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字标记
正字标记(全称:CNS正字标记,官方英文名:CNS Mark)是中华民国经济部标准检验局所实施的商品品质认证制度,当厂商的品质管理合乎国际规范,而且产品符合中华民国国家标准(英文缩写:CNS)时,可检具相关证明书类向标准检验局申请正字标记的核发,经审查核准后,厂商便可在其产品上注记正字标记及证书字号。因此有标注正字标记的商品代表着其品质符合中华民国的国家标准且经过中华民国政府的审查,较为可靠。
历史
正字标记制度于1951年开始实施,法源依据为《正字标记管理规则》,使用的记号是圆圈中一个“正”字,即“㊣”[1]。之后除了陆续引进ISO 9000系列的国际级品质管理规范作为申请标准与开放国外厂商申请之外,为了推行中华民国国家标准(CNS),自2006年起与之结合,遂有如右图的新标记,全称也变为“CNS正字标记”。
影响
正字标记自1951年实施以来已有相当长的历史,随着政府的政令宣导与正字标记认证厂商的广告宣传,尽管一般民众可能仍不甚清楚正字标记的确实意义,但却已成为深入台湾人民生活的一种记号。在这种背景下,正字标记还被作为惯用语之一使用,意义与注册商标相混同,意谓著足以识别某物甚至某人的独特记号,和原始意义已大相径庭。
起源争议
2009年6月3日,民主进步党立法委员潘孟安接受TVBS记者访问时宣称,正字标记是当年标准检验局官员为了给当时中华民国总统蒋中正拍马屁,以蒋中正的“正”字作为符号:“蒋中正的‘正’字,基本上国际化因为没有人知道,因为没人知道蒋中正是谁,在全世界台湾要区隔,台湾制造的话要用‘台湾合格标章’。”所以他提案要求把正字标记换成强调“台湾”合格的字样。TVBS记者问潘孟安:“‘正’字会不会是‘正牌’的意思?可能没有想到是蒋中正。”潘孟安答:“有没有这个可能?也有可能啦。”[2]
2009年6月3日,民进党立委17人由潘孟安领衔,以“‘正’字标记不免带有政治图腾意涵”为由,在立法院提案修改《标准法》第11、12、16、17条,要求把正字标记改为“台湾合格标章”[3];2010年12月15日,民进党立委17人由潘孟安领衔,再次在立法院提案修改《标准法》[4],要求把“过去不合时宜的”正字标记改为“台湾合格标章”[5];但均宣告失败。
2010年12月15日,针对民进党立委17人由潘孟安领衔提案修改《标准法》,经济部在立法院第7届第6会期经济委员会第12次全体委员会议的口头报告中表示:
“ | 依教育部字典解释,“正”即为“合于规范、合于法则”之意,爰“正字标记”即为彰显其产品品质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工厂品质管理符合指定之品管制度。其使用图式,系作为产品识别性表征及证明品质性能之标示目的为主,有利于厂商设计包装、消费者辨识及推广之产品验证,并无任何区域性或地理性之代表或政治图腾意涵。 此外,正字标记之推行即将迈入第60年;核准使用正字标记超过50年之产品,计有南侨水晶肥皂、味丹味精、虹牌红丹底漆等10种产品8家厂商,正字标记使用之图式及建立之品牌已深为消费者所熟知。骤然更名,正字标记60年来所建立之累积之品牌形象及知名度将一夕归零,所损失之品牌价值将难以估算。且依规定,正字标记图式及证书字号必须详尽标示在正字标记产品及包装上;如骤予修法改变名称及图式,厂商必须重新铸造模具以修改所生产产品及包装上之产品图式,现有广告文宣、包装材料必须涂销、重制,势将造成厂商重新投入模具铸造及广大文宣制作费用,大幅增加产制与行销之成本,并将增加消费者辨识之混淆与困扰。…… 另有关“台湾合格标章”,本部工业局已于(民国)98年年底开始推动执行“台湾制产品MIT微笑标章品质验证制”,截至目前为止已有627家厂商、超过20,000项的产品通过验证。本部标检局亦已推动正字标记与MIT标章检验报告相互采认,以保障消费者权益,实已符合委员之提案诉求[6]。 |
” |
注解
- ^ Enclosed CJK Letters and Months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CIRCLED IDEOGRAPH CORRECT,“正”表示“正确”,参阅中日韩围绕字元及月份。
- ^ 〈“正”字标记来自蒋中正? 绿委要改〉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TVBS新闻,2009年6月3日
- ^ 〈立法院第7届第3会期第16次会议议案关系文书 院总第1724号 委员提案第8457号〉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立法院,2009年6月3日
- ^ 立法院公報 第100卷第2期 委員會紀錄 第352頁 (PDF). [2014-01-13].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4-01-13).
- ^ 立法院公報 第100卷第2期 委員會紀錄 第385頁 (PDF). [2013-06-29].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4-01-13).
- ^ 立法院第7届第6会期经济委员会第12次全体委员会议 经济部就“赖委员清德等21人所提贸易法第十八条条文修正草案”、“潘委员孟安等25人、薛委员凌等17人及蔡委员煌琅等16人所提商品标示法第九条条文修正草案”、“潘委员孟安等17人所提标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口头报告