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茶法史
唐朝茶法
唐代针对茶叶课税之议始于赵赞。唐德宗贞元九年,张滂奏立税茶,官府开始征收茶税。[1]
大中六年(852年)盐铁转运使裴休制订“茶法”12条,严禁私贩茶叶,“凡走私三次均在100斤以上和聚众长途贩私,皆处死”[2]。
文宗太和九年(835年)宰相王涯奏请榷茶,又兼榷茶使,下令民间所种植的茶树全部移入官办茶场,此举受到朝野极大之反弹。不久王涯在甘露之变中被杀。令孤楚继任榷茶使,立即停止榷茶,恢复旧制。榷茶之事遂不了了之。
五代十国
宋朝茶法
宋朝的茶税经过多次改革,早期有三税法,接续有四税法、贴射法、见钱法等。至蔡京时确立了茶引制度,由茶商自行购买茶引,自行贩售。
宋太祖乾德五年立法禁止私卖茶叶,在应天府、常州府和杭州府设立批验茶引(贩茶许可证)所,并立茶法:
- 茶商必须有官府发给的茶引,茶引和茶货不得分离,有茶无茶引,或茶货量超出茶引许可量,按私茶论处。
- 犯私茶与犯私盐同罪。
- 茶商必须向产茶州府批验所申报买入茶的斤数,依法缴纳税款,购买茶引。茶商贩卖茶货完毕,必须到所在地官府上缴茶引,如收藏茶引不上缴再用,当私茶论处。
- 茶园主如果卖茶给无茶引商贩,初犯鞭打30,所得银两充公;再犯鞭打60,所得银两加倍充公。
- 茶商到一地贩茶,务必到批验所检查,如无茶引或夹带,连人带茶抓送官府;如无夹带,批验所将茶商的茶引撕去一角,发还放行。
- 伪造茶引者处死,没收财产;举报者赏银20两。
真宗乾兴元年(1022年)置榷茶务,“诸州民有茶,除折税钱外,官悉市之。许民以东京输金银钱帛,官给券,就榷务以茶偿之”[4]。
崇宁元年(1102年)蔡京提出恢复茶榷:“谓宜荆湖、江淮、两浙、福建七路所产茶仍旧禁榷官卖,勿复民科。”南宋时继续推行蔡京茶法。
元朝茶法
根据《元史·食货》:
茶商必须从官府交纳课款买茶引,三日内不赴所在官司批纳茶引者,杖六十;转用茶引,或改抹茶引字号,或增添夹带茶货斤重,或引不随茶货者,按私茶论处、。但犯私茶,杖七十,茶一半没官,一半付告人充赏。茶园犯者,及运茶船主知情夹带,同罪。
有司禁治不严,以致有私茶生发,罪及官吏。茶过批验处不批验者,杖七十。
伪造茶引者斩,家产付告发人充赏。
明朝茶法
根据《明史·食货》:
明太祖立茶法,令商人在产茶地买茶,向官府交钱购买“茶引”。每百斤茶,交钱二百。官府设置茶局批验所,凡茶引不相当,即为私茶。凡犯私茶者,与私盐同罪。有茶无茶引,或茶货量超出茶引许可量,按私茶论处,人得捕送官府。私茶出境,论死罪。
洪武初,定茶税令:凡卖茶之地,令宣课司(税务司)三十取一。洪武四年,户部在陕西汉中、金州、石泉、汉阴、平利、西乡各县,茶园四十五顷,茶八十六万馀株。四川巴茶三百十五户,茶二百三十八万馀株。法定每十株茶官取其一。无主茶园,令军士采茶,十取其八,以易番马。在各产茶地设茶课司,定税额;陕西二万六千余斤,四川一百万斤。又在秦、洮、河、雅各州设茶马司,推行茶马法,西部诸部落,无不以马换茶。
清朝茶法
康熙四年(1665年)云南西部设立北胜州茶马市,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废止。乾隆年间,改茶引法为引岸法,茶商必须到指定的地点(口岸)销售或易货,加强监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