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倫斯訴德克薩斯州案
勞倫斯訴德克薩斯州案,Lawrence v. Texas,539 U.S.558 (2003),美國最高法院推翻鮑爾斯訴哈德威克案案先例,以及德克薩斯州《性悖軌法》,宣布各州政府不得禁止成年人間自願進行的同性性行為,同性性行為在美國正式全國非刑事化。
勞倫斯訴德克薩斯州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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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2003年3月26日 判決:2003年6月26日 | |||||
案件全名 | 約翰·格迪斯·勞倫斯、蒂龍·甘莫 訴 得克薩斯州 | ||||
訴訟記錄號 | 02-102 | ||||
引註案號 | 539 U.S. 558 123 S. Ct. 2472; 156 L. Ed. 2d 508; 2003 U.S. LEXIS 5013; 71 U.S.L.W. 4574; 2003 Cal. Daily Op. Service 5559; 2003 Daily Journal DAR 7036; 16 Fla. L. Weekly Fed. S 427 | ||||
辯論 | 口頭辯論 | ||||
法庭判決 | |||||
得克薩斯州法律將成年人間自願的同性性行為定義為性悖軌罪侵犯了第十四修正案所賦予的成人間進行私密活動的自由權和隱私權。 | |||||
最高法院法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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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意見 | |||||
多數意見 | 肯尼迪 聯名:斯蒂文斯、蘇特、金斯堡、布雷耶 | ||||
協同意見 | 奧康納 | ||||
不同意見 | 斯卡利亞 聯名:倫奎斯特、托馬斯 | ||||
適用法條 | |||||
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得克薩斯州刑法典第21.06(a)款(2003年) |
歷史
在1986年鮑爾斯訴哈德威克一案中,喬治亞州法院維持了喬治亞州《性悖軌法》的合法性,通過判決,為同性性行為貼上了「可恥的行為」的標籤。同一時期,美國仍共有25個州有類似的立法。
直到2003年,仍然有4個州立法限制同性間的性行為,另有9個州限制任何類型性夥伴間的性悖軌行為,但因幾乎從不執行而變成一種簡單的文字符號。
事實
1998年,蒂龍·甘莫(Tyron Garner)和約翰·勞倫斯(John Geddes Lawrence)因在休斯頓(德克薩斯州一城市)的公寓內發生同性性行為而被警察逮捕,根據該州《性悖軌法》,其行為被認定為輕罪,罰金200美金。此案後上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理由
安東尼·肯尼迪大法官在宣讀聯邦最高法院判決時說,「同性戀者有權利獲得他人對其私生活的尊重」。根據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即「正當程序條款」(該條款包含「實體性正當程序」和「程序性正當程序」兩個方面,這裡涉及到的是前者, 它是對聯邦和各州立法的一種憲法限制,要求任何一項涉及剝奪公民生命、自由或者財產的法律不能是不合理的,任意的或者反覆無常的,應符合公平、正義、理性等基本要求),判決認為,同性戀關係屬於公民隱私權的一部分,「國家不能蓄意貶損他們存在的方式,也不能通過宣稱其私人間性行為非法而試圖支配或改變其命運。」
結論
2003年6月26日,聯邦最高法院以6比3的判決,推翻了德克薩斯州《性悖軌法》,宣布各州政府不得禁止成年人間自願進行的同性性行為。
影響
這一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判決,使同性戀在美國正式全國非刑事化(儘管美國不少州分早在多年前已把同性戀非刑事化),同性戀非刑事化,使同性戀者獲得與異性戀者的平等權利,打開了對美國現有傳統家庭生活模式進行改革的大門。
這一判決的重要性不容質疑的。說它重要到不僅僅因為它認可了同性戀者的行為及其權利,更重要的是促使美國社會對「自由」的進行了再一次的界定,對「權利」的進行了新一輪的理解;而這種新的界定和理解,在世界範圍內有着廣泛的影響。
後續
多布斯訴傑克森女性健康組織案
2022年6月24日,最高法院在多布斯訴傑克森女性健康組織案以5比4的表決推翻了羅訴韋德案的判決後,大法官塞繆爾·阿利托的多數意見書稱該裁決結果只適用於墮胎,不應影響其他實質性正當程序的前案。托馬斯則在獨自撰寫的協同意見書裡,聲稱在將來的訴訟中,應該要重新審理本案、格里斯沃爾德訴康乃狄克州案及奧貝格費爾訴霍奇斯案。[1]
不同意見書批評多數意見拒絕判決先例,推翻可追溯到格里斯沃爾德訴康乃狄克州案(1965年)的先例,並表示「要不多數意見不真正相信自己的論據。若果真相信,那麼所有歷史無法追溯到19 世紀中葉的權利,都是不安全的。要麼多數意見是虛偽的,要麼新補充的憲法權利都受到了威脅。這兩者當中,自己選一個。」[2]
參見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 Lawrence v. Texas, No. 02-102 (2003) – Court's decision, including syllabus, majority opinion, concurrence, and dissents.
- Official transcripts of oral arguments
- Oral argument MP3 file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Transcript of opinion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Opinion MP3 file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