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伦斯诉得克萨斯州案
劳伦斯诉得克萨斯州案,Lawrence v. Texas,539 U.S.558 (2003),美国最高法院推翻鲍尔斯诉哈德威克案案先例,以及得克萨斯州《性悖轨法》,宣布各州政府不得禁止成年人间自愿进行的同性性行为,同性性行为在美国正式全国非刑事化。
劳伦斯诉得克萨斯州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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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2003年3月26日 判决:2003年6月26日 | |||||
案件全名 | 约翰·格迪斯·劳伦斯、蒂龙·甘莫 诉 得克萨斯州 | ||||
诉讼记录号 | 02-102 | ||||
引注案号 | 539 U.S. 558 123 S. Ct. 2472; 156 L. Ed. 2d 508; 2003 U.S. LEXIS 5013; 71 U.S.L.W. 4574; 2003 Cal. Daily Op. Service 5559; 2003 Daily Journal DAR 7036; 16 Fla. L. Weekly Fed. S 427 | ||||
辩论 | 口头辩论 | ||||
法庭判决 | |||||
得克萨斯州法律将成年人间自愿的同性性行为定义为性悖轨罪侵犯了第十四修正案所赋予的成人间进行私密活动的自由权和隐私权。 | |||||
最高法院法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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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意见 | |||||
多数意见 | 肯尼迪 联名:斯蒂文斯、苏特、金斯堡、布雷耶 | ||||
协同意见 | 奥康纳 | ||||
不同意见 | 斯卡利亚 联名:伦奎斯特、托马斯 | ||||
适用法条 | |||||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得克萨斯州刑法典第21.06(a)款(2003年) |
历史
在1986年鲍尔斯诉哈德威克一案中,佐治亚州法院维持了佐治亚州《性悖轨法》的合法性,通过判决,为同性性行为贴上了“可耻的行为”的标签。同一时期,美国仍共有25个州有类似的立法。
直到2003年,仍然有4个州立法限制同性间的性行为,另有9个州限制任何类型性伙伴间的性悖轨行为,但因几乎从不执行而变成一种简单的文字符号。
事实
1998年,蒂龙·甘莫(Tyron Garner)和约翰·劳伦斯(John Geddes Lawrence)因在休斯敦(得克萨斯州一城市)的公寓内发生同性性行为而被警察逮捕,根据该州《性悖轨法》,其行为被认定为轻罪,罚金200美金。此案后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理由
安东尼·肯尼迪大法官在宣读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时说,“同性恋者有权利获得他人对其私生活的尊重”。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即“正当程序条款”(该条款包含“实体性正当程序”和“程序性正当程序”两个方面,这里涉及到的是前者, 它是对联邦和各州立法的一种宪法限制,要求任何一项涉及剥夺公民生命、自由或者财产的法律不能是不合理的,任意的或者反复无常的,应符合公平、正义、理性等基本要求),判决认为,同性恋关系属于公民隐私权的一部分,“国家不能蓄意贬损他们存在的方式,也不能通过宣称其私人间性行为非法而试图支配或改变其命运。”
结论
2003年6月26日,联邦最高法院以6比3的判决,推翻了得克萨斯州《性悖轨法》,宣布各州政府不得禁止成年人间自愿进行的同性性行为。
影响
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使同性恋在美国正式全国非刑事化(尽管美国不少州分早在多年前已把同性恋非刑事化),同性恋非刑事化,使同性恋者获得与异性恋者的平等权利,打开了对美国现有传统家庭生活模式进行改革的大门。
这一判决的重要性不容质疑的。说它重要到不仅仅因为它认可了同性恋者的行为及其权利,更重要的是促使美国社会对“自由”的进行了再一次的界定,对“权利”的进行了新一轮的理解;而这种新的界定和理解,在世界范围内有着广泛的影响。
后续
多布斯诉杰克逊女性健康组织案
2022年6月24日,最高法院在多布斯诉杰克逊女性健康组织案以5比4的表决推翻了罗诉韦德案的判决后,大法官塞缪尔·阿利托的多数意见书称该裁决结果只适用于堕胎,不应影响其他实质性正当程序的前案。托马斯则在独自撰写的协同意见书里,声称在将来的诉讼中,应该要重新审理本案、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及奥贝格费尔诉霍奇斯案。[1]
不同意见书批评多数意见拒绝判决先例,推翻可追溯到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1965年)的先例,并表示“要不多数意见不真正相信自己的论据。若果真相信,那么所有历史无法追溯到19 世纪中叶的权利,都是不安全的。要么多数意见是虚伪的,要么新补充的宪法权利都受到了威胁。这两者当中,自己选一个。”[2]
参见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 Lawrence v. Texas, No. 02-102 (2003) – Court's decision, including syllabus, majority opinion, concurrence, and dissents.
- Official transcripts of oral arguments
- Oral argument MP3 file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Transcript of opinion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Opinion MP3 file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