可以通过他的论文的被引数量来作为一个指标,因为被引得多,说明他的研究工作的重要性大,更容易被同行关注和考察。这同样是相当于独立于主体的第三方。而行政区划也应该参考这种方式处理。而上面提的几个标准最大的问题就是都缺少独立性,不是第三方。另外,关于上面讨论的边界问题,如果有边界争议,那么必然会有报道和研究,那么也就必然会符合关注度要求。因此有争议的地区,恰恰很容易满足关注度--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3年9月16日 (一) 01:43 (UTC)
- 从信息量多少的角度,如果已知信息只有人口面积之类,我觉得只能放进列表不能单独成为条目,因为条目不能提供比列表更多的信息。法国市镇巴西市镇大多数只有几百人千把人,还不如国内的自然村大,除非有特殊的文化历史意义,这种行政区单独写一个条目根本没必要。--Gilgalad 2013年9月16日 (一) 01:52 (UTC)
- 江苏省和山东省还有边界争议呢(前三岛),删了吧。 --达师 - 270 - 456 2013年9月21日 (六) 04:35 (UTC)
- 关注度的基本要件是要有独立可靠的第三方来源的深入介绍。如果某些领域无法达到这个标准,那么也应该有一个与此相当的一个标准,例如科学家、学者可以通过他的论文的被引数量来作为一个指标,因为被引得多,说明他的研究工作的重要性大,更容易被同行关注和考察。这同样是相当于独立于主体的第三方。而行政区划也应该参考这种方式处理。而上面提的几个标准最大的问题就是都缺少独立性,不是第三方。另外,关于上面讨论的边界问题,如果有边界争议,那么必然会有报道和研究,那么也就必然会符合关注度要求。因此有争议的地区,恰恰很容易满足关注度--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3年9月16日 (一) 01:43 (UTC)
其实现在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既定、划一的标准定夺这些条目的存废,完全是由存废讨论是投票者的喜好来定其生死,没有人能够解释为何法国市镇和中国基层行政区在维基所受的待遇差这么远。如果我上述的标准不能达致订定划一标准的目标,我想请教诸位有什么更好的提案?prOfessOrjOhn 2013年9月23日 (一) 02:14 (UTC)
- 中文维基百科已经是死路一条了。--Labstore(留言) 2013年9月27日 (五) 01:24 (UTC)
你们重定向是直接用清除所有页面的内容吗?编辑纪录没合并到另一个主条目可就不妥了!
此讨论原发起者为36.232IP用户(于条目讨论分页),但是在下觉得有必要将它变为方针,故在此另开一串讨论。 --William915(与我讨论) 2013年9月30日 (一) 08:03 (UTC)
具体讨论内容为,什么时候应该采用Wikipedia:合并和移动页面中的方式进行剪贴合并,什么时候应该请管理员协助合并编辑历史。在下建议设定一个临界值(例如15个修订版本,不包括对内容没有实际影响的修改),超出就必须请求管理员合并编辑历史,而不能剪贴合并。--William915(与我讨论) 2013年9月30日 (一) 08:07 (UTC)
- 我倾向于两个页面如果是fork出来并且差异不大的可以合并历史,如果是独立撰写的两个页面最好别合并,否则合并出来混乱的编辑历史没法阅读,但应在合并时的编辑摘要写明合并自何处。Liangent(留言) 2013年9月30日 (一) 08:13 (UTC)
- 我支持应以记注的方式标示出合并前的条目来源提供参考,而不要直接合并历史。--泅水大象™ 讦谯☎ 2013年9月30日 (一) 11:37 (UTC)
- 我提请管理员将被合并的页面做全保护,原因在于这里是管理漏洞,不知有多少难以数计的被合并页面乏人管理或疏于查验而没立即回退,让有心人发现这处漏洞可以加以进行破坏,其破坏行为是“将重定向回退而形成没合并状态”,所以若采用不将编辑纪录合并,我提议全保护,又或者将回退功能隐藏,否则合并了还是可以回退,岂不白做了?再说也不可能每个人都有时间、有意愿地回退其破坏,等到发现时,下次对方又来,光是封禁就封不完,有心破坏就不会让你容易抓到,还是预先防范才好。--36.232.219.176(留言) 2013年9月30日 (一) 17:13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